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野泳溺亡家属索赔166万被驳回#【游“野泳”不幸溺亡,家属要求岸边农家乐和相关部门赔偿166万余元,法院怎么判?】#女子游野泳溺亡后家属索赔166万# 游泳爱好者不幸命丧溪流,三方牵扯其中,是游泳者自甘风险?附近农家乐未尽保障义务?还是相关部门疏于监管?
游泳者不幸溺亡,家属状告岸边农家乐和政府部门
桃花溪(化名)是浙江省瑞安市一自然溪流,因水质清澈、环境优美,成了人们喜爱的游泳场所。在溪流沿岸处,某旅游公司经营了一家农家乐,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饮食、戏水。
57岁的陈女士是一位游泳爱好者。2022年8月,陈女士与朋友相约桃花溪游泳,二人来到农家乐所在沿岸。溪内正有许多乘坐竹筏、下水游泳的游客,陈女士稍作热身后便在竹筏附近下水。十分钟后,陈女士独自向溪流下游的岸边游去,却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家属对受害者溺亡区域的深度进行估量,发现此处水深显著高于周边区域。陈女士家属认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游乐项目,放任游客游泳,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应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既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识、警示,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样存在过错。家属遂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告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法院:溺亡与经营活动无关,相关部门不负管理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农家乐在提供竹筏租赁、泳衣售卖服务的同时,有配备安全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当日,受害人陈女士并没有到被告农家乐处消费。桃花溪两岸多处立有警示牌,提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请勿游泳”等,但天气炎热时,仍有周边居民来此处游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家乐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是否负有管理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于桃花溪内放置竹筏供消费者饮食、戏水,其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为桃花溪的承包经营者。受害人陈女士是在自行下水游泳的过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落水溺亡,陈女士的溺亡与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农家乐对陈女士自行下水游泳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桃花溪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水上项目经营场所。从河流的行政管理主体来讲,镇政府、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桃花溪这个开放的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
因桃花溪水底水文复杂,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当地有关单位在两岸多处设立警示牌。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游泳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
综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前,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活动过程中要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广西高院)
游泳者不幸溺亡,家属状告岸边农家乐和政府部门
桃花溪(化名)是浙江省瑞安市一自然溪流,因水质清澈、环境优美,成了人们喜爱的游泳场所。在溪流沿岸处,某旅游公司经营了一家农家乐,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饮食、戏水。
57岁的陈女士是一位游泳爱好者。2022年8月,陈女士与朋友相约桃花溪游泳,二人来到农家乐所在沿岸。溪内正有许多乘坐竹筏、下水游泳的游客,陈女士稍作热身后便在竹筏附近下水。十分钟后,陈女士独自向溪流下游的岸边游去,却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家属对受害者溺亡区域的深度进行估量,发现此处水深显著高于周边区域。陈女士家属认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游乐项目,放任游客游泳,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应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既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识、警示,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样存在过错。家属遂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告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法院:溺亡与经营活动无关,相关部门不负管理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农家乐在提供竹筏租赁、泳衣售卖服务的同时,有配备安全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当日,受害人陈女士并没有到被告农家乐处消费。桃花溪两岸多处立有警示牌,提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请勿游泳”等,但天气炎热时,仍有周边居民来此处游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家乐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是否负有管理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于桃花溪内放置竹筏供消费者饮食、戏水,其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为桃花溪的承包经营者。受害人陈女士是在自行下水游泳的过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落水溺亡,陈女士的溺亡与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农家乐对陈女士自行下水游泳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桃花溪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水上项目经营场所。从河流的行政管理主体来讲,镇政府、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桃花溪这个开放的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
因桃花溪水底水文复杂,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当地有关单位在两岸多处设立警示牌。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游泳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
综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前,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活动过程中要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广西高院)
#重庆市奉节县[超话]##坤哥说奉节[超话]# 【重庆市财政局调查研究不打招呼、直奔基层、直指主题—— 一沉到底探实情办实事】前不久,市财政局在主题教育中围绕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向全市推广政府采购保函政策。
所谓政府采购保函,指的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使用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此保函可以代替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有更多的现金流。
这项政策的推广,源于近期该局调研组在主题教育中一系列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调研。
日前,市财政政府采购处两位干部,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的情况下,来到铜梁区东城街道重庆双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一个住宅小区调研。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小微企业,曾参与了政府采购。通过随机抽取,市财政局选择了这家公司,深入了解该公司经营特别是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听保安报告说“有上级来小区检查指导工作”,公司总经理杨勇红急匆匆赶到现场。双方互相介绍后,杨勇红才得知,市财政局调研组的干部为了不打扰企业,选择直接到现场掌握一手情况。
调研组负责人开门见山地说:“我们是想看一看你们享受政府采购惠企政策的情况、听一听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感受。有什么想法也尽管提,以便接下来我们对政策有针对性地优化。”
“你们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遇没遇到困难,特别是有没有人为设置的门槛?享受到了哪些政府采购政策?获取采购信息方便吗?”调研组两名干部直奔主题。
杨勇红说:“采购信息的获取很方便,采购文件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用不着线下去拿。”
“经营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财政支持?”调研组继续问。杨勇红表示,公司目前打算把业务拓展到其他区县和市级层面:“如果能在全市开展电子招投标,就能够节约投标的人力付出和资金成本。能不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保函服务等机制上面再想一点办法,让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感谢你提出宝贵意见,有些想法我们正在研究,听你说出来,政策的供需就对上了。”调研组负责人说。
返回市财政局的当天,调研组就将收集的建议意见汇总上报,迅速与有关方面展开研究。
据悉,我市于2022年8月在市级层面试点政府采购保函政策。试点期间,全市共开具保函1亿多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财政局近期调研了6个区县和12家随机抽取的企业,从市场准入、采购透明度、交易成本、采购数字化等方面全面了解情况,研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结合企业诉求和政策的试运行效果,市财政局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市推广政府采购保函政策。
获悉该政策出台后,杨勇红对调研组表示感谢:“为企业办了实事、解了难题。”
主题教育中,市财政局调研组还围绕深化开发区财政管理改革、推动食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调研。通过构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查回访”闭环工作体系,对调查研究从谋划实施到结果运用,实施全链条闭环管理,切实解决财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所谓政府采购保函,指的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使用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此保函可以代替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有更多的现金流。
这项政策的推广,源于近期该局调研组在主题教育中一系列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调研。
日前,市财政政府采购处两位干部,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的情况下,来到铜梁区东城街道重庆双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一个住宅小区调研。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小微企业,曾参与了政府采购。通过随机抽取,市财政局选择了这家公司,深入了解该公司经营特别是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听保安报告说“有上级来小区检查指导工作”,公司总经理杨勇红急匆匆赶到现场。双方互相介绍后,杨勇红才得知,市财政局调研组的干部为了不打扰企业,选择直接到现场掌握一手情况。
调研组负责人开门见山地说:“我们是想看一看你们享受政府采购惠企政策的情况、听一听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感受。有什么想法也尽管提,以便接下来我们对政策有针对性地优化。”
“你们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遇没遇到困难,特别是有没有人为设置的门槛?享受到了哪些政府采购政策?获取采购信息方便吗?”调研组两名干部直奔主题。
杨勇红说:“采购信息的获取很方便,采购文件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用不着线下去拿。”
“经营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财政支持?”调研组继续问。杨勇红表示,公司目前打算把业务拓展到其他区县和市级层面:“如果能在全市开展电子招投标,就能够节约投标的人力付出和资金成本。能不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保函服务等机制上面再想一点办法,让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感谢你提出宝贵意见,有些想法我们正在研究,听你说出来,政策的供需就对上了。”调研组负责人说。
返回市财政局的当天,调研组就将收集的建议意见汇总上报,迅速与有关方面展开研究。
据悉,我市于2022年8月在市级层面试点政府采购保函政策。试点期间,全市共开具保函1亿多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财政局近期调研了6个区县和12家随机抽取的企业,从市场准入、采购透明度、交易成本、采购数字化等方面全面了解情况,研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结合企业诉求和政策的试运行效果,市财政局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市推广政府采购保函政策。
获悉该政策出台后,杨勇红对调研组表示感谢:“为企业办了实事、解了难题。”
主题教育中,市财政局调研组还围绕深化开发区财政管理改革、推动食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调研。通过构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查回访”闭环工作体系,对调查研究从谋划实施到结果运用,实施全链条闭环管理,切实解决财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您好安徽# 2023年长三角城际龙舟大赛暨淮南市第二届龙舟邀请赛将在焦岗湖开赛 6月2日至4日 ,2023年长三角城际龙舟大赛暨淮南市第二届龙舟邀请赛将于在淮南毛集实验区美丽的焦岗湖擂鼓启航。龙舟赛为淮南市开展龙舟项目搭建了平台,通过比赛将吸引长三角更多的群众参与到这项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特点的体育项目中来。(摄影:李博)早安,各位[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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