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律师费打水漂这些你要知道
在我们生活中,当我们需要某些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时,我们常常会去咨询律师,但是有时候可能并没有得到我们所期望的帮助和服务。针对这个问题,我想谈一谈如何避免律师费用“打水漂”,让你得到最好的法律服务和相关投资回报率。
‼️首先,要了解你案件领域。在你需要找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了解你的案件情况,并且确保你对自己所需的服务有一个清晰的理解。然后你需要确定你需要怎么样的律师来帮助你。不同的律师会有不同的专业性和经验,要根据具体的需求找到合适的律师。
其次,要了解律师的收费结构。在你选择律师之前,一定要了解律师的收费结构,问律师要一个清晰的报价,确认各项收费细节。这样,你就可以对未来的费用支出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可以做好经济方面的准备。
第三,要想办法保持良好的沟通,清楚关于费用的规定。在你与律师合作过程中,保持密切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确认律师的收费结构,确保了解律师服务的过程中会收到多少费用,是否符合预期等等。
第四、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所有的承诺和条款都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以免在需要时产生争议。
⭕️最后,建立与律师的长期关系。建立一个良好的关系并保持沟通有利于你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同时也有助于确保你得到最佳的法律服务和投资回报率。
✅总而言之,为避免律师费用“打水漂”,你需要了解自己所需的服务,了解律师的收费结构,保持密切沟通并建立与律师的长期关系。这些步骤可以帮助你理解和控制你的律师费用支出,并确保你得到最好的法律服务和相关投资回报率。#律师推荐##法律纠纷##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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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你案件领域。在你需要找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了解你的案件情况,并且确保你对自己所需的服务有一个清晰的理解。然后你需要确定你需要怎么样的律师来帮助你。不同的律师会有不同的专业性和经验,要根据具体的需求找到合适的律师。
其次,要了解律师的收费结构。在你选择律师之前,一定要了解律师的收费结构,问律师要一个清晰的报价,确认各项收费细节。这样,你就可以对未来的费用支出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可以做好经济方面的准备。
第三,要想办法保持良好的沟通,清楚关于费用的规定。在你与律师合作过程中,保持密切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确认律师的收费结构,确保了解律师服务的过程中会收到多少费用,是否符合预期等等。
第四、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所有的承诺和条款都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以免在需要时产生争议。
⭕️最后,建立与律师的长期关系。建立一个良好的关系并保持沟通有利于你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同时也有助于确保你得到最佳的法律服务和投资回报率。
✅总而言之,为避免律师费用“打水漂”,你需要了解自己所需的服务,了解律师的收费结构,保持密切沟通并建立与律师的长期关系。这些步骤可以帮助你理解和控制你的律师费用支出,并确保你得到最好的法律服务和相关投资回报率。#律师推荐##法律纠纷##律师费#
#法律咨询[超话]#
我是7.27入职 当时为了保留应届生身份不上社保签了劳务派遣合同, 应该于10.27转正,由于部门领导变化大,未按时提交转正申请,于12.11正式在钉钉提交转正申请(提交时用应转正日期10.27) ,人事联系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日期填写10.27,我询问11月12月工资问题说工资不追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也不生效,让我重新签订合同更改日期为12.11,我的需求是11月12月按照标准工资给我而不是试用期工资,请问这违法吗[泪][泪]
我是7.27入职 当时为了保留应届生身份不上社保签了劳务派遣合同, 应该于10.27转正,由于部门领导变化大,未按时提交转正申请,于12.11正式在钉钉提交转正申请(提交时用应转正日期10.27) ,人事联系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日期填写10.27,我询问11月12月工资问题说工资不追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也不生效,让我重新签订合同更改日期为12.11,我的需求是11月12月按照标准工资给我而不是试用期工资,请问这违法吗[泪][泪]
邱某非法行医+医疗行为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诊所赔偿32万元
【案件事实】2019年10月29日上午8点40分许,原告姜某之夫刘某某到位于其楼下的被告某诊所就医。当时,被告某诊所雇请的被告邱某在该诊所上班,被告刘某并未在该诊所内。被告邱某对刘某某进行了体温检测,为刘某某配药并对其给予了输液治疗;为此,刘某某花费治疗费169元。同日11:00许,刘某某输完液回家休息。同日12:00许,原告发现刘某某在床上呕吐,呼吸急促,神志不清,四肢僵硬,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被告刘某到住所查看病情,刘某看后未作任何处理。同日12点19分许,被告某中医医院120接到刘某某家属拨打的急救电话出诊,12点26分达到原告姜某家。同时,某中医医院重大抢救及特殊病例报告单载明:科室:急诊科;患者姓名:刘某某;抢救时间:2019年10月29日12时40分;年龄51岁;性别:男。诊断:猝死原因待查。查体:BP未测出,P118次/分,R23次/分,死者呈昏迷状,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约4mm,对光反射迟钝,心率118次/分,律齐,立即给予吸氧,建立静脉通道,给于0.9%氧化钠注射液250mL,60滴/分输入,于12:35离开现场开始转送,转院途中于12:38发现患者呼吸困难,面色紫绀。查体:P52次/分,R14次/分,患者呈昏迷状,双侧瞳孔散大5mm,对光反射迟钝,呼吸音低,心律52次/分,律不齐。立即加大氧气吸入约6L/min;于12:39到达我院急诊科抢救室,查体:生命体征测不出,心跳无,大动脉搏动无,双侧瞳孔散大约0.5cm,对光反射无,立即转入抢救室进行抢救。予以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30:2),建立静脉双通道、吸氧、心电监护、气管插管、血气分析、静注肾上腺素、阿托品、甲波尼龙琥珀酸钠等一系列抢救30分钟后,患者心跳、呼吸未恢复,心电监护示:心脏停搏。与家属沟通后,于13:15放弃抢救,宣布患者死亡。
【鉴定意见】1、刘某某符合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叶及桥脑出血致中枢性循环衰竭死亡;2、某诊所在对患者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刘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共同原因。3、本鉴定中的“共同原因”即是指引中的“同等原因”,其具体解释是“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由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的情形。鉴于贵院的要求,我们根据相关实践,建议共同原因的“理论值为41%-60%,中间值为50%”
【本院认为】患者刘某某到被告某诊所就医时,被告邱某在对患者刘某某用药前仅了解其基本病情,未行较全面的查体(如测血压等),不符合诊疗规范;以致不能明确其具体诊断和用药,未发现患者刘某某可能存在血压过高、凝血功能障碍等引起患者刘某某病情恶化的情形,与患者刘某某因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叶及桥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故本院认为被告某诊所、刘某、邱某与患者刘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刘某某自身存在重大疾病,与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叶及桥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中医医院与患者刘某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本案中,被告某中医医院于中午12点19分接诊,12点26到达现场,该院120医务人员的出诊及时规范;该院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询问病史、查体、现场处置、并将患者转运回院进行进一步救治,符合急诊急救医疗原则;急诊转运和抢救过程中,均充分对死者家属进行给沟通、告知了风险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家属均理解并已签字,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患者在家急性发病,该院到达现场时患者病情已十分危重,其经该院积极抢救无效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无法救治的结果,故患者刘某某死亡与被告某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律维权##法律咨询##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法律#
【案件事实】2019年10月29日上午8点40分许,原告姜某之夫刘某某到位于其楼下的被告某诊所就医。当时,被告某诊所雇请的被告邱某在该诊所上班,被告刘某并未在该诊所内。被告邱某对刘某某进行了体温检测,为刘某某配药并对其给予了输液治疗;为此,刘某某花费治疗费169元。同日11:00许,刘某某输完液回家休息。同日12:00许,原告发现刘某某在床上呕吐,呼吸急促,神志不清,四肢僵硬,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被告刘某到住所查看病情,刘某看后未作任何处理。同日12点19分许,被告某中医医院120接到刘某某家属拨打的急救电话出诊,12点26分达到原告姜某家。同时,某中医医院重大抢救及特殊病例报告单载明:科室:急诊科;患者姓名:刘某某;抢救时间:2019年10月29日12时40分;年龄51岁;性别:男。诊断:猝死原因待查。查体:BP未测出,P118次/分,R23次/分,死者呈昏迷状,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约4mm,对光反射迟钝,心率118次/分,律齐,立即给予吸氧,建立静脉通道,给于0.9%氧化钠注射液250mL,60滴/分输入,于12:35离开现场开始转送,转院途中于12:38发现患者呼吸困难,面色紫绀。查体:P52次/分,R14次/分,患者呈昏迷状,双侧瞳孔散大5mm,对光反射迟钝,呼吸音低,心律52次/分,律不齐。立即加大氧气吸入约6L/min;于12:39到达我院急诊科抢救室,查体:生命体征测不出,心跳无,大动脉搏动无,双侧瞳孔散大约0.5cm,对光反射无,立即转入抢救室进行抢救。予以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30:2),建立静脉双通道、吸氧、心电监护、气管插管、血气分析、静注肾上腺素、阿托品、甲波尼龙琥珀酸钠等一系列抢救30分钟后,患者心跳、呼吸未恢复,心电监护示:心脏停搏。与家属沟通后,于13:15放弃抢救,宣布患者死亡。
【鉴定意见】1、刘某某符合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叶及桥脑出血致中枢性循环衰竭死亡;2、某诊所在对患者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刘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共同原因。3、本鉴定中的“共同原因”即是指引中的“同等原因”,其具体解释是“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由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的情形。鉴于贵院的要求,我们根据相关实践,建议共同原因的“理论值为41%-60%,中间值为50%”
【本院认为】患者刘某某到被告某诊所就医时,被告邱某在对患者刘某某用药前仅了解其基本病情,未行较全面的查体(如测血压等),不符合诊疗规范;以致不能明确其具体诊断和用药,未发现患者刘某某可能存在血压过高、凝血功能障碍等引起患者刘某某病情恶化的情形,与患者刘某某因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叶及桥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故本院认为被告某诊所、刘某、邱某与患者刘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刘某某自身存在重大疾病,与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叶及桥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中医医院与患者刘某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本案中,被告某中医医院于中午12点19分接诊,12点26到达现场,该院120医务人员的出诊及时规范;该院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询问病史、查体、现场处置、并将患者转运回院进行进一步救治,符合急诊急救医疗原则;急诊转运和抢救过程中,均充分对死者家属进行给沟通、告知了风险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家属均理解并已签字,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患者在家急性发病,该院到达现场时患者病情已十分危重,其经该院积极抢救无效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无法救治的结果,故患者刘某某死亡与被告某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律维权##法律咨询##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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