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毕业以后,在律所摸爬滚打以来,自己办理的案件、接受的咨询和同事、同行拿来讨论的案件都没有下面这个案件棘手,我这两天一直在想“如果我是本案的法官,我应当如何判决本案?”我首先要说服自己,然后还要使本案的判决禁得起社会理念的检验,最后还要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
声明:本案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声明:我不歧视同性恋,但我也同样不支持。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同系女性(同性恋),在双方同居期间想要一个孩子,经协商后使用社会上捐赠的精子和被告的卵子在原告体内孕育,最终由原告生下孩子。由于系社会上捐赠的精子,被告通过亲子鉴定完成孩子户口登记。现原被告双方就孩子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确认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反诉要求判令确认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及孩子归被告抚养,且双方同居期间的开销包括原告怀孕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一半。问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裁决本案?
延伸案情:如果本案中未使用被告的卵子,未通过原告孕育,而是使用社会捐赠的卵子和通过案外人孕育,且提供精子一方和代孕一方无法查明或者均没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此时孩子的亲子关系和抚养权应当如何确认?
关于代孕所孕育的孩子,抚养关系或者亲子关系应当如何确认,真的是实践中老大难的问题。按照传统观念,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从而确定生母。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和代孕,都能使人类利用人工方法达到生育的目的。由于代孕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不同,将怀孕分娩的过程转移到其他女性身上,违背“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被我国法律所禁止。
基于延伸案情分析,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目前理论上大致有四种观点:①.血缘说,即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是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其理论依据系基于血缘关系来确定父母身份。②.分娩说,即基于传统民法的“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应当根据分娩的事实来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③.契约说(又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即认为应当根据双方的代孕契约,在双方从事人工辅助生殖之前确定的子女归属来判断,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④.子女最佳利益说,即认为代孕子女的父母认定视为离婚或者未婚男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而以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最终的认定标准。
在上述四个学说中,契约说(人工生殖目的说)虽然体现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但在身份关系中意思自治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且该学说一旦被大规模采纳,很容易物化女性、物化子女。我个人反对契约说,但也不排除极端个案有适用的可能【比如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以及代孕的人仅是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的行为,没有生育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血缘说虽然有着天然的生物学基础,但根据公众朴素的伦理观念,母子关系的确认应当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艰辛所带来的情感联系,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确认中并不能单纯依赖生物学上的基因,否则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的支撑。分娩说虽然符合传统民法中的“分娩者为母”原则,亦符合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和伦理观念,但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且与血缘说一样忽略提供卵子或者精子的父母以及代孕一方本身的意愿和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子女最佳利益说看似最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但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中如果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有点本末倒置的感觉,与我国传统的伦理理念不符,缺乏社会文化基础。
回到案情简介中,如果我是本案的法官,摆烂的心态就是裁驳【虽然人工体内生殖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同性恋系法外空间,直接裁驳不多BB】,但基于“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且目前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系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事实并在法律、伦理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框架内合理解决该纠纷。我如果要对本案进行实体裁判,首先一定指出这四种学说均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避免在该案中确定任一学说的优先性】,针对个案应当具体分析。而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有生育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但考虑到被告系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孩子的户口已经确定在被告处,且孩子以后可能有重大疾病而需要配型时,被告更具备救治的可能性和成功率,故我更倾向于确认本案的孩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抚养权归属于被告。但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的费用系由于双方的同性同居关系产生,违背公序良俗,故其反诉债权不具有被民事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被告反诉中的部分费用系用于原告孕育孩子的支出,因此我更倾向于对于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声明:本案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声明:我不歧视同性恋,但我也同样不支持。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同系女性(同性恋),在双方同居期间想要一个孩子,经协商后使用社会上捐赠的精子和被告的卵子在原告体内孕育,最终由原告生下孩子。由于系社会上捐赠的精子,被告通过亲子鉴定完成孩子户口登记。现原被告双方就孩子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确认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反诉要求判令确认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及孩子归被告抚养,且双方同居期间的开销包括原告怀孕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一半。问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裁决本案?
延伸案情:如果本案中未使用被告的卵子,未通过原告孕育,而是使用社会捐赠的卵子和通过案外人孕育,且提供精子一方和代孕一方无法查明或者均没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此时孩子的亲子关系和抚养权应当如何确认?
关于代孕所孕育的孩子,抚养关系或者亲子关系应当如何确认,真的是实践中老大难的问题。按照传统观念,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从而确定生母。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进步,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和代孕,都能使人类利用人工方法达到生育的目的。由于代孕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不同,将怀孕分娩的过程转移到其他女性身上,违背“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被我国法律所禁止。
基于延伸案情分析,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目前理论上大致有四种观点:①.血缘说,即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是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其理论依据系基于血缘关系来确定父母身份。②.分娩说,即基于传统民法的“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应当根据分娩的事实来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③.契约说(又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即认为应当根据双方的代孕契约,在双方从事人工辅助生殖之前确定的子女归属来判断,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④.子女最佳利益说,即认为代孕子女的父母认定视为离婚或者未婚男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而以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最终的认定标准。
在上述四个学说中,契约说(人工生殖目的说)虽然体现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但在身份关系中意思自治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且该学说一旦被大规模采纳,很容易物化女性、物化子女。我个人反对契约说,但也不排除极端个案有适用的可能【比如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以及代孕的人仅是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的行为,没有生育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血缘说虽然有着天然的生物学基础,但根据公众朴素的伦理观念,母子关系的确认应当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艰辛所带来的情感联系,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确认中并不能单纯依赖生物学上的基因,否则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的支撑。分娩说虽然符合传统民法中的“分娩者为母”原则,亦符合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和伦理观念,但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且与血缘说一样忽略提供卵子或者精子的父母以及代孕一方本身的意愿和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子女最佳利益说看似最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但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中如果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有点本末倒置的感觉,与我国传统的伦理理念不符,缺乏社会文化基础。
回到案情简介中,如果我是本案的法官,摆烂的心态就是裁驳【虽然人工体内生殖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同性恋系法外空间,直接裁驳不多BB】,但基于“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且目前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系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事实并在法律、伦理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框架内合理解决该纠纷。我如果要对本案进行实体裁判,首先一定指出这四种学说均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避免在该案中确定任一学说的优先性】,针对个案应当具体分析。而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有生育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但考虑到被告系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孩子的户口已经确定在被告处,且孩子以后可能有重大疾病而需要配型时,被告更具备救治的可能性和成功率,故我更倾向于确认本案的孩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抚养权归属于被告。但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的费用系由于双方的同性同居关系产生,违背公序良俗,故其反诉债权不具有被民事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被告反诉中的部分费用系用于原告孕育孩子的支出,因此我更倾向于对于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何看懂食品广告?】
问:双十一大促即将开始,如何分辨铺天盖地的各类食品广告?
答:1)食品广告中不能宣传对疾病的预防,治疗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除了正规药品和医疗器械,任何食品宣传对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作用,不要信。
2)只有经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可以宣传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补充维生素、微量元素的特殊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中一定能找到“蓝帽子”标志,这是保健食品的身份证明。
3)保健食品广告只能发布经审查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均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任何剪辑、拼接、修改。
市场监管小编提醒您,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可以查询到所有保健食品的产品信息,建议先查询确认,再购买服用。
没有“蓝帽子”,没有“食健广审”批号,仍然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不要信。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问:双十一大促即将开始,如何分辨铺天盖地的各类食品广告?
答:1)食品广告中不能宣传对疾病的预防,治疗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除了正规药品和医疗器械,任何食品宣传对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作用,不要信。
2)只有经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可以宣传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补充维生素、微量元素的特殊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中一定能找到“蓝帽子”标志,这是保健食品的身份证明。
3)保健食品广告只能发布经审查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均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任何剪辑、拼接、修改。
市场监管小编提醒您,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可以查询到所有保健食品的产品信息,建议先查询确认,再购买服用。
没有“蓝帽子”,没有“食健广审”批号,仍然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不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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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用户问,到底什么才是自然酒?
可能有人会告诉你「自然酒」就是不含硫的葡萄酒。这是扯淡。
大多数葡萄酒发酵时候,都是利用酵母菌配合加入二氧化硫等抑菌方式,使得发酵过程只有可靠的、经人工预选之后的酵母菌参与。
这被认为是现在最安全、科学、和“干净”的做法。现在世界上70%以上的葡萄酒发酵都是这个工艺。
不含硫的葡萄酒压根不存在。
因为酵母在发酵过程中会自然产生一些含硫的代谢产物。所以无论如何,葡萄酒最终也是含硫的。
简单来说,「自然酒」酿造定义是,采用有机种植的葡萄,减少人为干预和外来物质的添加。
什么是机种植?就是整个自然酒的葡萄园内的种植方式要「回归自然」。
用动物犁地,在葡萄树之间种植花草,使用像动物粪便,藻类植物等天然肥料,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制剂。
什么是减少人为干预和外来物质的添加?就是发酵过程中只能使用天然原生酵母。
原生酵母发酵的自然酒,你可以这么理解:就是最小化人工干预,最大化当地风土的葡萄酒。
非人工预选的酵母,也叫原生酵母。这些原生酵母来自每个葡萄园、酒庄独有的微生物生态圈,正是因为地理环境、气候、经纬度,乃至发酵槽的残留、葡萄园旁边的果树、酿酒师的衣服携带的酵母。
在酿造过程中,又极少进行人工干预,比如:禁止加糖、调酸,不添加单宁、橡木块;不进行酒石酸稳定、下胶和过滤。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装瓶后的「自然酒」会有杂质和不清澈的现象。
相比人工干预后的酒,自然就往往更加狂野奔放、也会因为长发酵时间形成更圆润油滑的口感。而且,如果仔细品尝,可能每瓶酒都会有一些细微差别,极具个性。
我们下次上新,【随心所遇酒馆】准备了一款。
答案就在酒里,你试试,就知道
可能有人会告诉你「自然酒」就是不含硫的葡萄酒。这是扯淡。
大多数葡萄酒发酵时候,都是利用酵母菌配合加入二氧化硫等抑菌方式,使得发酵过程只有可靠的、经人工预选之后的酵母菌参与。
这被认为是现在最安全、科学、和“干净”的做法。现在世界上70%以上的葡萄酒发酵都是这个工艺。
不含硫的葡萄酒压根不存在。
因为酵母在发酵过程中会自然产生一些含硫的代谢产物。所以无论如何,葡萄酒最终也是含硫的。
简单来说,「自然酒」酿造定义是,采用有机种植的葡萄,减少人为干预和外来物质的添加。
什么是机种植?就是整个自然酒的葡萄园内的种植方式要「回归自然」。
用动物犁地,在葡萄树之间种植花草,使用像动物粪便,藻类植物等天然肥料,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制剂。
什么是减少人为干预和外来物质的添加?就是发酵过程中只能使用天然原生酵母。
原生酵母发酵的自然酒,你可以这么理解:就是最小化人工干预,最大化当地风土的葡萄酒。
非人工预选的酵母,也叫原生酵母。这些原生酵母来自每个葡萄园、酒庄独有的微生物生态圈,正是因为地理环境、气候、经纬度,乃至发酵槽的残留、葡萄园旁边的果树、酿酒师的衣服携带的酵母。
在酿造过程中,又极少进行人工干预,比如:禁止加糖、调酸,不添加单宁、橡木块;不进行酒石酸稳定、下胶和过滤。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装瓶后的「自然酒」会有杂质和不清澈的现象。
相比人工干预后的酒,自然就往往更加狂野奔放、也会因为长发酵时间形成更圆润油滑的口感。而且,如果仔细品尝,可能每瓶酒都会有一些细微差别,极具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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