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酒驾司机遭交警追缉撞树死亡#,交警提出尸检鉴定被家属拒绝】“酒驾司机遭交警追缉后撞树重伤死亡,交警径直驶离被判违法”一事有了新进展。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死者家属姜女士处获悉,5月30日,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知需对任某进行尸检,以厘清“(交警)支队没有及时履行救助行为与任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情况。”
“我们明确表示拒绝。”姜女士称,家属认为交警支队应对任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没必要尸检。
任某父母在《告知函》上答复,死者头上右侧有十公分的大口子,脚右侧也有四到五公分的口子,“在公路上躺了20多分钟血都淌干了,什么人还有命活,所以没有必要再做尸检。”
红星新闻就此致电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案外律师、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分析认为,家属可以拒绝尸检。“根据此前法院判决,法院已判定交警支队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违法,并且判令其作出赔偿处理决定,那么交警队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交警方面现在提出尸检,或许是试图证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即已当场死亡,执勤交警没有救助的必要,也就不存在履行救助的义务;或者是任某死亡还存在其他原因,执勤交警未及时救助并非唯一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林小明称。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7月22日21时许,任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驾车回家,在离家约600米的路口遇上交警查酒驾。在酒精测试仪明确提示“对不起,检测到酒精”的情况下,任某突然加油离开现场,现场执勤交警随即展开追缉。
控视频显示,当晚21时18分许,任某行至茄子河区万龙道口路段时,车辆与道路北侧树木发生碰撞,任某由于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而追缉的警车直接呼啸而过并未停留。
21时21分,附近热心群众报警,并对现场作保护。21时30分许,交警再次出现;21时33分,12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并将任某送医抢救。
姜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晚22时许,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任某在医院抢救的消息。赶到后不久,23时02分,医院宣告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由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发生时,任某行驶速度在152km/h~156km/h范围之间,追逐的警车行驶速度在128km/h~132km/h之间。
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晚交警追逐任某长达4.6公里以上,且事发路段限速80km/h。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结果显示,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3mg/100ml。
家属认为,交警追缉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且执法过程中全程未配有执法记录仪,没有尽到审慎执法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履行救助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家属认为,七台河交警支队应对任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告上法庭。2023年4月12日,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就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桃山区法院认为,在明确任某属于酒后驾车且冲岗逃离的情况下,七台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追缉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而两名辅警在交通警察指挥下进行驾车追缉,在目睹任某驾车驶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第一时间救助受伤人员,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桃山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于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死者家属姜女士处获悉,5月30日,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知需对任某进行尸检,以厘清“(交警)支队没有及时履行救助行为与任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情况。”
“我们明确表示拒绝。”姜女士称,家属认为交警支队应对任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没必要尸检。
任某父母在《告知函》上答复,死者头上右侧有十公分的大口子,脚右侧也有四到五公分的口子,“在公路上躺了20多分钟血都淌干了,什么人还有命活,所以没有必要再做尸检。”
红星新闻就此致电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案外律师、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分析认为,家属可以拒绝尸检。“根据此前法院判决,法院已判定交警支队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违法,并且判令其作出赔偿处理决定,那么交警队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交警方面现在提出尸检,或许是试图证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即已当场死亡,执勤交警没有救助的必要,也就不存在履行救助的义务;或者是任某死亡还存在其他原因,执勤交警未及时救助并非唯一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林小明称。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7月22日21时许,任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驾车回家,在离家约600米的路口遇上交警查酒驾。在酒精测试仪明确提示“对不起,检测到酒精”的情况下,任某突然加油离开现场,现场执勤交警随即展开追缉。
控视频显示,当晚21时18分许,任某行至茄子河区万龙道口路段时,车辆与道路北侧树木发生碰撞,任某由于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而追缉的警车直接呼啸而过并未停留。
21时21分,附近热心群众报警,并对现场作保护。21时30分许,交警再次出现;21时33分,12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并将任某送医抢救。
姜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晚22时许,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任某在医院抢救的消息。赶到后不久,23时02分,医院宣告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由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发生时,任某行驶速度在152km/h~156km/h范围之间,追逐的警车行驶速度在128km/h~132km/h之间。
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晚交警追逐任某长达4.6公里以上,且事发路段限速80km/h。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结果显示,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3mg/100ml。
家属认为,交警追缉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且执法过程中全程未配有执法记录仪,没有尽到审慎执法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履行救助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家属认为,七台河交警支队应对任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告上法庭。2023年4月12日,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就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桃山区法院认为,在明确任某属于酒后驾车且冲岗逃离的情况下,七台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追缉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而两名辅警在交通警察指挥下进行驾车追缉,在目睹任某驾车驶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第一时间救助受伤人员,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桃山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于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黑龙江一#酒驾司机遭交警追缉撞树死亡#,交警提出尸检鉴定被家属拒绝】“酒驾司机遭交警追缉后撞树重伤死亡,交警径直驶离被判违法”一事有了新进展。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死者家属姜女士处获悉,5月30日,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知需对任某进行尸检,以厘清“(交警)支队没有及时履行救助行为与任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情况。”
“我们明确表示拒绝。”姜女士称,家属认为交警支队应对任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没必要尸检。
任某父母在《告知函》上答复,死者头上右侧有十公分的大口子,脚右侧也有四到五公分的口子,“在公路上躺了20多分钟血都淌干了,什么人还有命活,所以没有必要再做尸检。”
红星新闻就此致电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案外律师、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分析认为,家属可以拒绝尸检。“根据此前法院判决,法院已判定交警支队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违法,并且判令其作出赔偿处理决定,那么交警队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交警方面现在提出尸检,或许是试图证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即已当场死亡,执勤交警没有救助的必要,也就不存在履行救助的义务;或者是任某死亡还存在其他原因,执勤交警未及时救助并非唯一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林小明称。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7月22日21时许,任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驾车回家,在离家约600米的路口遇上交警查酒驾。在酒精测试仪明确提示“对不起,检测到酒精”的情况下,任某突然加油离开现场,现场执勤交警随即展开追缉。
控视频显示,当晚21时18分许,任某行至茄子河区万龙道口路段时,车辆与道路北侧树木发生碰撞,任某由于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而追缉的警车直接呼啸而过并未停留。
21时21分,附近热心群众报警,并对现场作保护。21时30分许,交警再次出现;21时33分,12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并将任某送医抢救。
姜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晚22时许,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任某在医院抢救的消息。赶到后不久,23时02分,医院宣告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由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发生时,任某行驶速度在152km/h~156km/h范围之间,追逐的警车行驶速度在128km/h~132km/h之间。
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晚交警追逐任某长达4.6公里以上,且事发路段限速80km/h。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结果显示,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3mg/100ml。
家属认为,交警追缉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且执法过程中全程未配有执法记录仪,没有尽到审慎执法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履行救助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家属认为,七台河交警支队应对任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告上法庭。2023年4月12日,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就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桃山区法院认为,在明确任某属于酒后驾车且冲岗逃离的情况下,七台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追缉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而两名辅警在交通警察指挥下进行驾车追缉,在目睹任某驾车驶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第一时间救助受伤人员,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桃山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于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死者家属姜女士处获悉,5月30日,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知需对任某进行尸检,以厘清“(交警)支队没有及时履行救助行为与任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情况。”
“我们明确表示拒绝。”姜女士称,家属认为交警支队应对任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没必要尸检。
任某父母在《告知函》上答复,死者头上右侧有十公分的大口子,脚右侧也有四到五公分的口子,“在公路上躺了20多分钟血都淌干了,什么人还有命活,所以没有必要再做尸检。”
红星新闻就此致电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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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方面现在提出尸检,或许是试图证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即已当场死亡,执勤交警没有救助的必要,也就不存在履行救助的义务;或者是任某死亡还存在其他原因,执勤交警未及时救助并非唯一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林小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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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由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发生时,任某行驶速度在152km/h~156km/h范围之间,追逐的警车行驶速度在128km/h~132km/h之间。
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晚交警追逐任某长达4.6公里以上,且事发路段限速80km/h。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结果显示,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6.3mg/100ml。
家属认为,交警追缉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且执法过程中全程未配有执法记录仪,没有尽到审慎执法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履行救助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家属认为,七台河交警支队应对任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告上法庭。2023年4月12日,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就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桃山区法院认为,在明确任某属于酒后驾车且冲岗逃离的情况下,七台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追缉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而两名辅警在交通警察指挥下进行驾车追缉,在目睹任某驾车驶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第一时间救助受伤人员,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桃山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队于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医方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误诊为胃肠炎,致患者成植物人
案件事实
患者徐某于 2012 年 5 ⽉ 21 ⽇因呕吐由丈夫李某陪同前往某镇卫⽣院,医⽣ 询问有⽆糖尿病史,患者答:⽆。医⽣诊断为:呕吐待查?胃肠道感染,癔症? 医⽣给予:胃腹安肌注、ORS 四盒,并给予 5%葡萄糖注射液 100ml+奥美拉唑、 5%葡萄糖注射液 250ml+VB60.2+10%氯化钾 10ml、葡萄糖注射液 100ml+头 孢呋⾟、5%GS250ml+氯化钾+参⻨共四组液体静脉滴注。后在输液过程中, 徐某出现不适,李某将徐某送⾄某⼤学附属第⼀医院急诊,其经诊断为糖尿病、 酮症酸中毒。在抢救过程中,徐某出现昏迷、⼼跳呼吸骤停,病情危重。徐某 2012 年 6 ⽉ 15 ⽇出院记录诊断为: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缺⾎缺氧性脑病、CPR 术 后、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前徐某为植物⼈状态。后徐某将某镇卫⽣院、某⼤ 学附属第⼀医院诉⾄法院,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鉴定
鉴定结论为
某镇卫⽣ 院未准确诊断徐某疾病,其以葡萄糖注射液加重了病情的进⼀步发展,使患者逐 渐出现脑⽔肿、⼼⼒衰竭、⼼律失常等⼀系列并发症,承担 40%的过错责任;某 ⼤学附属第⼀医院在急救中对脑⽔肿低温脑保护治疗不到位,承担 10%的过错责 任,⼆医疗机构分别赔偿患者 814699.24 元、221174.81 元。
律师指引
本案中患者就诊时并不知⾃⼰患有糖尿病,医⽣在接诊时已考虑 到⾎糖问题,但并未进⼀步抽⾎查⾎糖,因疏忽⼤意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误诊为 肠胃炎并给予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滴注,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患者植物⼈状态的损 害后果。另患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临床表现隐匿,⽆特征性表现,给明确诊断造 成⼀定的困难,故医⽅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专注中国医疗纠纷十六年
累积三万医疗纠纷咨询量#医疗纠纷#
案件事实
患者徐某于 2012 年 5 ⽉ 21 ⽇因呕吐由丈夫李某陪同前往某镇卫⽣院,医⽣ 询问有⽆糖尿病史,患者答:⽆。医⽣诊断为:呕吐待查?胃肠道感染,癔症? 医⽣给予:胃腹安肌注、ORS 四盒,并给予 5%葡萄糖注射液 100ml+奥美拉唑、 5%葡萄糖注射液 250ml+VB60.2+10%氯化钾 10ml、葡萄糖注射液 100ml+头 孢呋⾟、5%GS250ml+氯化钾+参⻨共四组液体静脉滴注。后在输液过程中, 徐某出现不适,李某将徐某送⾄某⼤学附属第⼀医院急诊,其经诊断为糖尿病、 酮症酸中毒。在抢救过程中,徐某出现昏迷、⼼跳呼吸骤停,病情危重。徐某 2012 年 6 ⽉ 15 ⽇出院记录诊断为: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缺⾎缺氧性脑病、CPR 术 后、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前徐某为植物⼈状态。后徐某将某镇卫⽣院、某⼤ 学附属第⼀医院诉⾄法院,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鉴定
鉴定结论为
某镇卫⽣ 院未准确诊断徐某疾病,其以葡萄糖注射液加重了病情的进⼀步发展,使患者逐 渐出现脑⽔肿、⼼⼒衰竭、⼼律失常等⼀系列并发症,承担 40%的过错责任;某 ⼤学附属第⼀医院在急救中对脑⽔肿低温脑保护治疗不到位,承担 10%的过错责 任,⼆医疗机构分别赔偿患者 814699.24 元、221174.81 元。
律师指引
本案中患者就诊时并不知⾃⼰患有糖尿病,医⽣在接诊时已考虑 到⾎糖问题,但并未进⼀步抽⾎查⾎糖,因疏忽⼤意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误诊为 肠胃炎并给予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滴注,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患者植物⼈状态的损 害后果。另患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临床表现隐匿,⽆特征性表现,给明确诊断造 成⼀定的困难,故医⽅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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