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宣传走进渭北首镇——故市】为进一步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创建活动,深化平安建设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工作。11月20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蓉带领第四检察部干警走进渭北首镇——故市镇,在该镇平安建设工作推进会上向“两代表一委员”汇报近期检察工作并听取意见和建议。https://t.cn/A6GTmuQL
【2021年1月1日起渭南市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1月18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创建,近日,我市印发《渭南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人民街道办事处、站南街道办事处、双王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华州区:少华路以西(含少华路东侧单位、门店、居民小区、何巷村、东罗村);西环路以东(含西环路西侧单位、门店、新民社区、教育产业园);环山路以北(含环山路南侧沿山所有单位、住户);大街、西关街以南区域内(含大街、西关街北侧单位、门店、居民小区、团结村、西关村)。渭南高新区:崇业路街道办事处、良田街道办事处、白杨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渭南经开区:阳曲街道办事处、辛市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
除以上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周边50米范图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3、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5、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6、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和旅游风景名胜区;7、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来源:渭南新闻网)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人民街道办事处、站南街道办事处、双王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华州区:少华路以西(含少华路东侧单位、门店、居民小区、何巷村、东罗村);西环路以东(含西环路西侧单位、门店、新民社区、教育产业园);环山路以北(含环山路南侧沿山所有单位、住户);大街、西关街以南区域内(含大街、西关街北侧单位、门店、居民小区、团结村、西关村)。渭南高新区:崇业路街道办事处、良田街道办事处、白杨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渭南经开区:阳曲街道办事处、辛市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
除以上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周边50米范图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3、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5、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6、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和旅游风景名胜区;7、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来源:渭南新闻网)
【渭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受贿一案】#渭南同城# 11月17号下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在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年初到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陕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陕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货款兑付、签订承包合同等方面为卫某某、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犯罪所得,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辩论。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陕西台记者 杜鹏、通讯员 韩冰、朱小龙)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年初到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陕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陕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货款兑付、签订承包合同等方面为卫某某、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犯罪所得,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辩论。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陕西台记者 杜鹏、通讯员 韩冰、朱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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