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溪,一名初中女学生被殴打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棕色上衣、黑色裤子的女子站在一间房子的门口,被两名年轻人轮番上阵实施殴打行为。他们先不停扇被打女生的耳光,后又用脚飞踹被打女子的腹部、腿部,而被打女生则全程站在那里不敢还手。
最让人气愤的是,他们还边打边录视频,准备拿来炫耀。据了解,事发时是在放学路上,整段视频有2分45秒。视频显示,被打女生脸部受伤明显,被打得红肿。现场的人没人敢上前阻止。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己确认了此事属实,正在处理中。当地公安机关则回应称,已介入调查。
1、事发后,网友们愤慨地表示,从边打人边录视频来看,他们丝毫没有半点觉得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反而觉得自己可以拿这个视频来向其他人炫耀。他们的三观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学校老师、家长都应当反思!
也有网友感叹道,现在的初中生到底怎么了,怎么和我们上初中那会不一样了?以前我们单纯的很,现在的初中生欺凌事件层出不穷,是时候要想办法整治一下这些目无法纪所谓的学生了!
笔者想说的是,打人者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行为,我们不得而知,但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监管,不仅仅是有责任,同时还是法定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不仅家长有义务,学校和老师也有责任与义务,制止和预防这类事件的发生,且不论是校内还是校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2、我们都知道打人是违法行为,即便没有造成轻伤的后果,也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即一般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即便情节较轻的,也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可这些学生为什么不知道呢?这一点值得反思,如果他们不知道,学校老师、家长平时就应当让他们知道打人的后果!
3、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确实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会被拘留处罚,但只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就可以治安处罚,只是可以从轻而已。
换句话说,只要打人者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就可以对他们治安处罚。并不是说一定不会被处罚。
3、不论最终打人者会受到什么处罚,其家长都必须承担被打女生的医药费。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打人者如果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那么其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简单地说,打人者被他人造成的损害,其监护人可以主张对方的侵权责任;反之,打人者的侵权责任也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最后,希望主管部门尽快查清楚他们到底为什么打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究打人者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还被打女生一个公道!
最让人气愤的是,他们还边打边录视频,准备拿来炫耀。据了解,事发时是在放学路上,整段视频有2分45秒。视频显示,被打女生脸部受伤明显,被打得红肿。现场的人没人敢上前阻止。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己确认了此事属实,正在处理中。当地公安机关则回应称,已介入调查。
1、事发后,网友们愤慨地表示,从边打人边录视频来看,他们丝毫没有半点觉得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反而觉得自己可以拿这个视频来向其他人炫耀。他们的三观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学校老师、家长都应当反思!
也有网友感叹道,现在的初中生到底怎么了,怎么和我们上初中那会不一样了?以前我们单纯的很,现在的初中生欺凌事件层出不穷,是时候要想办法整治一下这些目无法纪所谓的学生了!
笔者想说的是,打人者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行为,我们不得而知,但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监管,不仅仅是有责任,同时还是法定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不仅家长有义务,学校和老师也有责任与义务,制止和预防这类事件的发生,且不论是校内还是校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2、我们都知道打人是违法行为,即便没有造成轻伤的后果,也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即一般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即便情节较轻的,也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可这些学生为什么不知道呢?这一点值得反思,如果他们不知道,学校老师、家长平时就应当让他们知道打人的后果!
3、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确实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会被拘留处罚,但只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就可以治安处罚,只是可以从轻而已。
换句话说,只要打人者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就可以对他们治安处罚。并不是说一定不会被处罚。
3、不论最终打人者会受到什么处罚,其家长都必须承担被打女生的医药费。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打人者如果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那么其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简单地说,打人者被他人造成的损害,其监护人可以主张对方的侵权责任;反之,打人者的侵权责任也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最后,希望主管部门尽快查清楚他们到底为什么打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究打人者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还被打女生一个公道!
上海浦东,8岁孩子抱着一条宠物狗玩时,因狗狗没站稳,孩子就放手导致这条宠物狗摔死了。事后狗主人说这条宠物狗叫茶杯犬,价值30000元。据此狗主人将孩子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7000元。
林女士是一家宠物店的美容师,其饲养了一条非常可爱的茶杯犬。林女士工作的宠物店旁边是一家理发店。
事发当天,一名8岁的男孩子小智跟爸爸到这家理发店理发时,趁爸爸不注意来到了林女士工作的这家宠物店玩耍。
来到宠物店后,小智看到林女士饲养的那条茶杯犬非常可爱,于是就去逗它玩。可小智将这条狗狗抱起来放到宠物店的料理台时,还没等狗狗站稳,就先放手,导致狗狗掉到地上身亡。
事后林女士伤心不已,遂将小智的监护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林女士称自己的茶杯犬是名贵犬,
花色稀有、体型完美,按照她的经验这条狗的价值30000元左右。另外,她对宠物狗有感情,甚至因怕触景生情而辞掉原来的工作,因此还要赔偿其精神损失费7000元。
可对于林女士一方的说法,小智的监护人却有不同意见,其一方认为,狗狗当时是因受到惊吓自己掉到地上的,与小智无关,且当时林女士在现场,其本人没有制止且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狗也是一种过错行为,故其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潍说法观#
那么林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小智是8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简单地说,小智受到损害,其监护人可以主张对方的侵权责任;反之,小智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也就是说,只要小智的侵权事实存在,林女士可以向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潍说浪社会#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
注意!本条规定后半段同时还指出,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真的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确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要看被侵权人一方自己有没有过错责任。如果有,就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智虽然属于未成年人,但根据其年龄来判断其应当知道将狗狗抱到高处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其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需对此承担过失责任。
林女士作为狗狗的饲养人,其应当对狗狗亦有妥善看管义务。也就是说,林女士看到陌生人小智抱着狗狗玩时,却没有对其尽到及时制止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意思就是说,林女士主张这条茶杯犬值钱30000元,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主张。
由于林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茶杯犬的价值,因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定这条的市场价值为14200元。双方各付一半责任的话,小智监护人就是需赔偿7100元。
最后,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目前没有具体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必须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及对被侵权人实际生活等造成的具体影响来综合判断。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林女士饲养时间等各种原因,故酌情判定小智监护人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失费500元。
那么大家认为,谁的过错责任更大一点呢?
林女士是一家宠物店的美容师,其饲养了一条非常可爱的茶杯犬。林女士工作的宠物店旁边是一家理发店。
事发当天,一名8岁的男孩子小智跟爸爸到这家理发店理发时,趁爸爸不注意来到了林女士工作的这家宠物店玩耍。
来到宠物店后,小智看到林女士饲养的那条茶杯犬非常可爱,于是就去逗它玩。可小智将这条狗狗抱起来放到宠物店的料理台时,还没等狗狗站稳,就先放手,导致狗狗掉到地上身亡。
事后林女士伤心不已,遂将小智的监护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林女士称自己的茶杯犬是名贵犬,
花色稀有、体型完美,按照她的经验这条狗的价值30000元左右。另外,她对宠物狗有感情,甚至因怕触景生情而辞掉原来的工作,因此还要赔偿其精神损失费7000元。
可对于林女士一方的说法,小智的监护人却有不同意见,其一方认为,狗狗当时是因受到惊吓自己掉到地上的,与小智无关,且当时林女士在现场,其本人没有制止且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狗也是一种过错行为,故其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潍说法观#
那么林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小智是8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简单地说,小智受到损害,其监护人可以主张对方的侵权责任;反之,小智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也就是说,只要小智的侵权事实存在,林女士可以向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潍说浪社会#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
注意!本条规定后半段同时还指出,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真的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确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要看被侵权人一方自己有没有过错责任。如果有,就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智虽然属于未成年人,但根据其年龄来判断其应当知道将狗狗抱到高处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其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需对此承担过失责任。
林女士作为狗狗的饲养人,其应当对狗狗亦有妥善看管义务。也就是说,林女士看到陌生人小智抱着狗狗玩时,却没有对其尽到及时制止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意思就是说,林女士主张这条茶杯犬值钱30000元,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主张。
由于林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茶杯犬的价值,因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定这条的市场价值为14200元。双方各付一半责任的话,小智监护人就是需赔偿7100元。
最后,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目前没有具体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必须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及对被侵权人实际生活等造成的具体影响来综合判断。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林女士饲养时间等各种原因,故酌情判定小智监护人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失费500元。
那么大家认为,谁的过错责任更大一点呢?
贵州贵阳,一名13岁女孩,坐在医院顶楼的外沿上,双脚悬在半空中。据了解,女孩遇到某些事情,一时间想不通,准备以跳楼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可她又怕跳下去砸到路人,女孩犹豫了半天,最后打电话给119,希望消防员帮忙疏散一下围观的人,以免自己跳下去时,砸到他们。
这几天气温骤降,可这名13岁女孩,只穿了两件很薄的衣服,手上还贴有输液胶布,她坐在窗台外沿,身体重心往外靠,非常危险,消防队员接到电话后,赶紧用言语稳住女孩,然后出警前往事发医院。
从视频可以看到,女孩已经冻得瑟瑟发抖,嘴唇发白,而且她一直阻止消防员向她靠近,消防员怕刺激女孩,不断地宽慰女孩,给她做心理疏导。
在女孩情绪缓和后,另一名消防救援人员趁女孩分神,没有注意到他的机会,悄悄地走到女孩身后,突然,消防员猛地窜出,一把拽住女孩,将她拉回。
当时的情况对女孩和消防员来说,都十分危险,但消防员没有丝毫犹豫,一把拉住女孩,成功将女孩营救至安全区域,另一名消防员则脱下自己的外套,披在女孩身上,浑然不顾自己单薄的衣服。
目前,消防员已将女孩转交医生归队,女孩跳楼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这名女孩应该在读初中,她会选择这样做,肯定是遇见什么事了,希望孩子家长多和孩子沟通交流,防止孩子一时想不通,做出傻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现在的人生活压力大,都忙于工作了,对孩子缺少关注,误以为给了孩子吃穿,便尽到了教育、抚养义务,实际上远远不够。
孩子的成长除了需要父母陪伴,还需要父母关心、关注,孩子也有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2、从法律上讲,如果女孩跳楼,砸伤路人,父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13岁女孩,在法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女孩造成他人损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侵权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赔偿,监护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各项损失。这也告诫某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如果孩子出事了,你们不仅会内疚,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最了解居民的生活状态,如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进行劝诫、制止。
最后,父母和子女相遇,绝非偶然,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的缘。希望每个父母都能多关心、多关注孩子,孩子也能多理解理解父母的不容易。#跳楼女孩怕砸到人报警求疏散人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这几天气温骤降,可这名13岁女孩,只穿了两件很薄的衣服,手上还贴有输液胶布,她坐在窗台外沿,身体重心往外靠,非常危险,消防队员接到电话后,赶紧用言语稳住女孩,然后出警前往事发医院。
从视频可以看到,女孩已经冻得瑟瑟发抖,嘴唇发白,而且她一直阻止消防员向她靠近,消防员怕刺激女孩,不断地宽慰女孩,给她做心理疏导。
在女孩情绪缓和后,另一名消防救援人员趁女孩分神,没有注意到他的机会,悄悄地走到女孩身后,突然,消防员猛地窜出,一把拽住女孩,将她拉回。
当时的情况对女孩和消防员来说,都十分危险,但消防员没有丝毫犹豫,一把拉住女孩,成功将女孩营救至安全区域,另一名消防员则脱下自己的外套,披在女孩身上,浑然不顾自己单薄的衣服。
目前,消防员已将女孩转交医生归队,女孩跳楼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这名女孩应该在读初中,她会选择这样做,肯定是遇见什么事了,希望孩子家长多和孩子沟通交流,防止孩子一时想不通,做出傻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现在的人生活压力大,都忙于工作了,对孩子缺少关注,误以为给了孩子吃穿,便尽到了教育、抚养义务,实际上远远不够。
孩子的成长除了需要父母陪伴,还需要父母关心、关注,孩子也有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2、从法律上讲,如果女孩跳楼,砸伤路人,父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13岁女孩,在法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女孩造成他人损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侵权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赔偿,监护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各项损失。这也告诫某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如果孩子出事了,你们不仅会内疚,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最了解居民的生活状态,如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进行劝诫、制止。
最后,父母和子女相遇,绝非偶然,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的缘。希望每个父母都能多关心、多关注孩子,孩子也能多理解理解父母的不容易。#跳楼女孩怕砸到人报警求疏散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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