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一男子获得40万元拆迁款后,妻子却将其中20万转给弟弟用于结婚。男子得知后气愤不已,遂要求妻子将钱拿回来。妻子、妻弟拒绝后,男子直接将妻弟告上法庭,要求其将20万元全部还回来。但妻弟却以是姐姐的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郑先生与妻子颜女士恋爱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后郑先生从事送餐工作,妻子则在家里负责带孩子。
老家房子拆迁后,郑先生获得了约40万元拆迁款。拿到这笔钱后,郑先生想着在镇上买一套房子,就再也不用租房居住,同时也减少了每月的租房支出。
可妻子颜女士却明知道丈夫郑先生有这个想法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中20万元转给弟弟颜先生用于结婚。郑先生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但碍于情面,郑先生没有直接向颜先生索要,遂要妻子自己去将钱要回来。
可妻子却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有一半是属于她的,因此其认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并不过分,明确表示拒绝。郑先生多次向小舅子颜先生索要未果后,决定告上法庭,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1、从情理上讲,郑先生一家人自己都要租房住,且妻子也没有收入,郑先生肯定要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才去考虑帮助小舅子。
可妻子却为了支持弟弟结婚,而完全不顾丈夫的反对,强行将家里的一半存款转给弟弟,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郑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支持么?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我们不能仅限于夫妻工资、经营收入。即同时还包括拆迁款。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虽然颜女士没有工作,但其在家负责照顾孩子及负责郑先生的起居生活,也是对家庭的一种付出。因此从法律上讲,郑先生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颜女士也是有份的。
其次,颜女士转给弟弟20万元,属于赠与关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而言,颜女士自愿无偿将20万元转给弟弟,弟弟表示接受,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再次,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于夫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价是,一定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即哪一方都不能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合同关系的成立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颜女士在丈夫郑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弟弟,已经侵害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即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颜女士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其赠与行为,郑先生有权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郑先生的主张,故判定颜女士的弟弟有返还义务。即妻弟颜先生需将20万还给郑先生夫妻俩。
有网友表示,结婚确实是人生大事,但应当要靠自己的努力来完成。也有网友表示,颜女士是典型的“扶弟魔”。
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郑先生与妻子颜女士恋爱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后郑先生从事送餐工作,妻子则在家里负责带孩子。
老家房子拆迁后,郑先生获得了约40万元拆迁款。拿到这笔钱后,郑先生想着在镇上买一套房子,就再也不用租房居住,同时也减少了每月的租房支出。
可妻子颜女士却明知道丈夫郑先生有这个想法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中20万元转给弟弟颜先生用于结婚。郑先生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但碍于情面,郑先生没有直接向颜先生索要,遂要妻子自己去将钱要回来。
可妻子却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有一半是属于她的,因此其认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并不过分,明确表示拒绝。郑先生多次向小舅子颜先生索要未果后,决定告上法庭,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1、从情理上讲,郑先生一家人自己都要租房住,且妻子也没有收入,郑先生肯定要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才去考虑帮助小舅子。
可妻子却为了支持弟弟结婚,而完全不顾丈夫的反对,强行将家里的一半存款转给弟弟,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郑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支持么?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我们不能仅限于夫妻工资、经营收入。即同时还包括拆迁款。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虽然颜女士没有工作,但其在家负责照顾孩子及负责郑先生的起居生活,也是对家庭的一种付出。因此从法律上讲,郑先生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颜女士也是有份的。
其次,颜女士转给弟弟20万元,属于赠与关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而言,颜女士自愿无偿将20万元转给弟弟,弟弟表示接受,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再次,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于夫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价是,一定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即哪一方都不能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合同关系的成立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颜女士在丈夫郑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弟弟,已经侵害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即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颜女士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其赠与行为,郑先生有权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郑先生的主张,故判定颜女士的弟弟有返还义务。即妻弟颜先生需将20万还给郑先生夫妻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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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昂更新:选手们的春节留言版
#morgan朴基泰[超话]#:粉丝们,多和喜爱的人共同享受相处的时间吧
#karis[超话]# :春节期间好好享受佳肴,感谢大家为我们的应援
hena:粉丝们要好好吃饭哦!
#umti[超话]# :感谢大家春节期间也依旧为我们加油着!和布里昂一起快乐向前吧!fighting!
Raptor& Effort两人之后将会以健康的模样回归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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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一农村女子种了很多水田,过年前,有商贩开货车到村里收粮食,女子问了下价格,觉得还算公道,便将9亩地的水稻卖给了对方。可谁曾想到,这几个商贩对电子秤动了手脚,1.5万斤的粮食,称出来只有9000斤!
刘女士是一个农村人,很舍得下力气,去年她种了十来亩田,辛苦了一年,结果还算不错,收获了上万斤粮食。事发前,有商贩到村里收粮食,刘女士觉得价格太低,没有卖,后来又有三名男子开货车来到村里,他们也是收粮食的商贩,但他们出价比其他人高一些。
上万斤粮食,刘女士一家人是吃不完的,她原本就准备卖一部分,当作过年钱,所以三名男子来到村里后,刘女士去问了他们收购的价格,得知他们的收购价为1.35元一斤后,刘女士决定把9亩田的水稻卖给对方。
紧接着,三名男子用电子秤,逐一称量了刘女士家的粮食,然后把钱付给刘女士,将粮食拉走,对方称重的总量为9416斤,一共向刘女士支付了12710元。
但很快,刘女士就察觉到不对劲,一亩地产1000斤稻谷,这数量不对啊,自家稻谷长势这么好,怎么比邻居家少了呢?刘女士怀疑,她被3名男子骗了!
刘女士报警后,民警通过走访、调取监控等方式,将3名男子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是丧心病狂,刘女士辛辛苦苦一年,好不容易盼到丰收,就想用粮食换点钱,以补贴家用,这些人的良心是被狗吃了吗?怎么下得去手!
1.5万斤稻谷,称出来只有9000多斤,直接打了6折,太黑心了,必须要严惩,并责令其退赔刘女士损失!
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很难区分,两者经常会混淆在一起。
相比而言,民事欺诈是以营利为目的,赚取利润、促成交易等。而刑事诈骗,是指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财物。
易而言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主要是程度不一样,前者性质轻一些,夸大效果,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者性质更严重,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笔者认为,3名男子对电子秤动手脚,用遥控的方式,控制电子秤的减重数值,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定性为刑事诈骗,而不是民事欺诈。
3、3名男子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名男子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进行了相互配合,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也就是说,3名男子属于共犯关系,他们要一起对诈骗刘女士粮食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分开计算诈骗粮食的数量。
其次,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追诉。
根据湖北省规定,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5000元,也就是说,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的,便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3名男子诈骗了刘女士6000余斤粮食,涉案金额高达8000元,已经超过5000元的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3名男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最后,这件事提醒我们,面对高于市场价格的买卖,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以免被某些有心人欺诈!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刘女士是一个农村人,很舍得下力气,去年她种了十来亩田,辛苦了一年,结果还算不错,收获了上万斤粮食。事发前,有商贩到村里收粮食,刘女士觉得价格太低,没有卖,后来又有三名男子开货车来到村里,他们也是收粮食的商贩,但他们出价比其他人高一些。
上万斤粮食,刘女士一家人是吃不完的,她原本就准备卖一部分,当作过年钱,所以三名男子来到村里后,刘女士去问了他们收购的价格,得知他们的收购价为1.35元一斤后,刘女士决定把9亩田的水稻卖给对方。
紧接着,三名男子用电子秤,逐一称量了刘女士家的粮食,然后把钱付给刘女士,将粮食拉走,对方称重的总量为9416斤,一共向刘女士支付了12710元。
但很快,刘女士就察觉到不对劲,一亩地产1000斤稻谷,这数量不对啊,自家稻谷长势这么好,怎么比邻居家少了呢?刘女士怀疑,她被3名男子骗了!
刘女士报警后,民警通过走访、调取监控等方式,将3名男子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是丧心病狂,刘女士辛辛苦苦一年,好不容易盼到丰收,就想用粮食换点钱,以补贴家用,这些人的良心是被狗吃了吗?怎么下得去手!
1.5万斤稻谷,称出来只有9000多斤,直接打了6折,太黑心了,必须要严惩,并责令其退赔刘女士损失!
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很难区分,两者经常会混淆在一起。
相比而言,民事欺诈是以营利为目的,赚取利润、促成交易等。而刑事诈骗,是指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财物。
易而言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主要是程度不一样,前者性质轻一些,夸大效果,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者性质更严重,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笔者认为,3名男子对电子秤动手脚,用遥控的方式,控制电子秤的减重数值,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定性为刑事诈骗,而不是民事欺诈。
3、3名男子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名男子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进行了相互配合,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也就是说,3名男子属于共犯关系,他们要一起对诈骗刘女士粮食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分开计算诈骗粮食的数量。
其次,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追诉。
根据湖北省规定,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5000元,也就是说,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的,便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3名男子诈骗了刘女士6000余斤粮食,涉案金额高达8000元,已经超过5000元的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3名男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最后,这件事提醒我们,面对高于市场价格的买卖,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以免被某些有心人欺诈!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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