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森林火灾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赤峰市森林火灾案件线索
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管控林区野外用火,依法查处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更好地保护赤峰市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在防火区和防火期内。实行森林火灾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市森林公安局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奖励,是指市森林公安对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事项及标准
(一)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举报发现有烧荒、烧地堰、上坟烧纸、不按规定燃烧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等现象。能提供确切证据(视频、图像等)指证违法犯罪人员的,每次给予200元奖励。
(二)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举报发现有重大火情隐患的,经相关部门认证,确实属于可能造成重大火情隐患,每次给予200至500元奖励。
(三)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举报发现一般火情,并提供可确切指证纵火人员证据的,每次给予500元奖励。举报发现重大以上火灾,并能提供可确切指证嫌疑人证据的,每次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奖励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励,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实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只对举报在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提出申请由受理举报的办案部门根据规定填写《火灾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审核 办案部门根据本制度标准计算出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 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呈报主要领导审批,审定批准的,到办公室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办案经费范围。
第八条 奖励资金发放和使用原则
(一)激励原则
(二)公开监督原则
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5日实行。
举报电话:0476-8833911
赤峰市森林公安局
来源:赤峰森林公安
赤峰市森林火灾案件线索
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管控林区野外用火,依法查处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更好地保护赤峰市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在防火区和防火期内。实行森林火灾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市森林公安局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奖励,是指市森林公安对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事项及标准
(一)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举报发现有烧荒、烧地堰、上坟烧纸、不按规定燃烧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等现象。能提供确切证据(视频、图像等)指证违法犯罪人员的,每次给予200元奖励。
(二)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举报发现有重大火情隐患的,经相关部门认证,确实属于可能造成重大火情隐患,每次给予200至500元奖励。
(三)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举报发现一般火情,并提供可确切指证纵火人员证据的,每次给予500元奖励。举报发现重大以上火灾,并能提供可确切指证嫌疑人证据的,每次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奖励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励,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实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只对举报在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提出申请由受理举报的办案部门根据规定填写《火灾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审核 办案部门根据本制度标准计算出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 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呈报主要领导审批,审定批准的,到办公室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办案经费范围。
第八条 奖励资金发放和使用原则
(一)激励原则
(二)公开监督原则
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5日实行。
举报电话:0476-8833911
赤峰市森林公安局
来源:赤峰森林公安
执勤执法典型案例 # 群众举报车辆违法超员,交警迅速查处 #
11月11日12时许,交警五大队接群众举报,唐山机场路段有一辆号牌为冀B6***H的白色轻型箱式货车疑似存在超员行为。接报后,民警立即对沿线进行巡逻布控拦截该车辆。12时44分许,执勤人员在机场路环岛处拦截到此货车。
经检查发现这辆核载3人的小货车,驾驶室内实载了4人,超载1人,且乘坐人均未系安全带,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随后,执勤人员将该车及超出人员带回大队进行信息核查。经核实,驾驶人何某某,男,42岁,与其余三人均为某某家居送货人员。
最终,民警对驾驶人何某某和乘坐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告知违法超员和不系安全带的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何某某实施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警提醒:超员乘客无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容易直接飞出,后果不堪设想。请勿超员,请自觉拒绝乘坐超员车。
11月11日12时许,交警五大队接群众举报,唐山机场路段有一辆号牌为冀B6***H的白色轻型箱式货车疑似存在超员行为。接报后,民警立即对沿线进行巡逻布控拦截该车辆。12时44分许,执勤人员在机场路环岛处拦截到此货车。
经检查发现这辆核载3人的小货车,驾驶室内实载了4人,超载1人,且乘坐人均未系安全带,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随后,执勤人员将该车及超出人员带回大队进行信息核查。经核实,驾驶人何某某,男,42岁,与其余三人均为某某家居送货人员。
最终,民警对驾驶人何某某和乘坐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告知违法超员和不系安全带的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何某某实施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警提醒:超员乘客无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容易直接飞出,后果不堪设想。请勿超员,请自觉拒绝乘坐超员车。
【长春市教育局出手了!专项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公布!】
11月12日,长春市教育局针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为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净化生态教育环境,召开了《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议案》办理工作推进会暨专项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工作部署会,会上发布了《长春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处理办法》中对学校和老师违反此办法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指出了具体范围。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哪些行为算是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结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的。
教师哪些行为算是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1、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
《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学校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界定;
(二)在职教师违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界定;
(三)有偿范围
教职工收受学生、家长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有偿”范围。
(四)处理办法
对于行为学校的处理办法:
1.—票否决:对于存在组织有偿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对学校违规行为的组织者,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
2.处分的内容:对学校违规行为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
3.追责制度:对于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
对于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在职教师的处理办法:
1.一票否决制度:对于存在第四条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等处理。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
2.行政处分的内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3.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屡教不改,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组织自己任教学生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4.其他:明确撤销或暂缓注册教师资格、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参与违规补课的处理等。
(五)问责制度
明确对存在六种情形的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公采取约谈、诚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明确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撒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处分等程序和权限。
2、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结构和其他从事学生课外培训的人员介绍生源信息,提供学生相关信息;
4、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向学生推荐校外培训结构和其他课外培训的相关信息;
6、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家教。
11月12日,长春市教育局针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为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净化生态教育环境,召开了《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议案》办理工作推进会暨专项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工作部署会,会上发布了《长春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处理办法》中对学校和老师违反此办法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指出了具体范围。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哪些行为算是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结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的。
教师哪些行为算是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1、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
《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学校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界定;
(二)在职教师违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界定;
(三)有偿范围
教职工收受学生、家长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有偿”范围。
(四)处理办法
对于行为学校的处理办法:
1.—票否决:对于存在组织有偿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对学校违规行为的组织者,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
2.处分的内容:对学校违规行为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
3.追责制度:对于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
对于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在职教师的处理办法:
1.一票否决制度:对于存在第四条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等处理。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
2.行政处分的内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3.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屡教不改,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组织自己任教学生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4.其他:明确撤销或暂缓注册教师资格、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参与违规补课的处理等。
(五)问责制度
明确对存在六种情形的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公采取约谈、诚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明确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撒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处分等程序和权限。
2、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结构和其他从事学生课外培训的人员介绍生源信息,提供学生相关信息;
4、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向学生推荐校外培训结构和其他课外培训的相关信息;
6、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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