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粤说法#【收楼发现层高缩水近一米?判赔8万】9月27日,广州南沙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发布了相关的典型案例。在何某某诉广州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房屋预售合同中违约方不能以格式合同文本错误为抗辩,拒不履行明确写入合同中的义务。#案件播报#
案情: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层高为笔误
2020年12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广州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涉案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层高为5.8米。合同附件载明,涉案房屋列明的“层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局部可能略有差异。因此产生的差异,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对话记录显示,原告曾在购买前询问涉案房屋的层高,对方回复“5.8-6米的样子”。2021年2月,被告希望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为笔误,且原告在购买前已知悉涉案房屋实际层高为5米。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时宣传层高是5.8米,故拒绝签署相关协议。
2022年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原告在办理收楼手续时自测涉案房屋净高为4.937米,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43万余元。
法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广州南沙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
根据被告提交的竣工图,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实际层高为5米,与合同约定的5.8米层高不符。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从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对话内容可知,被告在出售涉案房屋前宣传层高为5.8米至6米。合同中涉案房屋的概况信息及相关条款内容亦由被告负责填写。
原告并非专业人士,不具备对房屋进行准确测量的条件和能力。即使原告事先查看过项目现场,也无法仅凭肉眼对在建房屋的层高作出准确判断。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向原告提供过项目的报建、施工等相关资料。
因此,原告基于销售人员的介绍以及合同的约定,有理由相信涉案房屋层高应为5.8米。被告主张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知晓房屋的实际层高是5米,合同约定系笔误,并据此要求免除违约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涉案房屋的局部层高略有差异,而本案系涉案房屋整体层高存在偏差,不适用该约定。
鉴于原、被告并未就层高不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而涉案房屋层高现已无法改变,不具备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故本案应当根据被告的违约程度和原告受损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房屋层高由约定的5.8米缩减为5米确实会对原告使用房屋产生一定影响,但该影响相对有限,且涉案房屋的实际层高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足以满足正常商业用途。另外,因被告实际按5米层高进行报建,在客观上没有故意降低原来的建设标准从中获利的事实。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法院酌定按房屋总价款的5%确定赔偿款,即被告需向原告赔偿8万余元。
释法:擅自变更层高牟利的可认定存在重大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商品房层高与合同不符应当如何处理,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对于商品房层高减少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
如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层高,以此手段变相超建住宅层数从中牟利的,可认定其存在重大主观恶意,故应对其苛以较重的赔偿责任,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房屋面积差的处理方式处理。
对开发商并无主观故意,建筑物符合建筑规范,按设计、报建标准建设,并未擅自变更层高,不存在恶意欺骗和隐瞒的,如因开发商笔误致合同约定与实际交房层高存在误差、房管部门系统信息录入错误等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层高不符等,可根据约定和有关建筑、评估规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层高为笔误
2020年12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广州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涉案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层高为5.8米。合同附件载明,涉案房屋列明的“层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局部可能略有差异。因此产生的差异,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对话记录显示,原告曾在购买前询问涉案房屋的层高,对方回复“5.8-6米的样子”。2021年2月,被告希望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为笔误,且原告在购买前已知悉涉案房屋实际层高为5米。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时宣传层高是5.8米,故拒绝签署相关协议。
2022年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原告在办理收楼手续时自测涉案房屋净高为4.937米,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43万余元。
法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广州南沙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
根据被告提交的竣工图,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实际层高为5米,与合同约定的5.8米层高不符。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从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对话内容可知,被告在出售涉案房屋前宣传层高为5.8米至6米。合同中涉案房屋的概况信息及相关条款内容亦由被告负责填写。
原告并非专业人士,不具备对房屋进行准确测量的条件和能力。即使原告事先查看过项目现场,也无法仅凭肉眼对在建房屋的层高作出准确判断。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向原告提供过项目的报建、施工等相关资料。
因此,原告基于销售人员的介绍以及合同的约定,有理由相信涉案房屋层高应为5.8米。被告主张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知晓房屋的实际层高是5米,合同约定系笔误,并据此要求免除违约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涉案房屋的局部层高略有差异,而本案系涉案房屋整体层高存在偏差,不适用该约定。
鉴于原、被告并未就层高不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而涉案房屋层高现已无法改变,不具备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故本案应当根据被告的违约程度和原告受损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房屋层高由约定的5.8米缩减为5米确实会对原告使用房屋产生一定影响,但该影响相对有限,且涉案房屋的实际层高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足以满足正常商业用途。另外,因被告实际按5米层高进行报建,在客观上没有故意降低原来的建设标准从中获利的事实。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法院酌定按房屋总价款的5%确定赔偿款,即被告需向原告赔偿8万余元。
释法:擅自变更层高牟利的可认定存在重大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商品房层高与合同不符应当如何处理,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对于商品房层高减少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
如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层高,以此手段变相超建住宅层数从中牟利的,可认定其存在重大主观恶意,故应对其苛以较重的赔偿责任,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房屋面积差的处理方式处理。
对开发商并无主观故意,建筑物符合建筑规范,按设计、报建标准建设,并未擅自变更层高,不存在恶意欺骗和隐瞒的,如因开发商笔误致合同约定与实际交房层高存在误差、房管部门系统信息录入错误等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层高不符等,可根据约定和有关建筑、评估规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豫见开封城事# 【《开封市提取公积金按月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授权协议书》首次签约成功】#出彩开封谱新篇#
9月26日下午,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建设银行开封分行的共同指导和见证下,我市首份《开封市提取公积金按月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授权协议书》(三方协议)在市民之家二楼“一件事一次办”专区签订,这标志着我市公租房租户正式实现每月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据了解,按照“一件事一次办”新政策,租房职工只需线下签订《开封市提取公积金按月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授权协议书》(三方协议),次月1日自动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改变原来需跑两个部门、每半年才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方式,实现职工跑一趟即可缴纳房租和按月提取公积金,大大方便了群众。
据介绍,前期通过四部门协调联动共同制定了工作方案,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并印制了《开封市提取公积金按月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授权协议书》。目前,所有住房公积金代扣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公租房租户只要前来签订协议书即可享受这项惠民政策。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按月为租房职工发送短信通知,及时告知办理结果,租房职工也可以关注“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随时查询办理结果。
窗口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市民可在市民之家二楼“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市民之家三楼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所在辖区房管所3处地点中任意一处办理该项业务。全媒体记者马燕
9月26日下午,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建设银行开封分行的共同指导和见证下,我市首份《开封市提取公积金按月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授权协议书》(三方协议)在市民之家二楼“一件事一次办”专区签订,这标志着我市公租房租户正式实现每月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据了解,按照“一件事一次办”新政策,租房职工只需线下签订《开封市提取公积金按月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授权协议书》(三方协议),次月1日自动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改变原来需跑两个部门、每半年才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方式,实现职工跑一趟即可缴纳房租和按月提取公积金,大大方便了群众。
据介绍,前期通过四部门协调联动共同制定了工作方案,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并印制了《开封市提取公积金按月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授权协议书》。目前,所有住房公积金代扣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公租房租户只要前来签订协议书即可享受这项惠民政策。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按月为租房职工发送短信通知,及时告知办理结果,租房职工也可以关注“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随时查询办理结果。
窗口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市民可在市民之家二楼“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市民之家三楼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所在辖区房管所3处地点中任意一处办理该项业务。全媒体记者马燕
我市首份公租房提取公积金代扣授权协议签订!
9月26日,我市首份公租房提取公积金授权协议在市民之家签订,这标志着我市公租房住户每月直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正式实现。
当天下午,我市公租房租住户曹女士到达“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在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了租房提取公积金授权协议。曹女士表示,此次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实现为公租房住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真正做到了为民所想、为民所为,受到公租房住户的广泛认可。
工作人员表示,为进一步推动公租房管理工作更加便民,按照上级要求,市住建局通过多次与市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目前公积金代扣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在经公租房住户同意授权后,便可广泛实现公租房提取公积金模式。
公租房住户签订授权协议书可在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公租房行政服务大厅、市民之家二楼“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市民之家三楼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并经由所在辖区房管所上传到公租房管理系统,次月即可完成代缴工作。
9月26日,我市首份公租房提取公积金授权协议在市民之家签订,这标志着我市公租房住户每月直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正式实现。
当天下午,我市公租房租住户曹女士到达“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在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了租房提取公积金授权协议。曹女士表示,此次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实现为公租房住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真正做到了为民所想、为民所为,受到公租房住户的广泛认可。
工作人员表示,为进一步推动公租房管理工作更加便民,按照上级要求,市住建局通过多次与市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目前公积金代扣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在经公租房住户同意授权后,便可广泛实现公租房提取公积金模式。
公租房住户签订授权协议书可在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公租房行政服务大厅、市民之家二楼“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市民之家三楼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并经由所在辖区房管所上传到公租房管理系统,次月即可完成代缴工作。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