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扩散!#大连14岁女孩已失踪50天#】日前,大连高新蓝天救援队发布一条寻人启事,失踪者是一名14岁的初三女生,而此时,距离女孩失踪已经有50天。
据大连高新蓝天救援队的一名救援人员称,失踪女孩名叫王琦,今年14岁,身高160cm,体重50kg,正在读初三,家住甘井子区万科魅力之城小区。女孩父母11月26日向该救援队求助寻人,由于女孩失踪时间太长,根据失踪前的录像寻人难度很大,因此他们向本报等渠道求助,希望发动全城的力量一起寻找女孩的下落。
11月26日13时30分左右,记者联系上女孩的父亲王先生。王先生和妻子心急如焚。他们非常担心,王琦失踪了这么多天,不知道是否能平安归来。
说起女儿失踪当日的情形,王先生回忆,10月7日,女儿王琦因为一点小事和家人闹点小别扭,有点不愉快。当日下午,王琦和一名女同学相约一起出去玩,当日视频显示,大约18时50分左右,王琦返回到泡崖子美林园车站,她的同学在别的车站下车,但是她却并没有像往常一样下车回家,而是转乘另外一辆车向东港方向驶去。
视频显示:
她在19时49分出现在地铁东港站,而这也是她最后一次露面。
20时许,王琦给妈妈打去电话,她在电话里说:“以后别管我”,随后挂断电话。期间王先生和妻子给她打了多次电话均关机。
10月8日2:40左右,王琦的电话打通了,但她没说什么,挂断电话后又一次关机,此后,她的电话再也无法接通。第二天,王先生去报了警,警方调取视频,但由于视频断断续续,无法取得她后来去向的准确线索。
50天过去了,王琦妈妈由于悲伤过度,身体状况不好,王琦爸爸也在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女儿的下落。他问遍了能联系上的所有人,包括当天与王琦出去玩的同学、王琦在学校的其他同学和老师、他们家的亲戚和朋友、王琦的朋友,但王琦依然音信全无。
王先生说,女儿体型微胖无疾病,失踪当日上身穿着灰色连帽冲锋衣,下身穿黑色裤子,脚上穿一双棕色旅游鞋,随身携带了1000元现金。此前从未出现走失经历。(半岛晨报)
据大连高新蓝天救援队的一名救援人员称,失踪女孩名叫王琦,今年14岁,身高160cm,体重50kg,正在读初三,家住甘井子区万科魅力之城小区。女孩父母11月26日向该救援队求助寻人,由于女孩失踪时间太长,根据失踪前的录像寻人难度很大,因此他们向本报等渠道求助,希望发动全城的力量一起寻找女孩的下落。
11月26日13时30分左右,记者联系上女孩的父亲王先生。王先生和妻子心急如焚。他们非常担心,王琦失踪了这么多天,不知道是否能平安归来。
说起女儿失踪当日的情形,王先生回忆,10月7日,女儿王琦因为一点小事和家人闹点小别扭,有点不愉快。当日下午,王琦和一名女同学相约一起出去玩,当日视频显示,大约18时50分左右,王琦返回到泡崖子美林园车站,她的同学在别的车站下车,但是她却并没有像往常一样下车回家,而是转乘另外一辆车向东港方向驶去。
视频显示:
她在19时49分出现在地铁东港站,而这也是她最后一次露面。
20时许,王琦给妈妈打去电话,她在电话里说:“以后别管我”,随后挂断电话。期间王先生和妻子给她打了多次电话均关机。
10月8日2:40左右,王琦的电话打通了,但她没说什么,挂断电话后又一次关机,此后,她的电话再也无法接通。第二天,王先生去报了警,警方调取视频,但由于视频断断续续,无法取得她后来去向的准确线索。
50天过去了,王琦妈妈由于悲伤过度,身体状况不好,王琦爸爸也在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女儿的下落。他问遍了能联系上的所有人,包括当天与王琦出去玩的同学、王琦在学校的其他同学和老师、他们家的亲戚和朋友、王琦的朋友,但王琦依然音信全无。
王先生说,女儿体型微胖无疾病,失踪当日上身穿着灰色连帽冲锋衣,下身穿黑色裤子,脚上穿一双棕色旅游鞋,随身携带了1000元现金。此前从未出现走失经历。(半岛晨报)
浙江杭州,王先生是英语和法语老师,但他眼睛视力不太好,一直要戴眼镜,前段时间看到某眼科医院的宣传,便决定去做屈光手术,对自己的视力进行矫正,可花了1.6万余元做了半飞秒手术后,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变好,反而成了伤残9级。
王先生做完手术一周的时候,做了视力测试,在1.0左右,但后来视力不断地下降,一直0.6、0.5徘徊,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什么都看不清。他是当老师的,可他发现数字笔画略微多一点,就无法看清了,或者一个熟悉的人在两米开外,他也看不清对方的五官。
屈光手术有风险,有时候手术会达不到效果,对此,王先生也能理解,但他发现,手术后再次戴眼镜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做完手术后,眼镜无效了,这可把王先生吓了一跳。
随后,王先生到各大医院,找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他的Kappa角偏大。王先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遂问医生:”Kappa角偏大是什么情况?”医生回复说,“你做屈光手术时,手术不是很稳妥,造成了偏心。”
简单地说,就是手术切角膜时,切割偏了,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将影响到王先生一辈子,王先生表示,他去咨询了鉴定结构,对方预判,他的伤情可以达到伤残9级。
患者花重金做屈光手术,是为了让视力得到恢复,可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戴眼镜也看清楚物品了。从法律上讲,眼科医院是否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符合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了失误等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诊断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我们普通人无法分清医生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医生。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如果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可以和解的。
2、和解不一定走得通,患者和医院经常因为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注意,申请卫生部门处理,实际就是让卫生部门判断对错后,将双方拉到一起进行调解,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卫生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们可以帮忙撮合,但无法直接判定对错。
3、向法院起诉,把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
最后,医疗事故,一般都需要先鉴定,而我们说的鉴定,是指医疗责任鉴定,即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过失、过失的认定和过失参与程度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王先生做完手术一周的时候,做了视力测试,在1.0左右,但后来视力不断地下降,一直0.6、0.5徘徊,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什么都看不清。他是当老师的,可他发现数字笔画略微多一点,就无法看清了,或者一个熟悉的人在两米开外,他也看不清对方的五官。
屈光手术有风险,有时候手术会达不到效果,对此,王先生也能理解,但他发现,手术后再次戴眼镜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做完手术后,眼镜无效了,这可把王先生吓了一跳。
随后,王先生到各大医院,找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他的Kappa角偏大。王先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遂问医生:”Kappa角偏大是什么情况?”医生回复说,“你做屈光手术时,手术不是很稳妥,造成了偏心。”
简单地说,就是手术切角膜时,切割偏了,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将影响到王先生一辈子,王先生表示,他去咨询了鉴定结构,对方预判,他的伤情可以达到伤残9级。
患者花重金做屈光手术,是为了让视力得到恢复,可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戴眼镜也看清楚物品了。从法律上讲,眼科医院是否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符合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了失误等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诊断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我们普通人无法分清医生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医生。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如果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可以和解的。
2、和解不一定走得通,患者和医院经常因为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注意,申请卫生部门处理,实际就是让卫生部门判断对错后,将双方拉到一起进行调解,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卫生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们可以帮忙撮合,但无法直接判定对错。
3、向法院起诉,把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
最后,医疗事故,一般都需要先鉴定,而我们说的鉴定,是指医疗责任鉴定,即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过失、过失的认定和过失参与程度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浙江杭州,王先生是英语和法语老师,但他眼睛视力不太好,一直要戴眼镜,前段时间看到某眼科医院的宣传,便决定去做屈光手术,对自己的视力进行矫正,可花了1.6万余元做了半飞秒手术后,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变好,反而成了伤残9级。
王先生做完手术一周的时候,做了视力测试,在1.0左右,但后来视力不断地下降,一直0.6、0.5徘徊,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什么都看不清。他是当老师的,可他发现数字笔画略微多一点,就无法看清了,或者一个熟悉的人在两米开外,他也看不清对方的五官。
屈光手术有风险,有时候手术会达不到效果,对此,王先生也能理解,但他发现,手术后再次戴眼镜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做完手术后,眼镜无效了,这可把王先生吓了一跳。
随后,王先生到各大医院,找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他的Kappa角偏大。王先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遂问医生:”Kappa角偏大是什么情况?”医生回复说,“你做屈光手术时,手术不是很稳妥,造成了偏心。”
简单地说,就是手术切角膜时,切割偏了,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将影响到王先生一辈子,王先生表示,他去咨询了鉴定结构,对方预判,他的伤情可以达到伤残9级。
患者花重金做屈光手术,是为了让视力得到恢复,可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戴眼镜也看清楚物品了。从法律上讲,眼科医院是否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符合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了失误等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诊断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我们普通人无法分清医生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医生。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如果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可以和解的。
2、和解不一定走得通,患者和医院经常因为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注意,申请卫生部门处理,实际就是让卫生部门判断对错后,将双方拉到一起进行调解,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卫生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们可以帮忙撮合,但无法直接判定对错。
3、向法院起诉,把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
最后,医疗事故,一般都需要先鉴定,而我们说的鉴定,是指医疗责任鉴定,即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过失、过失的认定和过失参与程度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王先生做完手术一周的时候,做了视力测试,在1.0左右,但后来视力不断地下降,一直0.6、0.5徘徊,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什么都看不清。他是当老师的,可他发现数字笔画略微多一点,就无法看清了,或者一个熟悉的人在两米开外,他也看不清对方的五官。
屈光手术有风险,有时候手术会达不到效果,对此,王先生也能理解,但他发现,手术后再次戴眼镜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做完手术后,眼镜无效了,这可把王先生吓了一跳。
随后,王先生到各大医院,找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他的Kappa角偏大。王先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遂问医生:”Kappa角偏大是什么情况?”医生回复说,“你做屈光手术时,手术不是很稳妥,造成了偏心。”
简单地说,就是手术切角膜时,切割偏了,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将影响到王先生一辈子,王先生表示,他去咨询了鉴定结构,对方预判,他的伤情可以达到伤残9级。
患者花重金做屈光手术,是为了让视力得到恢复,可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戴眼镜也看清楚物品了。从法律上讲,眼科医院是否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符合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了失误等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诊断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我们普通人无法分清医生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医生。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如果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可以和解的。
2、和解不一定走得通,患者和医院经常因为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注意,申请卫生部门处理,实际就是让卫生部门判断对错后,将双方拉到一起进行调解,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卫生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们可以帮忙撮合,但无法直接判定对错。
3、向法院起诉,把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
最后,医疗事故,一般都需要先鉴定,而我们说的鉴定,是指医疗责任鉴定,即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过失、过失的认定和过失参与程度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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