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新疆,一女子走进了一家黄金饰品回收店,把戴在手腕上的金手镯取了下来询问老板收不收,老板看了看之后表示可以收,双方谈好了价格之后,老板就把手镯放在了电子称上,可是称重之后老板觉得有猫腻。
不久前,刘女士手头紧张,打算把戴了几年的金手镯卖掉,于是便走进了一家黄金回收店,摘下金手镯后,拿给老板询问对方收不收,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双方随即谈好了价格。
于是老板就把黄金首饰拿了过来准备称重,结果却和平时一样粗细的有差距,老板拿起来又仔细看了看,也没发现问题,但是老板提出要剪开后看看里面是不是黄金,如果是的话就回收。
得到刘女士同意后,老板剪开了手镯,结果却发现手镯中间都是白色物质,随即将这些白色物质全部倒了出来,一边倒一边看,猜测这可能是石头,刘女士也傻了眼表示自己根本不知情。
到底是刘女士自己所为还是刘女士买的时候,被不良商家坑骗,其实只有刘女士自己最清楚,也还好老板经验丰富,并没有轻信金手镯外表,而是剪开看了看,不然的话,自己也遭受了莫名的损失。
不过,如果刘女士从黄金首饰店购买了这款黄金手镯,而且还是以称重的价格买到手的,那么至少可以认定,商家是以次充好,以假称真的行为,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刘女士可以要求黄金店铺承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损失。
不过,商家的行为不仅仅是消费欺诈,甚至完全有可能是一种诈骗行为。即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诱使消费者将藏在黄金首饰内部的石头按照黄金的价格买到手,那么如果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对此完全可以按照诈骗罪立案 追究。
对刘女士而言,自己在出售这个首饰的时候,如果本身并不知情手镯的内部是非黄金,那么刘女士主观上就没有任何过错,据此就不能推定刘女士是一种欺诈或者是诈骗行为。
除非刘女士本身知情,甚至可以说是自己找人制作的手镯,冒称黄金销售给回收店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的行为就是一种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由于回收店老板在回收时,剪开了手镯,看到了手镯内部情况,所以最终避免了上当,那么对刘女士而言,就属于诈骗未遂,对于未遂行为,也应当予以处罚。
只不过如果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未遂是从轻处罚的。
当然到底是刘女士购买时就这样,还是说是刘女士故意这样制作后卖给回收店的,其实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不过即便刘女士不知情,回收店又没有细致查看,那么最终的损失,还是要由黄金店铺承担,而非回收店或者刘女士承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不久前,刘女士手头紧张,打算把戴了几年的金手镯卖掉,于是便走进了一家黄金回收店,摘下金手镯后,拿给老板询问对方收不收,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双方随即谈好了价格。
于是老板就把黄金首饰拿了过来准备称重,结果却和平时一样粗细的有差距,老板拿起来又仔细看了看,也没发现问题,但是老板提出要剪开后看看里面是不是黄金,如果是的话就回收。
得到刘女士同意后,老板剪开了手镯,结果却发现手镯中间都是白色物质,随即将这些白色物质全部倒了出来,一边倒一边看,猜测这可能是石头,刘女士也傻了眼表示自己根本不知情。
到底是刘女士自己所为还是刘女士买的时候,被不良商家坑骗,其实只有刘女士自己最清楚,也还好老板经验丰富,并没有轻信金手镯外表,而是剪开看了看,不然的话,自己也遭受了莫名的损失。
不过,如果刘女士从黄金首饰店购买了这款黄金手镯,而且还是以称重的价格买到手的,那么至少可以认定,商家是以次充好,以假称真的行为,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刘女士可以要求黄金店铺承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损失。
不过,商家的行为不仅仅是消费欺诈,甚至完全有可能是一种诈骗行为。即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诱使消费者将藏在黄金首饰内部的石头按照黄金的价格买到手,那么如果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对此完全可以按照诈骗罪立案 追究。
对刘女士而言,自己在出售这个首饰的时候,如果本身并不知情手镯的内部是非黄金,那么刘女士主观上就没有任何过错,据此就不能推定刘女士是一种欺诈或者是诈骗行为。
除非刘女士本身知情,甚至可以说是自己找人制作的手镯,冒称黄金销售给回收店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的行为就是一种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由于回收店老板在回收时,剪开了手镯,看到了手镯内部情况,所以最终避免了上当,那么对刘女士而言,就属于诈骗未遂,对于未遂行为,也应当予以处罚。
只不过如果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未遂是从轻处罚的。
当然到底是刘女士购买时就这样,还是说是刘女士故意这样制作后卖给回收店的,其实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不过即便刘女士不知情,回收店又没有细致查看,那么最终的损失,还是要由黄金店铺承担,而非回收店或者刘女士承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阳光信用[超话]##每日一善# #阳光信用#
“日行一善”,就是每日做一件善事。所为善事,并不是要在形式上表现得是大善事,关键在于发心。融入生活,细观生活,在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可以行善事。
朋友心情不好,你以柔软语去安慰开导,这就是行善。碰到老人上桥过路不方便,搀扶一下,这就是大善。遇到乞人忍饥受冻,伸出援助之手,功德甚大。有人说有条件的话偶尔做一次大善就可以了——做大善固然好,而“日行一善”的更大好处是每天行善的过程中都会发一次善心,这就是阴德,是佛陀所说的福德资粮。因此,“日行一善”是培养我们时时发善心,时时积累福德!
“日行一善”,就是每日做一件善事。所为善事,并不是要在形式上表现得是大善事,关键在于发心。融入生活,细观生活,在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可以行善事。
朋友心情不好,你以柔软语去安慰开导,这就是行善。碰到老人上桥过路不方便,搀扶一下,这就是大善。遇到乞人忍饥受冻,伸出援助之手,功德甚大。有人说有条件的话偶尔做一次大善就可以了——做大善固然好,而“日行一善”的更大好处是每天行善的过程中都会发一次善心,这就是阴德,是佛陀所说的福德资粮。因此,“日行一善”是培养我们时时发善心,时时积累福德!
#名人墓##墓葬# 066吴王阖闾墓
据《越绝书》载:吴王阖 闾葬山下,葬经三日,金精上扬,化为白虎蹲踞其上,故名。阖闾墓在虎丘山下,池广六十步,水深一丈五尺。”
阖闾墓历经二千余年,从各类记载来看,该墓仍保持完好。无论是勾践 灭了吴国,曾掘墓以泄心头之怨愤,还是秦始皇、孙权动用民工掘地三尺, 以求那几千把传世名剑,均无功而返,仅留下离奇的神话故事。
1955年修葺虎丘园林时,曾将剑池水抽干,发现池东岩壁上有明代长州县令 等官人及唐寅、王鏊石刻二方,说明明正德六年(1511年)冬,剑池干涸,见 吴王墓门,后用土掩之一事。经发掘,剑池北端最狭处发现一个“人”字形 穴,高约3米,可容单人出入,洞底横叠三块石板,最上面一块已经脱位, 斜倚在下面的石板上,为人工所为。此处与春秋战国洞室墓形制相象,有人估计这里就是墓门。[2]
1978年10月,池水抽干后有人用手摸出洞穴北端底部 石板的厚度约16—18公分。为保护虎丘塔基,两次都没有移动石板、进行试掘。阖闾墓是否在里面,这一千古之谜尚未揭开。 https://t.cn/8k6G1Zv
据《越绝书》载:吴王阖 闾葬山下,葬经三日,金精上扬,化为白虎蹲踞其上,故名。阖闾墓在虎丘山下,池广六十步,水深一丈五尺。”
阖闾墓历经二千余年,从各类记载来看,该墓仍保持完好。无论是勾践 灭了吴国,曾掘墓以泄心头之怨愤,还是秦始皇、孙权动用民工掘地三尺, 以求那几千把传世名剑,均无功而返,仅留下离奇的神话故事。
1955年修葺虎丘园林时,曾将剑池水抽干,发现池东岩壁上有明代长州县令 等官人及唐寅、王鏊石刻二方,说明明正德六年(1511年)冬,剑池干涸,见 吴王墓门,后用土掩之一事。经发掘,剑池北端最狭处发现一个“人”字形 穴,高约3米,可容单人出入,洞底横叠三块石板,最上面一块已经脱位, 斜倚在下面的石板上,为人工所为。此处与春秋战国洞室墓形制相象,有人估计这里就是墓门。[2]
1978年10月,池水抽干后有人用手摸出洞穴北端底部 石板的厚度约16—18公分。为保护虎丘塔基,两次都没有移动石板、进行试掘。阖闾墓是否在里面,这一千古之谜尚未揭开。 https://t.cn/8k6G1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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