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患心脏病被拒录,重疾考生能否圆大学梦】#高考超一本线42分因心脏病被拒录#“我高考成绩超过本科一批分数线42分,只要有公办本科院校愿意录取我,我会签免责协议,犯病后不追究学校任何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高考考生张智铭接连被高校提档、退档引发关注。西峡县招生办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张智铭患有心脏疾病,体检未过,被两所高校拒录,这符合招生政策;他签免责协议后会不会有大学可上,决定权在高校。
对于张同学因体检不过关而被高校拒录,不少网友对其遭遇表示同情。按照高考体检标准与限制条件,患“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等6类疾病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可不予录取”和“不得录取”是不同概念,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没有禁止高校录取体检不过关的学生,而是为高校拒录学生划定底线,防止高校拒录患病但不影响学业的考生。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说,根据体检标准与限制条件,允许高校不录取患严重心脏病的考生,也意味着我国教育与卫生部门认为,患严重心脏病会影响到学生完成大学学业,因此,大学可以选择拒录这些学生。
高校也可以无视风险,录取患严重心脏病的考生,但很少有高校会这么做。从现实看,高校若是录取重疾考生,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有网友认为,只要考生和大学签免责协议,大学也就不会承担责任。可实际上这类免责协议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按照高校的培养方案,军训和体育均是必修课,对于有严重心脏病的学生,就只有采取允许其免修的做法,而这也意味着降低培养标准。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其他课程要求中,一旦学生为完成作业而“犯病出事”,那么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大学期间学生住集体宿舍、在校园里过集体生活,学校要对学生在求学期间的安全负责,这也让大学在招收高考体检标准和限制条件允许可不予录取的学生时犯难:其他学生接受患严重疾病的同学吗?万一在平时生活中发生意外,谁负责?这些都是校方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简单来说,拒录体检不过关的学生,学校什么责任也没有,而录取之后的风险与麻烦则是一直存在的。因此,只要学生体检具有“可不予录取”的情形,高校都会一律拒录,除非高考体检标准和限制条件把“可不予录取”全部取消,但现阶段不太可能。要让高校愿意录取重疾考生,就必须减少高校面临的风险和麻烦。
首先,要落实和扩大学校的自主权,让高校有更大的自主办学空间,可自主确定本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学生个体的不同调整培养方案。其次,要界定清楚学校的权责边界,不能把学校视为无限责任主体。如果学生在校园里出了事,不管学校是否有责任,都要追究学校责任,那么可能会让学校不堪重负,而采取“推责式”管理办法。
从长远看,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后,接受高等教育,将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要把学生上大学和未来的就业分开,避免就业因素影响学生上大学的权利;也要把学生上大学的学业发展与生活分开,大学应主要考虑学生的学业,这会让学校的办学精力更集中,也更好地履行育人责任。
(文/冰启 图源/视觉中国)
对于张同学因体检不过关而被高校拒录,不少网友对其遭遇表示同情。按照高考体检标准与限制条件,患“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等6类疾病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可不予录取”和“不得录取”是不同概念,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没有禁止高校录取体检不过关的学生,而是为高校拒录学生划定底线,防止高校拒录患病但不影响学业的考生。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说,根据体检标准与限制条件,允许高校不录取患严重心脏病的考生,也意味着我国教育与卫生部门认为,患严重心脏病会影响到学生完成大学学业,因此,大学可以选择拒录这些学生。
高校也可以无视风险,录取患严重心脏病的考生,但很少有高校会这么做。从现实看,高校若是录取重疾考生,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有网友认为,只要考生和大学签免责协议,大学也就不会承担责任。可实际上这类免责协议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按照高校的培养方案,军训和体育均是必修课,对于有严重心脏病的学生,就只有采取允许其免修的做法,而这也意味着降低培养标准。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其他课程要求中,一旦学生为完成作业而“犯病出事”,那么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大学期间学生住集体宿舍、在校园里过集体生活,学校要对学生在求学期间的安全负责,这也让大学在招收高考体检标准和限制条件允许可不予录取的学生时犯难:其他学生接受患严重疾病的同学吗?万一在平时生活中发生意外,谁负责?这些都是校方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简单来说,拒录体检不过关的学生,学校什么责任也没有,而录取之后的风险与麻烦则是一直存在的。因此,只要学生体检具有“可不予录取”的情形,高校都会一律拒录,除非高考体检标准和限制条件把“可不予录取”全部取消,但现阶段不太可能。要让高校愿意录取重疾考生,就必须减少高校面临的风险和麻烦。
首先,要落实和扩大学校的自主权,让高校有更大的自主办学空间,可自主确定本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学生个体的不同调整培养方案。其次,要界定清楚学校的权责边界,不能把学校视为无限责任主体。如果学生在校园里出了事,不管学校是否有责任,都要追究学校责任,那么可能会让学校不堪重负,而采取“推责式”管理办法。
从长远看,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后,接受高等教育,将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要把学生上大学和未来的就业分开,避免就业因素影响学生上大学的权利;也要把学生上大学的学业发展与生活分开,大学应主要考虑学生的学业,这会让学校的办学精力更集中,也更好地履行育人责任。
(文/冰启 图源/视觉中国)
【老人不是套取“公益性岗位”资金的工具】年过七旬的老人张某明,在四川巴中市南江县正直镇从事环卫工作整整七年,却仅获1万余元工资。张某明的儿子明明在外地打工,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排上了“公益性岗位”,而且老人的工资也不明不白被打进了儿子名下的银行卡里,但银行卡里的钱却去向成谜。
“7年工资仅1万元”,背后却是当地“套公用公”的灰色操作——基层薅了国家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羊毛。
七旬老人做着辛苦的环卫工作,却拿着低微到无法想象的“工资”。老人回忆称:2011年到2013年,每年收到700元;2014年1200元;2015年2200元……这是老人一年劳动的收入,不是一个月的收入。后来哪怕涨了,折算成月工资也是一两百元,远远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更诡异的是,这些“工资”没有走账,都是“领的现钱”。而在公益岗位的花名册上,赫然规定:劳动薪酬为“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250元每/月”,疑窦丛生的是,相关合同上的当事人却是老人的儿子。
社区工作人员龙某给出的解释是:“因为当地农村已经没有年轻劳动力胜任,只能商量让年纪较大的老人打扫卫生,薪资系双方口头商议而定。”他称:当初张某明的环卫工作是其“自愿行为”。可是,合同上登记、向上级申报的口径是最少1250元/月,但是发到张老汉手里的,却一度是年工资700元,这当中的差额被谁拿走了?龙某表示,自己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已经因“套公用公”行为被南江县纪委进行了处分。
所谓“套公用公”的说法更像是一块遮羞布,似乎虚构事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只要钱没直接进入私人的钱包,就是出于“公”心,就不是特别严重的事。其实这一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公信力,也同样损害群众对于政府决策的信任,这就是在挪用国家资金。就这起事件来说,国家补贴是至少“1250元/月”,到了一线环卫工人手里变成了一个月五六十块的工资,这会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通知》还强调: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要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公益性岗位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不是基层巧立名目、雁过拔毛的唐僧肉。公益性岗位只能用于兜底保障特定的人群就业,不是“人人有份”“不拿白不拿”的发糖果。这是很严肃的问题。
从这次南江县的个案来看,个别基层违规套取公益性岗位的资金,让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老人充当“工具人”,不惜冒用他人的名义签合同、冒名办银行卡、“高报低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用现金支付工资,最终骗取上级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结果造成一系列负面问题:一线劳动者被恶意盘剥,仅拿到了应得报酬的零头,权益严重受损;国家专项保就业的资金被挪用、骗取;冒名账户、现金支付留下了腐败空间,“套公用公”极易成为腐败的温床。因此,“7年工资仅1万元”是一次警报,要好好查一查“公益性岗位”资金到底被谁领走了?(文/沈彬 图源/视觉中国)
“7年工资仅1万元”,背后却是当地“套公用公”的灰色操作——基层薅了国家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羊毛。
七旬老人做着辛苦的环卫工作,却拿着低微到无法想象的“工资”。老人回忆称:2011年到2013年,每年收到700元;2014年1200元;2015年2200元……这是老人一年劳动的收入,不是一个月的收入。后来哪怕涨了,折算成月工资也是一两百元,远远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更诡异的是,这些“工资”没有走账,都是“领的现钱”。而在公益岗位的花名册上,赫然规定:劳动薪酬为“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250元每/月”,疑窦丛生的是,相关合同上的当事人却是老人的儿子。
社区工作人员龙某给出的解释是:“因为当地农村已经没有年轻劳动力胜任,只能商量让年纪较大的老人打扫卫生,薪资系双方口头商议而定。”他称:当初张某明的环卫工作是其“自愿行为”。可是,合同上登记、向上级申报的口径是最少1250元/月,但是发到张老汉手里的,却一度是年工资700元,这当中的差额被谁拿走了?龙某表示,自己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已经因“套公用公”行为被南江县纪委进行了处分。
所谓“套公用公”的说法更像是一块遮羞布,似乎虚构事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只要钱没直接进入私人的钱包,就是出于“公”心,就不是特别严重的事。其实这一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公信力,也同样损害群众对于政府决策的信任,这就是在挪用国家资金。就这起事件来说,国家补贴是至少“1250元/月”,到了一线环卫工人手里变成了一个月五六十块的工资,这会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通知》还强调: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要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公益性岗位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不是基层巧立名目、雁过拔毛的唐僧肉。公益性岗位只能用于兜底保障特定的人群就业,不是“人人有份”“不拿白不拿”的发糖果。这是很严肃的问题。
从这次南江县的个案来看,个别基层违规套取公益性岗位的资金,让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老人充当“工具人”,不惜冒用他人的名义签合同、冒名办银行卡、“高报低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用现金支付工资,最终骗取上级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结果造成一系列负面问题:一线劳动者被恶意盘剥,仅拿到了应得报酬的零头,权益严重受损;国家专项保就业的资金被挪用、骗取;冒名账户、现金支付留下了腐败空间,“套公用公”极易成为腐败的温床。因此,“7年工资仅1万元”是一次警报,要好好查一查“公益性岗位”资金到底被谁领走了?(文/沈彬 图源/视觉中国)
【北青快评 | 防治职业性中暑,劳动保护监督要动真格】#热射病# 近日,话题“工人收工路上因热射病去世”冲上热搜,引发了公众热议。7月5日,西安建筑工人王建禄收工回家路上因热射病去世。他女儿称,父亲当天在高温、高湿度的环境中工作了9个小时,因为未签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目前也联系不上工地负责人。
热射病,简单讲就是重症中暑,是由热损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的严重致命性疾病,致死率高达50%-70%左右。建筑工人王建禄因热射病离我们而去,让人悲痛,令人扼腕。近期,浙江、四川、福建、江苏、河南等地先后出现热射病病例,包括王建禄在内,已有多名劳动者因热射病死亡,这无疑敲响了加强高温期间劳动保护的警钟。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该追问的是,在这些热射病致死事件中,涉事单位是怎样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预防职业性中暑的?他们的劳动保护工作是否到位?我们期盼相关部门尽早介入、查清原因、厘清责任,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给社会一个交代;更祈祷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愿广大劳动者每天都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痛定思痛,关键在于坚持举一反三,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相结合,未雨绸缪治未病。各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将夏季高温天气作业防暑降温保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比如,建筑施工、环卫等需要户外作业的行业,采取错时工作、轮换作业等措施,尽可能让劳动者避开高温时间;对于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应优化派单机制,合理调配人手,降低高温期间骑手工作强度,等等,不一而足。
连日来,我国遭遇持续高温天气。据监测,今年6月,全球平均气温较常年偏高约0.4℃,为1979年以来最高。国家气候中心预计,今年盛夏(7月至8月),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旱涝灾害较重。多起热射病致死事件也从一个角度提醒人们,防治职业性中暑,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任重而道远,不能光靠用人单位自觉。前不久,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对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对照实际来看,该《通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推进落实。
在关乎职工权益乃至生命的重大问题上,不仅是工会组织,人社、卫健等部门都应当提高站位、找准定位、履责到位。当此之时,各部门要坚持日常巡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深入用人单位检查调整工作时间、发放高温津贴、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对违法行为说不。同时,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劳动者和社会各界举报劳动违法行为,抓早抓小、凝心聚力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生命至高无上,防暑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地政府要要坚决扛起“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政治责任,坚持把防酷暑战高温与疫情防控紧密结合起来,从夯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入手,全面加强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营造更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文/杨维立 图源/视觉中国)
热射病,简单讲就是重症中暑,是由热损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的严重致命性疾病,致死率高达50%-70%左右。建筑工人王建禄因热射病离我们而去,让人悲痛,令人扼腕。近期,浙江、四川、福建、江苏、河南等地先后出现热射病病例,包括王建禄在内,已有多名劳动者因热射病死亡,这无疑敲响了加强高温期间劳动保护的警钟。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该追问的是,在这些热射病致死事件中,涉事单位是怎样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预防职业性中暑的?他们的劳动保护工作是否到位?我们期盼相关部门尽早介入、查清原因、厘清责任,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给社会一个交代;更祈祷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愿广大劳动者每天都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痛定思痛,关键在于坚持举一反三,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相结合,未雨绸缪治未病。各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将夏季高温天气作业防暑降温保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比如,建筑施工、环卫等需要户外作业的行业,采取错时工作、轮换作业等措施,尽可能让劳动者避开高温时间;对于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应优化派单机制,合理调配人手,降低高温期间骑手工作强度,等等,不一而足。
连日来,我国遭遇持续高温天气。据监测,今年6月,全球平均气温较常年偏高约0.4℃,为1979年以来最高。国家气候中心预计,今年盛夏(7月至8月),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旱涝灾害较重。多起热射病致死事件也从一个角度提醒人们,防治职业性中暑,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任重而道远,不能光靠用人单位自觉。前不久,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对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对照实际来看,该《通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推进落实。
在关乎职工权益乃至生命的重大问题上,不仅是工会组织,人社、卫健等部门都应当提高站位、找准定位、履责到位。当此之时,各部门要坚持日常巡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深入用人单位检查调整工作时间、发放高温津贴、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对违法行为说不。同时,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劳动者和社会各界举报劳动违法行为,抓早抓小、凝心聚力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生命至高无上,防暑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地政府要要坚决扛起“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政治责任,坚持把防酷暑战高温与疫情防控紧密结合起来,从夯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入手,全面加强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营造更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文/杨维立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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