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柒 螺状元 肖叔叔 好欢螺 只投螺碗 螺满地 柳之味 柳江人家 螺蛳粉~~优惠券其实很多人说,人生是不公平的,但是我觉得人生其实是相对公平的,因为我们的生命都是用年月日,甚至时分秒计算的!这一生漫长而短暂,我们应该多为自己的人生负点责任,争取让自己做一个幸福的人,不管最后的最后,是所有的愿望都实现,还是选择了放下,只希望,螺狮粉我们都是幸福的人[耶][姜饼人][笑哈哈]
据专业数据平台统计,2022年11月总票房仅为5.67亿,是2011年以来11月票房最低。
因此,说电影市场跌至冰点,并不过分。5.67亿,比今年4月份多0.01亿,暂列全年单月票房倒数第二。但这么比其实不太公平,因为4月份向来是电影市场的淡季,一直以来,每年的4月份票房都会处于低谷。但过了国庆档之后,每年10月-12月的票房表现都相当不错,今年确实跌至冰点了。
而相比去年,今年的11月总票房下降了70%,去年同期票房为18.73亿。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
先来看下今年11月份上映的电影,就会发现主要还是电影不给力。截止到发稿,上映7天的《沼泽深处的女孩》累计票房384万,上映近半个月的《坠落》《名侦探柯南:万圣节的新娘》票房表现也很一般。而国庆档的《万里归途》,以及双十一上映的《扫黑行动》还在苦苦支撑,口碑力作《杀掉那个魔术师》上映13天,票房才210万。
但同比去年11月份,会发现有口碑力作《长津湖》和《扬名立万》,票房成绩都很好,此外还有《007:无暇赴死》和《沙丘》等好莱坞大片撑住市场。
而另外一组数字也很有意思。11月份票房前三为《扫黑行动》月票房1.42亿,《名侦探柯南:万圣节的新娘》1.23亿,《万里归途》月票房9948.92万。三部作品中,《名侦探柯南:万圣节的新娘》因为是发行方买断的批片,目前片方分账票房已经超过2400万,肯定盈利了。
而《万里归途》总票房达到15.75亿,目前已经是2022年内地票房第五名,片方分账5.58亿,已经赚得盆钵皆满。
而比较惨的是11月份票房第一位的《扫黑行动》。截止到发稿,这部已经上映超过20天的电影,总票房1.43亿,预测总票房1.66亿,没有太大上升空间了。但据公开报道,《扫黑行动》总投资高达3.5亿,目前片方分账才4788万,最终分账大概在5500万左右,去掉宣发的费用,《扫黑行动》可能将面临差不多3亿元的亏损。
很明显,片方投资3.5亿,票房至少在11亿以上才能回本,这应该也是片方对票房的预期,而目前的成绩相差甚远。而《扫黑行动》票房不理想的原因也不复杂。
首先是口碑影响。《扫黑行动》不但不是能产生长尾效应的口碑力作,甚至还可能被观众归类为烂片一档。目前电影豆瓣评分4.6,打一星和二星差评的观众占比接近60%,口碑确实不行。原本受疫情影响,观众看电影的兴趣就不大,再面对这样的一部电影,票房上不去就在情理之中了。
其次是题材影响。扫黑题材确实相对稀缺,上一部上映的同题材作品是《扫黑·决战》,主演是姜武和张颂文。因为打着首部扫黑旗号,《扫黑·决战》票房不错,但被“骗”进电影院的观众已经领教了,原来是一部接近电视电影的主旋律题材,所以上一部吃到了螃蟹,这一部就没那么运气了。持有同样预期的观众,就不太愿意再看一部主旋律影片了,这也是《扫黑行动》比较吃亏的一点。
第三点是电影被改得体无完肤。必须要承认的一点是,《扫黑行动》导演林德禄不是一个糟糕的导演,他近几年创作的《反贪风暴》系列无论是口碑还是票房都过得去,正因为有这样的先例,片方才敢于投入3.5亿的制片成本让他拍这部电影吧!
而且《扫黑行动》的演员阵容也很强大,集结了周一围、秦海璐、张智霖、王劲松、曾志伟、吕良伟、吴孟达、王迅、邵兵等超过20位明星加盟,连肖央都受邀客串。
但这部电影压了几年才上映,后期全部重新配音和演员口型都对不上,应该是经过了大删大改,甚至很可能整个故事框架都变了。为了能上映回收票房,相信制片方和导演都很无奈吧!简单来说,最终的版本导演肯定自己知道烂,也知道观众会觉得烂,但只有上映一条路了。
值得欣慰的是,11月过去之后,12月马上迎来重磅大片《阿凡达:水之道》,以及12月底也有大鹏的《保你平安》、成龙的《龙马精神》等影片定档,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因此,说电影市场跌至冰点,并不过分。5.67亿,比今年4月份多0.01亿,暂列全年单月票房倒数第二。但这么比其实不太公平,因为4月份向来是电影市场的淡季,一直以来,每年的4月份票房都会处于低谷。但过了国庆档之后,每年10月-12月的票房表现都相当不错,今年确实跌至冰点了。
而相比去年,今年的11月总票房下降了70%,去年同期票房为18.73亿。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
先来看下今年11月份上映的电影,就会发现主要还是电影不给力。截止到发稿,上映7天的《沼泽深处的女孩》累计票房384万,上映近半个月的《坠落》《名侦探柯南:万圣节的新娘》票房表现也很一般。而国庆档的《万里归途》,以及双十一上映的《扫黑行动》还在苦苦支撑,口碑力作《杀掉那个魔术师》上映13天,票房才210万。
但同比去年11月份,会发现有口碑力作《长津湖》和《扬名立万》,票房成绩都很好,此外还有《007:无暇赴死》和《沙丘》等好莱坞大片撑住市场。
而另外一组数字也很有意思。11月份票房前三为《扫黑行动》月票房1.42亿,《名侦探柯南:万圣节的新娘》1.23亿,《万里归途》月票房9948.92万。三部作品中,《名侦探柯南:万圣节的新娘》因为是发行方买断的批片,目前片方分账票房已经超过2400万,肯定盈利了。
而《万里归途》总票房达到15.75亿,目前已经是2022年内地票房第五名,片方分账5.58亿,已经赚得盆钵皆满。
而比较惨的是11月份票房第一位的《扫黑行动》。截止到发稿,这部已经上映超过20天的电影,总票房1.43亿,预测总票房1.66亿,没有太大上升空间了。但据公开报道,《扫黑行动》总投资高达3.5亿,目前片方分账才4788万,最终分账大概在5500万左右,去掉宣发的费用,《扫黑行动》可能将面临差不多3亿元的亏损。
很明显,片方投资3.5亿,票房至少在11亿以上才能回本,这应该也是片方对票房的预期,而目前的成绩相差甚远。而《扫黑行动》票房不理想的原因也不复杂。
首先是口碑影响。《扫黑行动》不但不是能产生长尾效应的口碑力作,甚至还可能被观众归类为烂片一档。目前电影豆瓣评分4.6,打一星和二星差评的观众占比接近60%,口碑确实不行。原本受疫情影响,观众看电影的兴趣就不大,再面对这样的一部电影,票房上不去就在情理之中了。
其次是题材影响。扫黑题材确实相对稀缺,上一部上映的同题材作品是《扫黑·决战》,主演是姜武和张颂文。因为打着首部扫黑旗号,《扫黑·决战》票房不错,但被“骗”进电影院的观众已经领教了,原来是一部接近电视电影的主旋律题材,所以上一部吃到了螃蟹,这一部就没那么运气了。持有同样预期的观众,就不太愿意再看一部主旋律影片了,这也是《扫黑行动》比较吃亏的一点。
第三点是电影被改得体无完肤。必须要承认的一点是,《扫黑行动》导演林德禄不是一个糟糕的导演,他近几年创作的《反贪风暴》系列无论是口碑还是票房都过得去,正因为有这样的先例,片方才敢于投入3.5亿的制片成本让他拍这部电影吧!
而且《扫黑行动》的演员阵容也很强大,集结了周一围、秦海璐、张智霖、王劲松、曾志伟、吕良伟、吴孟达、王迅、邵兵等超过20位明星加盟,连肖央都受邀客串。
但这部电影压了几年才上映,后期全部重新配音和演员口型都对不上,应该是经过了大删大改,甚至很可能整个故事框架都变了。为了能上映回收票房,相信制片方和导演都很无奈吧!简单来说,最终的版本导演肯定自己知道烂,也知道观众会觉得烂,但只有上映一条路了。
值得欣慰的是,11月过去之后,12月马上迎来重磅大片《阿凡达:水之道》,以及12月底也有大鹏的《保你平安》、成龙的《龙马精神》等影片定档,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国家发文,这类药械购销行为将被重罚
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举措不断细化完善,在新的政策环境下,传统“控销”模式难以为继。
01
不合理限定耗材价格、销售区域,最高罚款500万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其中,对目前较为典型的损害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了“二选一”、强制搭售等六类行为。
按照新规,以往通过控制价格、区域、渠道、终端等手段来保障利润的传统,将受到严格限制,药械“控销”模式将被颠覆。
具体而言,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三)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四)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
(五)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六)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七)其他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对优势地位”,包括经营者在技术、资本、用户数量、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等。
违反第十三条将有哪些处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从严查处,“控销”模式巨变
据观察,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也对“控销”模式做出限制。
例如,文件第八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文件第十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显示,2019-2021年间,国家共查办102件医药行业垄断案件,累计罚款达9.5亿元。
今年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一级经销商在骨填充材料和可吸收生物膜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12万余元。
据了解,为加强管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当事人在2016年制定《盖氏中国代理商管理条例》中规定:代理商不得随意降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所有公开上网价格必须事先经过盖氏总经理批准。当事人通过快递方式将管理条例邮寄给所有经销商,要求经销商遵照执行。
此外,当事人通过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将维护价格体系作为考核经销商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越高,当事人给予经销商的奖励越高,奖励内容为上一年度销售额乘以考核结果,以此激励经销商维护价格体系。
当事人通过签署合同、加强终端销售管理以及拜访终端客户等方式,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的情况。在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中以及加强终端销售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对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收集;当事人还通过拜访终端客户的方式,核查经销商的销售价格。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海南伊顺药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书,内容显示,在销售独家药物莲芝消炎滴丸时,海南伊顺药业与40家经销商达成“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相关协议中规定,经销商如以低于约定的零售价、终端价对外销售产品,将予以停止发货、支付违约金等惩罚措施。另一协议中谈到,乙方擅自窜货至协议以外区域,或低价挂网销售,应按零售价的3倍计赔甲方违约金,甲方并可终止本协议。
上述垄断协议尚未实施,且企业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有关证据,海南市监局决定对伊顺医药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了解,为避免经销商的恶意降价等竞争行为,企业常通过“控销”手段干预,但简单粗放的“控销”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负面影响。
不过,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趋严之下,“控销”行为必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管控。过去以“控销”著称的企业也早开始转型,传统“控销”模式显然已不再适用。
【来源:赛柏蓝器械】
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举措不断细化完善,在新的政策环境下,传统“控销”模式难以为继。
01
不合理限定耗材价格、销售区域,最高罚款500万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其中,对目前较为典型的损害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了“二选一”、强制搭售等六类行为。
按照新规,以往通过控制价格、区域、渠道、终端等手段来保障利润的传统,将受到严格限制,药械“控销”模式将被颠覆。
具体而言,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三)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四)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
(五)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六)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七)其他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对优势地位”,包括经营者在技术、资本、用户数量、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等。
违反第十三条将有哪些处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从严查处,“控销”模式巨变
据观察,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也对“控销”模式做出限制。
例如,文件第八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文件第十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显示,2019-2021年间,国家共查办102件医药行业垄断案件,累计罚款达9.5亿元。
今年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一级经销商在骨填充材料和可吸收生物膜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12万余元。
据了解,为加强管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当事人在2016年制定《盖氏中国代理商管理条例》中规定:代理商不得随意降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所有公开上网价格必须事先经过盖氏总经理批准。当事人通过快递方式将管理条例邮寄给所有经销商,要求经销商遵照执行。
此外,当事人通过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将维护价格体系作为考核经销商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越高,当事人给予经销商的奖励越高,奖励内容为上一年度销售额乘以考核结果,以此激励经销商维护价格体系。
当事人通过签署合同、加强终端销售管理以及拜访终端客户等方式,监控经销商执行限定价格的情况。在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中以及加强终端销售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对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收集;当事人还通过拜访终端客户的方式,核查经销商的销售价格。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海南伊顺药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书,内容显示,在销售独家药物莲芝消炎滴丸时,海南伊顺药业与40家经销商达成“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相关协议中规定,经销商如以低于约定的零售价、终端价对外销售产品,将予以停止发货、支付违约金等惩罚措施。另一协议中谈到,乙方擅自窜货至协议以外区域,或低价挂网销售,应按零售价的3倍计赔甲方违约金,甲方并可终止本协议。
上述垄断协议尚未实施,且企业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有关证据,海南市监局决定对伊顺医药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了解,为避免经销商的恶意降价等竞争行为,企业常通过“控销”手段干预,但简单粗放的“控销”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负面影响。
不过,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趋严之下,“控销”行为必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管控。过去以“控销”著称的企业也早开始转型,传统“控销”模式显然已不再适用。
【来源:赛柏蓝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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