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超话]##鞠婧祎雷初夏# jjy#鞠婧祎满月之下请相爱# jjy#鞠婧祎芸汐传# jjy#鞠婧祎#
ˡ ʷⁱˡˡ ˡᵒᵛᵉ ᵗʰᵉ ᵇᴵᵘᵉ ʳᵒˢᵉˢ ᵗʰᵃᵗ ᶠᵃᴵᴵ ᵒᵘᵗ ᵒᶠ ᵗʰᵉ ᵐᵘᵈ ⁱⁿ ˢⁱᶜʰᵘᵃⁿ ᵃⁿᵈ ᴸⁱᵃᵒⁿⁱⁿᵍ ᵗᵒ ᵗʰᵉ ᵈᵉᵃᵗʰ“我将誓死热爱四川遂宁那朵出淤泥而不染的蓝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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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蜜橘是一个孤单的旁行人 那鞠婧祎便是绽放光芒的指路人 鞠婧祎,你的橘子一直在.鞠婧祎的笑容犹如芸芸众生难以匹敌的温柔 次次照亮跌入谷底失望透顶的橘子重回谷岸 .耳机里单曲循环是她的歌心里所想的也是她鞠婧祎 .四川遂宁不会被海水淹没四川遂宁的野玫瑰也不会随之凋谢 流言蜚语传的再凶 鞠婧祎说没有就没有 .雾满了风景秋拂了爱意橘色日落围绕着鞠婧祎风过树梢说了句我爱你 我对鞠婧祎的爱从来都不在雾里.而是在炽热的阳光底下 山茶花还未开满蜜橘对鞠婧祎的爱从未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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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误拆,损失不可逆,“误拆”是否能成为“强拆”的遮羞布?】“不小心”、“没注意”、“工作人员操作不当”……
这些高频借口屡屡出现在各种“误拆”的案例中,碰坏了别人的车,一句“失误”“不是故意的”就可以了吗?同样的,强拆了别人的房屋,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句“误拆”就能免责吗?
只要不是法盲,应该都不会找这么拙劣的借口。所谓误拆,不过是违法强拆的遮羞布。把违法犯罪运作成日常误会,并以日后所谓的合理补偿来撇清所有的责任,这才是误拆的真实面目。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一句误拆,体现了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对人民利益的漠视,极大地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力,误拆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揭示误拆实质,以及所谓的“误拆”发生后,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一:江苏连云港,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当事人房屋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误拆”
王先生、徐女士夫妻二人,在2017年6月,因江苏省连云港市实施旧城改造项目,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涉案房屋直接遭拆除。
后,经过多方打听,二人找到万典律师帮助维权。万典律师经过仔细调查了解到,被告连云港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此次强拆行为存在多处违法:征收程序违法,超越职权、越权执法等等。
而被告辩称:原告未能就涉案房屋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答辩人未指示任何单位或个人拆除原告的房屋。经了解,系拆除公司误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原告房屋被拆除的后果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起诉拆除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本案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报请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受被告委托实施拆除工作的拆除公司将原告的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拆除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因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连云港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王X徐X坐落于X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注意:该案中,拆迁方依然以误拆强辩,将强拆责任甩锅给第三方拆除公司。而实际上,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连云区政府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适格被诉主体,也是实际的责任方。无论是不是第三方误拆,都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案例二:四川遂宁,当事人房屋被街道办“误拆”
当事人李某位于四川省遂宁市某街道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因建项目需要,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张贴征地文件,未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过补偿事宜。
2020 年 6 月 12 日,还是在邻居告知下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后来又找到相应的街道办事处确认,得知是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后,李某委托万典律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街道办事处却辩称是误拆:
被告街道办事处向法院主张其行为为误拆,民事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并且第三人李某某承包了涉案房屋拆迁但未在场导致误拆,但愿意进行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无论是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还是自主意志,可作为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的被告接受审查。
本案中,虽然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李某某辩称误拆,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原告李某未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致协议,在此情况下,实施拆除了原告李某的房屋的行为,该行为未履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被告街道办事处亦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不应拆除的房屋被拆除,应当认定为违法。
最终判决:
确认被告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李某位于某市某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些高频借口屡屡出现在各种“误拆”的案例中,碰坏了别人的车,一句“失误”“不是故意的”就可以了吗?同样的,强拆了别人的房屋,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句“误拆”就能免责吗?
只要不是法盲,应该都不会找这么拙劣的借口。所谓误拆,不过是违法强拆的遮羞布。把违法犯罪运作成日常误会,并以日后所谓的合理补偿来撇清所有的责任,这才是误拆的真实面目。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一句误拆,体现了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对人民利益的漠视,极大地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力,误拆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揭示误拆实质,以及所谓的“误拆”发生后,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一:江苏连云港,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当事人房屋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误拆”
王先生、徐女士夫妻二人,在2017年6月,因江苏省连云港市实施旧城改造项目,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涉案房屋直接遭拆除。
后,经过多方打听,二人找到万典律师帮助维权。万典律师经过仔细调查了解到,被告连云港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此次强拆行为存在多处违法:征收程序违法,超越职权、越权执法等等。
而被告辩称:原告未能就涉案房屋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答辩人未指示任何单位或个人拆除原告的房屋。经了解,系拆除公司误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原告房屋被拆除的后果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起诉拆除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本案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报请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受被告委托实施拆除工作的拆除公司将原告的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拆除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因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连云港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王X徐X坐落于X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注意:该案中,拆迁方依然以误拆强辩,将强拆责任甩锅给第三方拆除公司。而实际上,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连云区政府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适格被诉主体,也是实际的责任方。无论是不是第三方误拆,都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案例二:四川遂宁,当事人房屋被街道办“误拆”
当事人李某位于四川省遂宁市某街道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因建项目需要,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张贴征地文件,未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过补偿事宜。
2020 年 6 月 12 日,还是在邻居告知下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后来又找到相应的街道办事处确认,得知是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后,李某委托万典律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街道办事处却辩称是误拆:
被告街道办事处向法院主张其行为为误拆,民事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并且第三人李某某承包了涉案房屋拆迁但未在场导致误拆,但愿意进行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无论是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还是自主意志,可作为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的被告接受审查。
本案中,虽然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李某某辩称误拆,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原告李某未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致协议,在此情况下,实施拆除了原告李某的房屋的行为,该行为未履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被告街道办事处亦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不应拆除的房屋被拆除,应当认定为违法。
最终判决:
确认被告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李某位于某市某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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