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顾问# 离婚想争取最佳权益,这些关键时间节点一定要谨记!
导读
可能因为家里在意生男生女的问题,可能因为分居过久感情不牢固的问题,可能因为婆媳相处不融洽的问题等等导致夫妻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婚是离了,但是婚姻背后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是否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呢?如果拖得时间久了,是否对维权会有影响呢?

先看两则案例,让大家先体会一下时间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把握好,就错失了争取权益的机会。

案例一
张女士和白先生都是只有初中的文化水平,2009年在工地干活相互认识,后来也就顺理成章结婚。婚后在工地附近租了个房子一起居住,张女士婚后才慢慢发现白先生非常大男人主义,而且时不时动手打她,有好几次被打,张女士还报了警,因受伤并非严重,警方均未立案 。张女士忍受了2年之后终于下定决心和白先生离婚。离婚后3年,张女士有一次刷朋友圈看到《我顾问》线上法律顾问平台,好奇问了一下当年的事情,才知道对方家暴是可以在离婚的时候一并提起损害赔偿的,并且这个时间在当时仅限于离婚后的一年,现在追偿对方也可能会作出时效抗辩而无法实现,只能自己暗自受委屈。

笔者认为张女士没有为自己受过的伤痛讨回公道是比较吃亏的,毕竟当时家暴中也有通过报警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可以整合的,另外如果有去医院检查的话,相关的病历也可以作为证据。只可惜错过了最佳维权的时机,没让家暴者得到惩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二
1999年9月9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5年11月,李某从单位下岗后,两人共同购买一辆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李某常年夜班开出租车,晚上经常不回家,每月给张某的生活费也很少,两人经常吵架,准备协议离婚,因张某与李某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5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该车由李某占有使用。离婚后,张某多次找李某协商解决此事,但李某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张某经多方了解,得知李某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和出租手续,共获得16万元卖车款。为此,2009年5月张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6万卖车款。最后法院支持了9万,张某总算主张到自己应有的权益。

笔者替张某感到高兴,在合适的时间,采取了合适的方式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离婚一年内就发现了端倪,及时向法院起诉,拿回卖车款,也是由于张某比较主动,也把握住了维权的关键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规定。

以下就由笔者为大家整合以下婚姻案件中最关键的几个时间节点:
一、撤销婚姻,只有一种事由——胁迫。
想撤销婚姻,就只能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除斥期——死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一年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否能够在离婚后提出,视以下情况而定:

如果原告是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不提出损害赔偿,离婚后不得再提出!

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提出!请记住,这也是个死期限!

三、离婚后发现新情况要求分割财产:两年
自发现之次日起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中止、中断或重新计算。

四、要求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无限制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一年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一年(死期限)

六、抚养费支付:无限制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七、请求履行离婚协议:三年
不涉及前述六点内容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我顾问》温馨提示
一段婚姻若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最好的。但如果缘分尽了,离婚收场,也要好好保护自己。无论是孩子还是财产,只能靠自己积极主动去争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才会有时间节点。上面总结的就是婚姻案件当中最重要以及最常用到的时效,需要谨记,才能抓住主动权!

她和一个人爱了五年,这五年里他们有很多快乐的时光,当然也有很多痛苦的时刻,那个人一直觉得这样挺好的,只有她自己知道她的生活有多么的分裂和纠结。
1婚外情是违背良心的爱,爱了,对不起任何人。
女人叫田羽,男人叫王野(均为化名)相识在五年前。田羽依然记得五年前那次四目相对,在众多人一起出行的大巴车上,他们仿佛已经认识很久,放佛他们的这一生都因为没有早一点遇到彼此而遗憾。从那次出行开始,他们有了联络,表白了真心。田羽还记得她第一次拒绝王野时自己心里的痛苦,但当时理智告诉她,他们没有可能,因为彼此已经有了家庭。王野锲而不舍,依然坚称他爱田羽,他的婚姻已经毫无感情,田羽也在纠结迷茫与心之向往间渐渐的和王野走到了一起。王野承诺过,他不会影响田羽的婚姻,他只想好好爱她。就这样他们在一起走过了五年,每一次见面之后王野都会和田羽说一句我会想你,但是每一次见面之后,田羽的心里都会久久的在愧疚里徘徊。说实话婚外的这份爱情给田羽带去很多甜蜜,但是这五年里王野过得心安理得,一面在家庭里扮演者好丈夫,一面又在田羽这里轻松的享受爱情,但是田羽无法这么做,她对王野的感情越来越深,会经常在王野陪伴自己妻子的时候一个人悄悄的心痛落泪,一面田羽又无法坦然的面对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说是不影响彼此的家庭,可是这是有关于感情和婚姻的交往,无论他们做没做会影响婚姻的事情,他们从决定在一起的一刻起对彼此的家庭和婚姻就带去了伤害。从他们决定爱了那一刻就对不起任何人,包括他们自己。

2不影响彼此家庭的婚外情其实就是在骗感情。
这五年里,王野真的做到了不影响田羽的家庭,分开后绝不会给田羽打电话发微信,也不会在周末和节假日要求田羽和他见面。当然,他对田羽如此,也会告诉田羽按照他这样去做,好像他们只有见面的时候才是爱着彼此的,分开后就立即成了陌生人,就是走在街上,王野都会很淡定的装作不认识,很自然的和田羽擦肩而过。有时候王野会许久都不联系田羽,有时候联系田羽就是为了见面,他那么小心翼翼的样子,看似是在替田羽考虑,但那又何尝不是他为自己的婚姻考虑。说的直白一些,和田羽在一起,王野只不过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需要,他从一开始对田羽说爱,说不影响彼此的婚姻就是有目的的,对于他喜欢的人他想得到,但是他又不想因此而影响自己的利益与婚姻。王野对田羽的爱能有多少,他其实就是在田羽这里骗感情,骗一次是一次,骗一年是一年,田羽不会因为他而离婚,所以他就没有婚姻出现问题的风险,这个男人是自私的。
一个已婚的女人,从来不会花他什么钱也无需他用精力陪伴,只用嘴上说一句爱,就可以在她那里得到爱,这对王野一般的已婚男人来说,是最期望拥有的婚外感情。只有当局者迷,田羽为他们的感情纠结,为自己的婚姻愧疚,人这几年瘦了许多,也忧郁许多,可是她的痛苦,王野并不领情,也更不在意。不影响婚姻,不给对方造成负担,这样的婚外恋听起来那么美好,好像这个人爱的十分伟大一样,可是聪明的女人应该知道,他这么做是给他自己的生活留余地,他这么做是知道对你只不过是一时的,婚姻才是他永远的归宿。可怜田羽,为了他,五年过得和一个丢了魂一样的女人,丢失了多少幸福时光,错了多少让自己家庭更美好的机会。
3不影响彼此家庭的婚外恋,结局多半都是一场空,赔了婚姻丢了幸福。

田羽提出来和王野分手,这一次王野的举动好像有那么一点在乎田羽,他挽留了田羽。这让田羽原本已经快要枯死的心,又有了一点生的希望。“我们这5年在一起不是很好吗,没有影响彼此的家庭,也能在想对方的时候见一面,为什么非要分手?”这是王野让田羽又恢复理智的一句话,是啊,他们在一起是挺好的,是没有因为他们的相爱而影响婚姻,是可以在彼此思念的时候见上一面,但是王野他不懂,这样的感情对田羽来说是一种煎熬,要么爱要么就不爱,女人真的不适合患得患失的被爱,在被爱与忽略的边缘生存,女人的心是专一的,无法像某些男人一样可以分给家庭一半,分给爱情一半。田羽最后终于说了那句她想了很久的三个字“结束吧”。切断了幻想,才不会经常在失望中醒来,放下没有结局的爱情,才更容易活得明白。田羽没有去搅乱王野的婚姻,但是她的婚姻是回不去了,和王野分开,又离了婚,这5年带给田羽的结局是一场空。婚外情从它背着婚姻而开始的一刻,就注定了不太美好的结局,尤其是女人,赔了婚姻又弄丢了自己,最后才会发现那份所谓的爱情,只不过另一个男人在自己这里偶尔放纵和新鲜的借口,却被她当成是真爱。没有人能够足够的理智,把家庭和婚外情爱情分的很清楚,人的感情是很容易沦陷的,很容易在感情一点点想要的更多的,远离婚外情的陷阱与痛苦最好的方式就是不抱幻想,不心存侥幸,不感性说爱,不被动走入陷阱。

#我顾问# 出轨构成重婚罪吗?夫妻间哪些不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我们常说,婚姻是一座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也许很多人都抱着非常美好的期待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自己期望中的生活。

有些人对自己的婚姻不够满意,却没有勇气结束,还为自己找到了所谓的“发泄出口”;有些人不满足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婚外情,第三者……更为甚者,认为对婚姻的背叛仅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没有违反法律。

但是,你知道吗?在出轨的同时,你可能已经侵害了对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而自己全然不知;而插足了别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以为自己才是真爱,但是却已经犯了重婚罪。

案例导读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李某外出打工,张某因为和婆婆不和回到自己的娘家。后来,张某结识了同村的王某,于是萌生了和其一起生活的想法。虽然王某知道张某已经结婚,但是还是和张某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一年以后还生了一个女儿。而张某的丈夫李某知道这件事以后极为愤怒,将张某和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追究这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其婚姻的合法存续期间和他人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而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还与其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女,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我们通常觉得,出轨是一种对婚姻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首先想到的也只是这个人的道德品质的问题,却很少有人会考虑到,“出轨”也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会变成刑事案件。

可能很多人对“重婚罪”都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认为只有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时候再登记结婚才是重婚罪。而事实上,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并不止这么一种。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本人无配偶,但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是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在法律上是一定会受到刑事惩罚的;而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人,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而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个:
一是必须要有配偶,而且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还没有被解除;
二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三是即使婚外情第三者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这里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基于这些条件,重婚罪的犯罪类型一般又有三种:
第一种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就是两段婚姻都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在这种情况中,有些是重婚者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过去一些地区婚姻状况未登记入网,或者异地之间的信息联网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婚姻登记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别,已婚男女可能在不同的登记机关重复登记,也给了重婚者可乘之机。

为了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我国一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婚姻登记联网。

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目前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省级联网。

同时,全国联网试点——北京、上海、陕西三地的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了共享。

第二种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确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也就是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的重婚。

第三种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对于重婚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规定,重婚属于“婚姻关系无效”列。对于这种婚姻关系,我们国家是不对其给予法律保护的,一般认定第二段婚姻为无效婚姻。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规定这种侵害他人权益且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出轨构成重婚罪吗?夫妻间哪些不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虽然,现今社会世界各国对此都有着不太相同的法律规定,但归根结底都离不开对重婚者的惩罚,惩罚方式也基本上是这两种: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的行为之所以会成为一种违法行为,是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承认重婚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的《婚姻法》对此类事件的规定也和我国现行刑法相适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也或多或少接触过一些类似的重婚行为。比如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事实类型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无一例外地违反了夫妻间应该履行的忠诚义务,侵害了无过错方在婚姻中一系列的合法权利。基于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无过错方的权利侵害,法律规定不但要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规定重婚者需要向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惩罚重婚者的真正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因此,婚姻法律制度设置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了无过错方损害的,无过错方应当得到重婚者的赔偿。

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因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中,重婚是除对方与他人临时姘居之外的又一个赔偿情形,体现出了法律对于无过错方的补偿性和对于重婚者的惩罚性。

曹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军医,和孙某结婚并生育了一个男孩。婚后夫妻二人曾有过争吵。而孙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和在同一工厂的徐某来往甚密,后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来孙某一人搬到某某市,曹某则一人在部队生活。在此期间,徐某多次到孙某家中留宿,后二人直接同居,邻居都认为徐某是孙某的丈夫。当外人问及徐某是否姓曹的时候,徐某每次都回答是。后来,徐某和孙某还一同来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游玩。

当曹某带着五岁的儿子到某某市找孙某的时候,邻居对曹某说孙某的丈夫每天都在家,曹某这才发现端倪。在周围群众向曹某揭发孙徐二人同居关系以后,曹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明知孙某是现役军人配偶还和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对被告徐某予以刑事处罚。徐某也没有再提出上诉。

在我国法律保护的婚姻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受到特殊的保护,也就是军婚。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在我国,合法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军婚受到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又属于法条竞合,不做累加处罚。当明知其配偶为现役军人时还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同时构成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时,首先按照破坏军婚罪进行刑事处罚。

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中,重婚是不被允许的,但有些时候,重婚现象极为复杂,也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构成违法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以下这几种情况的重婚,一般不认为是重婚罪:
1、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
2、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3、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基于这一法律规定,第三、四条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我国法律虽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惩罚重婚罪,但在现实生活中,若想要将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落实到位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法律婚的重婚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刑事惩罚,但对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的惩罚却难以落到实处。这其中除了事实婚姻和临时姘居之间的界限难以明确划分的原因之外,还有就是因为很多在婚姻中被重婚行为侵害了应有权益的人对相关的法律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让重婚者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夫妻本就有着对婚姻忠诚的义务,而很多置身于“婚外情”中的人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还可能已经违法犯罪了。而对不幸遭遇重婚的人,也不应该一味容忍,而是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让重婚者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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