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安徽一男子因在水塘里抓了5只青蛙,被刑拘!男子委屈表示:从小都在田里抓着吃的田鸡,怎么就触犯刑法了呢?到底什么情况?
原来,安徽六安市的农民林某在农村水塘里抓了5只青蛙,被当地检察机关指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100元!
事情是这样的。林某和伙伴在村子的水塘里用渔网抓鱼时,抓到了5只青蛙,被发现后被抓!
经过当地司法鉴定,这5只青蛙中有4只是虎纹蛙,1只是黑斑蛙,而虎纹蛙属于珍贵野生保护动物。
男子林某委屈表示自己在农村水塘里抓青蛙,他也不认识到底哪些是可食用青蛙 哪些是野生保护动物青蛙。
最终,林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造成生态环境损失高达1100元!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件事情,林某除了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以外,还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经过相关机构评估,林某捕获5只青蛙,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约1100元!
温馨提示:本案中,林某捕获的虎纹蛙,俗称的“田鸡”,现在已经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家不能再像小时候任性的捕食了,以免触犯法律。
而林某捕捉的黑斑蛙,在南方和北方很常见。主要分布在水田、池塘、水沟等潮湿地区,属于常见的青蛙。
通过林某这件事,您还敢随意抓捕,食用这些野生青蛙吗?
原来,安徽六安市的农民林某在农村水塘里抓了5只青蛙,被当地检察机关指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100元!
事情是这样的。林某和伙伴在村子的水塘里用渔网抓鱼时,抓到了5只青蛙,被发现后被抓!
经过当地司法鉴定,这5只青蛙中有4只是虎纹蛙,1只是黑斑蛙,而虎纹蛙属于珍贵野生保护动物。
男子林某委屈表示自己在农村水塘里抓青蛙,他也不认识到底哪些是可食用青蛙 哪些是野生保护动物青蛙。
最终,林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造成生态环境损失高达1100元!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件事情,林某除了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以外,还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经过相关机构评估,林某捕获5只青蛙,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约1100元!
温馨提示:本案中,林某捕获的虎纹蛙,俗称的“田鸡”,现在已经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家不能再像小时候任性的捕食了,以免触犯法律。
而林某捕捉的黑斑蛙,在南方和北方很常见。主要分布在水田、池塘、水沟等潮湿地区,属于常见的青蛙。
通过林某这件事,您还敢随意抓捕,食用这些野生青蛙吗?
令人愤慨!31岁女子许某,给8个月大的小女儿喂奶时,突然,发了疯似的撕咬女儿多个部位,足足咬了20多处伤口,然后提起女儿的腿狠狠地摔在床上,任凭孩子大哭不止。发泄完后,许某又将4岁的大女儿打了一顿后把她送到学校。丈夫回到家时,发现小女儿四肢僵硬、早已离世,于是报警。
原来,许某婚后生了2个女儿,夫妻关系并不和睦,再加上公婆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自己又未生育儿子,平日里没少受委屈和白眼。事发当日,因接送孩子问题,丈夫发了一顿脾气后出门了,许某越想越恨,竟将怒火全部发泄在襁褓中的小女儿身上。最终,小女儿经鉴定为胃内反流导致的吸入性窒息死亡。目前,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真是令人发指!都说孩子是妈妈身上掉下来的肉,竟然能对孩子作出这么残忍的举动,实在是丧尽天良。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遭受再大的委屈,也不能把所有的不满发泄到无辜的孩子身上啊。即便有苦难言,家庭矛盾也应该在大人之间解决,襁褓中的婴儿有何过错?无论如何,许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严惩。
根据《民法典》第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虽然许某是孩子的亲生母亲,但也无权剥夺孩子的生命。
许某因和丈夫、公婆有家庭矛盾,将痛苦归咎于自己的女儿身上,便咬伤和摔打才8个月大的小女儿,实在是太狠了,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可能会有网友产生疑问,孩子都去世了,难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判断许某涉嫌的罪名,要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事后行为表现等来认定。比如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刀数、以及事后是否抢救等。
具体到本案,许某为发泄不满咬伤女儿,又提起她的脚摔在床上,从伤害部位和程度来看都不属于致命部位,应当不属于故意杀人。更为关键的是,小女儿死亡原因是胃内反流导致的吸入性窒息死亡,许某的击打行为只是加速了她的死亡过程,并非致死原因。并且从事发后许某给女儿盖被子等行为来看,其并没有想到会发生这种严重后果。综上,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家属对许某表示了谅解,最终她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
俗话说得好,虎毒不食子。面对感情问题,不能拿孩子当挡箭牌,更不能拿孩子的生命来当发泄的工具。同时我们也呼吁,坚决摒弃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男孩女孩都一样。
原来,许某婚后生了2个女儿,夫妻关系并不和睦,再加上公婆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自己又未生育儿子,平日里没少受委屈和白眼。事发当日,因接送孩子问题,丈夫发了一顿脾气后出门了,许某越想越恨,竟将怒火全部发泄在襁褓中的小女儿身上。最终,小女儿经鉴定为胃内反流导致的吸入性窒息死亡。目前,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真是令人发指!都说孩子是妈妈身上掉下来的肉,竟然能对孩子作出这么残忍的举动,实在是丧尽天良。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遭受再大的委屈,也不能把所有的不满发泄到无辜的孩子身上啊。即便有苦难言,家庭矛盾也应该在大人之间解决,襁褓中的婴儿有何过错?无论如何,许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严惩。
根据《民法典》第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虽然许某是孩子的亲生母亲,但也无权剥夺孩子的生命。
许某因和丈夫、公婆有家庭矛盾,将痛苦归咎于自己的女儿身上,便咬伤和摔打才8个月大的小女儿,实在是太狠了,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可能会有网友产生疑问,孩子都去世了,难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判断许某涉嫌的罪名,要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事后行为表现等来认定。比如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刀数、以及事后是否抢救等。
具体到本案,许某为发泄不满咬伤女儿,又提起她的脚摔在床上,从伤害部位和程度来看都不属于致命部位,应当不属于故意杀人。更为关键的是,小女儿死亡原因是胃内反流导致的吸入性窒息死亡,许某的击打行为只是加速了她的死亡过程,并非致死原因。并且从事发后许某给女儿盖被子等行为来看,其并没有想到会发生这种严重后果。综上,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家属对许某表示了谅解,最终她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
俗话说得好,虎毒不食子。面对感情问题,不能拿孩子当挡箭牌,更不能拿孩子的生命来当发泄的工具。同时我们也呼吁,坚决摒弃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男孩女孩都一样。
湖南浏阳,物业通知要封小区大门,男子在业主群里提出反对意见,结果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带着3个穿制 服的男人硬闯入男子家里,当着孩子的面狠狠扇男耳光,把男子都打懵了!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只知道喊爸爸!但这位主任万万没想到男子家里有监控!
事情发生后,疑似男子的妻子在业主群里陈述了事情的始末!原来,物业在群里说要封掉小区的几个出口,男子看到后就建议物业不要封出口,可以改为派工作人员查验双码,这样方便业主出入的同时,也能保证小区的安 全!
但物业负责人并没有回复男子,男子以为对方没有采纳自己的意见,也就没当回事情!
可是两天后,社区的街道主任突然带着3名穿制 服的人闯入男子家,当时男子一个人在家里带着2个孩子。他看到街道主任一副来者不善的样子,就跟主任去门口说,不要吓到孩子!
可是主任几个人不听,硬闯到客厅,把男子围在客厅的沙发上,然后给男子扣帽子,说他不配合防疫,男子辩解之后,双方引发了口语冲突!
这时候,主任突然将男业主推坐在沙发上,而3名穿制 服人同时上前,但并未动手。
男子问主任想干嘛?主任突然扇了他一个巴掌,男子被打懵了,可他还没反应过来,主任又扇了他的头部,同时对男子撕扯、拉拽!此间,3位制 服男子站在一旁未予制止!
而孩子看男子被打后受到惊吓,哭着喊爸爸,然后朝男子跑去,被一名穿制 服的人给拦住抱起!
事后男子妻子回家报案,男子被打后捂着脸一直躺在沙发上,他觉得头 痛难忍,全身不舒服!小孩更是因为惊吓过度,一直哭闹!、
而主任得知男子家里有监控后,更是要求他们删除相关视频企图掩盖其恶行!
目前官方通报显示,警方已经立案,涉事的街道主任已经被停职,正在接受调查!
看到视频很是愤怒,这性质太恶劣了!当着孩子的面上门打人,而打人者竟然还是一个街道主任,这样的身份是知法犯法,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停职了之!
那么,主任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呢?
目前网上的视频只能看到主任在客厅打人的一段,不知道他是否是强行带人闯入家门,但男子的妻子一直强调对方是强行闯入,如果监控证实妻子说的是真的,那这个主任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了!
注意,非法侵入他住宅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一个是违法行为,只需要接受行政拘留,一个是刑事犯罪,需要坐牢!
而是否构成犯罪,要看非法闯入的人有没有毁财或者伤人!现在主任动手打了男子,有监控证据,属于情节严重,可对其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退一步说,哪怕主任的行为没有被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那他打 人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现在男子的具体伤情还不得而知,如果男子的伤势构成轻伤2级以上的话,那主任的行为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不过入室伤人,造成对方轻伤的,可以视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里面的加重情节!身为一个干部,知法犯罪,更应该罪加一等!
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公 民言论自 由,当然可以对防疫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主任却把男子当刺头教育一顿,这样的行为属实不妥!
而另外几个穿制 服的男子到底是什么身份,虽然他们没有动手,但为什么要穿着制 服跟着主任也要调查清楚!
做群众工作不能简单粗暴,这样只会让群众反感!越想压服,就像按弹簧,反 弹越大。要想被群众接受和理解,就得态度端正,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如果自己的思想都不端正,沟通会有什么好的结果?
手中有点小权利,就敢上门打 人,这样的人如果权利再大一点他就敢无法无天!必 须严惩才能平民愤!(张晓磊)
事情发生后,疑似男子的妻子在业主群里陈述了事情的始末!原来,物业在群里说要封掉小区的几个出口,男子看到后就建议物业不要封出口,可以改为派工作人员查验双码,这样方便业主出入的同时,也能保证小区的安 全!
但物业负责人并没有回复男子,男子以为对方没有采纳自己的意见,也就没当回事情!
可是两天后,社区的街道主任突然带着3名穿制 服的人闯入男子家,当时男子一个人在家里带着2个孩子。他看到街道主任一副来者不善的样子,就跟主任去门口说,不要吓到孩子!
可是主任几个人不听,硬闯到客厅,把男子围在客厅的沙发上,然后给男子扣帽子,说他不配合防疫,男子辩解之后,双方引发了口语冲突!
这时候,主任突然将男业主推坐在沙发上,而3名穿制 服人同时上前,但并未动手。
男子问主任想干嘛?主任突然扇了他一个巴掌,男子被打懵了,可他还没反应过来,主任又扇了他的头部,同时对男子撕扯、拉拽!此间,3位制 服男子站在一旁未予制止!
而孩子看男子被打后受到惊吓,哭着喊爸爸,然后朝男子跑去,被一名穿制 服的人给拦住抱起!
事后男子妻子回家报案,男子被打后捂着脸一直躺在沙发上,他觉得头 痛难忍,全身不舒服!小孩更是因为惊吓过度,一直哭闹!、
而主任得知男子家里有监控后,更是要求他们删除相关视频企图掩盖其恶行!
目前官方通报显示,警方已经立案,涉事的街道主任已经被停职,正在接受调查!
看到视频很是愤怒,这性质太恶劣了!当着孩子的面上门打人,而打人者竟然还是一个街道主任,这样的身份是知法犯法,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停职了之!
那么,主任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呢?
目前网上的视频只能看到主任在客厅打人的一段,不知道他是否是强行带人闯入家门,但男子的妻子一直强调对方是强行闯入,如果监控证实妻子说的是真的,那这个主任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了!
注意,非法侵入他住宅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一个是违法行为,只需要接受行政拘留,一个是刑事犯罪,需要坐牢!
而是否构成犯罪,要看非法闯入的人有没有毁财或者伤人!现在主任动手打了男子,有监控证据,属于情节严重,可对其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退一步说,哪怕主任的行为没有被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那他打 人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现在男子的具体伤情还不得而知,如果男子的伤势构成轻伤2级以上的话,那主任的行为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不过入室伤人,造成对方轻伤的,可以视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里面的加重情节!身为一个干部,知法犯罪,更应该罪加一等!
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公 民言论自 由,当然可以对防疫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主任却把男子当刺头教育一顿,这样的行为属实不妥!
而另外几个穿制 服的男子到底是什么身份,虽然他们没有动手,但为什么要穿着制 服跟着主任也要调查清楚!
做群众工作不能简单粗暴,这样只会让群众反感!越想压服,就像按弹簧,反 弹越大。要想被群众接受和理解,就得态度端正,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如果自己的思想都不端正,沟通会有什么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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