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分手日志#
不知道怎么去讲
或许我也已经以开玩笑的口吻去说
但其实真的
我并没有后悔去纹身
以及纹的内容
但好像没有人信
我当时纹的时候 也并没有想过要洗掉
其实一辈子好像又很短
我都没发觉已经在我身上存在四年了
存在几十年好像也很稀松平常
今天去洗掉了有点恍惚也很舍不得
好像真的结束了
这种样子 我的青春 那些时光
和我的青春 一起飞走了
一起画上了句号
我并没有后悔我做的决定
自始至终 我从不后悔
见最后一面的时候 我也和他说
洗掉是因为我必须要洗掉
而不是我们分手了所以要洗掉
感谢参与 他已经达到了我会记一辈子的资格
一个小小的纹身根本不算什么
这是我的18岁啊[泪]
我人生仅有一次的18岁
我送给他 和我自己的礼物
这件事其实一直是 我想在18岁的时候纹个身
而他正好出现了 我遇见了他
赋予了这个纹身含义和内容
而不是说我想为了他而纹的身
所以
我从来没有 哪怕一秒的后悔过
而且这个纹身是我自己手写的[泪]
不知道怎么去讲
或许我也已经以开玩笑的口吻去说
但其实真的
我并没有后悔去纹身
以及纹的内容
但好像没有人信
我当时纹的时候 也并没有想过要洗掉
其实一辈子好像又很短
我都没发觉已经在我身上存在四年了
存在几十年好像也很稀松平常
今天去洗掉了有点恍惚也很舍不得
好像真的结束了
这种样子 我的青春 那些时光
和我的青春 一起飞走了
一起画上了句号
我并没有后悔我做的决定
自始至终 我从不后悔
见最后一面的时候 我也和他说
洗掉是因为我必须要洗掉
而不是我们分手了所以要洗掉
感谢参与 他已经达到了我会记一辈子的资格
一个小小的纹身根本不算什么
这是我的18岁啊[泪]
我人生仅有一次的18岁
我送给他 和我自己的礼物
这件事其实一直是 我想在18岁的时候纹个身
而他正好出现了 我遇见了他
赋予了这个纹身含义和内容
而不是说我想为了他而纹的身
所以
我从来没有 哪怕一秒的后悔过
而且这个纹身是我自己手写的[泪]
邮电博物馆里每一张明信片背后都有一个故事,读到他们写的信,感觉像是在和他们对话,听他们讲述着自己的人生。在信息发达的时代,手写信是一件值得纪念的事情,希望每个人的愿望都能实现吧。走在青岛的街头,吹着秋日的暖风,阳光明媚,天空格外明净。这样能够慢下来好好享受风光的机会不多了,不想走的太快,害怕错过每一个值得纪念的东西。还有青岛的很多街道都是以全国各地的地名命名的,我想这也许会让每一个游客都有一种归属感吧。我认为旅行的意义就是让我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慢慢地认识自己,调整自己的心态,更坦然的去面对未来吧。祝所有人都开心![抱一抱] https://t.cn/RaQiPPi
仿冒他人注册店名宣传经营同业店铺#侵权##法律咨询##我要李逵不要李鬼#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琪 庞萍
店员在奶茶店学有所成后,在店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另立门户开设一家仿冒的奶茶店,店家将店员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店员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作出宣判,依法支持了店家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乔某与宁某以“E柠檬茶”为企业名称注册成立并合伙经营一家奶茶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宁某的女友苏某欣在该店工作。2018年3月,“E柠檬茶”店停业。2018年12月,苏某欣注册成立“小E柠檬茶”店,但实际以“E柠檬茶”为招牌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月,乔某以“E柠檬茶”为名重新经营一家奶茶店。2022年6月,苏某欣在原来的招牌“E柠檬茶”上手写添加“一”字,还在朋友圈发布“E柠檬茶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如有招牌雷同,纯属山寨”等信息。乔某认为苏某欣的行为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苏某欣经营“一E柠檬茶”店时,在制作门店招牌、建立消费者微信群、设置店铺位置定位、设计茶杯外观标识等方面均使用“E柠檬茶”字号,虽然苏某欣已在门店招牌“E柠檬茶”店上手写添加“一”字,但未能与乔某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E柠檬茶”形成明显区别。苏某欣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致使顾客对乔某经营的奶茶店产生误解,降低其产品、服务的社会评价。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苏某欣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苏某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一E柠檬茶”店对外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E柠檬茶”字号,包括但不限于门面招牌、消费者微信群名称、位置定位、茶杯外观标识等。
苏某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析术律所事务所张喜东律所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琪 庞萍
店员在奶茶店学有所成后,在店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另立门户开设一家仿冒的奶茶店,店家将店员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店员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作出宣判,依法支持了店家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乔某与宁某以“E柠檬茶”为企业名称注册成立并合伙经营一家奶茶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宁某的女友苏某欣在该店工作。2018年3月,“E柠檬茶”店停业。2018年12月,苏某欣注册成立“小E柠檬茶”店,但实际以“E柠檬茶”为招牌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月,乔某以“E柠檬茶”为名重新经营一家奶茶店。2022年6月,苏某欣在原来的招牌“E柠檬茶”上手写添加“一”字,还在朋友圈发布“E柠檬茶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如有招牌雷同,纯属山寨”等信息。乔某认为苏某欣的行为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苏某欣经营“一E柠檬茶”店时,在制作门店招牌、建立消费者微信群、设置店铺位置定位、设计茶杯外观标识等方面均使用“E柠檬茶”字号,虽然苏某欣已在门店招牌“E柠檬茶”店上手写添加“一”字,但未能与乔某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E柠檬茶”形成明显区别。苏某欣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致使顾客对乔某经营的奶茶店产生误解,降低其产品、服务的社会评价。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苏某欣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苏某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一E柠檬茶”店对外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E柠檬茶”字号,包括但不限于门面招牌、消费者微信群名称、位置定位、茶杯外观标识等。
苏某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析术律所事务所张喜东律所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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