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了几天,只是在家用25磅啞鈴,52的都沒用~[泪]
只能用基本的工具操練一下~
今天要拿回我的70!!![good][加油]
你們看有瘦了嗎?[泪][泪]
去買奶粉,店員也说感覺我瘦了[泪][泪][泪][泪][泪]
只能吃去令自己开心~[悲伤][悲伤][悲伤][悲伤]
通关了~真的通了~
要计劃了![抱一抱][抱一抱][抱一抱][抱一抱][抱一抱][抱一抱][抱一抱][抱一抱]
#中国##中国[超话]##香港##香港[超话]##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守护香港##香港警察##香港警察[超话]##美食时刻##美食分享##吃货在这里##吃吃吃##不可辜负的美食##一人食##一个人也要好好吃饭##饺子##自制美食##我的美食日记##运动打卡##运动就是坚持##运动##减肥##健身打卡##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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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超话]# 关于实名举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易妙、审判员黄雪、审判员彭博罔顾事实指鹿为马不公判决的举报信
(2021)桂71行终52号劳强案
我是原广西南宁市水泥厂职工,姓名劳强。因高铁建设,2012年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房至今未落实,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原因是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换我原先合同里选好位置的拆迁补偿房给别人。
我起诉至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2021)桂71行终52号】。这份判决罔顾事实、指鹿为马、做出完全不公平、不公正的的判决。现举报事实如下。
按《征收补充协议》第九条: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回建选房顺序,回建选房顺序以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顺序为准。
我的签约选房顺序为361号,二次选房的顺序被被告擅自调为414号。判决书中故意不提及这个事实,认定我二次选房理所当然的选房顺序靠后(判决书原文:且其选房的序号靠后),显然是罔顾事实绝口不提,试图掩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充协议》的约定“谁先签约、谁先选房”。
按《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条:乙方按比例(包括奖励)可得的安置房套内面积为63.396平方米,乙方按规定选择的回建安置房套内面积最终以房产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我的房屋补偿面积按比例可得的面积为63.396平方米。为在判决书中认定我的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为76.14平米?并以此为依据认定我没有权利选择大于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为76.14平米的拆迁安置房。我签约的房屋面积76.14已经远大于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比例。易妙、黄雪、彭博认定房屋实际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为准可以调整,那么上述条款约定的“选定的房屋面积以最终房产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说明房屋的面积也应当也可以调整,为何易妙、黄雪、彭博就认定我所选的房屋面积一定是76.14平米?易妙、黄雪、彭博在判决书中认为“劳强这一诉求,超出其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按《补偿安置协议书》我最初选的房屋面积76.14本来就超出房屋补偿面积比例(63.396平米),何来又认定我的诉求不能超出面积利益比例?
按《征收补充协议》第七条:本着公平原则,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至甲方交房前,如甲方给拆迁户按比例(包括奖励)置换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和临时安置费补助(含奖励性补贴)增加时,乙方享有同等权利 二次选房后,原所有选定76.14平米面积房屋的拆迁户都选择了比76.14平米面积大的户型。那么按照上诉第七条款,我也应当享有同等权利。判决书中想当然的认定“究其实际,其要求市资源局交付实际上A4-2804号房屋面积为90.43平米的房屋,该要求超出协议约定其可获得的面积为76.14平米房屋补偿目的。。。。。”。易妙、黄雪、彭博裁定我没有依据没有权利获得超过协议约定的面积,请问他们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按《征收补充协议》第七条白纸黑字约定我享有同等增加面积的权利,为何易妙、黄雪、彭博判决书中毫无根据的认定我没有权利?
关于房屋位置坐落的事实认定:青秀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水泥厂职工安置回建综合住宅楼项目公式期间回迁户申述问题的答复公告》第二条“关于拆迁时政府承诺给与部分被拆迁户按阶梯式替补 选房问题和实际建好户型与原选房户型不符(东西对调)。。。。。”
本案事实清楚,我选定的房屋是位置改变,并非朝向改变。易妙、黄雪、彭博认定“致使最终的A栋A-3(面积76.14平米)与A-7(面积90.43平米)户型的朝向与选房的户型朝向不一致(东西朝向对调)”。易妙、黄雪、彭博判决刻意添油加醋故意歪曲事实,意欲何为?公平何在?综上,审判长易妙、审判员黄雪、审判员彭博在【(2021)桂71行终52号】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不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充协议》的条款约定,罔顾事实做出有利于被告,严重损害本人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充协议》条款应该获得的正常的、公平公正的权利。
(2021)桂71行终52号劳强案
我是原广西南宁市水泥厂职工,姓名劳强。因高铁建设,2012年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房至今未落实,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原因是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换我原先合同里选好位置的拆迁补偿房给别人。
我起诉至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2021)桂71行终52号】。这份判决罔顾事实、指鹿为马、做出完全不公平、不公正的的判决。现举报事实如下。
按《征收补充协议》第九条: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回建选房顺序,回建选房顺序以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顺序为准。
我的签约选房顺序为361号,二次选房的顺序被被告擅自调为414号。判决书中故意不提及这个事实,认定我二次选房理所当然的选房顺序靠后(判决书原文:且其选房的序号靠后),显然是罔顾事实绝口不提,试图掩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充协议》的约定“谁先签约、谁先选房”。
按《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条:乙方按比例(包括奖励)可得的安置房套内面积为63.396平方米,乙方按规定选择的回建安置房套内面积最终以房产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我的房屋补偿面积按比例可得的面积为63.396平方米。为在判决书中认定我的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为76.14平米?并以此为依据认定我没有权利选择大于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为76.14平米的拆迁安置房。我签约的房屋面积76.14已经远大于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比例。易妙、黄雪、彭博认定房屋实际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为准可以调整,那么上述条款约定的“选定的房屋面积以最终房产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说明房屋的面积也应当也可以调整,为何易妙、黄雪、彭博就认定我所选的房屋面积一定是76.14平米?易妙、黄雪、彭博在判决书中认为“劳强这一诉求,超出其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按《补偿安置协议书》我最初选的房屋面积76.14本来就超出房屋补偿面积比例(63.396平米),何来又认定我的诉求不能超出面积利益比例?
按《征收补充协议》第七条:本着公平原则,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至甲方交房前,如甲方给拆迁户按比例(包括奖励)置换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和临时安置费补助(含奖励性补贴)增加时,乙方享有同等权利 二次选房后,原所有选定76.14平米面积房屋的拆迁户都选择了比76.14平米面积大的户型。那么按照上诉第七条款,我也应当享有同等权利。判决书中想当然的认定“究其实际,其要求市资源局交付实际上A4-2804号房屋面积为90.43平米的房屋,该要求超出协议约定其可获得的面积为76.14平米房屋补偿目的。。。。。”。易妙、黄雪、彭博裁定我没有依据没有权利获得超过协议约定的面积,请问他们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按《征收补充协议》第七条白纸黑字约定我享有同等增加面积的权利,为何易妙、黄雪、彭博判决书中毫无根据的认定我没有权利?
关于房屋位置坐落的事实认定:青秀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水泥厂职工安置回建综合住宅楼项目公式期间回迁户申述问题的答复公告》第二条“关于拆迁时政府承诺给与部分被拆迁户按阶梯式替补 选房问题和实际建好户型与原选房户型不符(东西对调)。。。。。”
本案事实清楚,我选定的房屋是位置改变,并非朝向改变。易妙、黄雪、彭博认定“致使最终的A栋A-3(面积76.14平米)与A-7(面积90.43平米)户型的朝向与选房的户型朝向不一致(东西朝向对调)”。易妙、黄雪、彭博判决刻意添油加醋故意歪曲事实,意欲何为?公平何在?综上,审判长易妙、审判员黄雪、审判员彭博在【(2021)桂71行终52号】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不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充协议》的条款约定,罔顾事实做出有利于被告,严重损害本人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充协议》条款应该获得的正常的、公平公正的权利。
#南宁身边事[超话]# 关于实名举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易妙、审判员黄雪、审判员彭博罔顾事实指鹿为马不公判决的举报信
(2021)桂71行终52号劳强案
我是原广西南宁市水泥厂职工,姓名劳强。因高铁建设,2012年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房至今未落实,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原因是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换我原先合同里选好位置的拆迁补偿房给别人。
我起诉至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2021)桂71行终52号】。这份判决罔顾事实、指鹿为马、做出完全不公平、不公正的的判决。现举报事实如下。
按《征收补充协议》第九条: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回建选房顺序,回建选房顺序以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顺序为准。
我的签约选房顺序为361号,二次选房的顺序被被告擅自调为414号。判决书中故意不提及这个事实,认定我二次选房理所当然的选房顺序靠后(判决书原文:且其选房的序号靠后),显然是罔顾事实绝口不提,试图掩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征收补充协议》的约定“谁先签约、谁先选房”。
按《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条:乙方按比例(包括奖励)可得的安置房套内面积为63.396平方米,乙方按规定选择的回建安置房套内面积最终以房产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我的房屋补偿面积按比例可得的面积为63.396平方米。为在判决书中认定我的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为76.14平米?并以此为依据认定我没有权利选择大于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为76.14平米的拆迁安置房。我签约的房屋面积76.14已经远大于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比例。易妙、黄雪、彭博认定房屋实际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为准可以调整,那么上述条款约定的“选定的房屋面积以最终房产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说明房屋的面积也应当也可以调整,为何易妙、黄雪、彭博就认定我所选的房屋面积一定是76.14平米?易妙、黄雪、彭博在判决书中认为“劳强这一诉求,超出其应当获得的房屋补偿面积利益比例”。按《补偿安置协议书》我最初选的房屋面积76.14本来就超出房屋补偿面积比例(63.396平米),何来又认定我的诉求不能超出面积利益比例?
按《征收补充协议》第七条:本着公平原则,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至甲方交房前,如甲方给拆迁户按比例(包括奖励)置换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和临时安置费补助(含奖励性补贴)增加时,乙方享有同等权利 二次选房后,原所有选定76.14平米面积房屋的拆迁户都选择了比76.14平米面积大的户型。那么按照上诉第七条款,我也应当享有同等权利。判决书中想当然的认定“究其实际,其要求市资源局交付实际上A4-2804号房屋面积为90.43平米的房屋,该要求超出协议约定其可获得的面积为76.14平米房屋补偿目的。。。。。”。易妙、黄雪、彭博裁定我没有依据没有权利获得超过协议约定的面积,请问他们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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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71行终52号劳强案
我是原广西南宁市水泥厂职工,姓名劳强。因高铁建设,2012年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房至今未落实,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原因是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换我原先合同里选好位置的拆迁补偿房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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