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菇大棚生产忙 特色产业助振兴】
“翻袋的时候要把菌棒接种口朝上,成“井”字型叠放整齐......”眼下,正是香菇培育时节,记者在长治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菌棚内看到,一根根香菇菌棒堆放整齐,技术员许群庄正在向工人师傅讲解菌棒翻袋要领。
“我们从10月份就开始做菌棒,到现在已经做了50余万菌棒,这两天正抓紧翻袋,菌棒翻袋主要是有利于它的透气性,让菌丝萌发的比较快一点。像我们四个人一天能翻一万余袋菌棒,工资一天能挣150元左右。”正在进行翻袋的工人王大姐告诉记者。
“预计明年4月份就能上架出菇了,像这一根菌棒能产2斤多香菇,这批菌棒下来大概能产100余万斤的香菇,主要销往本地以及洛阳、郑州、西安等国内市场,价格按照菇的大小来说,一般大菇能卖到7-8块,中菇是4-5块,这样算下来,预计能有500余万元的收入。”技术员许群庄告诉记者。
山西长治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苏店镇,是一家以现代农业综合开发为一体、食用菌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克服分散经营的市场状态,在我区食用菌产业中形成规模化经营,现年生产反季节香菇量达50万棒,错季香菇量达200吨,错季平菇量达100吨,产值达2000万元。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明润公司将依靠科技创新,智能式菇房,反季全控栽培食用菌珍稀品种,在安排500名闲散劳动力就业的同时与苏店村委及周边500户农民进行合作发展设施农业,真正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增益、农业增效。”长治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翻袋的时候要把菌棒接种口朝上,成“井”字型叠放整齐......”眼下,正是香菇培育时节,记者在长治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菌棚内看到,一根根香菇菌棒堆放整齐,技术员许群庄正在向工人师傅讲解菌棒翻袋要领。
“我们从10月份就开始做菌棒,到现在已经做了50余万菌棒,这两天正抓紧翻袋,菌棒翻袋主要是有利于它的透气性,让菌丝萌发的比较快一点。像我们四个人一天能翻一万余袋菌棒,工资一天能挣150元左右。”正在进行翻袋的工人王大姐告诉记者。
“预计明年4月份就能上架出菇了,像这一根菌棒能产2斤多香菇,这批菌棒下来大概能产100余万斤的香菇,主要销往本地以及洛阳、郑州、西安等国内市场,价格按照菇的大小来说,一般大菇能卖到7-8块,中菇是4-5块,这样算下来,预计能有500余万元的收入。”技术员许群庄告诉记者。
山西长治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苏店镇,是一家以现代农业综合开发为一体、食用菌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克服分散经营的市场状态,在我区食用菌产业中形成规模化经营,现年生产反季节香菇量达50万棒,错季香菇量达200吨,错季平菇量达100吨,产值达2000万元。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明润公司将依靠科技创新,智能式菇房,反季全控栽培食用菌珍稀品种,在安排500名闲散劳动力就业的同时与苏店村委及周边500户农民进行合作发展设施农业,真正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增益、农业增效。”长治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违法建筑物拆除损失的财税处理】
违法建筑物拆除损失的财税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按照规划审批建造厂房后,在经营过程中,又自行单独建造了一个用于废料堆放的车间,后被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予以拆除。涉及财税处理如下:
一、会计处理
废料车间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拆除,甲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如果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并将处置经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如果甲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将处置经损益计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增值税处理
在建造该废料车间时,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图片见下图所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被拆除的废料车间,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建造期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违法建筑的拆除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一)支出的税前扣除原则是否包含“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取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仅从支出是否与收入相关、支出金额是否合理两方面予以限制,并没有对支出的合法性予以限制。废料车间虽然属于违法建筑物,但它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房屋,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其拆除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与支出的合法性不能混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依据28号公告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原则。废料车间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并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应符合“真实、合法、相关”的要求。
(三)被没收和被拆除的概念不能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因此“被没收财物”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剥夺了对该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与责令拆除不属同一概念。
(四)拆除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应充分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申报上述资产损失时,留存备查的资料中,可不再提供专项报告,而应当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来源:信合源创力—郭琳琳,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违法建筑物拆除损失的财税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按照规划审批建造厂房后,在经营过程中,又自行单独建造了一个用于废料堆放的车间,后被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予以拆除。涉及财税处理如下:
一、会计处理
废料车间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拆除,甲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如果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并将处置经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如果甲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将处置经损益计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增值税处理
在建造该废料车间时,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图片见下图所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被拆除的废料车间,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建造期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违法建筑的拆除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一)支出的税前扣除原则是否包含“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取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仅从支出是否与收入相关、支出金额是否合理两方面予以限制,并没有对支出的合法性予以限制。废料车间虽然属于违法建筑物,但它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房屋,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其拆除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与支出的合法性不能混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依据28号公告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原则。废料车间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并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应符合“真实、合法、相关”的要求。
(三)被没收和被拆除的概念不能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因此“被没收财物”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剥夺了对该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与责令拆除不属同一概念。
(四)拆除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应充分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申报上述资产损失时,留存备查的资料中,可不再提供专项报告,而应当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来源:信合源创力—郭琳琳,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以案普法#【自家墙上安装摄像头,需要邻居同意吗?】为了保护家宅安全,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有人却因安装摄像头,被邻居告上了法庭,维权成了侵权,安装摄像头还需要邻居同意吗?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张某灵、周某红系前后屋邻居,双方居住房屋均为一层平房,张某灵居住房屋的门对着周某红居住房屋的后墙。双方居住房屋之间有一条村道,宽3米,从周某红的屋后墙到张某灵房屋的门口距离为7.34米。2021年11月,周某红在自己房屋后墙两侧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摄像头距离地面2.6米,两个摄像头之间距离为15米。
张某灵主张,周某红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其隐私,请求法院拆除。
周某红辩称,其安装摄像头系对家庭房屋的正常安保行为,从摄像头的角度根本拍摄不到张某灵的家门及院内情况,其没有侵犯到张某灵的隐私。况且,张某灵长年在其家后窗处堆放垃圾,应当立即清除垃圾。
审理情况
莱西法院通过实地勘验现场,认为周某红系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后墙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这两个摄像头并非正对着张某灵居住房屋的门口,摄像头监控区域为双方居住房屋之间的村路,该村路为公共区域,监控范围并未涉及张某灵家中等私密空间,故对张某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为彻底化解矛盾、调和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判后回访,居中组织周某红与张某灵签订倡议书,督促双方能与邻为善、与邻相助、与邻为乐,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环境,洁美家园,共同维护环境洁净卫生。周某红与张某灵从诉讼期间的水火不容转变为签订倡议书后的客气礼让,双方摒弃前嫌,言归于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来源:莱西市人民法院)
法官后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互帮互助、互相理解、和睦共处。作为使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理性平和的处理纠纷,维护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在摄像头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在实现安装目的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平衡中选择最佳的安装方案。
案情回顾
张某灵、周某红系前后屋邻居,双方居住房屋均为一层平房,张某灵居住房屋的门对着周某红居住房屋的后墙。双方居住房屋之间有一条村道,宽3米,从周某红的屋后墙到张某灵房屋的门口距离为7.34米。2021年11月,周某红在自己房屋后墙两侧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摄像头距离地面2.6米,两个摄像头之间距离为15米。
张某灵主张,周某红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其隐私,请求法院拆除。
周某红辩称,其安装摄像头系对家庭房屋的正常安保行为,从摄像头的角度根本拍摄不到张某灵的家门及院内情况,其没有侵犯到张某灵的隐私。况且,张某灵长年在其家后窗处堆放垃圾,应当立即清除垃圾。
审理情况
莱西法院通过实地勘验现场,认为周某红系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后墙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这两个摄像头并非正对着张某灵居住房屋的门口,摄像头监控区域为双方居住房屋之间的村路,该村路为公共区域,监控范围并未涉及张某灵家中等私密空间,故对张某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为彻底化解矛盾、调和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判后回访,居中组织周某红与张某灵签订倡议书,督促双方能与邻为善、与邻相助、与邻为乐,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环境,洁美家园,共同维护环境洁净卫生。周某红与张某灵从诉讼期间的水火不容转变为签订倡议书后的客气礼让,双方摒弃前嫌,言归于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来源:莱西市人民法院)
法官后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互帮互助、互相理解、和睦共处。作为使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理性平和的处理纠纷,维护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在摄像头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在实现安装目的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平衡中选择最佳的安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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