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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资料中提供的意见与评述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的任何操作建议或推荐,依据本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投资或行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本资料归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所述内容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减或修改。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代表未来业绩的预示或预测。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资料中提供的意见与评述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的任何操作建议或推荐,依据本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投资或行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本资料归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所述内容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减或修改。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代表未来业绩的预示或预测。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要求,杜绝非法聘用、容留、藏匿“三非”外国人,全区公安机关持续保持对“三非”外国人的高压打击态势,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各大队对辖区内的嫌疑车辆重点排查整治,不断提升打击效能。12月19日,四大队成功拦截涉嫌运送“三非”人员非法车辆。
当天上午,大队接到总队指挥中心工作指令:2022年12月19日11时许,一辆涉嫌运送“三非”人员非法车辆鄂A975SZ由湖北十堰市出发,途经G72泉南高速来宾市地界,正准备前往南宁市进行中转后伺机偷渡出境。经综合研判,该车途径高支四大队辖区前往南宁,请四大队注意布控拦截。
接到指令后,四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前往辖区路段对该车辆进行布控拦截,11时44分许,大队民警在辖区1414km处成功将该嫌疑车辆截停。经查,车上一共有5人(2男2女1婴儿),其中有1名越南籍女子。
被警方查获后,驾驶员李某狡辩道,自己只是想和朋友去北海玩,顺便拉上了朋友的朋友(越南籍女子),与她并不认识。李某想要以隐瞒的方式来逃避处罚,不料民警并不相信他的一面之词。
目前大队已将拦截车辆及人员移交派出所,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那么
什么是“三非”外国人呢?
哪些与“三非”外国人有关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呢?
一、什么是“三非”外国人?
“三非”外国人指的是那些未经办理合法手续非法入境中国、在中国非法拘留和非法就业的所有外国人的统称。
非法入境:指外国人未持有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未从我国对外开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经我国边防检查查验而进入我国境内的违法行为。
非法居留:指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未在合法有效停留期内办理居留证件、签证而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违法行为。
非法就业:指外国人未取得在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及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违法行为。
二、与“三非”外国人有关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他人非法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容留、藏匿“三非”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一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介绍“三非”外国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一条规定: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聘用“三非”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 非法聘用外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组织“三非"外国人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速交警提醒
广大群众如有发现“三非”外国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110举报
当天上午,大队接到总队指挥中心工作指令:2022年12月19日11时许,一辆涉嫌运送“三非”人员非法车辆鄂A975SZ由湖北十堰市出发,途经G72泉南高速来宾市地界,正准备前往南宁市进行中转后伺机偷渡出境。经综合研判,该车途径高支四大队辖区前往南宁,请四大队注意布控拦截。
接到指令后,四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前往辖区路段对该车辆进行布控拦截,11时44分许,大队民警在辖区1414km处成功将该嫌疑车辆截停。经查,车上一共有5人(2男2女1婴儿),其中有1名越南籍女子。
被警方查获后,驾驶员李某狡辩道,自己只是想和朋友去北海玩,顺便拉上了朋友的朋友(越南籍女子),与她并不认识。李某想要以隐瞒的方式来逃避处罚,不料民警并不相信他的一面之词。
目前大队已将拦截车辆及人员移交派出所,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那么
什么是“三非”外国人呢?
哪些与“三非”外国人有关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呢?
一、什么是“三非”外国人?
“三非”外国人指的是那些未经办理合法手续非法入境中国、在中国非法拘留和非法就业的所有外国人的统称。
非法入境:指外国人未持有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未从我国对外开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经我国边防检查查验而进入我国境内的违法行为。
非法居留:指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未在合法有效停留期内办理居留证件、签证而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违法行为。
非法就业:指外国人未取得在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及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违法行为。
二、与“三非”外国人有关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他人非法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容留、藏匿“三非”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一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介绍“三非”外国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一条规定: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聘用“三非”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 非法聘用外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组织“三非"外国人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速交警提醒
广大群众如有发现“三非”外国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110举报
【内蒙古:私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罚款30倍!】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和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行为,有效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得脱离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经营,不得无证或者无资质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或者进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不得违规运输或者贮存产品,不得违法违规开展网络销售活动。经营企业要开展全面排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体系运行到位,风险防控到位,质量管理到位。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抗原检测试剂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购买时要选择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依法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认真核对产品标签有关信息,不从个人手中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内蒙古最新闻#
为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行为,有效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得脱离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经营,不得无证或者无资质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或者进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不得违规运输或者贮存产品,不得违法违规开展网络销售活动。经营企业要开展全面排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体系运行到位,风险防控到位,质量管理到位。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抗原检测试剂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购买时要选择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依法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认真核对产品标签有关信息,不从个人手中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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