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绿色转型 中新天津生态城的“零碳”探索】
从用能自给自足,余电还能“上网”的“零能耗小屋”,到能源自给率达112%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再到实现碳中和的“零碳”社区商业示范项目,近年来,中新天津生态城依托自身绿色发展基础,在打造“零碳”示范项目的同时,加快推进“零碳”示范单元体系标准制定,为全国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实现“零碳”排放的成果和经验。
下好“零碳”探索先手棋
屋顶布设深蓝色太阳能电池板的绿色建筑、随处可见的太阳能无线充电座椅、装有树叶状节能灯的低碳超市……作为天津“零碳”社区商业示范项目,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第四社区中心里,智慧低碳的印记扑面而来。
今年初,权威第三方核查机构对该社区中心碳排放量进行了科学核算,预估其在2021年12月10日到2022年12月31日将产生513吨碳排放。为了达到碳中和目标,运营该社区中心的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积累多年的“碳账户”中注销了513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以抵消该社区碳排放量,使得这里率先实现了预先“零碳”目标。
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磊介绍,“零碳”并不是不排放二氧化碳,而是通过计算排放量,采取多种措施增加碳汇、减少碳排放实现等量抵消,从而达到碳的净零排放。
事实上,这并非中新天津生态城的首次“零碳”探索。目前还有已经建成能源自给率达到112%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不动产登记中心、用能自给自足且能向电网输出余电的“零能耗小屋”等一系列“零碳”示范项目。
下好“零碳”探索先手棋源于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绿色发展理念。2008年,由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合作共建,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间合作开发建设的生态城市,生态城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就确定了100%绿色建筑的强制性指标,产业引入倡导“高附加、低能耗”的绿色经济理念,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此外,生态城还建立起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综合可再生利用体系,年减碳量超过5万吨。
“可以说基于良好起点,生态城在国家‘双碳’战略中已经占据了先发优势,也具备了领跑实力。”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环境局局长刘旭说。
建立“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对于‘零碳’目标的探索不能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康磊说,实现“零碳”目标,涉及能源、环境、生产方式等众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套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的标准体系对于低碳技术推广至关重要”。
今年10月,探索历时近两年的中新天津生态城首套“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下称“标准体系”)正式发布,包括《“零碳”社区认定和评价指南》《“零碳”产业园区认定和评价指南》《“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通则》《“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汽车整车制造工厂》,涵盖社区、工厂、产业园区等诸多领域。
记者了解到,“标准体系”充分借鉴生态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出行、无废城市建设、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的发展经验和成果,明确了控制指标、碳排放量核算、认定评价等核心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零碳”排放实现并非一蹴而就。在这个思路下,为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碳达峰目标,“标准体系”为社区、工厂、产业园区等探索出了一条“低碳—超低—近零—净零”的有效减碳路径,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符合程度与碳排放量核算结果后,对认定对象进行“零碳”水平评级。
促进绿色转型
中新天津生态城内的季景智慧活力社区将成为“零碳”示范单元标准的获益者。该社区由吉宝置业中国开发建设,目前大量应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太阳能热水保证率达到80%以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普遍达10%以上,最高为19.83%。
吉宝置业中国智慧城市的运营负责人王浩表示,未来,社区的各方将继续共同努力,践行《零碳社区认定和评价指南》,在现有减碳做法的基础上,计划通过智慧运维管理平台、智慧用电等技术,进一步实现节能降耗。
“我们在《“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通则》这个总纲下,又进行了行业的细分。汽车整车制造工厂作为首个行业‘零碳’工厂标准,后续还将对包括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其他生态城优势产业‘零碳’工厂认定标准进行补充。”刘旭说。
近年来,我国在减碳、降碳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表示,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目标;2021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突破10亿千瓦,风、光、水、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稳居世界第一。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我国还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康磊说,中新天津生态城应用自己探索制定的“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将率先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碳或“零碳”示范单元,持续为低碳发展、碳中和提供标准样板。
从用能自给自足,余电还能“上网”的“零能耗小屋”,到能源自给率达112%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再到实现碳中和的“零碳”社区商业示范项目,近年来,中新天津生态城依托自身绿色发展基础,在打造“零碳”示范项目的同时,加快推进“零碳”示范单元体系标准制定,为全国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实现“零碳”排放的成果和经验。
下好“零碳”探索先手棋
屋顶布设深蓝色太阳能电池板的绿色建筑、随处可见的太阳能无线充电座椅、装有树叶状节能灯的低碳超市……作为天津“零碳”社区商业示范项目,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第四社区中心里,智慧低碳的印记扑面而来。
今年初,权威第三方核查机构对该社区中心碳排放量进行了科学核算,预估其在2021年12月10日到2022年12月31日将产生513吨碳排放。为了达到碳中和目标,运营该社区中心的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积累多年的“碳账户”中注销了513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以抵消该社区碳排放量,使得这里率先实现了预先“零碳”目标。
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磊介绍,“零碳”并不是不排放二氧化碳,而是通过计算排放量,采取多种措施增加碳汇、减少碳排放实现等量抵消,从而达到碳的净零排放。
事实上,这并非中新天津生态城的首次“零碳”探索。目前还有已经建成能源自给率达到112%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不动产登记中心、用能自给自足且能向电网输出余电的“零能耗小屋”等一系列“零碳”示范项目。
下好“零碳”探索先手棋源于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绿色发展理念。2008年,由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合作共建,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间合作开发建设的生态城市,生态城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就确定了100%绿色建筑的强制性指标,产业引入倡导“高附加、低能耗”的绿色经济理念,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此外,生态城还建立起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综合可再生利用体系,年减碳量超过5万吨。
“可以说基于良好起点,生态城在国家‘双碳’战略中已经占据了先发优势,也具备了领跑实力。”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环境局局长刘旭说。
建立“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对于‘零碳’目标的探索不能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康磊说,实现“零碳”目标,涉及能源、环境、生产方式等众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套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的标准体系对于低碳技术推广至关重要”。
今年10月,探索历时近两年的中新天津生态城首套“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下称“标准体系”)正式发布,包括《“零碳”社区认定和评价指南》《“零碳”产业园区认定和评价指南》《“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通则》《“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汽车整车制造工厂》,涵盖社区、工厂、产业园区等诸多领域。
记者了解到,“标准体系”充分借鉴生态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出行、无废城市建设、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的发展经验和成果,明确了控制指标、碳排放量核算、认定评价等核心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零碳”排放实现并非一蹴而就。在这个思路下,为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碳达峰目标,“标准体系”为社区、工厂、产业园区等探索出了一条“低碳—超低—近零—净零”的有效减碳路径,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符合程度与碳排放量核算结果后,对认定对象进行“零碳”水平评级。
促进绿色转型
中新天津生态城内的季景智慧活力社区将成为“零碳”示范单元标准的获益者。该社区由吉宝置业中国开发建设,目前大量应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太阳能热水保证率达到80%以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普遍达10%以上,最高为19.83%。
吉宝置业中国智慧城市的运营负责人王浩表示,未来,社区的各方将继续共同努力,践行《零碳社区认定和评价指南》,在现有减碳做法的基础上,计划通过智慧运维管理平台、智慧用电等技术,进一步实现节能降耗。
“我们在《“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通则》这个总纲下,又进行了行业的细分。汽车整车制造工厂作为首个行业‘零碳’工厂标准,后续还将对包括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其他生态城优势产业‘零碳’工厂认定标准进行补充。”刘旭说。
近年来,我国在减碳、降碳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表示,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目标;2021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突破10亿千瓦,风、光、水、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稳居世界第一。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我国还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康磊说,中新天津生态城应用自己探索制定的“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将率先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碳或“零碳”示范单元,持续为低碳发展、碳中和提供标准样板。
【促进绿色转型 中新天津生态城的“零碳”探索】
从用能自给自足,余电还能“上网”的“零能耗小屋”,到能源自给率达112%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再到实现碳中和的“零碳”社区商业示范项目,近年来,中新天津生态城依托自身绿色发展基础,在打造“零碳”示范项目的同时,加快推进“零碳”示范单元体系标准制定,为全国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实现“零碳”排放的成果和经验。
下好“零碳”探索先手棋
屋顶布设深蓝色太阳能电池板的绿色建筑、随处可见的太阳能无线充电座椅、装有树叶状节能灯的低碳超市……作为天津“零碳”社区商业示范项目,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第四社区中心里,智慧低碳的印记扑面而来。
今年初,权威第三方核查机构对该社区中心碳排放量进行了科学核算,预估其在2021年12月10日到2022年12月31日将产生513吨碳排放。为了达到碳中和目标,运营该社区中心的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积累多年的“碳账户”中注销了513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以抵消该社区碳排放量,使得这里率先实现了预先“零碳”目标。
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磊介绍,“零碳”并不是不排放二氧化碳,而是通过计算排放量,采取多种措施增加碳汇、减少碳排放实现等量抵消,从而达到碳的净零排放。
事实上,这并非中新天津生态城的首次“零碳”探索。目前还有已经建成能源自给率达到112%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不动产登记中心、用能自给自足且能向电网输出余电的“零能耗小屋”等一系列“零碳”示范项目。
下好“零碳”探索先手棋源于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绿色发展理念。2008年,由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合作共建,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间合作开发建设的生态城市,生态城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就确定了100%绿色建筑的强制性指标,产业引入倡导“高附加、低能耗”的绿色经济理念,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此外,生态城还建立起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综合可再生利用体系,年减碳量超过5万吨。
“可以说基于良好起点,生态城在国家‘双碳’战略中已经占据了先发优势,也具备了领跑实力。”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环境局局长刘旭说。
建立“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对于‘零碳’目标的探索不能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康磊说,实现“零碳”目标,涉及能源、环境、生产方式等众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套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的标准体系对于低碳技术推广至关重要”。
今年10月,探索历时近两年的中新天津生态城首套“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下称“标准体系”)正式发布,包括《“零碳”社区认定和评价指南》《“零碳”产业园区认定和评价指南》《“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通则》《“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汽车整车制造工厂》,涵盖社区、工厂、产业园区等诸多领域。
记者了解到,“标准体系”充分借鉴生态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出行、无废城市建设、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的发展经验和成果,明确了控制指标、碳排放量核算、认定评价等核心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零碳”排放实现并非一蹴而就。在这个思路下,为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碳达峰目标,“标准体系”为社区、工厂、产业园区等探索出了一条“低碳—超低—近零—净零”的有效减碳路径,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符合程度与碳排放量核算结果后,对认定对象进行“零碳”水平评级。
促进绿色转型
中新天津生态城内的季景智慧活力社区将成为“零碳”示范单元标准的获益者。该社区由吉宝置业中国开发建设,目前大量应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太阳能热水保证率达到80%以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普遍达10%以上,最高为19.83%。
吉宝置业中国智慧城市的运营负责人王浩表示,未来,社区的各方将继续共同努力,践行《零碳社区认定和评价指南》,在现有减碳做法的基础上,计划通过智慧运维管理平台、智慧用电等技术,进一步实现节能降耗。
“我们在《“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通则》这个总纲下,又进行了行业的细分。汽车整车制造工厂作为首个行业‘零碳’工厂标准,后续还将对包括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其他生态城优势产业‘零碳’工厂认定标准进行补充。”刘旭说。
近年来,我国在减碳、降碳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表示,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目标;2021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突破10亿千瓦,风、光、水、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稳居世界第一。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我国还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康磊说,中新天津生态城应用自己探索制定的“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将率先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碳或“零碳”示范单元,持续为低碳发展、碳中和提供标准样板。
从用能自给自足,余电还能“上网”的“零能耗小屋”,到能源自给率达112%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再到实现碳中和的“零碳”社区商业示范项目,近年来,中新天津生态城依托自身绿色发展基础,在打造“零碳”示范项目的同时,加快推进“零碳”示范单元体系标准制定,为全国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实现“零碳”排放的成果和经验。
下好“零碳”探索先手棋
屋顶布设深蓝色太阳能电池板的绿色建筑、随处可见的太阳能无线充电座椅、装有树叶状节能灯的低碳超市……作为天津“零碳”社区商业示范项目,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第四社区中心里,智慧低碳的印记扑面而来。
今年初,权威第三方核查机构对该社区中心碳排放量进行了科学核算,预估其在2021年12月10日到2022年12月31日将产生513吨碳排放。为了达到碳中和目标,运营该社区中心的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积累多年的“碳账户”中注销了513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以抵消该社区碳排放量,使得这里率先实现了预先“零碳”目标。
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磊介绍,“零碳”并不是不排放二氧化碳,而是通过计算排放量,采取多种措施增加碳汇、减少碳排放实现等量抵消,从而达到碳的净零排放。
事实上,这并非中新天津生态城的首次“零碳”探索。目前还有已经建成能源自给率达到112%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不动产登记中心、用能自给自足且能向电网输出余电的“零能耗小屋”等一系列“零碳”示范项目。
下好“零碳”探索先手棋源于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绿色发展理念。2008年,由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合作共建,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间合作开发建设的生态城市,生态城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就确定了100%绿色建筑的强制性指标,产业引入倡导“高附加、低能耗”的绿色经济理念,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此外,生态城还建立起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综合可再生利用体系,年减碳量超过5万吨。
“可以说基于良好起点,生态城在国家‘双碳’战略中已经占据了先发优势,也具备了领跑实力。”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环境局局长刘旭说。
建立“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对于‘零碳’目标的探索不能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康磊说,实现“零碳”目标,涉及能源、环境、生产方式等众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套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的标准体系对于低碳技术推广至关重要”。
今年10月,探索历时近两年的中新天津生态城首套“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下称“标准体系”)正式发布,包括《“零碳”社区认定和评价指南》《“零碳”产业园区认定和评价指南》《“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通则》《“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汽车整车制造工厂》,涵盖社区、工厂、产业园区等诸多领域。
记者了解到,“标准体系”充分借鉴生态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出行、无废城市建设、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的发展经验和成果,明确了控制指标、碳排放量核算、认定评价等核心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零碳”排放实现并非一蹴而就。在这个思路下,为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碳达峰目标,“标准体系”为社区、工厂、产业园区等探索出了一条“低碳—超低—近零—净零”的有效减碳路径,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符合程度与碳排放量核算结果后,对认定对象进行“零碳”水平评级。
促进绿色转型
中新天津生态城内的季景智慧活力社区将成为“零碳”示范单元标准的获益者。该社区由吉宝置业中国开发建设,目前大量应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太阳能热水保证率达到80%以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普遍达10%以上,最高为19.83%。
吉宝置业中国智慧城市的运营负责人王浩表示,未来,社区的各方将继续共同努力,践行《零碳社区认定和评价指南》,在现有减碳做法的基础上,计划通过智慧运维管理平台、智慧用电等技术,进一步实现节能降耗。
“我们在《“零碳”工厂认定和评价指南——通则》这个总纲下,又进行了行业的细分。汽车整车制造工厂作为首个行业‘零碳’工厂标准,后续还将对包括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其他生态城优势产业‘零碳’工厂认定标准进行补充。”刘旭说。
近年来,我国在减碳、降碳领域取得积极成果。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表示,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目标;2021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突破10亿千瓦,风、光、水、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稳居世界第一。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我国还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康磊说,中新天津生态城应用自己探索制定的“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将率先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碳或“零碳”示范单元,持续为低碳发展、碳中和提供标准样板。
股权类家族信托的税务分析
作者:张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本文为作者原创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家族信托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个典型现象,在目前市场上成立的家族信托当中,主要以现金资产或金融资产交付为主,事实上,不动产、企业股权这些更能代表国内高净值人群个人财富的资产却很少成为信托财产,究其原因主要是非现金资产在现阶段难以实现非交易过户,税负问题成为一大障碍。
针对不少高净值客户比较关注的非现金资金交付设立家族信托的问题,张媛律师在本文中以具有代表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类资产从税收政策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和分析。
01 信托设立阶段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将财产交付或变更至受托名下,即便是无偿的,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并不认可信托合同作为股东变更的依据,当事人仅凭信托合同往往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需要与各地工商局逐一对接落实。由于缺乏相应的非交易过户制度,在实际中变通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将股权(非现金资产)以“交易”的方式装入家族信托,即如果委托人直接以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应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移转权属,继而产生纳税义务,委托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定价过低,税务部门可能会进行一个核定征收。
实操中,委托人还可以通过另一种交易模式来设立股权类家族信托,即资金+SPV模式:委托人先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然后家族信托通过出资设立方式持有SPV公司,从而间接持有家族企业实体公司。在此种交易模式下,由于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信托财产为现金,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如果委托人用现金设立家族信托,在设立环节,一般不产生税赋,不需要纳税。而以股权直接设立家族信托,会涉及到股权变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02 信托存续阶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按照以上规定,在境内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是股权,持有本身不征税,如果受托人为居民企业,且其持有的是居民企业股权的,取得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03 信托利益分配阶段
第一,如果是以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主要存在受益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首先,信托不是纳税主体,目前信托产品在分配收益时暂未被征税,现行法规也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务范围一共有九项,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的个人投资者报税制度中,信托公司不会代收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认购信托需要个人去报税,目前对购买信托产品获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税,我国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信托到期终止后,投资者得到的本金和收益都是没有征收所得税的。在个人投资者不主动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个人投资信托收益的个税也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笔者认为,对于信托收益的纳税问题还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税务局也还没有严格对这一块进行征管。
第二,如果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问题。计税方法与股权转让基本相同,委托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定价过低,税务部门可能会进行一个核定征收。
总结
国内家族信托税收制度目前还不完善,信托财产从设立、存续到最后分配甚至最终清算时候的税收规定是不太明确的。对此,也希望尽快完善家族信托的税制,但是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我们不得不说,在我们国家有的时候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者缺失,其实也不是算是坏事,比如说像股权家族信托,因为税制不完善,信托的税收增值或信托利益分配的这些部分,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一个税务筹划的递延效果。
作者:张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本文为作者原创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家族信托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个典型现象,在目前市场上成立的家族信托当中,主要以现金资产或金融资产交付为主,事实上,不动产、企业股权这些更能代表国内高净值人群个人财富的资产却很少成为信托财产,究其原因主要是非现金资产在现阶段难以实现非交易过户,税负问题成为一大障碍。
针对不少高净值客户比较关注的非现金资金交付设立家族信托的问题,张媛律师在本文中以具有代表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类资产从税收政策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和分析。
01 信托设立阶段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将财产交付或变更至受托名下,即便是无偿的,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并不认可信托合同作为股东变更的依据,当事人仅凭信托合同往往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需要与各地工商局逐一对接落实。由于缺乏相应的非交易过户制度,在实际中变通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将股权(非现金资产)以“交易”的方式装入家族信托,即如果委托人直接以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应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移转权属,继而产生纳税义务,委托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定价过低,税务部门可能会进行一个核定征收。
实操中,委托人还可以通过另一种交易模式来设立股权类家族信托,即资金+SPV模式:委托人先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然后家族信托通过出资设立方式持有SPV公司,从而间接持有家族企业实体公司。在此种交易模式下,由于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信托财产为现金,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如果委托人用现金设立家族信托,在设立环节,一般不产生税赋,不需要纳税。而以股权直接设立家族信托,会涉及到股权变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02 信托存续阶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按照以上规定,在境内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是股权,持有本身不征税,如果受托人为居民企业,且其持有的是居民企业股权的,取得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03 信托利益分配阶段
第一,如果是以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主要存在受益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首先,信托不是纳税主体,目前信托产品在分配收益时暂未被征税,现行法规也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务范围一共有九项,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的个人投资者报税制度中,信托公司不会代收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认购信托需要个人去报税,目前对购买信托产品获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税,我国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信托到期终止后,投资者得到的本金和收益都是没有征收所得税的。在个人投资者不主动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个人投资信托收益的个税也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笔者认为,对于信托收益的纳税问题还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税务局也还没有严格对这一块进行征管。
第二,如果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问题。计税方法与股权转让基本相同,委托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定价过低,税务部门可能会进行一个核定征收。
总结
国内家族信托税收制度目前还不完善,信托财产从设立、存续到最后分配甚至最终清算时候的税收规定是不太明确的。对此,也希望尽快完善家族信托的税制,但是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我们不得不说,在我们国家有的时候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者缺失,其实也不是算是坏事,比如说像股权家族信托,因为税制不完善,信托的税收增值或信托利益分配的这些部分,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一个税务筹划的递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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