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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男子向分手了8个月的前女友借电脑时,与前女友发生关系,担心前女友怀孕,还让前女友吃了药。3周后双方再次发生关系,前女友突然说自己怀孕了,让其一起去医院处理。男子懵了,认为不可能是自己的,将前女友拉黑。随后,其前女友自然流产后报警,声称遭遇强奸欲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果后,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9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阿强(化名)与女子小美(化名)均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数年前,通过一教育培训群结识后,确定为恋人关系。
两人大概相处了1年半左右,一次外出吃饭时,因为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后分手。
分手大概半年多,阿强因为工作需要,向小美借电脑,后与小美见面时,将小美带到自己的出租房里发生了关系。
发生关系后,阿强担心小美怀孕,给小美买了药吃。一周后,小美身体开始出血。
又过了大概两周,阿强再次与小美发生关系。随后,小美突然声称自己怀孕了,要求阿强跟着自己一起去医院处理。阿强懵了,认为怀孕肯定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将小美拉黑。
半个月后,小美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自然流产,并报警声称遭到阿强强奸,要求警方处理阿强。
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小美随后又一纸诉状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阿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庭上,小美表示与阿强并非男女朋友关系,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为阿强明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仍与自己发生关系,导致自己流产,违背了自己意志,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小美向法庭提供了曾有进行精神方面的治疗情况的相关诊断证明,以及流产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
面对,小美的控诉,阿强辩解小美的治疗精神类疾病的情况与本案无关,小美存在过度医疗的可能。
还表示,其与小美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无证据证明怀孕是其造成的,怀孕也确实并非其造成的。小美所说的事实有大量不符合常理之处,明显是在试图通过与其发生行为而掩饰事实真相。
因小美曾有进行精神方面的治疗情况,法院询问阿强是否申请对小美进行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阿强不同意申请。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阿强与小美交往期间发生关系,导致小美怀孕流产,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需要休息治疗。小美的损害结果系由阿强与小美双方的行为造成,对于由此给小美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阿强在小美发现自己怀孕并要求与阿强一起去医院处理时,将小美的电话拉黑,拒绝承担责任,给小美造成了精神痛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小美请求阿强承担侵权责任,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小美提出的各项损失,法院核定后认定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4万余元,精神损失酌定为0.2万元,合计损失为1.6万余元。
根据本案情况酌定由小美承担40%的损失,阿强承担60%的损失共计0.96万余元。
故此判决阿强限期赔偿小美0.96万余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美认为阿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阿强认为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也提起了上诉。
因双方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证据看,基本能够确定小美与阿强发生关系后流产给小美造成身体伤害的事实,认为小美要求阿强承担全部责任,理据不足。阿强对其是否对小美造成损害的事实表示否认,理由于法相悖,同样难以支持。
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据悉,男子阿强(化名)与女子小美(化名)均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数年前,通过一教育培训群结识后,确定为恋人关系。
两人大概相处了1年半左右,一次外出吃饭时,因为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后分手。
分手大概半年多,阿强因为工作需要,向小美借电脑,后与小美见面时,将小美带到自己的出租房里发生了关系。
发生关系后,阿强担心小美怀孕,给小美买了药吃。一周后,小美身体开始出血。
又过了大概两周,阿强再次与小美发生关系。随后,小美突然声称自己怀孕了,要求阿强跟着自己一起去医院处理。阿强懵了,认为怀孕肯定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将小美拉黑。
半个月后,小美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自然流产,并报警声称遭到阿强强奸,要求警方处理阿强。
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小美随后又一纸诉状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阿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庭上,小美表示与阿强并非男女朋友关系,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为阿强明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仍与自己发生关系,导致自己流产,违背了自己意志,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小美向法庭提供了曾有进行精神方面的治疗情况的相关诊断证明,以及流产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
面对,小美的控诉,阿强辩解小美的治疗精神类疾病的情况与本案无关,小美存在过度医疗的可能。
还表示,其与小美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无证据证明怀孕是其造成的,怀孕也确实并非其造成的。小美所说的事实有大量不符合常理之处,明显是在试图通过与其发生行为而掩饰事实真相。
因小美曾有进行精神方面的治疗情况,法院询问阿强是否申请对小美进行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阿强不同意申请。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阿强与小美交往期间发生关系,导致小美怀孕流产,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需要休息治疗。小美的损害结果系由阿强与小美双方的行为造成,对于由此给小美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阿强在小美发现自己怀孕并要求与阿强一起去医院处理时,将小美的电话拉黑,拒绝承担责任,给小美造成了精神痛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小美请求阿强承担侵权责任,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小美提出的各项损失,法院核定后认定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4万余元,精神损失酌定为0.2万元,合计损失为1.6万余元。
根据本案情况酌定由小美承担40%的损失,阿强承担60%的损失共计0.96万余元。
故此判决阿强限期赔偿小美0.96万余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美认为阿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阿强认为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也提起了上诉。
因双方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证据看,基本能够确定小美与阿强发生关系后流产给小美造成身体伤害的事实,认为小美要求阿强承担全部责任,理据不足。阿强对其是否对小美造成损害的事实表示否认,理由于法相悖,同样难以支持。
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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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了十年多没想到我也会有被网暴的一天,行吧,我从来喜欢的只有华晨宇,无所谓别人!无论谁联和谁来攻击我,都不可能影响到我喜欢华晨宇![收到]有时候很奇怪,只能你们阴阳怪气别人,不能别人阴阳怪气你,只能你艾特别人辱骂诅咒父母,不能我们还击。截图也请截图全。不要只截一小截断章取义。什么时间发生什么事说出什么话都是有原因的。比如自从我花出来维稳粉圈以后,村里氛围也和谐了很多,我就专注于华晨宇了!如果有人想攻击我,我也真的没时间也懒得去辩论,对,我别的不会,只会拉黑。我个人微博十多年了,我有权利拉黑我不喜欢的人![收到]当然也欢迎大家拉黑我,我无所谓的,我微博是用来喜欢华晨宇的,不是来交朋友的![收到]想看自证就看吧,只是一部分,因为整理一次全部周边需要太久了,很多都收藏着没整理。[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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