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峻霖[超话]#冷知识:后援会正式确立应援色,7f比5f早,而且春海月明应援色=嘉陵水色+镭射色,应援灯牌颜色用的是 霖后 找厂家单独制作的 市面上没有的 独一无二的“霖色”灯珠(强调一下应援色是春海月明=嘉陵水色+镭射,由于镭射色不好调色,所以应援色 春海月明 决定由嘉陵水色为主色(嘉陵江水是“绿”色),镭射色为辅助,应援灯牌颜色则是“霖色”灯珠”)真家用的是“芽色”灯牌,且他们家应援色水玉暖炽,水玉色是蓝色系,暖炽是珊色系,哪点都不和绿色沾边 时间线来看,是我家先确定灯牌颜色的,哪家撞了显而易见[色]蟑螂小迷妹别沾边#贺峻霖二代唯一all绿# 贺峻霖二代唯一all绿
“我是做好事的!”湖北荆州,一六旬老人骑行自行车时不慎摔伤,在其身后的行人见状遂上前扶起。不料事后,老人却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15万余元,对此,法院判了:扶人无责!
据六旬老人刘某向法院起诉声称,其骑行自行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然被同向而行驾驶电动车的朱某撞倒在地受伤,而后经鉴定,受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后,经过对现场痕迹检验,未发现朱某的电动车与刘某的自行车之间存在接触新鲜痕迹;但也不排除两辆车在事故发生时发生过触碰。
刘某遂以此为由,要求朱某向其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5万余元。
对于朱某而言,其实属无奈,遂辩称,事发当时,自己在刘某的后方驾驶电动车,见前面刘某摔倒,便出于好心上前将其扶起。哪知这一扶不要紧,却被对方拉住索要赔偿,实在是好人难做,得不偿失。
而后,交警到达现场,经过勘探后也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责任人。
因双方就事实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刘某这才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法院。
一、众所周知,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本是中华传统美德,对于不平之事挺身而出,对于危困之事施以援手,原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可近些年来,“扶不扶”、“救不救”却成了困扰人们的一道障碍,在良心与责任之间反复纠结。
就拿扶不扶来说,如果去对摔倒在地的人施以援手,事后讹上了自己索要赔偿怎么办?如果全然放任不管,那么在道德与良知上又备受谴责。
因出手搀扶事后遭到索赔之事时有发生,出于好心施救反而成为被告对簿公堂,也着实令人心寒。
二、那么对于本案中的朱某来说,遇到此事着实闹心,其又是否需要向刘某进行赔偿呢?
1、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朱某对刘某承担责任的前提系存在过错。
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对刘某的受伤结果存在相应的过错,也即在事实上朱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与刘某的自行车发生擦碰,最终致刘某摔伤致残。
院方通过查看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发现,朱某在道路上正常驾驶电动车超越刘某的自行车,前方视野开阔无任何障碍,且其与刘某的自行车亦存在一定的距离。
刘某在骑上自行车时,因没有调整好身体的重心,最终导致整个车体向右倾斜,然后摔倒在地,故其受伤结果完全归咎于其本人,与朱某无关。
本案中,刘某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即“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为由诉称因朱某的电动车擦碰上其自行车摔倒在地,最终致其受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也即刘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朱某身体触碰到了自行车导致其倒地受伤的事实。
但显然,刘某从始至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2、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相应笔录来看,刘某所陈述的事实与视频画面中显示的情况明显不符,而朱某则前后陈述基本一致。故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朱某叙述的相关事实明显可信程度更高。
综上,那么对于最终的结果显而易见,因刘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结果系因朱某所致,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院方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3、根据《民法典》第184条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简而言之,刘某摔倒与朱某无关,朱某出于好心上前对其进行搀扶,即便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致刘某又产生其他伤害,朱某对此仍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款的制定,无疑给了善良的救助者吃下一颗救心丸,老人跌倒“扶不扶”、老人晕倒“救不救”不再是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而是鼓励人们相互救助。
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鼓励大家伸出援手,但不能盲目地给予救助,仅当情势紧急时实施的行为才可以免除责任。此外,在此过程中,必要时也应留存相应的证据,用以保护自身安全,避免事后出现说不清的情况发生。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据六旬老人刘某向法院起诉声称,其骑行自行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时,突然被同向而行驾驶电动车的朱某撞倒在地受伤,而后经鉴定,受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后,经过对现场痕迹检验,未发现朱某的电动车与刘某的自行车之间存在接触新鲜痕迹;但也不排除两辆车在事故发生时发生过触碰。
刘某遂以此为由,要求朱某向其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5万余元。
对于朱某而言,其实属无奈,遂辩称,事发当时,自己在刘某的后方驾驶电动车,见前面刘某摔倒,便出于好心上前将其扶起。哪知这一扶不要紧,却被对方拉住索要赔偿,实在是好人难做,得不偿失。
而后,交警到达现场,经过勘探后也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责任人。
因双方就事实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刘某这才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法院。
一、众所周知,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本是中华传统美德,对于不平之事挺身而出,对于危困之事施以援手,原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可近些年来,“扶不扶”、“救不救”却成了困扰人们的一道障碍,在良心与责任之间反复纠结。
就拿扶不扶来说,如果去对摔倒在地的人施以援手,事后讹上了自己索要赔偿怎么办?如果全然放任不管,那么在道德与良知上又备受谴责。
因出手搀扶事后遭到索赔之事时有发生,出于好心施救反而成为被告对簿公堂,也着实令人心寒。
二、那么对于本案中的朱某来说,遇到此事着实闹心,其又是否需要向刘某进行赔偿呢?
1、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朱某对刘某承担责任的前提系存在过错。
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对刘某的受伤结果存在相应的过错,也即在事实上朱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与刘某的自行车发生擦碰,最终致刘某摔伤致残。
院方通过查看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发现,朱某在道路上正常驾驶电动车超越刘某的自行车,前方视野开阔无任何障碍,且其与刘某的自行车亦存在一定的距离。
刘某在骑上自行车时,因没有调整好身体的重心,最终导致整个车体向右倾斜,然后摔倒在地,故其受伤结果完全归咎于其本人,与朱某无关。
本案中,刘某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即“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为由诉称因朱某的电动车擦碰上其自行车摔倒在地,最终致其受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也即刘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朱某身体触碰到了自行车导致其倒地受伤的事实。
但显然,刘某从始至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2、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相应笔录来看,刘某所陈述的事实与视频画面中显示的情况明显不符,而朱某则前后陈述基本一致。故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朱某叙述的相关事实明显可信程度更高。
综上,那么对于最终的结果显而易见,因刘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结果系因朱某所致,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院方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3、根据《民法典》第184条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简而言之,刘某摔倒与朱某无关,朱某出于好心上前对其进行搀扶,即便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致刘某又产生其他伤害,朱某对此仍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款的制定,无疑给了善良的救助者吃下一颗救心丸,老人跌倒“扶不扶”、老人晕倒“救不救”不再是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而是鼓励人们相互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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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农入职芒果##华晨宇新歌钢琴弹唱##华晨宇和猫一起录制的新歌# 陈立农加盟天娱,对天娱老人华晨宇的资源和发展是否构成威胁?
毕竟两人走的都是流量明星路线,目前也都缺乏自己的代表作,不过陈立农和花花相比较其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更年轻、且外貌、形象和身材都比花花出众...所以天娱把陈立农签下是不是准备力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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