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身份为非作歹!王超、魏文明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 】12月6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超、魏文明等2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一案,城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盛瑞策检察长等4名检察官、2名检察官助理出庭。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城阳区办理的第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城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超利用青岛高新区管委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身份、被告人魏文明利用青岛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室原负责人张力的影响力,在青岛高新区新城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土石方工程,谋取非法利益。其间,二人分别纠集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朋友、亲属等人员,成立多家工程公司,并逐步向经营非法垃圾倾倒场、插手民间纠纷等领域渗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6月份,二人开始合作,并在势力扩张过程中,相互勾结、不断融合,促成犯罪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超、魏文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新传、刘剑革、魏树基、方子浩为骨干成员,组织稳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土石方工程获利2000余万元,通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获利300余万元。实施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强迫交易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1起、非组织违法犯罪6起,造成土地毁损价值1800余万元、2人轻伤、2人轻微伤、4辆机动车毁损。该组织通过暴力并假借公权力打压、排挤同行业经营者,逐步实现了对青岛市高新区垃圾倾倒场行业的实际控制;破坏施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经济损失;实施暴力违法犯罪,非法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青岛市高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大。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超、魏文明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附加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记者 戴谦)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城阳区办理的第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城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超利用青岛高新区管委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身份、被告人魏文明利用青岛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室原负责人张力的影响力,在青岛高新区新城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土石方工程,谋取非法利益。其间,二人分别纠集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朋友、亲属等人员,成立多家工程公司,并逐步向经营非法垃圾倾倒场、插手民间纠纷等领域渗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6月份,二人开始合作,并在势力扩张过程中,相互勾结、不断融合,促成犯罪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超、魏文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新传、刘剑革、魏树基、方子浩为骨干成员,组织稳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土石方工程获利2000余万元,通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获利300余万元。实施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强迫交易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1起、非组织违法犯罪6起,造成土地毁损价值1800余万元、2人轻伤、2人轻微伤、4辆机动车毁损。该组织通过暴力并假借公权力打压、排挤同行业经营者,逐步实现了对青岛市高新区垃圾倾倒场行业的实际控制;破坏施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经济损失;实施暴力违法犯罪,非法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青岛市高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大。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超、魏文明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附加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记者 戴谦)
15、《非洲缘西亚情---一个护士的援外手记》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7月一版一印,26万字,52元 作者冯金娥是2014-2016年第十批援纳米比亚医疗队护士,本书主体是她此间写的日记,同时,作者在1996年-1998年,作为首批援纳米比亚医疗队队员也曾来过,所以日记中也会有对那段时间的回忆,尤其是遇到了很多那时的旧友。 作者还曾作为劳务派遣护士,在1991年-1993年在科威特工作过,所以在纳米比亚期间她还重访了科威特,写了一部分重访记录。#非洲小札#
#在职场上忠诚真的很傻吗# 劳务派遣是全日制用工的一种方式。而灵活用工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昨天也给大家讲了灵活用工的5种形式
根据资料,关于灵活用工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人力资源的定义、网络的定义、服务公司的定义、专家的定义等,都各有不同。
早在2017年,依据当年发布的《2017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报告将我国的用工关系分为三类,即:
标准劳动关系(企业直接雇佣员工)
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
非劳动关系(业务外包)
根据以上的三类用工关系,聚聚在这里将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之间的一些区别为大家进行对比分析。
业务外包模式的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的最大区别是: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业务外包(灵活用工)属于非劳动关系范畴。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小时工”的区别之一:支付对价的对象不同
灵活用工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企业针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对价。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用工单位通过派遣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企业针对劳动力的使用支付对价。
小时工的支付角色和方式则充满了不确定性。
劳务派遣和小时工的区别之二:给付员工工资的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通常按照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小时工则不是这样,工资起伏波动大。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的区别之三:业务的独立性不同
因灵活用工针对的是具体业务,因此灵活用工服务供应商需要主导业务的进程,管理现场人员。
其中劳务派遣由实际用工单位控制业务进展,派遣员工完全受控于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不涉及认可用工单位的业务问题。
小时工则一般由单位自主招聘,缺少规范的制度和相应的法律风险隔离措施。
劳务派遣和小时工的区别之四:费用结算周期不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相同,由用工单位按月将其工资支付给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在支付给派遣员工,因此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是按照月进行结算的。
小时工则有支付不稳定等其他情况发生,降低人效。因此这种不规范的方式在近年不断被更新的劳务派遣取代。
根据资料,关于灵活用工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人力资源的定义、网络的定义、服务公司的定义、专家的定义等,都各有不同。
早在2017年,依据当年发布的《2017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报告将我国的用工关系分为三类,即:
标准劳动关系(企业直接雇佣员工)
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
非劳动关系(业务外包)
根据以上的三类用工关系,聚聚在这里将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之间的一些区别为大家进行对比分析。
业务外包模式的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的最大区别是: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业务外包(灵活用工)属于非劳动关系范畴。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小时工”的区别之一:支付对价的对象不同
灵活用工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企业针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对价。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用工单位通过派遣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企业针对劳动力的使用支付对价。
小时工的支付角色和方式则充满了不确定性。
劳务派遣和小时工的区别之二:给付员工工资的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通常按照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小时工则不是这样,工资起伏波动大。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的区别之三:业务的独立性不同
因灵活用工针对的是具体业务,因此灵活用工服务供应商需要主导业务的进程,管理现场人员。
其中劳务派遣由实际用工单位控制业务进展,派遣员工完全受控于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不涉及认可用工单位的业务问题。
小时工则一般由单位自主招聘,缺少规范的制度和相应的法律风险隔离措施。
劳务派遣和小时工的区别之四:费用结算周期不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相同,由用工单位按月将其工资支付给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在支付给派遣员工,因此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是按照月进行结算的。
小时工则有支付不稳定等其他情况发生,降低人效。因此这种不规范的方式在近年不断被更新的劳务派遣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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