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王大妈以325万的房子卖给了徐先生,结果反悔不卖了,表示徐先生只想用325万买她的房子,就是在诈骗,徐先生交的10万元定金不退了,当做自己被骗的精神损失费,徐先生起诉了王大妈。
王大妈在北京朝阳区有一套74平方的房子,由于家里出了点事急需用钱,而正好遇到手头紧的时候,于是打算把房子卖了,解燃眉之急。
房子要卖的消息发出去没有几天,刚好被徐先生看上,因为他正打算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王大妈的房子正好离儿子工作的地方近,这房子就非常适合,于是就联系了王大妈。而王大妈也是急需用钱,当天双方就见面去看了房子。
看了房子之后,徐先生觉得房子比想象中的破旧,如果要住进去肯定要重新装修才行,于是就跟王大妈说她的房子要便宜一些。
而当时王大妈也知道房子情况,王先生给出的价格比上一个客户高了一些,于是两人协商以325万成交。
在签订合同时,王大妈提出签完合同后徐先生需要先付10万元的定金,而325万元等房子核验通过到过户前期间分次付完,而10万元就从最后一笔房款里面扣除。
徐先生觉得既然合同都签了,房款迟早都是要付了,也就提早一点先付10万元不是什么问题,就当帮帮王大妈,解她的燃眉之急,签完合同当场就转了10万元给王大妈。
而王大妈签完合同后的第二天,偶然知道自己房子附近也有一位业主卖房,他的房价比自己的高出不少。
于是觉得自己被徐先生套路了,因为对方看出自己急需用钱而故意压价,她越想越生气,于是联系徐先生说自己的房子不卖了。
徐先生起初也是很惊讶,但是想一想王大妈当时是因为急需用钱而卖房,可能现在钱的问题解决了,于是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把10万元定金转给自己就解除合同。
王大妈后悔不卖房了,徐先生提出要回自己的定金本是很自然的事,而且他也没有要求违约合同要双倍定金,只是要回自己的定金,没有想到却遭到拒绝。
王大妈反而责骂徐先生想用325万就买自己的房子,他就是诈骗她一个老人,给她精神造成了损失,因此10万元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徐先生一听王大妈的说辞,没有想到还能这样操作,他也是懵了,房价明明是两人同意的,而且王大妈的房子也就值这个价,自己也没有趁人之危压低价格。
于是就和王大妈好说歹说,经过多次沟通,王大妈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退还10万元也不卖房,无奈的徐先生只能把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而且当时也是自愿的,俩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既然王大妈不愿意退还10万元,那么就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从责任方面来说,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大妈单方违约,又不愿意退还徐先生的10万元,那么合同就无法解除,王大妈只能按照合同来继续履行义务,判王大妈把房子卖给徐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房子。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妈以徐先生诈骗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其理由并不成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大妈和徐先生签订合同是自愿的,而且徐先生给的房价也并没有比市场价格低 ,明显的是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愿,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徐先生和王大妈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违约,如果违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负违约责任,在不愿意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只能继续履行合同。
王大妈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以自己被诈骗为由解除合同,以及徐先生的1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而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王大妈的诉求。
然而判决下来要求王大妈搬离,王大妈依然不执行。面对强制执行的法官,大妈态度嚣张,大声责骂他们就是强盗,要抢她的房子。
最后王大妈依然油盐不进,法官强行把她带离房子,并且考虑她年纪大,自费给她在附近租了房租,付了一年房租,还把大妈东西送到出租屋,这场闹剧得以收场。
#洋言洋语# 诚信是做人的最基本原则,既然承诺了他人就应该做到,如果做不到应该负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把莫须有的责任强加到他人身上,自己只想占便宜,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做错了就要付出代价。
王大妈卖房反悔,拒绝退还10万定金,声称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您怎么看?#洋言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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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要卖的消息发出去没有几天,刚好被徐先生看上,因为他正打算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王大妈的房子正好离儿子工作的地方近,这房子就非常适合,于是就联系了王大妈。而王大妈也是急需用钱,当天双方就见面去看了房子。
看了房子之后,徐先生觉得房子比想象中的破旧,如果要住进去肯定要重新装修才行,于是就跟王大妈说她的房子要便宜一些。
而当时王大妈也知道房子情况,王先生给出的价格比上一个客户高了一些,于是两人协商以325万成交。
在签订合同时,王大妈提出签完合同后徐先生需要先付10万元的定金,而325万元等房子核验通过到过户前期间分次付完,而10万元就从最后一笔房款里面扣除。
徐先生觉得既然合同都签了,房款迟早都是要付了,也就提早一点先付10万元不是什么问题,就当帮帮王大妈,解她的燃眉之急,签完合同当场就转了10万元给王大妈。
而王大妈签完合同后的第二天,偶然知道自己房子附近也有一位业主卖房,他的房价比自己的高出不少。
于是觉得自己被徐先生套路了,因为对方看出自己急需用钱而故意压价,她越想越生气,于是联系徐先生说自己的房子不卖了。
徐先生起初也是很惊讶,但是想一想王大妈当时是因为急需用钱而卖房,可能现在钱的问题解决了,于是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把10万元定金转给自己就解除合同。
王大妈后悔不卖房了,徐先生提出要回自己的定金本是很自然的事,而且他也没有要求违约合同要双倍定金,只是要回自己的定金,没有想到却遭到拒绝。
王大妈反而责骂徐先生想用325万就买自己的房子,他就是诈骗她一个老人,给她精神造成了损失,因此10万元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徐先生一听王大妈的说辞,没有想到还能这样操作,他也是懵了,房价明明是两人同意的,而且王大妈的房子也就值这个价,自己也没有趁人之危压低价格。
于是就和王大妈好说歹说,经过多次沟通,王大妈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退还10万元也不卖房,无奈的徐先生只能把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而且当时也是自愿的,俩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既然王大妈不愿意退还10万元,那么就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从责任方面来说,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大妈单方违约,又不愿意退还徐先生的10万元,那么合同就无法解除,王大妈只能按照合同来继续履行义务,判王大妈把房子卖给徐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房子。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妈以徐先生诈骗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其理由并不成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大妈和徐先生签订合同是自愿的,而且徐先生给的房价也并没有比市场价格低 ,明显的是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愿,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徐先生和王大妈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违约,如果违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负违约责任,在不愿意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只能继续履行合同。
王大妈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以自己被诈骗为由解除合同,以及徐先生的1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而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王大妈的诉求。
然而判决下来要求王大妈搬离,王大妈依然不执行。面对强制执行的法官,大妈态度嚣张,大声责骂他们就是强盗,要抢她的房子。
最后王大妈依然油盐不进,法官强行把她带离房子,并且考虑她年纪大,自费给她在附近租了房租,付了一年房租,还把大妈东西送到出租屋,这场闹剧得以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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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妈卖房反悔,拒绝退还10万定金,声称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您怎么看?#洋言洋语#
#易烊千玺[超话]##易烊千玺葭月廿二历胜景#
亲爱的易先生:
见字如面。葭月已至,你的生日已到,一祝生日欢乐、二祝身体安康、三祝万事顺遂。这一年里你也许过得比往年困难,但你用一笔一笔的成绩告诉世人你的能力,往后的日子你依旧万丈光芒,有人会永远在你身旁。在你生日的前一天,你给了一个属于我们之间的惊喜,好像在告诉我们“不用担心,我有在好好生活”。我也很感谢你给予的动力,我们素未谋面,我亦深知其中爱意。
亲爱的易先生:
见字如面。葭月已至,你的生日已到,一祝生日欢乐、二祝身体安康、三祝万事顺遂。这一年里你也许过得比往年困难,但你用一笔一笔的成绩告诉世人你的能力,往后的日子你依旧万丈光芒,有人会永远在你身旁。在你生日的前一天,你给了一个属于我们之间的惊喜,好像在告诉我们“不用担心,我有在好好生活”。我也很感谢你给予的动力,我们素未谋面,我亦深知其中爱意。
【#男子用现金偿还物管公司借款却成被告#?法院这样判】近日,市民袁先生向南国早报记者讲述了一件烦心事:2013年,他向物管公司借了8.3万元,作为购房的首付款。一年多后,他到售楼部用现金还了钱,并拿到了一份收据。然后,袁先生用收据换回了开发商开具的16.6729万元的首付款发票,并在《发票签领表》上签字确认。然而,物管公司表示,没收到还款。
2020年9月,物管公司将袁先生告上法庭,追讨这笔欠款。受理本案的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发票是开发商基于收到16.6729万元首付款后出具的凭据,袁先生应进一步证明自己自筹资金支付了第二笔8.3万元首付款的事实。鉴于袁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此判决袁先生败诉。https://t.cn/A6KGTjUD
2020年9月,物管公司将袁先生告上法庭,追讨这笔欠款。受理本案的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发票是开发商基于收到16.6729万元首付款后出具的凭据,袁先生应进一步证明自己自筹资金支付了第二笔8.3万元首付款的事实。鉴于袁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此判决袁先生败诉。https://t.cn/A6KGT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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