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厨房里备菜的时候,赵梦一本正经地求助:“那个,待会儿能不能来个人把这个花甲给转晕,转吐?”
一旁的张天爱立马笑得不行了:“我从来没有听过花甲有什么能让你害怕它的道理,你非要干晕它,它就是不晕它也不会来找你。”
赵梦赶紧解释:“这不是俪俪说的嘛。”
闻讯赶来的张俪特别理直气壮地指导大家:“你给它转晕了就行了呀,晕了她就张开了,里面的沙子就吐出来了。就像晕车了以后,你就张嘴了,平时贝壳不都这样吗?”
张天爱:“那今天如果再有客人打不开,你就把它放摇杯里,这样摇。”
于文文也忍不住出主意:“如果是这样的话,你还不如先给它泡酒,然后再给它转吐。”
《乐队的海边》里这群女明星大大咧咧地聊起天来性格倒是都挺可爱的,但是这几个人的生活常识真的是太匮乏了啊。
首先,虽然都是让花甲“开口”,张俪和于文文说的其实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儿。
张俪想让花甲保持开口状态,是为了能让它尽快吐掉贝壳里的沙子,免得影响了花甲的口感。
想法是对的,但是做法却一点都不靠谱。
让花甲快速吐沙的方法其实挺多的:
第一种:在养花甲的水里加入适量的油和盐,减少花甲周围的水量,可以使花甲处于缺氧状态被迫张开
第二种:把花甲小心地冲洗干净,洗一个温水澡,不过注意水温要控制在30到40度之间,浸泡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
于文文说的灌酒,其实倒也确实是个不错的主意,但也是用在吐沙这一步的。
如果觉得花甲吐沙太慢,在水里加一勺高度白酒能够让敏感的花甲加速肌肉收缩。
反而是张俪说的把花甲转晕,不折不扣就是帮了倒忙。
因为晕了的花甲只会紧紧闭壳,反而不吐沙了,所以即便是要摇晃,也只能轻轻的,否则真晃晕了,或者把外壳晃破了,这花甲就吃不了了。
而张天爱和于文文说的情况,那是花甲煮好了之后没有打开。
这种情况无外乎两种原因:
第一,食材不新鲜
第二,没有煮熟煮透
这两种情况,就不要再费劲儿想办法打开吃了,直接丢掉才是正确的做法。
一旁的张天爱立马笑得不行了:“我从来没有听过花甲有什么能让你害怕它的道理,你非要干晕它,它就是不晕它也不会来找你。”
赵梦赶紧解释:“这不是俪俪说的嘛。”
闻讯赶来的张俪特别理直气壮地指导大家:“你给它转晕了就行了呀,晕了她就张开了,里面的沙子就吐出来了。就像晕车了以后,你就张嘴了,平时贝壳不都这样吗?”
张天爱:“那今天如果再有客人打不开,你就把它放摇杯里,这样摇。”
于文文也忍不住出主意:“如果是这样的话,你还不如先给它泡酒,然后再给它转吐。”
《乐队的海边》里这群女明星大大咧咧地聊起天来性格倒是都挺可爱的,但是这几个人的生活常识真的是太匮乏了啊。
首先,虽然都是让花甲“开口”,张俪和于文文说的其实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儿。
张俪想让花甲保持开口状态,是为了能让它尽快吐掉贝壳里的沙子,免得影响了花甲的口感。
想法是对的,但是做法却一点都不靠谱。
让花甲快速吐沙的方法其实挺多的:
第一种:在养花甲的水里加入适量的油和盐,减少花甲周围的水量,可以使花甲处于缺氧状态被迫张开
第二种:把花甲小心地冲洗干净,洗一个温水澡,不过注意水温要控制在30到40度之间,浸泡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
于文文说的灌酒,其实倒也确实是个不错的主意,但也是用在吐沙这一步的。
如果觉得花甲吐沙太慢,在水里加一勺高度白酒能够让敏感的花甲加速肌肉收缩。
反而是张俪说的把花甲转晕,不折不扣就是帮了倒忙。
因为晕了的花甲只会紧紧闭壳,反而不吐沙了,所以即便是要摇晃,也只能轻轻的,否则真晃晕了,或者把外壳晃破了,这花甲就吃不了了。
而张天爱和于文文说的情况,那是花甲煮好了之后没有打开。
这种情况无外乎两种原因:
第一,食材不新鲜
第二,没有煮熟煮透
这两种情况,就不要再费劲儿想办法打开吃了,直接丢掉才是正确的做法。
四川德阳,男子租了辆保时捷,酒后驾驶,超载超速,市区100多码行驶,闯红灯后撞上两辆出租车,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3车受损,男子弃车逃跑。事后,租车公司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时捷损失,保险公司拒赔,租车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当天凌晨1点43分多,男子刘某在一家烧烤店喝完酒以后,开着这辆保时捷出发,上面拉了张某某等两个人,但这辆保时捷荷载人数只有2人。
走到一个路口时,刘某闯了红灯,先撞上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紧跟着又撞上黄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刘某见状,弃车逃跑。
事故造成3车受损,张某某等4人受伤,出租车驾驶员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中午,刘某在亲属的陪同下,才去投案。经过鉴定,当天,刘某驾驶的保时捷车速超过108千米每小时。
最终,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事后,他驾驶的保时捷,公安委托鉴定维修费为40.5万余元。
租车公司将自己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0.5万余元。
保险公司说,根据保险合同,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及时通知他们,但租车公司没通知;而刘某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约定,他们也不负责赔偿。法院委托鉴定车损为35.5万余元。
租车公司则说,这些免责条款没人告诉他们,也没给他们送。
一、刘某为什么没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件里,刘某的行为无疑是十分恶劣的,酒后在闹市区100多码飙车,超载超速不说,还闯红灯,连撞两车,事后弃车逃跑。这一串串的行为真是令人瞠目,如果当时他就被抓了,不知道会不会被查出属于醉驾,但就算没有醉驾,他的一系列行为也已经都是违法的了。
特别是他造成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考虑他超速超载、闯红灯这些行为,也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不过,有人提出,他不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吗?那应该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啊,为什么他只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啊?
确实,在这起事故里,他属于肇事逃逸,事后也造成了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但是,并非只要有这两种行为,就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里关键有个“致”,也就是必须是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了人员死亡。如果只是有这两个情况,但这两个情况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是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在这个案件里,刘某弃车逃逸时,三辆车上都有人,也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使蒋某某得到了及时救助,只是由于伤势过重,才抢救无效死亡的。
所以,这里不存在因为他的逃逸行为,使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从而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他的行为还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但这并不意味他不需要付出代价。
首先,我们刚才说了,致一人死亡,是他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其次,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时,则要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个案件里,刘某就因为逃逸,受到了加重处罚。
二、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这个案件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有是,存在两个免赔事由,一个是车辆出租没告诉保险公司,一个是驾驶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要有效,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是明确约定了。如果有不同理解的话,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理解。
第二,做出了提示。这个提示可以是对这部分文字进行加粗加黑,但前提是条款送到给了被保险人。
第三,保险公司必须就这些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说明。不过,这个条件有例外情形,就是如果免赔的理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情形,则不需要说明,但仍然需要提示。
在这个案件里,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交通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的情形,保险公司不需要向租车公司做说明,但仍然需要告知租车公司,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向租车公司送达了保险条款,所以这个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而保单上虽然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内容,但既没有明确约定不告知就免赔,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向租车公司做了充分说明。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租车公司赔偿35.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天凌晨1点43分多,男子刘某在一家烧烤店喝完酒以后,开着这辆保时捷出发,上面拉了张某某等两个人,但这辆保时捷荷载人数只有2人。
走到一个路口时,刘某闯了红灯,先撞上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紧跟着又撞上黄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刘某见状,弃车逃跑。
事故造成3车受损,张某某等4人受伤,出租车驾驶员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中午,刘某在亲属的陪同下,才去投案。经过鉴定,当天,刘某驾驶的保时捷车速超过108千米每小时。
最终,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事后,他驾驶的保时捷,公安委托鉴定维修费为40.5万余元。
租车公司将自己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0.5万余元。
保险公司说,根据保险合同,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及时通知他们,但租车公司没通知;而刘某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约定,他们也不负责赔偿。法院委托鉴定车损为35.5万余元。
租车公司则说,这些免责条款没人告诉他们,也没给他们送。
一、刘某为什么没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件里,刘某的行为无疑是十分恶劣的,酒后在闹市区100多码飙车,超载超速不说,还闯红灯,连撞两车,事后弃车逃跑。这一串串的行为真是令人瞠目,如果当时他就被抓了,不知道会不会被查出属于醉驾,但就算没有醉驾,他的一系列行为也已经都是违法的了。
特别是他造成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考虑他超速超载、闯红灯这些行为,也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不过,有人提出,他不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吗?那应该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啊,为什么他只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啊?
确实,在这起事故里,他属于肇事逃逸,事后也造成了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但是,并非只要有这两种行为,就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里关键有个“致”,也就是必须是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了人员死亡。如果只是有这两个情况,但这两个情况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是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在这个案件里,刘某弃车逃逸时,三辆车上都有人,也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使蒋某某得到了及时救助,只是由于伤势过重,才抢救无效死亡的。
所以,这里不存在因为他的逃逸行为,使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从而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他的行为还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但这并不意味他不需要付出代价。
首先,我们刚才说了,致一人死亡,是他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其次,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时,则要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个案件里,刘某就因为逃逸,受到了加重处罚。
二、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这个案件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有是,存在两个免赔事由,一个是车辆出租没告诉保险公司,一个是驾驶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要有效,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是明确约定了。如果有不同理解的话,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理解。
第二,做出了提示。这个提示可以是对这部分文字进行加粗加黑,但前提是条款送到给了被保险人。
第三,保险公司必须就这些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说明。不过,这个条件有例外情形,就是如果免赔的理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情形,则不需要说明,但仍然需要提示。
在这个案件里,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交通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的情形,保险公司不需要向租车公司做说明,但仍然需要告知租车公司,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向租车公司送达了保险条款,所以这个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而保单上虽然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内容,但既没有明确约定不告知就免赔,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向租车公司做了充分说明。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租车公司赔偿35.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醒远[超话]#
中午看完这件事,整个一整个无语的状态!
P1 是@1998年6月1日 年兽老师发的帖子
p2—p4 是评论区@酒酒的啾一备用机 在评论区所提出的质疑
p5— 是超话主持的申请要求,并且,我本人以此为依据对@酒酒的啾一备用机 该位主持提出质疑,她的主页请看p17
p6—是茶沫所发的类似的帖子
p7—p15是二群部分管理及群友对年兽太太所发出的质疑
p16—互联网对于自媒体的定义,以此反驳前聊天记录内所涉及的关于“老苏总所发为其自媒体不能搬运的言论”
对比,我本人支持年兽老师的全部观点!
首先,她所发帖子不涉及任何私生活,仅仅是因为感情的相似性所发出的二创作品,用于参考和磕糖,毕竟醒曾多次公开表示过远是家人!个人认为,同样是家人,那么相似的感情性质剪辑在同一个视频内作为对照没有任何不合理以及不合适的作为!
其次,对于管理组“双标”相似帖子的质疑,如果同类型的帖子只针对年兽太太,那么清公开道歉,超话内也有同样对比磕糖的,详情见p18,不管老苏总是否是有设计和提及醒远,感情的相似性用作参考也不能作为我们在用私生活磕糖的逻辑。因为原视频也是属于公开发表的,关于出现在镜头前不属于公众人物提出反驳,既然已经在公开平台发表,那就是公开视频,就是公众人物,而不仅仅是镁光灯下的艺人才是公众人物!除非该视频为仅好友可见或仅个人可见,那就属于私人视频!而年兽使用的视频片段为公开发表,因此不属于私生活范畴!
最后,我依旧对这位只加入超话一个月就成为小主持的人提出质疑,个人认为其没有资格成为小主持,详情如图P5!
人是不在群里了,但不代表接受了你们强盗的逻辑,烦请质疑的人,公开道歉!若你们是以双标的这套理论来反驳我,那么我该不认账,毕竟我没有违反我国任何一条法律,年兽太太也没有,那我们就有权利发表我们所认为合理的视频剪辑!
中午看完这件事,整个一整个无语的状态!
P1 是@1998年6月1日 年兽老师发的帖子
p2—p4 是评论区@酒酒的啾一备用机 在评论区所提出的质疑
p5— 是超话主持的申请要求,并且,我本人以此为依据对@酒酒的啾一备用机 该位主持提出质疑,她的主页请看p17
p6—是茶沫所发的类似的帖子
p7—p15是二群部分管理及群友对年兽太太所发出的质疑
p16—互联网对于自媒体的定义,以此反驳前聊天记录内所涉及的关于“老苏总所发为其自媒体不能搬运的言论”
对比,我本人支持年兽老师的全部观点!
首先,她所发帖子不涉及任何私生活,仅仅是因为感情的相似性所发出的二创作品,用于参考和磕糖,毕竟醒曾多次公开表示过远是家人!个人认为,同样是家人,那么相似的感情性质剪辑在同一个视频内作为对照没有任何不合理以及不合适的作为!
其次,对于管理组“双标”相似帖子的质疑,如果同类型的帖子只针对年兽太太,那么清公开道歉,超话内也有同样对比磕糖的,详情见p18,不管老苏总是否是有设计和提及醒远,感情的相似性用作参考也不能作为我们在用私生活磕糖的逻辑。因为原视频也是属于公开发表的,关于出现在镜头前不属于公众人物提出反驳,既然已经在公开平台发表,那就是公开视频,就是公众人物,而不仅仅是镁光灯下的艺人才是公众人物!除非该视频为仅好友可见或仅个人可见,那就属于私人视频!而年兽使用的视频片段为公开发表,因此不属于私生活范畴!
最后,我依旧对这位只加入超话一个月就成为小主持的人提出质疑,个人认为其没有资格成为小主持,详情如图P5!
人是不在群里了,但不代表接受了你们强盗的逻辑,烦请质疑的人,公开道歉!若你们是以双标的这套理论来反驳我,那么我该不认账,毕竟我没有违反我国任何一条法律,年兽太太也没有,那我们就有权利发表我们所认为合理的视频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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