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周某有一个9岁的儿子王某。由于王某太顽皮了,平日里没少挨周某的揍。可万万没想到,正因为周某如此放纵自己的情绪发泄,竟把自己的儿子活活打死了。
事发当天,周某在干活的时候,突然接到了学校里老师的电话,称王某在学校里偷了同学的东西,被抓了现行。周某听后怒火中烧,他等儿子王某回到家后,就质问起来,可王某死活不承认。
“老师都说偷拿了,你还敢不承认?真当我什么都不知道?”周某见王某不仅偷了东西,还敢撒谎,于是就拿起一根棍子,不停地抽王某的臀部、下肢以及背部,势要把王某打服认错。
一开始王某还咬牙不认,可随着周某越打越狠,身体的疼痛让他不得不低头认错。在得到王某保证以后不再偷东西后,周某这才满意地收了手。
可万万没想到,王某突然出现了身体不适,而且感觉越来越严重。周某见状顿时慌了神,他赶紧将王某送到医院救治,可不幸的是,王某因抢救无效最终被宣告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的死因是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而这一切都是周某的狠心殴打造成的。最终,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1、在古时候,为了体现极致的孝道,的确有句话叫:“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可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那些糟粕的旧思想早就该翻篇了。现在别说“要子亡”了,就是“打”也得是酌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但从法律上来讲,合理的管教应当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而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家长对于犯了错的孩子,还是会通过一定的打骂手段来教育。因此,结合生活实践,即便是打骂教育也要适当。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这种打骂式教育,也是把双刃剑,可能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另外,经常打骂孩子,还是一种家暴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我们还是建议父母们要控制住自己的脾气,尽量对孩子少打少骂。
2、有网友表示,周某主观上并不想打死儿子,他也是无意的,这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吧?
的确,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确实有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比如:家长在辅导孩子作业时,觉得孩子什么都不会,就用力打了孩子一耳光,结果用力过猛,孩子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本案中有所不同,周某他是故意打儿子的,并不是因气愤而冲昏头脑,而无意地殴打。换句话说就是,周某有伤害儿子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周某有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又由于周某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3年。
3、最后,我们以此案为例,就是希望各位家长们一定要谨记,打孩子只是家长在情绪发泄罢了,这样的发泄怎么能达到教育孩子目的呢?而且一个成年人对付一个未成年人,这算哪门子公平?
我们希望各位家长多反思自己,而不是只为拿孩子发泄心中的不快。
你们如何看待周某的这种教育方式?欢迎留言交流。
事发当天,周某在干活的时候,突然接到了学校里老师的电话,称王某在学校里偷了同学的东西,被抓了现行。周某听后怒火中烧,他等儿子王某回到家后,就质问起来,可王某死活不承认。
“老师都说偷拿了,你还敢不承认?真当我什么都不知道?”周某见王某不仅偷了东西,还敢撒谎,于是就拿起一根棍子,不停地抽王某的臀部、下肢以及背部,势要把王某打服认错。
一开始王某还咬牙不认,可随着周某越打越狠,身体的疼痛让他不得不低头认错。在得到王某保证以后不再偷东西后,周某这才满意地收了手。
可万万没想到,王某突然出现了身体不适,而且感觉越来越严重。周某见状顿时慌了神,他赶紧将王某送到医院救治,可不幸的是,王某因抢救无效最终被宣告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的死因是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而这一切都是周某的狠心殴打造成的。最终,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1、在古时候,为了体现极致的孝道,的确有句话叫:“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可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那些糟粕的旧思想早就该翻篇了。现在别说“要子亡”了,就是“打”也得是酌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但从法律上来讲,合理的管教应当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而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家长对于犯了错的孩子,还是会通过一定的打骂手段来教育。因此,结合生活实践,即便是打骂教育也要适当。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这种打骂式教育,也是把双刃剑,可能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另外,经常打骂孩子,还是一种家暴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我们还是建议父母们要控制住自己的脾气,尽量对孩子少打少骂。
2、有网友表示,周某主观上并不想打死儿子,他也是无意的,这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吧?
的确,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确实有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比如:家长在辅导孩子作业时,觉得孩子什么都不会,就用力打了孩子一耳光,结果用力过猛,孩子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本案中有所不同,周某他是故意打儿子的,并不是因气愤而冲昏头脑,而无意地殴打。换句话说就是,周某有伤害儿子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周某有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又由于周某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3年。
3、最后,我们以此案为例,就是希望各位家长们一定要谨记,打孩子只是家长在情绪发泄罢了,这样的发泄怎么能达到教育孩子目的呢?而且一个成年人对付一个未成年人,这算哪门子公平?
我们希望各位家长多反思自己,而不是只为拿孩子发泄心中的不快。
你们如何看待周某的这种教育方式?欢迎留言交流。
{结算工资起争执 耐心化解促和谐 }
11月24日,一名男子来到九团调委会办公室。经询问得知,男子姓沈,经人介绍为颜某在九团十五连承包的房屋做屋顶防水,双方口头约定工钱为230元/天,工期一结束就支付。眼下工期已结束一周,沈某多次索要工钱未果,这才向九团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矛盾集中在工程质量和报酬金额上。颜某称,沈某干的活质量不高,还需找人返工。沈某则认为,既已交工就表示工程质量是达标的,自己工作了5天,理应得到报酬。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从保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二人分别开展调解工作。首先,他为颜某解读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也受法律保护,并指出其与沈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须如约支付劳动报酬。颜某承认自己雇佣沈某的事实,但表示自己重新雇人返工也要花钱,愿意按照200元/天结算工钱。
随后,调解员向沈某转达了颜某的意见,并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颜某针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要求沈某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屋顶防漏水没做好也是事实,理应降低报酬。经过调解员多次为二人权衡利弊,沈某态度有所转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颜某须按210元/天当场现金结清沈某的1050元工钱,沈某收到后向颜某出具收条。在九团司法所干警及调解员的陪同下,双方同意此事到此为止,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图文:李丽娜)
11月24日,一名男子来到九团调委会办公室。经询问得知,男子姓沈,经人介绍为颜某在九团十五连承包的房屋做屋顶防水,双方口头约定工钱为230元/天,工期一结束就支付。眼下工期已结束一周,沈某多次索要工钱未果,这才向九团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矛盾集中在工程质量和报酬金额上。颜某称,沈某干的活质量不高,还需找人返工。沈某则认为,既已交工就表示工程质量是达标的,自己工作了5天,理应得到报酬。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从保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二人分别开展调解工作。首先,他为颜某解读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也受法律保护,并指出其与沈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须如约支付劳动报酬。颜某承认自己雇佣沈某的事实,但表示自己重新雇人返工也要花钱,愿意按照200元/天结算工钱。
随后,调解员向沈某转达了颜某的意见,并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颜某针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要求沈某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屋顶防漏水没做好也是事实,理应降低报酬。经过调解员多次为二人权衡利弊,沈某态度有所转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颜某须按210元/天当场现金结清沈某的1050元工钱,沈某收到后向颜某出具收条。在九团司法所干警及调解员的陪同下,双方同意此事到此为止,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图文:李丽娜)
“太坏了!”江西上饶,一大爷早上起床,突然发现自己养的近4000只鸭子,将近有3000多只飘在水中死了,损失大约几十万。大爷说,鸭子本来都挺好的,没想到出现这种情况,他们怀疑是有人投毒导致的。目前,大爷已报警,警方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网友评论,在一些地方,有些人见不得他人好,患有“红眼病”,只要看到他人生活比自己好,就试图他人财物。
确实如此,生活中这种案例比比皆是,某地一养牛大户突然发现自己的二十几头牛被毒死,事后警方查明发现嫌疑人就是附近的养牛户,因看到他人养殖好,就故意投毒。
那么本案嫌疑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呢?
首先,本案需要查明鸭子的死因,如果鸭子是因为患病或者误食什么东西,从而突发死亡,那么就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涉嫌刑事犯罪。
不过根据大爷反映,鸭子之前很好,且突然死了这么多,明显不和常理,应该是有人投毒导致的。
其次,即便鸭子经司法鉴定,确系他人投毒死亡,嫌疑人涉嫌的仍可能是故意损毁财物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损毁财物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可以导致他人财物损毁,关键区别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一般往往出于泄愤或者报复;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会对多数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毁或者威胁。
具体到本案,虽然嫌疑人的投毒行为造成大爷家庭3000多只鸭子死亡,数量特别多,价值特别大,但是受损害的仍是大爷一家人,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嫌疑人涉嫌的是故意损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损毁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嫌疑人损毁价值达到十几万,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另外,大爷的损失非常巨大,确实让人非常惋惜,但是大爷一定要知道,被毒死的鸭子只能做无害化处理,千万不能销售,否则就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大爷为较少损失,心存侥幸,一旦将被毒死的鸭子销售出去,就会让自己从受害人变成嫌疑人了。
最后,希望警方尽快查清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严惩犯罪分子。同时,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被毒死鸭子的后续处理,防止流入社会,再次危害他人。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网友评论,在一些地方,有些人见不得他人好,患有“红眼病”,只要看到他人生活比自己好,就试图他人财物。
确实如此,生活中这种案例比比皆是,某地一养牛大户突然发现自己的二十几头牛被毒死,事后警方查明发现嫌疑人就是附近的养牛户,因看到他人养殖好,就故意投毒。
那么本案嫌疑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呢?
首先,本案需要查明鸭子的死因,如果鸭子是因为患病或者误食什么东西,从而突发死亡,那么就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涉嫌刑事犯罪。
不过根据大爷反映,鸭子之前很好,且突然死了这么多,明显不和常理,应该是有人投毒导致的。
其次,即便鸭子经司法鉴定,确系他人投毒死亡,嫌疑人涉嫌的仍可能是故意损毁财物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损毁财物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可以导致他人财物损毁,关键区别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一般往往出于泄愤或者报复;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会对多数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毁或者威胁。
具体到本案,虽然嫌疑人的投毒行为造成大爷家庭3000多只鸭子死亡,数量特别多,价值特别大,但是受损害的仍是大爷一家人,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嫌疑人涉嫌的是故意损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损毁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嫌疑人损毁价值达到十几万,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另外,大爷的损失非常巨大,确实让人非常惋惜,但是大爷一定要知道,被毒死的鸭子只能做无害化处理,千万不能销售,否则就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大爷为较少损失,心存侥幸,一旦将被毒死的鸭子销售出去,就会让自己从受害人变成嫌疑人了。
最后,希望警方尽快查清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严惩犯罪分子。同时,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被毒死鸭子的后续处理,防止流入社会,再次危害他人。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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