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转弯后方向盘会自动回正?真相竟然是……】相信车主朋友们都注意到了,在我们开车转弯的时候打完方向后,把手一松,这个时候就会发现方向盘自己会回正的,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情?为什么转弯后方向盘会自动回正呢?今天就来跟朋友们说说这个背后的原因↓↓↓
►1、因为汽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会尽量往阻力最小的方向前进,而直线行驶就是阻力最小的。因此,在汽车行驶时,车轮会自动回正以减少阻力。
►2、另外还和四轮定位中的两个定位参数有关,主销内倾和主销后倾。
➊主销内倾角的作用便是在车轮回转时,将车轮的前部或是整车的前部抬高一定距离,这样在车轮重力的作用下,车轮有力回到原来的方向和位置,也就是说在车轮重力的作用下,方向盘更容易复位。
➋主销外倾角的作用是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保持其稳定性,并能使汽车转向后前轮自动回正。主销轴线和地面之间相交的点就会跟车轮产生距离,转向的时候地面在车轮上的侧向力会给主销形成一个转矩,而这个转矩就可以使前轮回正。(素材来源:汽车实用知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1、因为汽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会尽量往阻力最小的方向前进,而直线行驶就是阻力最小的。因此,在汽车行驶时,车轮会自动回正以减少阻力。
►2、另外还和四轮定位中的两个定位参数有关,主销内倾和主销后倾。
➊主销内倾角的作用便是在车轮回转时,将车轮的前部或是整车的前部抬高一定距离,这样在车轮重力的作用下,车轮有力回到原来的方向和位置,也就是说在车轮重力的作用下,方向盘更容易复位。
➋主销外倾角的作用是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保持其稳定性,并能使汽车转向后前轮自动回正。主销轴线和地面之间相交的点就会跟车轮产生距离,转向的时候地面在车轮上的侧向力会给主销形成一个转矩,而这个转矩就可以使前轮回正。(素材来源:汽车实用知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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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汽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会尽量往阻力最小的方向前进,而直线行驶就是阻力最小的。因此,在汽车行驶时,车轮会自动回正以减少阻力。
►2、另外还和四轮定位中的两个定位参数有关,主销内倾和主销后倾。
➊主销内倾角的作用便是在车轮回转时,将车轮的前部或是整车的前部抬高一定距离,这样在车轮重力的作用下,车轮有力回到原来的方向和位置,也就是说在车轮重力的作用下,方向盘更容易复位。
➋主销外倾角的作用是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保持其稳定性,并能使汽车转向后前轮自动回正。主销轴线和地面之间相交的点就会跟车轮产生距离,转向的时候地面在车轮上的侧向力会给主销形成一个转矩,而这个转矩就可以使前轮回正。(素材来源:汽车实用知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1、因为汽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会尽量往阻力最小的方向前进,而直线行驶就是阻力最小的。因此,在汽车行驶时,车轮会自动回正以减少阻力。
►2、另外还和四轮定位中的两个定位参数有关,主销内倾和主销后倾。
➊主销内倾角的作用便是在车轮回转时,将车轮的前部或是整车的前部抬高一定距离,这样在车轮重力的作用下,车轮有力回到原来的方向和位置,也就是说在车轮重力的作用下,方向盘更容易复位。
➋主销外倾角的作用是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保持其稳定性,并能使汽车转向后前轮自动回正。主销轴线和地面之间相交的点就会跟车轮产生距离,转向的时候地面在车轮上的侧向力会给主销形成一个转矩,而这个转矩就可以使前轮回正。(素材来源:汽车实用知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北京,王女士在20多年前花了3万元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房子得拆时,获得1135万的补偿款,她久久不能平静,然而她还没有拿到这笔巨款,原房主却找上门了,表示1135万全部归他所有。
20多年前,王女士的儿子的耳朵出了问题,听不到话,他们不得不远离家乡,来到北京求医。由于儿子的病并不是一时就能治好的,她和丈夫只好一边工作一边给孩子治病。
考虑到要长期住在这里,租房子住不太划算,所以他们就打算在偏远的农村买一套差一点的房子,将就着过。
于先生得知王女士一家要买房,正好他家已经搬入城里了,农村有一套房闲置着,愿意3万元卖给王女士。
王女士看到房子比较破烂,但想着有个落脚之地,可以将就着,所以她和丈夫没有多考虑,就把于先生的房子买了下来。
买了房子之后,由于王女士和丈夫努力工作,不但一边可以给孩子治病,手头的积蓄也多了起来,所以他们对房子进行了翻新,这样他们一家人住得更加舒心了。
让她没想到十年之后,这里的房价直线上升,王女士3万元买的房子已经涨到了70万。而这时原房主出现了,得知原来他破旧的房子从3万元涨到了70万元,他心里实在不是滋味,于是找到了王女士,要求3万元把房子买回来。
王女士一家听了自然不同意,然而于先生了解到,当时卖房的时候,农村的宅基地,城市户口或者外来人员是没有权利买的,所以当初他们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在遭到王女士一家人拒绝的情况下,于先生将王女士一家告上了法庭。
由于当时所签订的协议确实是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判决结果确实是要求王女士把房子返还给于先生,但是要求于先生对房子进行补偿。
然而于先生却不愿意补偿,他表示只愿意返还3万元,而这十年就相当于王女士一家人白住,不收他们十年的租金。
王女士听了心里很不舒服,明明是自己已经买下的房子,凭什么还要交十年的租金。所以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不满意,于先生不愿意补偿王女士,王女士不愿意交房子给于先生。
双方就此僵持着,于先生也没有把补偿款给王女士,如果他把补偿款给了王女士,王女士一家已经败诉了,需要搬离房子,但是于先生没给,所以王女士一家继续住在房子里。
王女士本以为,于先生不给补偿款就可以一直住在房子里,可没想到,房子还被划入了拆迁的规划中,可以获得1135万元,住建部当时了解了情况,认为这笔款是王女士的。
正当他们准备签协议时,于先生又冒出来了,拿出当时判决的结果,以房子买卖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全部补偿款归还给他,王女士听到于先生的野心,当时就崩溃了。
于是双方找到了调解员,于先生的态度很明显,房子的所有权还是自己,所以补偿款就是自己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是房子的实际使用人,而且自己住了20多年,之前于先生也没有给自己补偿款,那么就认定这个房子是自己的。
可面对于先生拿出的判决,王女士始终无力辩解,她崩溃地表示一分钱都不要了。
但是调解员给她争取了利益,由于城市户口都不能买卖农村宅基地,于先生现在已经成为城市户口,所以于先生和王女士在这个条件下,都没有权利支配补偿款,现在双方只能根据三七分原则,分配补偿款,按照当时的规定,补偿款全部是王女士的。
于先生听到这个理由之后不敢强势了,他很担心自己1分钱都没有得,就同意了这个分配,王女士也能接受这个分配,因为她实在不想再纠缠下去了。
那么这个分配是否合理?
一、当时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根据这个规定,当时于先生是不可以卖房子的,但是他没有顾及法律的规定,坚决卖房,所以虽然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是他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过错原则,于先生虽然可以收回他的房子,但是对于这笔补偿款,他要承受过错的责任,将补偿款分给王女士。
二、王女士是否可以分到补偿款?
虽然当时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但是签订协议有原则。
《民法典》中合同的契约精神包括3个方面:
1、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是自由的,签不签由自己决定;
2、签订好合同后,双方都必须诚实守信;
3、如一方违约,必须对另一方作出补偿,也称违约救济。
所以这个角度来看,于先生应当遵守当时的约定。
三、现在于先生的处境和王女士一样的,都不是本村的村民,于先生没有理由全部要回补偿款。因此在这个条件下,双方同意三七分原则,那么于先生可以分得320万,剩余的全是王女士的。
对于这样的补偿款分配,您认为合理吗?
20多年前,王女士的儿子的耳朵出了问题,听不到话,他们不得不远离家乡,来到北京求医。由于儿子的病并不是一时就能治好的,她和丈夫只好一边工作一边给孩子治病。
考虑到要长期住在这里,租房子住不太划算,所以他们就打算在偏远的农村买一套差一点的房子,将就着过。
于先生得知王女士一家要买房,正好他家已经搬入城里了,农村有一套房闲置着,愿意3万元卖给王女士。
王女士看到房子比较破烂,但想着有个落脚之地,可以将就着,所以她和丈夫没有多考虑,就把于先生的房子买了下来。
买了房子之后,由于王女士和丈夫努力工作,不但一边可以给孩子治病,手头的积蓄也多了起来,所以他们对房子进行了翻新,这样他们一家人住得更加舒心了。
让她没想到十年之后,这里的房价直线上升,王女士3万元买的房子已经涨到了70万。而这时原房主出现了,得知原来他破旧的房子从3万元涨到了70万元,他心里实在不是滋味,于是找到了王女士,要求3万元把房子买回来。
王女士一家听了自然不同意,然而于先生了解到,当时卖房的时候,农村的宅基地,城市户口或者外来人员是没有权利买的,所以当初他们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在遭到王女士一家人拒绝的情况下,于先生将王女士一家告上了法庭。
由于当时所签订的协议确实是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判决结果确实是要求王女士把房子返还给于先生,但是要求于先生对房子进行补偿。
然而于先生却不愿意补偿,他表示只愿意返还3万元,而这十年就相当于王女士一家人白住,不收他们十年的租金。
王女士听了心里很不舒服,明明是自己已经买下的房子,凭什么还要交十年的租金。所以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不满意,于先生不愿意补偿王女士,王女士不愿意交房子给于先生。
双方就此僵持着,于先生也没有把补偿款给王女士,如果他把补偿款给了王女士,王女士一家已经败诉了,需要搬离房子,但是于先生没给,所以王女士一家继续住在房子里。
王女士本以为,于先生不给补偿款就可以一直住在房子里,可没想到,房子还被划入了拆迁的规划中,可以获得1135万元,住建部当时了解了情况,认为这笔款是王女士的。
正当他们准备签协议时,于先生又冒出来了,拿出当时判决的结果,以房子买卖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全部补偿款归还给他,王女士听到于先生的野心,当时就崩溃了。
于是双方找到了调解员,于先生的态度很明显,房子的所有权还是自己,所以补偿款就是自己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是房子的实际使用人,而且自己住了20多年,之前于先生也没有给自己补偿款,那么就认定这个房子是自己的。
可面对于先生拿出的判决,王女士始终无力辩解,她崩溃地表示一分钱都不要了。
但是调解员给她争取了利益,由于城市户口都不能买卖农村宅基地,于先生现在已经成为城市户口,所以于先生和王女士在这个条件下,都没有权利支配补偿款,现在双方只能根据三七分原则,分配补偿款,按照当时的规定,补偿款全部是王女士的。
于先生听到这个理由之后不敢强势了,他很担心自己1分钱都没有得,就同意了这个分配,王女士也能接受这个分配,因为她实在不想再纠缠下去了。
那么这个分配是否合理?
一、当时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根据这个规定,当时于先生是不可以卖房子的,但是他没有顾及法律的规定,坚决卖房,所以虽然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是他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过错原则,于先生虽然可以收回他的房子,但是对于这笔补偿款,他要承受过错的责任,将补偿款分给王女士。
二、王女士是否可以分到补偿款?
虽然当时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但是签订协议有原则。
《民法典》中合同的契约精神包括3个方面:
1、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是自由的,签不签由自己决定;
2、签订好合同后,双方都必须诚实守信;
3、如一方违约,必须对另一方作出补偿,也称违约救济。
所以这个角度来看,于先生应当遵守当时的约定。
三、现在于先生的处境和王女士一样的,都不是本村的村民,于先生没有理由全部要回补偿款。因此在这个条件下,双方同意三七分原则,那么于先生可以分得320万,剩余的全是王女士的。
对于这样的补偿款分配,您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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