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女子因为小区卫生无人打扫,遂多年拒绝支付物业费,不料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赔偿9000元,法院判决:违约金功过相抵。
(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女士系某公寓11楼的业主,她居住的房子建筑面积为33.76平方米,梁女士作为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为1.2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为432元/年/户。
然而,自从2019年12月起,梁女士已经两年多没有缴纳物业费了,不得已之下,物业公司将梁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梁女士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1945元,电梯运行维护费1728元,违约金6040元,以上合计9713元。
然而,梁女士却认为,自己并不是无缘无故不交电费,法庭上,梁女士向法官道出了自己的委屈。
梁女士说,居住期间,公寓楼卫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楼外小区草木也没有修缮,而且,更重要的是,每到冬天,物业提供的供暖设备不能正常供应,导致屋内冻的根本无法居住。梁女士反问物业公司,这样的服务为什么还能收缴如此多的物业费呢?
1、《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且案涉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该合同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梁女士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而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
所以,梁女士实际享受到了物业的服务,因此,梁女士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不缴纳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 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这起案件中,从法官实地调查,结合梁女士提供的小区服务情况图片可以看出,该小区公寓楼卫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楼外小区草木没有修缮,楼前小广场未修缮完成,物业服务由一个工作人员看护,电梯正常运行,水电通畅,电梯有年检,但供暖不能供应,因冬天住户人很少,锅炉未启用。
由此可以看出,该物业的服务确有不尽人意之处,部分服务情况对比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确有差距。
比如:合同第二章第三条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了规定,绿化小区内主要花木成活率保持90%以上,提供8小时清洁服务,公共区域内保持整洁。
然而,实际情况是,公寓楼入住率很低,楼内环境卫生较差,未见工作人员打扫,小区被规划的草坪绿地区杂草丛生、绿化环境缺乏生机。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部分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
基于此情况,物业公司虽然履行了部分的服务行为,但是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和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3、梁女士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本案中,梁女士虽未及时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欠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因此,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基于公平交易原则、损益互补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审法院认为,梁女士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酌情按照物业费0.5元/平方米/月支付物业费422元,电梯费按照实际432元/年支付电梯费864元,合计1286元。
一审过后,梁女士提出上诉,认为电梯费不应该缴费,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电梯正常运行,故一审法院判决全额支付电梯费并无不当,遂驳回了梁女士的诉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女士系某公寓11楼的业主,她居住的房子建筑面积为33.76平方米,梁女士作为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为1.2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为432元/年/户。
然而,自从2019年12月起,梁女士已经两年多没有缴纳物业费了,不得已之下,物业公司将梁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梁女士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1945元,电梯运行维护费1728元,违约金6040元,以上合计9713元。
然而,梁女士却认为,自己并不是无缘无故不交电费,法庭上,梁女士向法官道出了自己的委屈。
梁女士说,居住期间,公寓楼卫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楼外小区草木也没有修缮,而且,更重要的是,每到冬天,物业提供的供暖设备不能正常供应,导致屋内冻的根本无法居住。梁女士反问物业公司,这样的服务为什么还能收缴如此多的物业费呢?
1、《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且案涉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该合同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梁女士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而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
所以,梁女士实际享受到了物业的服务,因此,梁女士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不缴纳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 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这起案件中,从法官实地调查,结合梁女士提供的小区服务情况图片可以看出,该小区公寓楼卫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楼外小区草木没有修缮,楼前小广场未修缮完成,物业服务由一个工作人员看护,电梯正常运行,水电通畅,电梯有年检,但供暖不能供应,因冬天住户人很少,锅炉未启用。
由此可以看出,该物业的服务确有不尽人意之处,部分服务情况对比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确有差距。
比如:合同第二章第三条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了规定,绿化小区内主要花木成活率保持90%以上,提供8小时清洁服务,公共区域内保持整洁。
然而,实际情况是,公寓楼入住率很低,楼内环境卫生较差,未见工作人员打扫,小区被规划的草坪绿地区杂草丛生、绿化环境缺乏生机。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部分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
基于此情况,物业公司虽然履行了部分的服务行为,但是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和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3、梁女士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本案中,梁女士虽未及时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欠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因此,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基于公平交易原则、损益互补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审法院认为,梁女士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酌情按照物业费0.5元/平方米/月支付物业费422元,电梯费按照实际432元/年支付电梯费864元,合计1286元。
一审过后,梁女士提出上诉,认为电梯费不应该缴费,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电梯正常运行,故一审法院判决全额支付电梯费并无不当,遂驳回了梁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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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影评
我从来没有想过,会有这样吸引我眼球的电影,无论是里面的腔调还是剧情,无论是拍摄着手的的视角,还是人物的塑造,一景一物都带有您长的韵味,值得细细回味。
那些在战火纷飞的年代里,虽然山河破碎,满目疮痍,可依然有许多英雄在守护家国,他们有些人的事迹,我们得以知晓,但大部分的人,都默默无名。
但是啊,岂曰无声,音史为证,山河为名。他们的名字无人知晓,他们的功绩,历史永存。
程耳导演真的很会用同一事物来表现事态的变化从而将故率串联,小羊,狗,在里面都添了很多韵调,场景的切换中,也因为有此的衔接,显得格外和谐,和谐的色调,和谐的衔接,使这部电影看起来格外的舒服,流畅。
你心中的国民党在民国十几年年就死了,你现在看到的只不过是尸体腐烂的过程。这是何先生在剧里重复说的一句话。我印象很深刻。
民国十几年,当时国共合作达到了巅峰,人民看到了希望,可是后来的发展就是一片颓唐,所以何先生才会不断重复这句话,也许他也曾相信过国民党,可是终究随着民国12年的过去而过去。
在烽火连天面前,儿女情长显得那么渺小,有国才有家。那些为之奋斗的人们,才有了我们如今美好的生活。
脱离历史,站在现在的角度去回看历史,显得太过空泛。因为你无法想象出在那个年代人们究竟是以怎样的心情。怎样的状态,去迎接这个破碎的山河。
如果可以,去买一张电影票吧,在电影院里去看,去看看那些先辈们为之付出生命的山河,去看看中国人压不弯的脊梁,去看看那些无名者是如何守护热爱的国土,不问来路,不问归途,此为无名
无名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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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啊,岂曰无声,音史为证,山河为名。他们的名字无人知晓,他们的功绩,历史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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