有关注八字的人就会常常听到一些神煞的名字,比如文昌贵人、天乙贵人、驿马和将星、华盖之类的,而这些神煞通过我们的八字可以得知它们在我们四柱中的哪一柱,再结合所有的信息,便能知晓命运是顺利还是坎坷。那么天罗地网命会死吗?天罗地网前世有罪吗?
天罗地网命会死吗
天罗地网命不一定会死,只是命中会多凶险。天罗地网,主疾病之灾,牢狱之灾,大运流年遇之,于人不利。
天罗地网有天月二德解救无忧。罗就是指用绳线结成的捕鸟的网,而天罗的意思就是在空中结成的网。地网就是指地上的网罗。天罗地网比喻危难凶险的境地,比如说沼泽、湖泊、海洋、江河等,一不小心就会被其淹没。
天罗地网前世有罪吗
在现实中,八字中只要出现戌亥均视作天罗地网煞,天罗往往跟着地网一起出现,只是各自轻和重而已。天罗地网事实上是某种刑法,有天罗地网者一定是前世犯过了罪业,天上此刑法以处罚此人,天罗地网的杀伤幅度可分成三种:轻罪、中罪、重罪。
轻罪
往往犯了些较小的过错,如职务上的渎职,滥用职权、摔碎遗失重要物件等等导致的危害因果较小。
中罪
虽然是中等之罪,但实际已成重罪了,至少牵涉上百条人命的报应,对今世的财运危害极大,次之是影响家庭婚姻。
在灵性成面,人的头上会有一整张天网将其遮住,满身戴满铁链束缚,手链脚链,就像连续剧里犯人下大狱一样,无法行动。
在实际中,此人做一切事都束手束脚,放不开手脚,发挥不了力量,力不从心,各种原因想干的事就是做不成,更易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财运低潮期,财库空空。
重罪
很重很重之罪,迄今尚未遇上过。比如那种千古罪人,例如古代白起坑杀三十万人,罪孽十分深重,因此来世才要还因果。
天罗地网命的查法
关于天罗地网的查法,在命学着作《渊海子平》中有介绍:戌亥为天罗,辰巳为地网。凡纳音火命,见戌亥日为天罗;水土命,见辰巳日为地网,金木二命无之。
这个意思就是说,年命纳音是火的,年柱为戊子、己丑、丙寅、丁卯、甲辰、乙巳、戊午、己未、丙申、丁酉、甲戌、乙亥的八字,而日支中又出现了戌或亥时为天罗。
年命纳音为水、土,也就是年柱为丙子、丁丑、甲寅、乙卯、壬辰、癸巳、丙午、丁未、甲申、乙酉、壬戌、癸亥;庚子、辛丑、戊寅、己卯、丙辰、丁巳、庚午、辛未、戊申、己酉、丙戌、丁亥的八字,在日支当中又出现了辰或巳时为地网。
凡是八字中带有戌亥两个字,就算是犯了天罗。凡是八字中有辰巳两个字,就算是犯了地网。这样看更为简单。男命忌天罗。女命忌地网。
天罗地网命会死吗
天罗地网命不一定会死,只是命中会多凶险。天罗地网,主疾病之灾,牢狱之灾,大运流年遇之,于人不利。
天罗地网有天月二德解救无忧。罗就是指用绳线结成的捕鸟的网,而天罗的意思就是在空中结成的网。地网就是指地上的网罗。天罗地网比喻危难凶险的境地,比如说沼泽、湖泊、海洋、江河等,一不小心就会被其淹没。
天罗地网前世有罪吗
在现实中,八字中只要出现戌亥均视作天罗地网煞,天罗往往跟着地网一起出现,只是各自轻和重而已。天罗地网事实上是某种刑法,有天罗地网者一定是前世犯过了罪业,天上此刑法以处罚此人,天罗地网的杀伤幅度可分成三种:轻罪、中罪、重罪。
轻罪
往往犯了些较小的过错,如职务上的渎职,滥用职权、摔碎遗失重要物件等等导致的危害因果较小。
中罪
虽然是中等之罪,但实际已成重罪了,至少牵涉上百条人命的报应,对今世的财运危害极大,次之是影响家庭婚姻。
在灵性成面,人的头上会有一整张天网将其遮住,满身戴满铁链束缚,手链脚链,就像连续剧里犯人下大狱一样,无法行动。
在实际中,此人做一切事都束手束脚,放不开手脚,发挥不了力量,力不从心,各种原因想干的事就是做不成,更易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财运低潮期,财库空空。
重罪
很重很重之罪,迄今尚未遇上过。比如那种千古罪人,例如古代白起坑杀三十万人,罪孽十分深重,因此来世才要还因果。
天罗地网命的查法
关于天罗地网的查法,在命学着作《渊海子平》中有介绍:戌亥为天罗,辰巳为地网。凡纳音火命,见戌亥日为天罗;水土命,见辰巳日为地网,金木二命无之。
这个意思就是说,年命纳音是火的,年柱为戊子、己丑、丙寅、丁卯、甲辰、乙巳、戊午、己未、丙申、丁酉、甲戌、乙亥的八字,而日支中又出现了戌或亥时为天罗。
年命纳音为水、土,也就是年柱为丙子、丁丑、甲寅、乙卯、壬辰、癸巳、丙午、丁未、甲申、乙酉、壬戌、癸亥;庚子、辛丑、戊寅、己卯、丙辰、丁巳、庚午、辛未、戊申、己酉、丙戌、丁亥的八字,在日支当中又出现了辰或巳时为地网。
凡是八字中带有戌亥两个字,就算是犯了天罗。凡是八字中有辰巳两个字,就算是犯了地网。这样看更为简单。男命忌天罗。女命忌地网。
#案件播报#【#研究生嫖娼被开除不服起诉学校被驳回#,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
11月22日下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案由: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起诉学校“处分太重”
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今年27岁。
2020年9月底的一天,阿华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
2020年11月5日,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7月1日,学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阿华认为,他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学校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阿华起诉学校的主要理由是:学校公布的《处分条例》既规定,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又规定,对于嫖娼行为,不留余地作出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理,两者相互矛盾。
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开除学籍。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显然是情节较轻。
阿华还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他顶格作出开除处分,处罚明显过重。
审理: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
庭审期间,学校辩称,阿华嫖娼有行政处罚决定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对他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学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该校的《处分条例》制定后经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学校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案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处分条例》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据此,涉案学校制定的《处分条例》未超越权限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对于阿华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华承担。(华商报 上海静安法院)
11月22日下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案由: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起诉学校“处分太重”
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今年27岁。
2020年9月底的一天,阿华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
2020年11月5日,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7月1日,学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阿华认为,他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学校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阿华起诉学校的主要理由是:学校公布的《处分条例》既规定,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又规定,对于嫖娼行为,不留余地作出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理,两者相互矛盾。
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开除学籍。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显然是情节较轻。
阿华还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他顶格作出开除处分,处罚明显过重。
审理: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
庭审期间,学校辩称,阿华嫖娼有行政处罚决定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对他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学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该校的《处分条例》制定后经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学校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案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处分条例》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据此,涉案学校制定的《处分条例》未超越权限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对于阿华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华承担。(华商报 上海静安法院)
#案件播报#【#研究生嫖娼被开除不服起诉学校被驳回#,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
11月22日下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案由: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起诉学校“处分太重”
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今年27岁。
2020年9月底的一天,阿华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
2020年11月5日,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7月1日,学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阿华认为,他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学校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阿华起诉学校的主要理由是:学校公布的《处分条例》既规定,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又规定,对于嫖娼行为,不留余地作出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理,两者相互矛盾。
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开除学籍。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显然是情节较轻。
阿华还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他顶格作出开除处分,处罚明显过重。
审理: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
庭审期间,学校辩称,阿华嫖娼有行政处罚决定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对他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学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该校的《处分条例》制定后经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学校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案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处分条例》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据此,涉案学校制定的《处分条例》未超越权限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对于阿华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华承担。(华商报 上海静安法院)
11月22日下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案由: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起诉学校“处分太重”
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今年27岁。
2020年9月底的一天,阿华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
2020年11月5日,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7月1日,学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阿华认为,他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学校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阿华起诉学校的主要理由是:学校公布的《处分条例》既规定,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又规定,对于嫖娼行为,不留余地作出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理,两者相互矛盾。
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开除学籍。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显然是情节较轻。
阿华还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他顶格作出开除处分,处罚明显过重。
审理: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
庭审期间,学校辩称,阿华嫖娼有行政处罚决定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对他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学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该校的《处分条例》制定后经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学校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案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处分条例》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据此,涉案学校制定的《处分条例》未超越权限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对于阿华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华承担。(华商报 上海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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