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姜某花费44.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丰田陆巡4700,卖家承诺车辆行驶里程为7.7万公里,谁知,保养时得知车辆真实里程为8.1万公里。于是,姜某将二手车商起诉到法院,请求退车退款和3倍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姜某花费35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丰田酷路泽越野车,驾驶一段时间后,从快手上看到刘某出售一辆丰田陆巡4700。
经过了解,姜某得知刘某经营一家二手车门市,该车辆系他们公司收购的二手车,原版原漆,时表77,000公里,售价44.8万元。
于是,双方经过协商,姜某以其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作价34万元,再加10.8万元购买刘某公司的丰田陆巡4700。
谁知,刘某收到车辆,去4S店保养时,得知该车真实里程为8.1万公里,遂以刘某的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3倍赔偿,退车退款。
刘某的二手车公司对此辩解:
第一、此次买卖合同系姜某与刘某个人签订的,并没有公司盖章,且购车款汇入刘某个人账号,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姜某起诉主体不当;
第二、二手车公司对车辆里程与实际不符是知情的,他们并非专业的4S店,无法检查到车辆实际里程情况,故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且本案只是个人之间的买卖,不适用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三、姜某作为一名老司机,对于车辆里程状况应该有常识性的了解,涉案车辆为2004年,上诉人购买时已有14年的车龄,仅显示7万多公里的里程,不符合常识,可以推断姜某对车辆里程不符是知情的,故意购车,只为索取赔偿,不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到本案,姜某花费44.8万元购买车辆后,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车辆真实里程,刘某对此也是认可的,可以证明刘某存在欺诈,故姜某要求退车退款的诉求受法律支持。
至于3倍赔偿,由于本案的买卖协议系姜某和刘某个人签订,且没有公司盖章,所以公司非合同主体,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
另外,考虑到刘某已经将姜某的丰田酷路泽出售,故一审判决姜某退还刘某涉案车辆,刘某退还姜某44.8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对方给予3倍赔偿,理由为:
第一、他是通过刘某公司发布的广告而与刘某进行商谈的,且买卖车辆的手续邮寄地址也是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地;
第二、买卖协议没有盖公司印章,是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是在姜某所在地签订的,当时刘某称自己没有带公章。
第三、刘某是二手车公司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从双方买卖交易过程看,刘某通过公司的快手账号发布广告,姜某看到后才与其进行协商购买的,故刘某虽以个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应视作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买卖双方主体应该为姜某和二手车公司;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二手车商作为经营二手车的经营者,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其专业性角度,其对于销售的二手车的实际状况均应知情,并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本案二手车商未向姜某如实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涉嫌欺诈销售,但考虑到本案所涉商品为二手车,与其他的普通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所差异,尤其与购买新车相较,对于姜某要求的注意义务应有所区别。
姜某对于车辆的使用年限等情况的了解,足令其对车辆的基本信息产生一定的基础判断,其并未在此基础上对车况予以进一步核实,亦表明其对车辆状况的放任态度。
综上,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二手车商赔偿姜某1倍购车款赔偿。#社会#
事情是这样的,姜某花费35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丰田酷路泽越野车,驾驶一段时间后,从快手上看到刘某出售一辆丰田陆巡4700。
经过了解,姜某得知刘某经营一家二手车门市,该车辆系他们公司收购的二手车,原版原漆,时表77,000公里,售价44.8万元。
于是,双方经过协商,姜某以其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作价34万元,再加10.8万元购买刘某公司的丰田陆巡4700。
谁知,刘某收到车辆,去4S店保养时,得知该车真实里程为8.1万公里,遂以刘某的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3倍赔偿,退车退款。
刘某的二手车公司对此辩解:
第一、此次买卖合同系姜某与刘某个人签订的,并没有公司盖章,且购车款汇入刘某个人账号,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姜某起诉主体不当;
第二、二手车公司对车辆里程与实际不符是知情的,他们并非专业的4S店,无法检查到车辆实际里程情况,故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且本案只是个人之间的买卖,不适用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三、姜某作为一名老司机,对于车辆里程状况应该有常识性的了解,涉案车辆为2004年,上诉人购买时已有14年的车龄,仅显示7万多公里的里程,不符合常识,可以推断姜某对车辆里程不符是知情的,故意购车,只为索取赔偿,不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到本案,姜某花费44.8万元购买车辆后,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车辆真实里程,刘某对此也是认可的,可以证明刘某存在欺诈,故姜某要求退车退款的诉求受法律支持。
至于3倍赔偿,由于本案的买卖协议系姜某和刘某个人签订,且没有公司盖章,所以公司非合同主体,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
另外,考虑到刘某已经将姜某的丰田酷路泽出售,故一审判决姜某退还刘某涉案车辆,刘某退还姜某44.8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对方给予3倍赔偿,理由为:
第一、他是通过刘某公司发布的广告而与刘某进行商谈的,且买卖车辆的手续邮寄地址也是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地;
第二、买卖协议没有盖公司印章,是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是在姜某所在地签订的,当时刘某称自己没有带公章。
第三、刘某是二手车公司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从双方买卖交易过程看,刘某通过公司的快手账号发布广告,姜某看到后才与其进行协商购买的,故刘某虽以个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应视作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买卖双方主体应该为姜某和二手车公司;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二手车商作为经营二手车的经营者,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其专业性角度,其对于销售的二手车的实际状况均应知情,并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本案二手车商未向姜某如实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涉嫌欺诈销售,但考虑到本案所涉商品为二手车,与其他的普通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所差异,尤其与购买新车相较,对于姜某要求的注意义务应有所区别。
姜某对于车辆的使用年限等情况的了解,足令其对车辆的基本信息产生一定的基础判断,其并未在此基础上对车况予以进一步核实,亦表明其对车辆状况的放任态度。
综上,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二手车商赔偿姜某1倍购车款赔偿。#社会#
辽宁沈阳,姜某花费44.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丰田陆巡4700,卖家承诺车辆行驶里程为7.7万公里,谁知,保养时得知车辆真实里程为8.1万公里。于是,姜某将二手车商起诉到法院,请求退车退款和3倍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姜某花费35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丰田酷路泽越野车,驾驶一段时间后,从快手上看到刘某出售一辆丰田陆巡4700。
经过了解,姜某得知刘某经营一家二手车门市,该车辆系他们公司收购的二手车,原版原漆,时表77,000公里,售价44.8万元。
于是,双方经过协商,姜某以其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作价34万元,再加10.8万元购买刘某公司的丰田陆巡4700。
谁知,刘某收到车辆,去4S店保养时,得知该车真实里程为8.1万公里,遂以刘某的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3倍赔偿,退车退款。
刘某的二手车公司对此辩解:
第一、此次买卖合同系姜某与刘某个人签订的,并没有公司盖章,且购车款汇入刘某个人账号,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姜某起诉主体不当;
第二、二手车公司对车辆里程与实际不符是知情的,他们并非专业的4S店,无法检查到车辆实际里程情况,故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且本案只是个人之间的买卖,不适用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三、姜某作为一名老司机,对于车辆里程状况应该有常识性的了解,涉案车辆为2004年,上诉人购买时已有14年的车龄,仅显示7万多公里的里程,不符合常识,可以推断姜某对车辆里程不符是知情的,故意购车,只为索取赔偿,不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到本案,姜某花费44.8万元购买车辆后,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车辆真实里程,刘某对此也是认可的,可以证明刘某存在欺诈,故姜某要求退车退款的诉求受法律支持。
至于3倍赔偿,由于本案的买卖协议系姜某和刘某个人签订,且没有公司盖章,所以公司非合同主体,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
另外,考虑到刘某已经将姜某的丰田酷路泽出售,故一审判决姜某退还刘某涉案车辆,刘某退还姜某44.8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对方给予3倍赔偿,理由为:
第一、他是通过刘某公司发布的广告而与刘某进行商谈的,且买卖车辆的手续邮寄地址也是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地;
第二、买卖协议没有盖公司印章,是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是在姜某所在地签订的,当时刘某称自己没有带公章。
第三、刘某是二手车公司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从双方买卖交易过程看,刘某通过公司的快手账号发布广告,姜某看到后才与其进行协商购买的,故刘某虽以个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应视作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买卖双方主体应该为姜某和二手车公司;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二手车商作为经营二手车的经营者,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其专业性角度,其对于销售的二手车的实际状况均应知情,并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本案二手车商未向姜某如实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涉嫌欺诈销售,但考虑到本案所涉商品为二手车,与其他的普通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所差异,尤其与购买新车相较,对于姜某要求的注意义务应有所区别。
姜某对于车辆的使用年限等情况的了解,足令其对车辆的基本信息产生一定的基础判断,其并未在此基础上对车况予以进一步核实,亦表明其对车辆状况的放任态度。
综上,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二手车商赔偿姜某1倍购车款赔偿。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事情是这样的,姜某花费35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丰田酷路泽越野车,驾驶一段时间后,从快手上看到刘某出售一辆丰田陆巡4700。
经过了解,姜某得知刘某经营一家二手车门市,该车辆系他们公司收购的二手车,原版原漆,时表77,000公里,售价44.8万元。
于是,双方经过协商,姜某以其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作价34万元,再加10.8万元购买刘某公司的丰田陆巡4700。
谁知,刘某收到车辆,去4S店保养时,得知该车真实里程为8.1万公里,遂以刘某的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3倍赔偿,退车退款。
刘某的二手车公司对此辩解:
第一、此次买卖合同系姜某与刘某个人签订的,并没有公司盖章,且购车款汇入刘某个人账号,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姜某起诉主体不当;
第二、二手车公司对车辆里程与实际不符是知情的,他们并非专业的4S店,无法检查到车辆实际里程情况,故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且本案只是个人之间的买卖,不适用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三、姜某作为一名老司机,对于车辆里程状况应该有常识性的了解,涉案车辆为2004年,上诉人购买时已有14年的车龄,仅显示7万多公里的里程,不符合常识,可以推断姜某对车辆里程不符是知情的,故意购车,只为索取赔偿,不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到本案,姜某花费44.8万元购买车辆后,通过其他渠道得知车辆真实里程,刘某对此也是认可的,可以证明刘某存在欺诈,故姜某要求退车退款的诉求受法律支持。
至于3倍赔偿,由于本案的买卖协议系姜某和刘某个人签订,且没有公司盖章,所以公司非合同主体,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
另外,考虑到刘某已经将姜某的丰田酷路泽出售,故一审判决姜某退还刘某涉案车辆,刘某退还姜某44.8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对方给予3倍赔偿,理由为:
第一、他是通过刘某公司发布的广告而与刘某进行商谈的,且买卖车辆的手续邮寄地址也是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地;
第二、买卖协议没有盖公司印章,是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是在姜某所在地签订的,当时刘某称自己没有带公章。
第三、刘某是二手车公司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从双方买卖交易过程看,刘某通过公司的快手账号发布广告,姜某看到后才与其进行协商购买的,故刘某虽以个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应视作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买卖双方主体应该为姜某和二手车公司;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二手车商作为经营二手车的经营者,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其专业性角度,其对于销售的二手车的实际状况均应知情,并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本案二手车商未向姜某如实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涉嫌欺诈销售,但考虑到本案所涉商品为二手车,与其他的普通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所差异,尤其与购买新车相较,对于姜某要求的注意义务应有所区别。
姜某对于车辆的使用年限等情况的了解,足令其对车辆的基本信息产生一定的基础判断,其并未在此基础上对车况予以进一步核实,亦表明其对车辆状况的放任态度。
综上,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二手车商赔偿姜某1倍购车款赔偿。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心]【杭州柚子户外】开通官方微博账号啦[心]
[心]【关于我们】
我们是一个立足杭州,以年轻人为主体,以登山、旅行、跑步、摄影、汉服、环保等为主题的"公益性活动团体",基本会维持“一周一毅”的频次。团队目前有登山领队和摄影师十多名,目前主要领队有:江老师、王妃、小宋、王女士、何钰、六五、蛋蛋、老陈、小怪兽等,建有杭州登山群、杭州旅游群、杭州户外群、杭州汉服摄影群等,欢迎在杭朋友与我们交流~
[心]【加入领队组方式】欢迎有才有闲的人士加入我们~
[耶]公众号推文组
[耶]领队组
[耶]摄影组
[耶]活动筹划组
[心]【近期活动】
[耶]图片一: "大明山赏秋"(2022.10.29)
[耶]图片二: "豆腐皮古道午山" (2022.11.5)
[耶]图片三: "指南村赏秋" (2022.11.12)
[耶]图片四: "西湖网红三棵树"(2022.11.19)
[耶]图片五: "西湖爱心线"(2022.11.20)
[心]【队员参加活动方式】
[耶]关注柚子户外唯一官方微信账号"哎呦喂 杭州",活动实时更新~
[耶]后台留言获取进群通道~ https://t.cn/RJAq8vM
[心]【关于我们】
我们是一个立足杭州,以年轻人为主体,以登山、旅行、跑步、摄影、汉服、环保等为主题的"公益性活动团体",基本会维持“一周一毅”的频次。团队目前有登山领队和摄影师十多名,目前主要领队有:江老师、王妃、小宋、王女士、何钰、六五、蛋蛋、老陈、小怪兽等,建有杭州登山群、杭州旅游群、杭州户外群、杭州汉服摄影群等,欢迎在杭朋友与我们交流~
[心]【加入领队组方式】欢迎有才有闲的人士加入我们~
[耶]公众号推文组
[耶]领队组
[耶]摄影组
[耶]活动筹划组
[心]【近期活动】
[耶]图片一: "大明山赏秋"(2022.10.29)
[耶]图片二: "豆腐皮古道午山" (2022.11.5)
[耶]图片三: "指南村赏秋" (2022.11.12)
[耶]图片四: "西湖网红三棵树"(2022.11.19)
[耶]图片五: "西湖爱心线"(2022.11.20)
[心]【队员参加活动方式】
[耶]关注柚子户外唯一官方微信账号"哎呦喂 杭州",活动实时更新~
[耶]后台留言获取进群通道~ https://t.cn/RJAq8vM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