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来的第一面,谁懂![心][心]
真的帅哭了,好帅好帅。我恨不得变成几个人看,然后一个拍,一个提问,一个合影。太不真实了[苦涩]
#不虚此行南京站路演#
电影演员导演真的狠狠击中我心。导演说面对至亲的离去,我们不必伪装坚强,带着与他们有关的回忆继续生活,胡歌说“逝者滋养生者”,“只有遗忘才是真的消失”。
真的帅哭了,好帅好帅。我恨不得变成几个人看,然后一个拍,一个提问,一个合影。太不真实了[苦涩]
#不虚此行南京站路演#
电影演员导演真的狠狠击中我心。导演说面对至亲的离去,我们不必伪装坚强,带着与他们有关的回忆继续生活,胡歌说“逝者滋养生者”,“只有遗忘才是真的消失”。
说舍得是假的,说嘴硬是真的
或许是太复杂了吧,复杂得连我自己都不知道该怎样足够真实地去面对。
又或许是我的心还不够干净,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地面对生活给不了爱也给不了对未来的承诺
重庆的小面吃一碗少一碗,人和人之间的面见一面少一面
没说出口的话就让时间把它带走吧!恨总比爱容易放下。
祝好。
或许是太复杂了吧,复杂得连我自己都不知道该怎样足够真实地去面对。
又或许是我的心还不够干净,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地面对生活给不了爱也给不了对未来的承诺
重庆的小面吃一碗少一碗,人和人之间的面见一面少一面
没说出口的话就让时间把它带走吧!恨总比爱容易放下。
祝好。
浙江杭州,年薪50万的美女主播在相亲平台缴费28888元,约定半年内给介绍6个男孩,结果见了2个,都不满意,就要求退费,但婚介所却在扣除服务费后,另外扣8000元违约金,女子一怒之下揭穿婚介所内幕。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这天,蒙女士接到相亲网站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告诉她,有一个男孩子跟她非常匹配,建议她去线下看看。
蒙女士有些心动,就去了。
说起相亲,蒙女士也是一肚子唏嘘。
她是年入50万的美女主播,由于工作忙,接触不到合适对象,眼看到了适婚年纪,就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交友软件。平常没事了看看。
半年后,她接到相亲网站电话,说有个男生各方面条件都跟她非常匹配。
孟女士怀着期待的心去相亲网站后,却发现根本没有对方说的那个人。她正想发火,对方却不失时机地为她推荐更多的男士,还跟她说了很多介绍成功的案例。
对一个婚介机构来说,再多再华丽的词语,都不如真实案例来的有说服力,因为那些成功的案例就是一个个证据,证明该婚介所拥有靠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以及优质的资源。
所以,蒙女士自动过滤了最初的不愉快,她认为对方之所以骗她来线下,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罢了。
当她看到对方递给她的一沓沓优质男士资料时,她再一次心动,她认为,或许这家婚介所的线下资源的确比线上优质的多。
蒙女士也理解,有些优秀的男生不愿意在线上跟陌生人见面,所以她接受了婚介所的说辞,并且交了28888元的VIP会员费用。
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这28888元期限为半年,婚介所负责在半年内为蒙女士介绍6个优质男士,是那种一对一,面对面的那种。
双方签好协议后,婚介所当即为蒙女士介绍了两个男生。
第一个,蒙女士嫌弃对方外形不好。
第二个,两人挺聊得来,男生还特意要了蒙女士的联系方式,但奇怪的是,之后蒙女士约对方出来吃饭,对方却始终没有回信息。
期间,蒙女士看到对方换了三次头像,她敏感地觉得对方看到了她的信息,却故意不回,于是就跟红娘说这个不行,让再介绍一个。
之后,红娘又给她发过来两个男生的资料,蒙女士都不满意。
这时,她终于开始怀疑这家婚介所。她觉得对方只是在拖延时间,等她的半年期限一过,她交的28888元就没有了,而她的婚事,依旧没有着落。
感到不满的孟女士给自己的专属红娘发去信息,表达了对婚介所的不满,并要求退费。
孟女士认为,她想解约,要求退费这很正常。
果然,她的要求得到婚介所上层的批准,但对方要求除了扣除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还要另外扣除30%的违约金。
蒙女士对此很不满意,她一怒之下叫来记者为她维权。
蒙女士说,扣掉服务费她没话说,毕竟她见了两个男生,但是扣掉违约金就有些说不过去了,她一共交了将近3万块,如果扣掉30%的违约金,大概8000元了。而且这不是她违约,是婚介所自己违约,所以,她不该承担这笔损失。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解读?
1、蒙女士提出解约,是她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签署合同后,因为一方延迟,在被催告后仍未履行合约,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蒙女士跟婚介所签订了合同,婚介所也为她介绍了两个,但她感觉到不满意,而后婚介所又给她介绍的她仍然不满意,这其中,她感受到婚介所的不靠谱,提出过自己的要求,但没有被回应。
因为婚介所在她缴费前承诺给她介绍靠谱的优质男士,但最后却并未履行合约,所以她认为是婚介所违约。所以她要求解约,合情合理。
2、婚介所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简单来说,违约金带有惩罚性质,它不以对方遭受损失为前提。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这种违约金其实有个前提,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约时,已经自动就违约这方面规定了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把它写进合同中,那这违约金就有了法律效力。
所以,关于蒙女士是否应该承担婚介所的违约金,应该看他们当初有没有把这些写进协议中,而且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故事的最后,蒙女士跟婚介所没有达成友好协商,她也准备走法律程序。
蒙女士想要打赢这场官司,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婚介所不履行合约,或者在合同前后有不一样的欺诈行为,只要她拿出相应的证据,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社会上有很多的机构,我们不可以盲目相信,一定要先去了解后再做决定。毕竟,婚姻非儿戏,你的钱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你觉得呢?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这天,蒙女士接到相亲网站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告诉她,有一个男孩子跟她非常匹配,建议她去线下看看。
蒙女士有些心动,就去了。
说起相亲,蒙女士也是一肚子唏嘘。
她是年入50万的美女主播,由于工作忙,接触不到合适对象,眼看到了适婚年纪,就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交友软件。平常没事了看看。
半年后,她接到相亲网站电话,说有个男生各方面条件都跟她非常匹配。
孟女士怀着期待的心去相亲网站后,却发现根本没有对方说的那个人。她正想发火,对方却不失时机地为她推荐更多的男士,还跟她说了很多介绍成功的案例。
对一个婚介机构来说,再多再华丽的词语,都不如真实案例来的有说服力,因为那些成功的案例就是一个个证据,证明该婚介所拥有靠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以及优质的资源。
所以,蒙女士自动过滤了最初的不愉快,她认为对方之所以骗她来线下,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罢了。
当她看到对方递给她的一沓沓优质男士资料时,她再一次心动,她认为,或许这家婚介所的线下资源的确比线上优质的多。
蒙女士也理解,有些优秀的男生不愿意在线上跟陌生人见面,所以她接受了婚介所的说辞,并且交了28888元的VIP会员费用。
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这28888元期限为半年,婚介所负责在半年内为蒙女士介绍6个优质男士,是那种一对一,面对面的那种。
双方签好协议后,婚介所当即为蒙女士介绍了两个男生。
第一个,蒙女士嫌弃对方外形不好。
第二个,两人挺聊得来,男生还特意要了蒙女士的联系方式,但奇怪的是,之后蒙女士约对方出来吃饭,对方却始终没有回信息。
期间,蒙女士看到对方换了三次头像,她敏感地觉得对方看到了她的信息,却故意不回,于是就跟红娘说这个不行,让再介绍一个。
之后,红娘又给她发过来两个男生的资料,蒙女士都不满意。
这时,她终于开始怀疑这家婚介所。她觉得对方只是在拖延时间,等她的半年期限一过,她交的28888元就没有了,而她的婚事,依旧没有着落。
感到不满的孟女士给自己的专属红娘发去信息,表达了对婚介所的不满,并要求退费。
孟女士认为,她想解约,要求退费这很正常。
果然,她的要求得到婚介所上层的批准,但对方要求除了扣除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还要另外扣除30%的违约金。
蒙女士对此很不满意,她一怒之下叫来记者为她维权。
蒙女士说,扣掉服务费她没话说,毕竟她见了两个男生,但是扣掉违约金就有些说不过去了,她一共交了将近3万块,如果扣掉30%的违约金,大概8000元了。而且这不是她违约,是婚介所自己违约,所以,她不该承担这笔损失。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解读?
1、蒙女士提出解约,是她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签署合同后,因为一方延迟,在被催告后仍未履行合约,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蒙女士跟婚介所签订了合同,婚介所也为她介绍了两个,但她感觉到不满意,而后婚介所又给她介绍的她仍然不满意,这其中,她感受到婚介所的不靠谱,提出过自己的要求,但没有被回应。
因为婚介所在她缴费前承诺给她介绍靠谱的优质男士,但最后却并未履行合约,所以她认为是婚介所违约。所以她要求解约,合情合理。
2、婚介所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简单来说,违约金带有惩罚性质,它不以对方遭受损失为前提。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这种违约金其实有个前提,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约时,已经自动就违约这方面规定了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把它写进合同中,那这违约金就有了法律效力。
所以,关于蒙女士是否应该承担婚介所的违约金,应该看他们当初有没有把这些写进协议中,而且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故事的最后,蒙女士跟婚介所没有达成友好协商,她也准备走法律程序。
蒙女士想要打赢这场官司,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婚介所不履行合约,或者在合同前后有不一样的欺诈行为,只要她拿出相应的证据,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社会上有很多的机构,我们不可以盲目相信,一定要先去了解后再做决定。毕竟,婚姻非儿戏,你的钱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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