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乔人体工学腰垫经典版/气动版】
无论是功能性还是舒适性都吊打市面上的一众护腰靠垫,如果你的工作环境是和我一样需要长久的保持坐姿,真的买它就没错了!这款腰垫在汽车上也能用,但是如果空间比较小的话还是不建议,因为会占据座位空间。
我们上架了他们的经典款和气动款2款,从我自己的使用经验来看经典款是性价比最高的,一般大家办公需求的话买经典款也就够了,当然如果有更高的需求可以考虑气动款。
【米乔腰垫经典款】
官方原价:199元,活动售价:169元,我们售价:139元
【米乔腰垫气动款】
官方原价:299元,活动售价:258元,我们售价:199元
购买方式:
①【购买链接:https://t.cn/A6KD1AGs】
②:在微店 [趣评测商城]店铺,搜索关键词:【米乔】
为什么要买腰垫?
米乔这款腰垫一直是闪电的自用款,对于长久坐着工作的朋友就知道,一把舒服符合人体工学的椅子有多么重要,但是市面上好的人体工学椅是真的挺贵的,便宜的三五百,贵的两三千,说实话这个价格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接受。
这时候一款好用的人体工学腰垫出现了,米乔这款腰垫可以说是专为坐椅一族设计,整个天猫靠腰类目的行业排名NO.1,舒适度和支撑有效程度都吊打那些记忆棉,因为这款坐垫闪电自己已经用了有一年多了,他的强烈推荐款,逢人便安利,所以我们这就来了,价格比官方要便宜挺多。
其中我个人觉得性价比最高的是经典款,特别适用于那些长期坐在椅子上办公的朋友,一个腰垫就能够让普通的椅子符合人体工学,不用工学椅子动辄几百甚至上千的价格,经久耐用,而且靠腰并不像椅子那样搬来搬去不方便,
如果随时出差回家啥的放行李箱带着都方便,这是专注人体工学13年的米乔,如果你也正好有关于「坐着」这方面的需求,这款腰垫来试试吧,真的不会失望。
无论是功能性还是舒适性都吊打市面上的一众护腰靠垫,如果你的工作环境是和我一样需要长久的保持坐姿,真的买它就没错了!这款腰垫在汽车上也能用,但是如果空间比较小的话还是不建议,因为会占据座位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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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乔腰垫经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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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微店 [趣评测商城]店铺,搜索关键词:【米乔】
为什么要买腰垫?
米乔这款腰垫一直是闪电的自用款,对于长久坐着工作的朋友就知道,一把舒服符合人体工学的椅子有多么重要,但是市面上好的人体工学椅是真的挺贵的,便宜的三五百,贵的两三千,说实话这个价格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接受。
这时候一款好用的人体工学腰垫出现了,米乔这款腰垫可以说是专为坐椅一族设计,整个天猫靠腰类目的行业排名NO.1,舒适度和支撑有效程度都吊打那些记忆棉,因为这款坐垫闪电自己已经用了有一年多了,他的强烈推荐款,逢人便安利,所以我们这就来了,价格比官方要便宜挺多。
其中我个人觉得性价比最高的是经典款,特别适用于那些长期坐在椅子上办公的朋友,一个腰垫就能够让普通的椅子符合人体工学,不用工学椅子动辄几百甚至上千的价格,经久耐用,而且靠腰并不像椅子那样搬来搬去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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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Q3#深圳##办公楼# 研究报告来喽[doge]
回顾2023年第三季度#深圳##写字楼# 市场表现,累积的需求逐步释放,全市甲级写字楼吸纳量反弹至去年以来最高值;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区域标杆型项目更受市场青睐,新入市项目的预租及自用亦有力支撑了吸纳表现。而租金仍然延续下行趋势,其中,标杆型优质存量项目的降价举措多带来较好的去化效果。在新供应项目空置面积较高的影响下,全市空置率上升至24.3%
更多内容尽在#高力国际#
https://t.cn/A6WL9f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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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灯塔,当地烟草局接到举报,来到一家快递公司后面的库房前,看到男子宋某正在从车上往仓库里搬运香烟,烟草局当场对涉案的292条香烟予以扣押,之后做出了没收的处罚决定。可宋某不服,认为香烟是几个朋友一起买的,拿来自己抽的,并不用来卖!于是宋某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可谓跌宕起伏。
(案例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某说,自己和6个朋友合计着购买一批香烟自用,听说辽阳县香烟便宜,于是就开车到当地,一口气买了软中华,黄金叶等香烟,共计292条。
可是,就在宋某将这些香烟运回辽阳市里,准备从车上卸货到仓库里面时,烟草局的人就到了,说宋某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跨市县运输卷烟,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于是,烟草局决定对宋某的292条卷烟予以没收。
宋某一听就慌了,好家伙,这可是20几万的货啊,怎么上来不明不白的就没收了呢?而且自己只是自用,烟草局依据的是所谓的“烟草专卖法”,而不是“烟草专买法”!自己买烟又不是拿来卖,烟草局难道连让买香烟都不让买了吗?买了还不让运了?
而且宋某还说,自己买烟的时候,是七个人一起买的,既然是7个人,那么总共292条香烟,平均下来也就40多条,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运输的条款。
综上,烟草局没收自己的卷烟于法无据,宋某于是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烟草局对自己的处罚。
不过,烟草局却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在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烟草专卖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专买管理,凡符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即为合法运输,反之则是非法运输。换句话来说,不管宋某是否有借运输香烟谋取利益的目的,其运输卷烟必须有准运证,并且异地携带卷烟不得超过限量。
宋某从辽阳县收购卷烟,并且还自己运输,其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烟草局对其处罚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宋某的请求。
对于宋某说,涉案香烟是自己和6个朋友一起买来自用的,法院依法举行了听证,但是在听证过程中,宋某竟然对6个朋友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没有提供,因此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信。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烟草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宋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跨市县运输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烟草局依法对宋某作出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了宋某的请求。
但是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庭上,宋某仍坚持认为:
1.烟草局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大量采用主观推定,而非客观证据,比如推定自己系跨市县运输这件事上,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烟草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谋取利益的情况下,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异地运输行为,属于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和烟草局对自己的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烟草局在处罚程序上存在违法。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应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是,烟草局提供的证据当中,却没有其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烟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判令予以撤销。同时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但是烟草局不服,立马又提起了再审,同时提交了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集体讨论相关材料,但是再审法院认为,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由于烟草局在一审,二审期间未能提供案件讨论记录,应视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因此,再审法院驳回了烟草局的诉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可谓跌宕起伏。
(案例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某说,自己和6个朋友合计着购买一批香烟自用,听说辽阳县香烟便宜,于是就开车到当地,一口气买了软中华,黄金叶等香烟,共计292条。
可是,就在宋某将这些香烟运回辽阳市里,准备从车上卸货到仓库里面时,烟草局的人就到了,说宋某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跨市县运输卷烟,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于是,烟草局决定对宋某的292条卷烟予以没收。
宋某一听就慌了,好家伙,这可是20几万的货啊,怎么上来不明不白的就没收了呢?而且自己只是自用,烟草局依据的是所谓的“烟草专卖法”,而不是“烟草专买法”!自己买烟又不是拿来卖,烟草局难道连让买香烟都不让买了吗?买了还不让运了?
而且宋某还说,自己买烟的时候,是七个人一起买的,既然是7个人,那么总共292条香烟,平均下来也就40多条,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运输的条款。
综上,烟草局没收自己的卷烟于法无据,宋某于是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烟草局对自己的处罚。
不过,烟草局却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在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烟草专卖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专买管理,凡符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即为合法运输,反之则是非法运输。换句话来说,不管宋某是否有借运输香烟谋取利益的目的,其运输卷烟必须有准运证,并且异地携带卷烟不得超过限量。
宋某从辽阳县收购卷烟,并且还自己运输,其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烟草局对其处罚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宋某的请求。
对于宋某说,涉案香烟是自己和6个朋友一起买来自用的,法院依法举行了听证,但是在听证过程中,宋某竟然对6个朋友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没有提供,因此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信。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烟草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宋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跨市县运输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烟草局依法对宋某作出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了宋某的请求。
但是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庭上,宋某仍坚持认为:
1.烟草局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大量采用主观推定,而非客观证据,比如推定自己系跨市县运输这件事上,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烟草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谋取利益的情况下,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异地运输行为,属于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和烟草局对自己的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烟草局在处罚程序上存在违法。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应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是,烟草局提供的证据当中,却没有其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烟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判令予以撤销。同时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但是烟草局不服,立马又提起了再审,同时提交了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集体讨论相关材料,但是再审法院认为,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由于烟草局在一审,二审期间未能提供案件讨论记录,应视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因此,再审法院驳回了烟草局的诉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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