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揭示投行业务内控六大问题 高撤否率券商或被现场督导
上交所近日向中介机构下发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在审核动态中 纽泰格, 上交所通报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 包括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未将项目纽泰格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等。上交所明确表示 , 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违规处理情形较多、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等问题的保荐人或被现场督导。
最新审核动态显示 , 2023年1至4月 , 上交所对2家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对3家保荐人开展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2022年 , 上交所共对5家保荐人开展了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 并将4家在审项目现场督导的范围延伸至投行“三道防线”。
上交所表示 , 执业质量现场督导的启动原则包括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在纽泰格上交所保荐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的保荐人;二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存在违规处理情形较多的保荐人;三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情形的保荐人;四是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质量较差或廉洁从业风险较高的保荐人。
上交所督导发现 , 相关保荐人的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一是建制执制方面。部分保荐人的内部尽职调查制度制定时间较早 , 未结合科创板上市标准和科创属性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 也未按照新修订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时更新内部相应制度;部分保荐人的项目组未严格有效执行内部尽职调查指引和底稿编制指引 , 质控部门也未督促不同项目组执行统一的尽调标准和程序。
二是质控内核履职及意见跟踪落实方面。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充分关注申报项目的重大风险 , 如某项目的质控、内核人员未充分结合收入指标“踩线”风险关注项目组尽调程序的有效性;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能督促项目组有效落实内控部门提出的意见 , 对所提纽泰格出的意见主要通过复核项目组书面回复文件的形式进行 , 未审纽泰格慎复核项目组回复意见内容的支持性底稿;部分保荐人质控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进场时间明显不足 , 对项目组工作底稿缺失的问题未审慎核查并督促补正。
三是工作底稿管理方面。部分保荐人底稿验收工作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底稿中的异常情况 , 如某项目在向上交所报送申报工作底稿时 , 部分底稿在公司纽泰格底稿管理系统中仍处于未审批通过状态 , 某项目的重要工作底稿在纸质底稿中存在两个版本 , 且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 , 某项目在现场督导期间提供的部分核查资料与申报工作底稿存在明显差异;部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编制存在疏漏 , 如某项目的工作日志存在较长时间段的缺失;部分保荐人底稿归档不完整、不及时 , 如某项目未将重要事项的核查资料归入底稿 , 直至现场督导期间临时补充提供。
四是报送文件审批方面。部分保荐人未经履行文件用印审批程序即对外报送文件 , 某项目在首次申报补正文件用印流程执行完毕前已向交易所报送材料;部分保荐人在用印流程完毕后继续大幅修改对外报送文件且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部分保荐人对外报送文件的审批流程存在内控风险 , 用印流程之后继续修改报送文件是否涉及重大、实质性修改由项目组自行判断 , 内核部门仅进行事后核查。
五是整改与问责方面。部分保荐人未严格执行向交易所报送的整改报告中列明的整改措施 , 未及时完善公司问责工作细则 , 未对相关项目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部分保荐人未针对前次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整改落实 , 也未将撤否项目纳入考核、问责;部分保荐人未将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
六是系统支持方面。部分保荐人虽建立了投行业务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 但未有效实现项目全流程作业过程及质控、内核等流程所形成工作底稿的电子化管理 , 某项目的质控人员未通过公司底稿管理系统审核工作底稿 , 审核过程留痕不足 , 某项目在上传底稿时存在删减公司统一底稿目录的情况 , 公司底稿管理系统未有效实现系统控制。
上交所近日向中介机构下发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在审核动态中 纽泰格, 上交所通报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 包括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未将项目纽泰格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等。上交所明确表示 , 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违规处理情形较多、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等问题的保荐人或被现场督导。
最新审核动态显示 , 2023年1至4月 , 上交所对2家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对3家保荐人开展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2022年 , 上交所共对5家保荐人开展了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 并将4家在审项目现场督导的范围延伸至投行“三道防线”。
上交所表示 , 执业质量现场督导的启动原则包括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在纽泰格上交所保荐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的保荐人;二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存在违规处理情形较多的保荐人;三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情形的保荐人;四是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质量较差或廉洁从业风险较高的保荐人。
上交所督导发现 , 相关保荐人的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一是建制执制方面。部分保荐人的内部尽职调查制度制定时间较早 , 未结合科创板上市标准和科创属性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 也未按照新修订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时更新内部相应制度;部分保荐人的项目组未严格有效执行内部尽职调查指引和底稿编制指引 , 质控部门也未督促不同项目组执行统一的尽调标准和程序。
二是质控内核履职及意见跟踪落实方面。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充分关注申报项目的重大风险 , 如某项目的质控、内核人员未充分结合收入指标“踩线”风险关注项目组尽调程序的有效性;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能督促项目组有效落实内控部门提出的意见 , 对所提纽泰格出的意见主要通过复核项目组书面回复文件的形式进行 , 未审纽泰格慎复核项目组回复意见内容的支持性底稿;部分保荐人质控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进场时间明显不足 , 对项目组工作底稿缺失的问题未审慎核查并督促补正。
三是工作底稿管理方面。部分保荐人底稿验收工作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底稿中的异常情况 , 如某项目在向上交所报送申报工作底稿时 , 部分底稿在公司纽泰格底稿管理系统中仍处于未审批通过状态 , 某项目的重要工作底稿在纸质底稿中存在两个版本 , 且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 , 某项目在现场督导期间提供的部分核查资料与申报工作底稿存在明显差异;部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编制存在疏漏 , 如某项目的工作日志存在较长时间段的缺失;部分保荐人底稿归档不完整、不及时 , 如某项目未将重要事项的核查资料归入底稿 , 直至现场督导期间临时补充提供。
四是报送文件审批方面。部分保荐人未经履行文件用印审批程序即对外报送文件 , 某项目在首次申报补正文件用印流程执行完毕前已向交易所报送材料;部分保荐人在用印流程完毕后继续大幅修改对外报送文件且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部分保荐人对外报送文件的审批流程存在内控风险 , 用印流程之后继续修改报送文件是否涉及重大、实质性修改由项目组自行判断 , 内核部门仅进行事后核查。
五是整改与问责方面。部分保荐人未严格执行向交易所报送的整改报告中列明的整改措施 , 未及时完善公司问责工作细则 , 未对相关项目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部分保荐人未针对前次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整改落实 , 也未将撤否项目纳入考核、问责;部分保荐人未将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
六是系统支持方面。部分保荐人虽建立了投行业务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 但未有效实现项目全流程作业过程及质控、内核等流程所形成工作底稿的电子化管理 , 某项目的质控人员未通过公司底稿管理系统审核工作底稿 , 审核过程留痕不足 , 某项目在上传底稿时存在删减公司统一底稿目录的情况 , 公司底稿管理系统未有效实现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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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近日向中介机构下发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在审核动态中 , 上交所通报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 包括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未将项目永顺泰执业质永顺泰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等。上交所明确表示 , 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违规处理情形较多、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等问题的保荐人或被现场督导。
最新审核动态显示 , 2023年1至4月 , 上交所对2家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对3家保荐人开展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2022年 , 上交所共对5家保荐人开展了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 并永顺泰将4家在审项目现场督导的范围延伸至投行“三道防线”。
上交所表示 , 执业质量现场督导的启动原则包括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的保荐人;二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存在违规处理情形较多的保荐人;三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情形的保荐人;四是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质量较差或廉洁从业风险较高的保荐人。
上交所督导发现 , 相关保荐人的永顺泰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一是建制执制方面。部分保荐人的内部尽职调查制度制定时间较早 , 未结合科创板上市标准和科创属性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 也未按照新修订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时更新内部相应制度;部分保荐人的项目组未严格有效执行内部尽职调查指引和底稿编制指引 , 质控部门也未督促不同项目组执行统一的尽调标准和程序。
二是质控内核履职及意见跟踪落实方面。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充分关注申报项目的重大风险 , 如某项目的质控、内核人员未充分结合收入指标“踩线”风险关注项目组尽调程序的有效性;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能督促项目组有效落实内控部门提出的意见 , 对所提出的意见主要通过复核项目组书面回复文件的形式进行 , 未审慎复核项目组回复意见内容的支持性底稿;部分保荐人质控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进场时间明显不足 , 对项目组工作底稿缺失的问题未审慎核查并督促补正。
三是工作底稿管理方面。部分保荐人底稿验收工作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底稿中的异常情况 , 如某项目在向上交所报送申报工作底稿时 , 部分底稿在公司底稿管理系统中仍处于未审批通过状态 , 某项目的重要工作底稿在纸质底稿中存在两个版本 , 且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 , 某项目在现场督导期间提供的部分核查资料与申报工作底稿存在明显差异;部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编制存在疏漏 , 如某项目的工作日志存在较长时间段的缺失;部分保荐人底稿归档不完整、不及时 , 如某项目未将重要事项的核查资料归入底稿 , 直至现场督导期间临时补充提供。
四是报送文件审批方面。部分保荐人未经履行文件用印审批程序即对外报送文件 , 某项目在首次申报补正文件用印流程执行完毕前已向交易所报送材料;部分保荐人在用印流程完毕后继续大幅修改对外报送文件且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部分保荐人对外报送文件的审批流程存在内控风险 , 用印流程之后继续修改报送文件是否涉及重大、实质性修改由项目组自行判断 , 内核部门仅进行事后核查。
五是整改与问责方面。部分保荐人未严格执行向交易所报送的整改报告中列明的整改措施 , 未及时完善公司问责工作细则 , 未对相关项目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部分保荐人未针对前次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整改落实 , 也未将撤否项目纳入考核、问责;部分保荐人未将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
六是系统支持方面。部分保荐人虽建立了投行业务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 但未有效实现项目全流程作业过程及质控、内核等流程所形成工作底稿的电子化管理 , 某项目的质控人员未通过公司底稿管理系统审核工作底稿 , 审核过程留痕不足 , 某项目在上传底稿时存在删减公司统一底稿目录的情况 , 公司底稿管理系统未有效实现系统控制。
上交所近日向中介机构下发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在审核动态中 , 上交所通报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 包括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未将项目永顺泰执业质永顺泰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等。上交所明确表示 , 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违规处理情形较多、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等问题的保荐人或被现场督导。
最新审核动态显示 , 2023年1至4月 , 上交所对2家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对3家保荐人开展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2022年 , 上交所共对5家保荐人开展了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 并永顺泰将4家在审项目现场督导的范围延伸至投行“三道防线”。
上交所表示 , 执业质量现场督导的启动原则包括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的保荐人;二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存在违规处理情形较多的保荐人;三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情形的保荐人;四是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质量较差或廉洁从业风险较高的保荐人。
上交所督导发现 , 相关保荐人的永顺泰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一是建制执制方面。部分保荐人的内部尽职调查制度制定时间较早 , 未结合科创板上市标准和科创属性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 也未按照新修订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时更新内部相应制度;部分保荐人的项目组未严格有效执行内部尽职调查指引和底稿编制指引 , 质控部门也未督促不同项目组执行统一的尽调标准和程序。
二是质控内核履职及意见跟踪落实方面。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充分关注申报项目的重大风险 , 如某项目的质控、内核人员未充分结合收入指标“踩线”风险关注项目组尽调程序的有效性;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能督促项目组有效落实内控部门提出的意见 , 对所提出的意见主要通过复核项目组书面回复文件的形式进行 , 未审慎复核项目组回复意见内容的支持性底稿;部分保荐人质控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进场时间明显不足 , 对项目组工作底稿缺失的问题未审慎核查并督促补正。
三是工作底稿管理方面。部分保荐人底稿验收工作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底稿中的异常情况 , 如某项目在向上交所报送申报工作底稿时 , 部分底稿在公司底稿管理系统中仍处于未审批通过状态 , 某项目的重要工作底稿在纸质底稿中存在两个版本 , 且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 , 某项目在现场督导期间提供的部分核查资料与申报工作底稿存在明显差异;部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编制存在疏漏 , 如某项目的工作日志存在较长时间段的缺失;部分保荐人底稿归档不完整、不及时 , 如某项目未将重要事项的核查资料归入底稿 , 直至现场督导期间临时补充提供。
四是报送文件审批方面。部分保荐人未经履行文件用印审批程序即对外报送文件 , 某项目在首次申报补正文件用印流程执行完毕前已向交易所报送材料;部分保荐人在用印流程完毕后继续大幅修改对外报送文件且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部分保荐人对外报送文件的审批流程存在内控风险 , 用印流程之后继续修改报送文件是否涉及重大、实质性修改由项目组自行判断 , 内核部门仅进行事后核查。
五是整改与问责方面。部分保荐人未严格执行向交易所报送的整改报告中列明的整改措施 , 未及时完善公司问责工作细则 , 未对相关项目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部分保荐人未针对前次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整改落实 , 也未将撤否项目纳入考核、问责;部分保荐人未将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
六是系统支持方面。部分保荐人虽建立了投行业务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 但未有效实现项目全流程作业过程及质控、内核等流程所形成工作底稿的电子化管理 , 某项目的质控人员未通过公司底稿管理系统审核工作底稿 , 审核过程留痕不足 , 某项目在上传底稿时存在删减公司统一底稿目录的情况 , 公司底稿管理系统未有效实现系统控制。
上交所揭示投行业务内控六大问题 高撤否率券商或被现场督导
上交所近日向中介机构海泰科下发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在审核动态中 , 海泰科 上交所通报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 包括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未将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等。上交所明确表示 , 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违规处理情形较多、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等问题的保荐人或被现场督导。
海泰科 最新审核动态显示 , 2023年1至4月 , 上交所对2家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对3家保荐人开展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2022年 , 上交所共对5家保荐人开展了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 并将4家在审项目现场督导的范围延伸至投行“三道防线”。
上交所表示 , 执业质量现场督导的启动原则包括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的保荐人;二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存在违规处理情形较多的保荐人;三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情形的保荐人;四是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质量较差或廉洁从业风险较高的保荐人。
上交所督导发现 , 相关保荐人的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一是建制执制方面。部分保荐人的内部尽职调查制度制定时间较早 , 未结合科创板上市标准和科创属性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 也未按照新修订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时更新内部相应制度;部分保荐人的项目组未严格有效执行内部尽职调查指引和底稿编制指引 , 质控部门也未督促不同项目组执行统一的尽调标准和程序。
二是质控内核履职及意见跟踪落实方面。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充分关注申报项目的重海泰科大风险 , 如某项目的质控、内核人员未充分结合收入指标“踩线”风险关注项目组尽调程序的有效性;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能督促项目组有效落实内控部门提出的意见 , 对所提出的意见主要通过复核项目组书面回复文件的形式进行 , 未审慎复核项目组回复意见内容的支持性底稿;部分保荐人质控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进场时间明显不足 , 对项目组工作底稿缺失的问题未审慎核查并督促补正。
三是工作底稿管理方面。部分保荐人底稿验收工作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底稿中的异常情况 , 如某项目在向上交所报送申报工作底稿时 , 部分底稿在公司底稿管理系统中仍处于未审批通过状态 , 某项目的重要工作底稿在纸质底稿中存在两个版本 , 且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 , 某项目在现场督导期间提供的部分核查资料与申报工作底稿存海泰科在明显差异;部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编制存在疏漏 , 如某项目的工作日志存在较长时间段的缺失;部分保荐人底稿归档不完整、不及时 , 如某项目未将重要事项的核查资料归入底稿 , 直至现场督导期间临时补充提供。
四是报送文件审批方面。部分保荐人未经履行文件用印审批程序即对外报送文件 , 某项目在首次申报补正文件用印流程执行完毕前已向交易所报送材料;部分保荐人在用印流程完毕后继续大幅修改对外报送文件且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部分保荐人对外报送文件的审批流海泰科程存在内控风险 , 用印流程之后继续修改报送文件是否涉及重大、实质性修改由项目组自行判断 , 内核部门仅进行事后核查。
五是整改与问责方面。部分保荐人未严格执行向交易所报送的整改报告中列明的整改措施 , 未及时完善公司问责工作细则 , 未对相关项目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部分保荐人未针对前次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整改落实 , 也未将撤否项目纳入考核、问责;部分保荐人未将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
六是系统支持方面。部分保荐人虽建立了投行业务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 但未有效实现项目全流程作业过程及质控、内核等流程所形成工作底稿的电子化管理 , 某项目的质控人员未通过公司底稿管理系统审核工作底稿 , 审核过程留痕不足 , 某项目在上传底稿时存在删减公司统一底稿目录的情况 , 公司底稿管理系统未有效实现系统控制。
上交所近日向中介机构海泰科下发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在审核动态中 , 海泰科 上交所通报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 包括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未将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等。上交所明确表示 , 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违规处理情形较多、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等问题的保荐人或被现场督导。
海泰科 最新审核动态显示 , 2023年1至4月 , 上交所对2家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对3家保荐人开展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2022年 , 上交所共对5家保荐人开展了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 并将4家在审项目现场督导的范围延伸至投行“三道防线”。
上交所表示 , 执业质量现场督导的启动原则包括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撤否率排名靠前的保荐人;二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存在违规处理情形较多的保荐人;三是在上交所保荐IPO项目多次出现“一督就撤、一查就撤”情形的保荐人;四是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质量较差或廉洁从业风险较高的保荐人。
上交所督导发现 , 相关保荐人的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
一是建制执制方面。部分保荐人的内部尽职调查制度制定时间较早 , 未结合科创板上市标准和科创属性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 也未按照新修订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时更新内部相应制度;部分保荐人的项目组未严格有效执行内部尽职调查指引和底稿编制指引 , 质控部门也未督促不同项目组执行统一的尽调标准和程序。
二是质控内核履职及意见跟踪落实方面。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充分关注申报项目的重海泰科大风险 , 如某项目的质控、内核人员未充分结合收入指标“踩线”风险关注项目组尽调程序的有效性;部分保荐人的质控、内核部门未能督促项目组有效落实内控部门提出的意见 , 对所提出的意见主要通过复核项目组书面回复文件的形式进行 , 未审慎复核项目组回复意见内容的支持性底稿;部分保荐人质控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进场时间明显不足 , 对项目组工作底稿缺失的问题未审慎核查并督促补正。
三是工作底稿管理方面。部分保荐人底稿验收工作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底稿中的异常情况 , 如某项目在向上交所报送申报工作底稿时 , 部分底稿在公司底稿管理系统中仍处于未审批通过状态 , 某项目的重要工作底稿在纸质底稿中存在两个版本 , 且纸质底稿与电子底稿不一致 , 某项目在现场督导期间提供的部分核查资料与申报工作底稿存海泰科在明显差异;部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编制存在疏漏 , 如某项目的工作日志存在较长时间段的缺失;部分保荐人底稿归档不完整、不及时 , 如某项目未将重要事项的核查资料归入底稿 , 直至现场督导期间临时补充提供。
四是报送文件审批方面。部分保荐人未经履行文件用印审批程序即对外报送文件 , 某项目在首次申报补正文件用印流程执行完毕前已向交易所报送材料;部分保荐人在用印流程完毕后继续大幅修改对外报送文件且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部分保荐人对外报送文件的审批流海泰科程存在内控风险 , 用印流程之后继续修改报送文件是否涉及重大、实质性修改由项目组自行判断 , 内核部门仅进行事后核查。
五是整改与问责方面。部分保荐人未严格执行向交易所报送的整改报告中列明的整改措施 , 未及时完善公司问责工作细则 , 未对相关项目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部分保荐人未针对前次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整改落实 , 也未将撤否项目纳入考核、问责;部分保荐人未将项目执业质量评价纳入重要岗位的薪酬考核要素。
六是系统支持方面。部分保荐人虽建立了投行业务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 但未有效实现项目全流程作业过程及质控、内核等流程所形成工作底稿的电子化管理 , 某项目的质控人员未通过公司底稿管理系统审核工作底稿 , 审核过程留痕不足 , 某项目在上传底稿时存在删减公司统一底稿目录的情况 , 公司底稿管理系统未有效实现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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