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个食品共享检验室挂牌运行】近日,我区首个共享检验室——“北碚天润园区共享检验室”通过审查验收,正式挂牌运行,可助力小微企业提升对产品质量的把控能力,助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该共享检验室位于蔡家智慧新城天润园区内,由9家企业联合申请,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牵头建设。共享检验室严格按照标准化布局、规范化检验流程进行建设,配备了自动电位滴定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多项检验设备,可以对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等11个项目开展出厂检验,并实现了电子化数据管理。
去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企业自主共建、政府服务指导、协商规范运行、科技创新支持、食品安全保证”的原则,积极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诉求,并邀请市级专家指导建设,最终顺利促成了“北碚天润园区共享检验室”项目的落地运行,随着该共享检验室的投用,不仅能更好地整合小微企业检验资源、提高检验能力,还能进一步提升企业新品研发能力、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该共享检验室位于蔡家智慧新城天润园区内,由9家企业联合申请,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牵头建设。共享检验室严格按照标准化布局、规范化检验流程进行建设,配备了自动电位滴定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多项检验设备,可以对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等11个项目开展出厂检验,并实现了电子化数据管理。
去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企业自主共建、政府服务指导、协商规范运行、科技创新支持、食品安全保证”的原则,积极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诉求,并邀请市级专家指导建设,最终顺利促成了“北碚天润园区共享检验室”项目的落地运行,随着该共享检验室的投用,不仅能更好地整合小微企业检验资源、提高检验能力,还能进一步提升企业新品研发能力、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员工拒绝调岗千里被辞退##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可拒绝#】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远距离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6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经营所在地,包括业务可能涉及的地点及范围。其后,沈某一直在重庆项目部从事采购工作。
2022年7月28日,公司对沈某作出了调岗决定,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并要求沈某2022年8月1日报到。沈某于2022年7月29日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继续在重庆项目部正常工作。2022年8月3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对其予以辞退。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和员工居住地皆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单方面将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至上千公里之外的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该调岗行为明显会对员工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却未与员工就调岗及薪酬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其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员工沈某收到调岗通知后,因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及时表达了拒绝调岗的意见,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正常工作,不应认定构成旷工。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3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内容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刘一菡 刘亚堃 )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6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经营所在地,包括业务可能涉及的地点及范围。其后,沈某一直在重庆项目部从事采购工作。
2022年7月28日,公司对沈某作出了调岗决定,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并要求沈某2022年8月1日报到。沈某于2022年7月29日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继续在重庆项目部正常工作。2022年8月3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对其予以辞退。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和员工居住地皆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单方面将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至上千公里之外的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该调岗行为明显会对员工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却未与员工就调岗及薪酬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其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员工沈某收到调岗通知后,因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及时表达了拒绝调岗的意见,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正常工作,不应认定构成旷工。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3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内容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刘一菡 刘亚堃 )
#皖法播报# 【#员工拒绝调岗千里被辞退##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可拒绝#】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远距离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6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经营所在地,包括业务可能涉及的地点及范围。其后,沈某一直在重庆项目部从事采购工作。
2022年7月28日,公司对沈某作出了调岗决定,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并要求沈某2022年8月1日报到。沈某于2022年7月29日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继续在重庆项目部正常工作。2022年8月3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对其予以辞退。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和员工居住地皆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单方面将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至上千公里之外的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该调岗行为明显会对员工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却未与员工就调岗及薪酬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其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员工沈某收到调岗通知后,因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及时表达了拒绝调岗的意见,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正常工作,不应认定构成旷工。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3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内容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刘一菡 刘亚堃 )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6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经营所在地,包括业务可能涉及的地点及范围。其后,沈某一直在重庆项目部从事采购工作。
2022年7月28日,公司对沈某作出了调岗决定,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并要求沈某2022年8月1日报到。沈某于2022年7月29日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继续在重庆项目部正常工作。2022年8月3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对其予以辞退。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和员工居住地皆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单方面将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至上千公里之外的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该调岗行为明显会对员工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却未与员工就调岗及薪酬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其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员工沈某收到调岗通知后,因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及时表达了拒绝调岗的意见,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正常工作,不应认定构成旷工。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3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内容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刘一菡 刘亚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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