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兴安盟大米#”首次出口蒙古国 实现“零的突破”
】满洲里海关所属阿尔山海关30日消息称,蜚声中外的“兴安盟大米”首次实现了出口蒙古国“零的突破”。
兴安盟生态环境良好,是世界公认的“寒地水稻黄金种植带”。记者从兴安盟行署获悉,自“兴安盟大米”品牌上市以来,先后荣获国家地理标志认证、“中国十大大米区域公用品牌” “中国十大好吃米饭”和“中国农业品牌目录2019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等称号,兴安盟也被授予“中国优质稻米示范基地” “内蒙古优质稻米之乡”等称号。
海关方面称,近年来,中蒙贸易持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阿尔山海关围绕“兴安盟大米”、阿尔山卜留克等特色农产品出口,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次出口至蒙古国的“兴安盟大米”,首次共出口30吨。
兴安盟袁隆平院士工作站相关负责人王世刚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8年10月16日,兴安盟袁隆平院士工作站在内蒙古兴安盟揭牌。此后几年,“兴安盟大米”逐渐体现出了品牌优势。
“当前,兴安盟产品出口规模实现了连续翻倍增长。”阿尔山海关关长付淙林表示,借助“兴安盟大米”首次出口蒙古国的契机,未来,阿尔山海关将持续助力更多兴安盟优质产品走出国门。(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点赞内蒙古#
】满洲里海关所属阿尔山海关30日消息称,蜚声中外的“兴安盟大米”首次实现了出口蒙古国“零的突破”。
兴安盟生态环境良好,是世界公认的“寒地水稻黄金种植带”。记者从兴安盟行署获悉,自“兴安盟大米”品牌上市以来,先后荣获国家地理标志认证、“中国十大大米区域公用品牌” “中国十大好吃米饭”和“中国农业品牌目录2019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等称号,兴安盟也被授予“中国优质稻米示范基地” “内蒙古优质稻米之乡”等称号。
海关方面称,近年来,中蒙贸易持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阿尔山海关围绕“兴安盟大米”、阿尔山卜留克等特色农产品出口,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次出口至蒙古国的“兴安盟大米”,首次共出口30吨。
兴安盟袁隆平院士工作站相关负责人王世刚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8年10月16日,兴安盟袁隆平院士工作站在内蒙古兴安盟揭牌。此后几年,“兴安盟大米”逐渐体现出了品牌优势。
“当前,兴安盟产品出口规模实现了连续翻倍增长。”阿尔山海关关长付淙林表示,借助“兴安盟大米”首次出口蒙古国的契机,未来,阿尔山海关将持续助力更多兴安盟优质产品走出国门。(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点赞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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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闻速览# 【12月1日起内蒙古两部《管理办法》施行】11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此外,《管理办法》从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执法资格的取得,以及证件的申领、换发、撤销、注销和销毁等方面,规范了行政执法证件全流程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程序、报送要求以及备案审查的标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部门申请异议审查;指出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目录,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让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内蒙古日报)#微观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此外,《管理办法》从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执法资格的取得,以及证件的申领、换发、撤销、注销和销毁等方面,规范了行政执法证件全流程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程序、报送要求以及备案审查的标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部门申请异议审查;指出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目录,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让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内蒙古日报)#微观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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