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照顾植物人男友三年半#【#安徽女子获康复国际杰出贡献奖#】5月21日晚,康复国际杰出贡献奖颁奖典礼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为全球100名对康复事业作出贡献的代表或组织颁发了康复国际百年贡献奖,旨在表彰为残疾人事业进步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其中,来自合肥的刘宁获得康复国际百年杰出贡献奖。
刘宁作为亚洲唯一代表发表获奖感言时表示,康复国际颁发的“杰出贡献奖”不仅是一个伟大的荣誉,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呼吁全球更多人关注残疾人,关注弱势群体,为实现一个更加包容、平等的社会共同努力。详细报道→:https://t.cn/A6pveEEz(大皖新闻)
刘宁作为亚洲唯一代表发表获奖感言时表示,康复国际颁发的“杰出贡献奖”不仅是一个伟大的荣誉,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呼吁全球更多人关注残疾人,关注弱势群体,为实现一个更加包容、平等的社会共同努力。详细报道→:https://t.cn/A6pveEEz(大皖新闻)
女子被打后用高跟鞋反击获刑3年: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
据报道,2016年,卢某(女)经营一家店铺,一男顾客肖某在店里与她发生争执,用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报警,民警将二人带回调查。去派出所途中,两人继续争吵,肖某拳打卢某,卢某脱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致其眼部、头部受伤。
因事发突然,民警未及时阻止。经鉴定,肖某构成八级伤残。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还需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服刑的卢某未支付赔偿金。2022年,卢某被查封的房产将到期时,刑满释放的卢某心生怨气,表示不想支付赔款。但经过解释,她于5月上旬将20余万元交至法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求满足(1)有不法侵害的发生、(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6)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等条件。
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应当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若是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在店铺里的时候,顾客肖某和店主卢某发生争执,用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报警。在去派出所的途中,两人继续争吵,属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对于卢某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考虑肖某的暴力情形。肖某拳打卢某,属于正在对卢某身体法益实施不法侵害,卢某的反击行为构成防卫行为。
案件中,根据已知的案件事实,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但由于肖某先动手且属于拳打行为,对于相对弱势的女性来说可以视为手段过激,故二人行为尚不构成互殴型伤害,而是属于侵害与防卫行为。然而,虽然肖某拳打卢某造成了不法侵害,但是在民警还在场且肖某未采用武器等情况下,卢某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鉴定,肖某构成八级伤残,属于轻伤。但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在法定刑内受到了顶格处罚。不过,结合案件事实,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也应当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之间存在模糊的界限,结合案件事实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对个案中反击行为的性质予以判断和认定。对于个人而言,切莫冲动行为,凡事既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积极维护权益,又要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
#北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点]#
据报道,2016年,卢某(女)经营一家店铺,一男顾客肖某在店里与她发生争执,用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报警,民警将二人带回调查。去派出所途中,两人继续争吵,肖某拳打卢某,卢某脱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致其眼部、头部受伤。
因事发突然,民警未及时阻止。经鉴定,肖某构成八级伤残。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还需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服刑的卢某未支付赔偿金。2022年,卢某被查封的房产将到期时,刑满释放的卢某心生怨气,表示不想支付赔款。但经过解释,她于5月上旬将20余万元交至法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求满足(1)有不法侵害的发生、(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6)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等条件。
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应当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若是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在店铺里的时候,顾客肖某和店主卢某发生争执,用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报警。在去派出所的途中,两人继续争吵,属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对于卢某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考虑肖某的暴力情形。肖某拳打卢某,属于正在对卢某身体法益实施不法侵害,卢某的反击行为构成防卫行为。
案件中,根据已知的案件事实,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但由于肖某先动手且属于拳打行为,对于相对弱势的女性来说可以视为手段过激,故二人行为尚不构成互殴型伤害,而是属于侵害与防卫行为。然而,虽然肖某拳打卢某造成了不法侵害,但是在民警还在场且肖某未采用武器等情况下,卢某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鉴定,肖某构成八级伤残,属于轻伤。但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在法定刑内受到了顶格处罚。不过,结合案件事实,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也应当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之间存在模糊的界限,结合案件事实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对个案中反击行为的性质予以判断和认定。对于个人而言,切莫冲动行为,凡事既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积极维护权益,又要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
#北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点]#
#孕妇遭猥亵殴打致耳聋 嫌犯被刑拘##微博公开课#
28岁孕妇遭57岁醉酒男子猥亵、殴打致耳聋,警方认定互殴?
珠海警方通报称,已依法立案侦查,嫌疑人谢某被刑事拘留。
事发半个月前,当天上午7点左右,曹女士正在酒店大堂准备办入住,谢某向她索要香烟,她拒绝后,谢某开始辱骂她,并向她扔烟盒。谢某不断逼近并多次辱骂、推搡和殴打曹女士,被酒店工作人员制止。曹女士来到酒店门外再次报警,就在她打电话的时候,谢某从身后猥亵了她,她则一脚将谢某踢开。而这一踢一推明明是对男子猥亵的反抗,竟成了警方判定为互殴的证据,女子腹中胎儿受到了严重的撞击,耳朵也受了重伤,不停流血,医生表示有可能导致听力障碍。警方让他们协商解决,对方至今没有道歉,也没有提供任何赔偿。
令人愤怒的是该男子在第二天便被释放了!警方给出的回应是:根据法律程序上他俩属于互殴,所以酒醉男子被不符合拘押条件。”
事情曝光后,群众不仅愤怒指责该男子对弱势群体孕妇的大打出手以及警方的和稀泥处理结果。群众质问道:“难道一个孕妇在个人和胎儿身体健康受到施暴时,只能站着不动活该被打了吗?”不,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首先,针对警方认为该恶劣事件为互殴,我们要分清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
互殴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是要“互相伤害”,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
首先从案发起因来看,谢某醉酒后无故骚扰殴打曹女士,属于违法行为,曹女士可以正当防卫;
其次,从防卫意图来说,曹女士面对不法侵害,其还击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而非伤害故意。
再者,从防卫限度来看,曹女士仅是踢了谢某一脚,并没有使用工具等手段,且事后曹女士受伤,而谢某没有伤情。
综上,曹女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
2.根据警方通报,谢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区别很大,前者涉嫌刑事犯罪,最后可能被法院判刑,而后者仅是治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孕妇最多被行政拘留15日。
3.谢某涉嫌的罪名应该是寻衅滋事罪还是而非故意伤害罪,两者的区别是?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伤害虽然也要求结果是轻伤,但和寻衅滋事具有重大区别。前者事出有因,侵犯的是公民人身健康权,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不仅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更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曹女士和谢某并不认识,谢某酒后无故骚扰曹女士,并对曹女士进行殴打,导致曹女士严重受伤,不仅侵犯了曹女士的人身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该男子涉嫌的是寻衅滋事。
还有一点是故意伤害一般可以进行调解,而寻衅滋事是不允许调解的,所以本案警方试图对二人进行调解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我们在面对寻衅滋事时,要保持冷静,不要被对方的言语或行为所吓倒,尽量保持镇定,尽量避免与寻衅滋事者发生争论或冲突,因为这可能会加剧情况的恶化。尽可能寻求朋友、家人、同事或其他可靠人士的支持和帮助,他们可以为你提供安全和支持。
28岁孕妇遭57岁醉酒男子猥亵、殴打致耳聋,警方认定互殴?
珠海警方通报称,已依法立案侦查,嫌疑人谢某被刑事拘留。
事发半个月前,当天上午7点左右,曹女士正在酒店大堂准备办入住,谢某向她索要香烟,她拒绝后,谢某开始辱骂她,并向她扔烟盒。谢某不断逼近并多次辱骂、推搡和殴打曹女士,被酒店工作人员制止。曹女士来到酒店门外再次报警,就在她打电话的时候,谢某从身后猥亵了她,她则一脚将谢某踢开。而这一踢一推明明是对男子猥亵的反抗,竟成了警方判定为互殴的证据,女子腹中胎儿受到了严重的撞击,耳朵也受了重伤,不停流血,医生表示有可能导致听力障碍。警方让他们协商解决,对方至今没有道歉,也没有提供任何赔偿。
令人愤怒的是该男子在第二天便被释放了!警方给出的回应是:根据法律程序上他俩属于互殴,所以酒醉男子被不符合拘押条件。”
事情曝光后,群众不仅愤怒指责该男子对弱势群体孕妇的大打出手以及警方的和稀泥处理结果。群众质问道:“难道一个孕妇在个人和胎儿身体健康受到施暴时,只能站着不动活该被打了吗?”不,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首先,针对警方认为该恶劣事件为互殴,我们要分清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
互殴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是要“互相伤害”,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
首先从案发起因来看,谢某醉酒后无故骚扰殴打曹女士,属于违法行为,曹女士可以正当防卫;
其次,从防卫意图来说,曹女士面对不法侵害,其还击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而非伤害故意。
再者,从防卫限度来看,曹女士仅是踢了谢某一脚,并没有使用工具等手段,且事后曹女士受伤,而谢某没有伤情。
综上,曹女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
2.根据警方通报,谢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区别很大,前者涉嫌刑事犯罪,最后可能被法院判刑,而后者仅是治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孕妇最多被行政拘留15日。
3.谢某涉嫌的罪名应该是寻衅滋事罪还是而非故意伤害罪,两者的区别是?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伤害虽然也要求结果是轻伤,但和寻衅滋事具有重大区别。前者事出有因,侵犯的是公民人身健康权,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不仅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更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曹女士和谢某并不认识,谢某酒后无故骚扰曹女士,并对曹女士进行殴打,导致曹女士严重受伤,不仅侵犯了曹女士的人身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该男子涉嫌的是寻衅滋事。
还有一点是故意伤害一般可以进行调解,而寻衅滋事是不允许调解的,所以本案警方试图对二人进行调解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我们在面对寻衅滋事时,要保持冷静,不要被对方的言语或行为所吓倒,尽量保持镇定,尽量避免与寻衅滋事者发生争论或冲突,因为这可能会加剧情况的恶化。尽可能寻求朋友、家人、同事或其他可靠人士的支持和帮助,他们可以为你提供安全和支持。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