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0种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
1、胆子太小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所谓“先有胆,后有钱”,做生意想赚大钱,胆子就一定要大,就像一位首富所说:“什么清华北大,不如胆子大”。
2、脸皮太薄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生意难做钱难赚,你要想从别人身上赚钱,就要把脸皮放厚一点,有些时候,甚至要做到不要脸,不要在意别人怎么看你、怎么拒绝你。
3、心太软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所谓“财发狠心人”,生意场上,是充满各种陷阱和骗局的,有些人就是利用你的感情来欺骗你,你若是心太软,很可能会被“吃的骨头渣子都不剩”。
4、太讲义气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做生意,有点江湖义气,是好事,有助于聚拢人心。可若是太过讲义气,以至于把义气放在了生意之前,那做生意很可能会是血本无归的下场,要不怎么说义不掌财呢。
5、没有野心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生意场上,竞争极其激烈乃至惨烈,你若是没有做大做强的野心,只想赚点小钱,那反而容易被淘汰出局。
6、逆商低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不管创业,还是做生意,都是与风险为伍,用九死一生来形容,都毫不夸张,若是逆商太低,经不起挫折和失败的打击,那就绝不可能成功。
7、太过急功近利、总想着一夜暴富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不说现在的生意场上,各行各业,都非常的内卷,没有什么一夜暴富的机会,光是急功近利这种心态,就不适合做生意,很容易让自己误入歧途。
8、不懂人性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生意场上人,几乎每一个成功的老板,都是善于拿捏人性的人精,而不懂人性的人,则只会被人拿捏、套路、操控。
9、太老实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无商不奸”这句话虽然不好听,但也的确说明做生意就要精明,就要脑子灵活,不能太老实,不能被人骗了还去帮人数钱。
10、情商太低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做生意先做人,做生意就是做关系,要想生意好,就要善于和人打交道,而和人打交道,情商太低、太容易得罪人肯定不行,只会把生意给做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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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太软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所谓“财发狠心人”,生意场上,是充满各种陷阱和骗局的,有些人就是利用你的感情来欺骗你,你若是心太软,很可能会被“吃的骨头渣子都不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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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野心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生意场上,竞争极其激烈乃至惨烈,你若是没有做大做强的野心,只想赚点小钱,那反而容易被淘汰出局。
6、逆商低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不管创业,还是做生意,都是与风险为伍,用九死一生来形容,都毫不夸张,若是逆商太低,经不起挫折和失败的打击,那就绝不可能成功。
7、太过急功近利、总想着一夜暴富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不说现在的生意场上,各行各业,都非常的内卷,没有什么一夜暴富的机会,光是急功近利这种心态,就不适合做生意,很容易让自己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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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太老实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无商不奸”这句话虽然不好听,但也的确说明做生意就要精明,就要脑子灵活,不能太老实,不能被人骗了还去帮人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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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太软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所谓“财发狠心人”,生意场上,是充满各种陷阱和骗局的,有些人就是利用你的感情来欺骗你,你若是心太软,很可能会被“吃的骨头渣子都不剩”。
4、太讲义气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做生意,有点江湖义气,是好事,有助于聚拢人心。可若是太过讲义气,以至于把义气放在了生意之前,那做生意很可能会是血本无归的下场,要不怎么说义不掌财呢。
5、没有野心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生意场上,竞争极其激烈乃至惨烈,你若是没有做大做强的野心,只想赚点小钱,那反而容易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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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太过急功近利、总想着一夜暴富的人,不适合当老板、做生意。不说现在的生意场上,各行各业,都非常的内卷,没有什么一夜暴富的机会,光是急功近利这种心态,就不适合做生意,很容易让自己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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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头条#【河南禹州“看守所”近亿元工程疑遭半价转包,官方回应】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要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这一背景下,河南一重点工程项目出现国有企业中标后向民企“半价”转包的情况,引发关注。
《华夏时报》记者调查获悉,禹州市看守所建设项目由国企中标后,层层转包给民企实际建设,合同金额却从接近1亿元变成了5000多万元。在工程建设中,实际施工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困境,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项目交付时间严重滞后。
8月30日,禹州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回应称,正就该项目涉嫌层层违法转包一事进行调查。
业内专家指出,工程领域存在的不规范操作,不仅损害国资国企形象,也不利于民企健康成长。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处转包转让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民企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层层转包
2023年4月6日,禹州看守所项目实际施工方负责人杨永生在工地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去世。由于病发突然,甚至没来得及交代后事。在杨永生去世后,他的家属才逐渐得知,杨永生在承接这个当地重点工程后,不仅没能挣到钱,还欠下了巨额债务。
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显示,禹州看守所项目是许昌市重点项目,2020年12月1日,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二十三局)中标该项目,并签订了《建设合同》。合同金额约为9835万元,施工工期为540天,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但是时至今日该项目仍未能竣工验收。
包括一位施工人员在内的多位人士告诉记者,在杨永生离世前,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完成,整体完工进度预估已有80%至90%。在杨永生离世后,项目曾短暂停工,后由总承包方中铁二十三局继续施工,但项目至今未能竣工。
杨永生的家属告诉记者,在杨永生离世后,他们最开始本想接手工程继续完成建设,但由于缺乏行业经验、资金支持等原因不得不放弃,于是转而寻求提前结算退出。
来自禹州警方人士的消息称,按照工程进度,他们已经支付30%以上款项。但据了解,九鼎公司实际是以垫资形式推进工程的,这也导致杨永生曾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杨永生去世后,相关民间借贷方、材料供应方,曾向九鼎公司和杨永生家属进行讨债。目前不但杨永生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在司法诉讼中被法院查封,其家属也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告上了法庭,不但需要应对众多司法诉讼,还要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生活已经陷入困境。
然而,对有关结算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九鼎公司相关人士反映称,公司为这个项目为垫付了上千万元的工程款,杨永生意外离世后,中铁二十三局一方面要求九鼎公司撤出项目建设,一方面却又拒绝进行对账、结算工程款。“一个近一个亿的项目,我们承接后只剩5567万元,还不结算,还要以延误工期为由,要求我方承担巨额赔偿金额,这该是一个国企做的事情吗?”该人士称。
不过,中铁二十三局方面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一直愿意配合结算,为处理此事还特意成立了一个专班,但杨永生的家属方面不予配合。结算并不需要多长时间,可能十天半个月就能完成。他还称,公司方面并不打算追究杨永生的违约责任,干了多少工程给多少钱,“人都没了,还谈啥违约,那就没意思了”。
据了解,结算这笔工程款,涉及到在“伙伴融”平台上的数千万融资。公开资料显示,“伙伴融”是中国铁建旗下融资平台,“伙伴融”平台由中国铁建作为担保方,与中国铁建有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可以在该平台向银行发起借款,银行根据中国铁建各项目对供应商的欠款额度,向中国铁建供应商提供一定比例的款项借贷。
这数千万元贷款主要以世和公司的名义取得,但杨永生及九鼎公司为实际使用方并承担高额融资成本。“每次付利息都是几十万元。”九鼎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各方对具体贷款数额的认定似乎并不一致。中铁二十三局方面一位人士称,涉及贷款数额可能高达五六千万元;九鼎公司方面则表示,收到贷款金额仅有4700多万元;世和公司方面一位人士则称,以世和名义贷款数额大概为3000万元。
当地介入调查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乱象一直层出不穷。事实上,在法律层面早已明确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工程领域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后,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这是因为层层转包、分包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增加工程管理难度,增加工程风险,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付建律师指出。
8月30日,针对禹州看守所项目涉嫌违法层层转包问题,禹州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由于需要相关方面提供佐证材料,而中铁二十三局提供材料需要层层申请,调查仍需一定时间。
对于有关结算争议问题,该负责人亦表示,下一步会敦促相关方进行结算。“他确确实实在这干工程的话,该给人的钱,不应该拖欠。”该负责人说。
那么,承包单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付建律师表示,承包单位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如果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
专家指出,如果不解决拖欠企业账款这些问题,一方面会继续加大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进而拖累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另一方面也会破坏国企在民营企业心目中的形象,扰乱民企对政策的预期,不利于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来源:华夏时报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要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这一背景下,河南一重点工程项目出现国有企业中标后向民企“半价”转包的情况,引发关注。
《华夏时报》记者调查获悉,禹州市看守所建设项目由国企中标后,层层转包给民企实际建设,合同金额却从接近1亿元变成了5000多万元。在工程建设中,实际施工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困境,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项目交付时间严重滞后。
8月30日,禹州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回应称,正就该项目涉嫌层层违法转包一事进行调查。
业内专家指出,工程领域存在的不规范操作,不仅损害国资国企形象,也不利于民企健康成长。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决策部署,严肃查处转包转让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民企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层层转包
2023年4月6日,禹州看守所项目实际施工方负责人杨永生在工地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去世。由于病发突然,甚至没来得及交代后事。在杨永生去世后,他的家属才逐渐得知,杨永生在承接这个当地重点工程后,不仅没能挣到钱,还欠下了巨额债务。
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显示,禹州看守所项目是许昌市重点项目,2020年12月1日,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二十三局)中标该项目,并签订了《建设合同》。合同金额约为9835万元,施工工期为540天,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但是时至今日该项目仍未能竣工验收。
包括一位施工人员在内的多位人士告诉记者,在杨永生离世前,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完成,整体完工进度预估已有80%至90%。在杨永生离世后,项目曾短暂停工,后由总承包方中铁二十三局继续施工,但项目至今未能竣工。
杨永生的家属告诉记者,在杨永生离世后,他们最开始本想接手工程继续完成建设,但由于缺乏行业经验、资金支持等原因不得不放弃,于是转而寻求提前结算退出。
来自禹州警方人士的消息称,按照工程进度,他们已经支付30%以上款项。但据了解,九鼎公司实际是以垫资形式推进工程的,这也导致杨永生曾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杨永生去世后,相关民间借贷方、材料供应方,曾向九鼎公司和杨永生家属进行讨债。目前不但杨永生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在司法诉讼中被法院查封,其家属也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告上了法庭,不但需要应对众多司法诉讼,还要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生活已经陷入困境。
然而,对有关结算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九鼎公司相关人士反映称,公司为这个项目为垫付了上千万元的工程款,杨永生意外离世后,中铁二十三局一方面要求九鼎公司撤出项目建设,一方面却又拒绝进行对账、结算工程款。“一个近一个亿的项目,我们承接后只剩5567万元,还不结算,还要以延误工期为由,要求我方承担巨额赔偿金额,这该是一个国企做的事情吗?”该人士称。
不过,中铁二十三局方面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一直愿意配合结算,为处理此事还特意成立了一个专班,但杨永生的家属方面不予配合。结算并不需要多长时间,可能十天半个月就能完成。他还称,公司方面并不打算追究杨永生的违约责任,干了多少工程给多少钱,“人都没了,还谈啥违约,那就没意思了”。
据了解,结算这笔工程款,涉及到在“伙伴融”平台上的数千万融资。公开资料显示,“伙伴融”是中国铁建旗下融资平台,“伙伴融”平台由中国铁建作为担保方,与中国铁建有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可以在该平台向银行发起借款,银行根据中国铁建各项目对供应商的欠款额度,向中国铁建供应商提供一定比例的款项借贷。
这数千万元贷款主要以世和公司的名义取得,但杨永生及九鼎公司为实际使用方并承担高额融资成本。“每次付利息都是几十万元。”九鼎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各方对具体贷款数额的认定似乎并不一致。中铁二十三局方面一位人士称,涉及贷款数额可能高达五六千万元;九鼎公司方面则表示,收到贷款金额仅有4700多万元;世和公司方面一位人士则称,以世和名义贷款数额大概为3000万元。
当地介入调查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乱象一直层出不穷。事实上,在法律层面早已明确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工程领域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后,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这是因为层层转包、分包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增加工程管理难度,增加工程风险,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付建律师指出。
8月30日,针对禹州看守所项目涉嫌违法层层转包问题,禹州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由于需要相关方面提供佐证材料,而中铁二十三局提供材料需要层层申请,调查仍需一定时间。
对于有关结算争议问题,该负责人亦表示,下一步会敦促相关方进行结算。“他确确实实在这干工程的话,该给人的钱,不应该拖欠。”该负责人说。
那么,承包单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付建律师表示,承包单位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如果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
专家指出,如果不解决拖欠企业账款这些问题,一方面会继续加大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进而拖累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另一方面也会破坏国企在民营企业心目中的形象,扰乱民企对政策的预期,不利于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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