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提问:北京有没有推荐的脂肪医生?
北京禾美嘉:任学会
任学会专科做脂肪的主任医生,做脂肪经验娴熟,将近三十年的专科脂肪经验,胸部,臀部做的非常不错,面部精雕也是非常不错的,在脂肪填充领域知名度还是很不错,很多求美者慕名找他。
北京京韩:乔爱军
京韩医院的招牌主打项目就是为脂肪类项目,乔医生专注脂肪填充类手术有17年了,案例比较多,评价和口碑都还不错。但是价格不算便宜。从创伤大小去分析医生的好坏。
问的比较多的李联、马梅生、穆大力、徐法伟技术怎么样?有无黑料?反馈和案例已整理,欢迎提问或评论区自助查询。
北京禾美嘉: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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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韩:乔爱军
京韩医院的招牌主打项目就是为脂肪类项目,乔医生专注脂肪填充类手术有17年了,案例比较多,评价和口碑都还不错。但是价格不算便宜。从创伤大小去分析医生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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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店非法进行医疗美容项目
基本案情:2015年7月,原告去被告处做美容整形手术,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6.5万元,被告为原告实施了鼻子、眉毛、下巴、脸颊及胸部的美容整形手术。但被告实施的手术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原告脸部及胸部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协议,约定给予原告赔偿的相关事项。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该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的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生活美容,其对原告实施的美容整形手术均属于医学美容范畴,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具有明显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案中,被告美容店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生活美容服务,但其为原告实施的多项美容项目均属医疗美容范围,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许可证,即非法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其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已向原告出具协议并约定了赔偿数额,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手术费及误工费,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法律咨询##医美##医疗事故#
基本案情:2015年7月,原告去被告处做美容整形手术,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6.5万元,被告为原告实施了鼻子、眉毛、下巴、脸颊及胸部的美容整形手术。但被告实施的手术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原告脸部及胸部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协议,约定给予原告赔偿的相关事项。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该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的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生活美容,其对原告实施的美容整形手术均属于医学美容范畴,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具有明显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案中,被告美容店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生活美容服务,但其为原告实施的多项美容项目均属医疗美容范围,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许可证,即非法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其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已向原告出具协议并约定了赔偿数额,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手术费及误工费,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法律咨询##医美##医疗事故#
吸脂隆胸术后导致腹部多处创伤瘢痕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门诊部接受腹部吸脂及自身脂肪隆胸手术。术后,原告出现高烧不退、胸部红肿等并发症,初步治疗未能缓解。
后原告在医院就诊,但仍未退烧,后与被告再次沟通,被告同意再次手术,将部分脂肪取出。经过长达半个月的住院治疗,症状才得以消退,但遗留原告腹部多处创伤及瘢痕,身体两侧脂肪分布不均,严重影响美观,且造成胸部双侧乳晕粗大钙化灶。
法院认为:脂肪液化是手术伤口愈合不良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脂肪较多区域采用,因毛细血管凝固导致血运被破坏,术后脂肪发生无菌性坏死,形成较多渗液。病历中术前告知书中未明确提及脂肪液化的并发症,属于告知不充分,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本院亦注意到原告在术后次日出院,至1月9日急诊期间,该期间并无服用抗生素的记录,鉴定中认为原告的依从性差是导致感染加重的原因,本院予以采纳。就手术感染的争议,医患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同时,本院亦认为爱美系人之天性,原告并非求医问药的患者,而是以寻求医疗美容服务慕名而至的体验者,故医疗美容的目的是尽可能改善、提高美容者的容貌、体型,而非针对病情的救治,故医方不能过分强调已完成术前告知并发症告知义务,而应当充分告知某项手术方案可能导致的体型改变的不利后果,由美容者进行判断评估。从原告提交的照片可见,本次手术后,其出现乳房下垂的情况,另外,腰、腹部的外观形状差的情况,短期内难以恢复,被告亦不能提供原告在抽脂手术前的该部位照片进行对比,故本院认为,比起因“隆胸”手术感染的问题,腰腹部因为抽脂后发生的外观变差,更加影响美观,院方应当结合原告年龄、体质进行评估,选择更稳妥的折衷方案。结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医方对本次医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原告对于术后感染存在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20%。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医疗纠纷##医美##隆胸#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门诊部接受腹部吸脂及自身脂肪隆胸手术。术后,原告出现高烧不退、胸部红肿等并发症,初步治疗未能缓解。
后原告在医院就诊,但仍未退烧,后与被告再次沟通,被告同意再次手术,将部分脂肪取出。经过长达半个月的住院治疗,症状才得以消退,但遗留原告腹部多处创伤及瘢痕,身体两侧脂肪分布不均,严重影响美观,且造成胸部双侧乳晕粗大钙化灶。
法院认为:脂肪液化是手术伤口愈合不良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脂肪较多区域采用,因毛细血管凝固导致血运被破坏,术后脂肪发生无菌性坏死,形成较多渗液。病历中术前告知书中未明确提及脂肪液化的并发症,属于告知不充分,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本院亦注意到原告在术后次日出院,至1月9日急诊期间,该期间并无服用抗生素的记录,鉴定中认为原告的依从性差是导致感染加重的原因,本院予以采纳。就手术感染的争议,医患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同时,本院亦认为爱美系人之天性,原告并非求医问药的患者,而是以寻求医疗美容服务慕名而至的体验者,故医疗美容的目的是尽可能改善、提高美容者的容貌、体型,而非针对病情的救治,故医方不能过分强调已完成术前告知并发症告知义务,而应当充分告知某项手术方案可能导致的体型改变的不利后果,由美容者进行判断评估。从原告提交的照片可见,本次手术后,其出现乳房下垂的情况,另外,腰、腹部的外观形状差的情况,短期内难以恢复,被告亦不能提供原告在抽脂手术前的该部位照片进行对比,故本院认为,比起因“隆胸”手术感染的问题,腰腹部因为抽脂后发生的外观变差,更加影响美观,院方应当结合原告年龄、体质进行评估,选择更稳妥的折衷方案。结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医方对本次医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原告对于术后感染存在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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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医疗纠纷##医美##隆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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