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请书
(分四次载完,之三)
对唐山市icon残病人协会进行投资,扶持求助残疾人一百多位,进行了巨额的投资扶助。
以上事实证明了,吴总的“乐好100”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投资项目,是一个合法的新型的宏大的企业集团,有新的产品和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了巨额的投资,不是空壳公司,均有产品和经营实体承载,3符合“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政策。吴总的创新是合法的,没有违法行为,没有入门费,没有上线占有下线的财产,没有引诱、胁迫,有半年的后悔期,可以自由进出的新型经营模式,是年轻企业家的创新创业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天壤之别。企业经营是客观存在,没有编造事实,进行集资诈骗的行为!
(二)、吴总的创业系统和巨额投资,精准扶贫,是新的经营模式和创新,尽管可能有这样和那样的缺点,这些都是在经营中能够和正在克服的,但都是合法的,没有违法行为,连负债行为就没有,更谈不上刑法上的违法犯罪。吴总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基础之上的集资诈骗罪icon。
吴总及公司行为构不成传销罪,依照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犯罪是传销罪。但以上经营行为与传销罪有严格的区分,不是传销罪,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吴总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为了盈利而支持慈善事业,其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模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总的行为不是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的法律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其构成要件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结合本案,来分析判断吴总的行为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有以下行为特征: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结合本案证明吴总不是集资诈骗,是借款和投资,且每一笔都投资到企业了,且都设置了后悔期限,投资人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投资,至今公司没有巨额债务。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裁对吴总的处罚均是畸重,罚金一亿元,但吴总从2017年被羁押至今,如何能完成一亿元的罚金,该罚金一亿元的判裁不合理不合法,吴总也无能力或资源完成;而事实上,就是按照原判认定吴总涉案金额是23.93亿元,扣押公司的款额已经超过了这个数字:粤省某市司法机关已经查封16亿元多;湖北司法机关(末完)
(分四次载完,之三)
对唐山市icon残病人协会进行投资,扶持求助残疾人一百多位,进行了巨额的投资扶助。
以上事实证明了,吴总的“乐好100”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投资项目,是一个合法的新型的宏大的企业集团,有新的产品和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了巨额的投资,不是空壳公司,均有产品和经营实体承载,3符合“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政策。吴总的创新是合法的,没有违法行为,没有入门费,没有上线占有下线的财产,没有引诱、胁迫,有半年的后悔期,可以自由进出的新型经营模式,是年轻企业家的创新创业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天壤之别。企业经营是客观存在,没有编造事实,进行集资诈骗的行为!
(二)、吴总的创业系统和巨额投资,精准扶贫,是新的经营模式和创新,尽管可能有这样和那样的缺点,这些都是在经营中能够和正在克服的,但都是合法的,没有违法行为,连负债行为就没有,更谈不上刑法上的违法犯罪。吴总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基础之上的集资诈骗罪icon。
吴总及公司行为构不成传销罪,依照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犯罪是传销罪。但以上经营行为与传销罪有严格的区分,不是传销罪,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吴总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为了盈利而支持慈善事业,其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模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总的行为不是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的法律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其构成要件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结合本案,来分析判断吴总的行为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有以下行为特征: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结合本案证明吴总不是集资诈骗,是借款和投资,且每一笔都投资到企业了,且都设置了后悔期限,投资人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投资,至今公司没有巨额债务。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裁对吴总的处罚均是畸重,罚金一亿元,但吴总从2017年被羁押至今,如何能完成一亿元的罚金,该罚金一亿元的判裁不合理不合法,吴总也无能力或资源完成;而事实上,就是按照原判认定吴总涉案金额是23.93亿元,扣押公司的款额已经超过了这个数字:粤省某市司法机关已经查封16亿元多;湖北司法机关(末完)
春天的妙处在于今年老了,明年还会年轻,岁末,我整理谊读过的书籍,让文字化为骨血融入血脉,或许有一天它会以新的形式汨汨流出,我打包不会再用的物品,因为它们已完成使命,我收藏同行的時光,将友谊的温度坦埋藏心底,继续前行,我坦然面对到期的积分,过期的友情,四季的荣枯,曾经的荣誉,子在川上,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生生不息才能念念常新,该去的若不去,哪有時间和空间让新的种种可能降临自己的生活,清零过后,一切如新,重新启程又何妨。
三,修行,就是要調整、鍛鍊自己的心第三個原因,是根據彌勒菩薩對般若系經典的解釋,彌勒菩薩在他最受藏傳佛教重視的著作—《現觀莊嚴論》裡面,這是藏傳佛教最重視的五大論之一,在此之中,主張般若系的經典,表面上雖然是在解釋各式各樣的空性,十六空性、十八空性等等,但實際上,這些經典中暗示了種種觀察空性的智慧,這稱為「顯揚空性,密宣現觀」般若系統的經典有很多,以印度來看,最長的有三百多萬字的《般若十萬頌》,還有《般若兩萬五千頌》、《一萬八千頌》、《般若八千頌》等等,有很多不同的經典,而在中國來看,最長、最完整的「般若經典」,是由玄奘大師翻譯的六百品《大般若經》,裡面涵蓋了十萬頌、兩萬五千頌等等這些般若的經典。儘管這整個龐大的般若系統,每一部經典都有「顯揚空性,密宣現觀」的意思在內,但是現觀的整個次第,是從凡夫到成佛之間的所有過程,這總共有八個大綱、七十個條目、一千兩百多個細節,因此這完整的現觀次第,只有在篇幅比較龐大的般若經,包括十萬頌、兩萬五千頌或一萬八千頌裡,才會有完整的闡述。而在諸如《金剛經》、《心經》這些篇幅比較短的般若經裡面,儘管有暗示了修行空性的智慧、也就是般若的道理,但是沒有細節去介紹整個完整的次第、或者是成佛的藍圖,有這樣的差異。以上這些,是對「行」這個字做的簡單解釋。總的來說,我們要知道,「行」的意思,是要「調整、鍛鍊我們的內心」,問題是:要怎麼調整呢?我們必須了解空性的思想,但不能只是停留在理論或思想上面,必須對自己的自心產生影響才行。因此,修行就是要調整、鍛鍊自己的心,用什麼方法呢?用瞭解空性的智慧,來調整自己的心。有時候一講到空性,會覺得是理論、思想,我們不能僅將此視為理論,而是將空性思想變成一種生活態度。菩薩四行,是為了調伏不同眾生總的來說,菩薩的「行」有四種:一,順菩提行:是為了虔敬小乘者而修「順菩提分行」;二,六波羅蜜行:為了虔敬大乘者而修六波羅蜜行;三,神力行:為了令二乘人生起信心的神力行,神通的力量;四,成熟眾生行:調伏二乘眾生的成熟眾生行。然而,這一切都不能算是「般若波羅蜜多行」,因為它們是令修行者證悟般若波羅蜜多的一個方法。但無論如何,菩薩有具備剛剛所說的四種行:順菩提分行、六波羅蜜行、神力行和成熟眾生行。讓小乘大乘生起信心的「神力行」、需要具備神通,是真正的神通,不是裝模作樣的那種神通,當然神通的意思就是「如果你沒有禪定,那你就無法具備神通」,因此宣稱自己有神通的人,要先看看他們有沒有禪定、定力,如果沒有定力,就是胡說八道,或鬼神加持。因此,這四種菩薩行,是菩薩彌勒所說說:「諸度諸覺分,諸通及諸攝,為大亦為小,俱入亦俱成。」意思就是菩薩應當具備這四種行持,這是根據《大寶積經》記載所分類的菩薩行。——第十七世大宝法王—— 《 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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