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有我出彩同行# 【我市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10月19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我市已划定禁止养犬区域,并明确规定养犬行为,有效维护了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市结合实际,确定了禁止养犬区域:平原路以南、新中大道以西、金穗大道以北、新二街以东区域,平原文化艺术中心、平原体育会展中心、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区域禁止养犬。
我市确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一)禁止养犬区域;(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三)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候车室、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娱乐场所等。
我市对市民养犬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一)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拴犬绳或犬链(大型犬还应当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为有效促进文明养犬行为,我市欢迎广大群众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9;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5086015。
据悉,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只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有关通告事项的限制。(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超)#新乡好网民##豫见网络文明实践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市结合实际,确定了禁止养犬区域:平原路以南、新中大道以西、金穗大道以北、新二街以东区域,平原文化艺术中心、平原体育会展中心、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区域禁止养犬。
我市确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一)禁止养犬区域;(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三)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候车室、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娱乐场所等。
我市对市民养犬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一)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拴犬绳或犬链(大型犬还应当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为有效促进文明养犬行为,我市欢迎广大群众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9;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5086015。
据悉,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只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有关通告事项的限制。(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超)#新乡好网民##豫见网络文明实践月#
#内江身边事# 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积极倡导和鼓励规范、文明养犬,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城镇区域犬只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
(二)携带犬只进入电梯、人员密集区域,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及时制止犬吠等干扰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五、携带犬只不得进入以下区域: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因执行公务携带特定犬只、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并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每只犬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举报投诉电话:内江市公安局 0832-110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832-12319市农业农村局 0832-6210305 特此通告。(来源:内江公安)#内江[超话]# https://t.cn/R2Wx3yi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积极倡导和鼓励规范、文明养犬,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城镇区域犬只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
(二)携带犬只进入电梯、人员密集区域,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及时制止犬吠等干扰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五、携带犬只不得进入以下区域: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因执行公务携带特定犬只、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并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每只犬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举报投诉电话:内江市公安局 0832-110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832-12319市农业农村局 0832-6210305 特此通告。(来源:内江公安)#内江[超话]# https://t.cn/R2Wx3yi
#不合格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网友爆料!2023年10月16日,莎车县发出的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证明中260只犬只出具了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开具证明的兽医为段某虹,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章的是“莎车县”,加盖监督专用章的是“皮山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众所周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农业部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显然,这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不合格的,是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另外,该证明上的“到达地”是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良庆村,到达后,这一车犬只的用途是什么?不管是饲养、隔离、屠宰、无害化场所也都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良庆村这个“场所”大概就是一个违反《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的非法屠宰窝点,不可能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希望当地有关部门核查查处!
证明中260只犬只出具了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开具证明的兽医为段某虹,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章的是“莎车县”,加盖监督专用章的是“皮山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众所周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农业部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显然,这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不合格的,是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另外,该证明上的“到达地”是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良庆村,到达后,这一车犬只的用途是什么?不管是饲养、隔离、屠宰、无害化场所也都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良庆村这个“场所”大概就是一个违反《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的非法屠宰窝点,不可能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希望当地有关部门核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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