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书# 法律仅仅是由社会事实所决定的吗?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在不借助于一种“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道德观念的条件下,我们能否全面地描述和界定法律?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否必然蕴含着对于法律的解释?法哲学是有关描述“法律是什么”的理论,还是有关规定“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理论?安德瑞·马默教授在《法哲学》一书中对有关“法律基本性质”的这些问题提供了全面的分析。https://t.cn/A6jpSV5k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构成侵权书面道歉##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需承担法律后果#】在微信群里“畅所欲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法院查明,刘某和段某皆为A公司的投资人,二人共同加入了一个名为“A公司投资者”的微信群。2021年10月的一天,段某在群里连续对刘某发了多条侮辱、谩骂的信息。刘某随即在群里回应,表明会对其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段某并未就此停止,反而变本加厉地在微信群内攻击刘某。
刘某认为,段某在成员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用侮辱、谩骂、造谣等方式对其进行攻击,侵害了其个人名誉,对其心理造成了伤害,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段某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段某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言论带有讽刺色彩,具有较强侮辱性,存在贬低刘某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刘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段某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将对刘某的品德、信用等社会评价产生消极作用。刘某在微信群表达要求停止不当言论后,段某未及时停止自身侵权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段某向刘某作出书面道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二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三是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网络空间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既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要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法院查明,刘某和段某皆为A公司的投资人,二人共同加入了一个名为“A公司投资者”的微信群。2021年10月的一天,段某在群里连续对刘某发了多条侮辱、谩骂的信息。刘某随即在群里回应,表明会对其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段某并未就此停止,反而变本加厉地在微信群内攻击刘某。
刘某认为,段某在成员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用侮辱、谩骂、造谣等方式对其进行攻击,侵害了其个人名誉,对其心理造成了伤害,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段某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段某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言论带有讽刺色彩,具有较强侮辱性,存在贬低刘某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刘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段某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将对刘某的品德、信用等社会评价产生消极作用。刘某在微信群表达要求停止不当言论后,段某未及时停止自身侵权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段某向刘某作出书面道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二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三是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网络空间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既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要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北京,父亲突然离世,没来得及立遗嘱,大女儿提出卖掉父亲1000多万的房子,4姐弟每人分25%,没想到,小儿子却不干了,他认为自己伺候父母40年,给他们养老送终,其他哥姐一毛不拔,不配平分,4姐弟打起了官司,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二中院)
凌晨三点多,储大庆在闹铃声中醒来,睡眼惺忪的起身就往父亲的房间走。
闹铃是他每晚睡前定下的,因为父亲瘫痪在床,他摸索出规律,这个时间他会解大小便,他怕自己睡得太沉,没办法照顾好父亲。
可储大庆万万没想到,等他来到父亲的床前,喊了几声父亲没动静,他伸手一摸,不觉惊叫一声。
父亲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撒手人寰,身体都冰冷了。
储大庆哭着给一个哥,两个姐姐报丧,这个宁静的夜晚,储家因为老父亲的意外离世,而变得慌乱不堪。
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储大庆沉浸在悲痛中走不出来。
他总觉得是自己照顾不周,才导致他发生不测,没有见到四个子女最后一面,也没留下片言只语。
2012年,父母日渐老迈,疾病缠身,因为一哥两姐住的都远,只有他离父母近,他就承担起照顾父母的重任。
虽然父母都有退休金,完全可以雇一个保姆伺候,但储大庆不放心,还是决定亲力亲为。
从此,他身体力行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传统美德,一丝不苟,无微不至的照顾父母的一日三餐,饮食起居。
照顾起来他才知道,床前尽孝,承欢膝下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他一天24小时,全年无休,买菜做饭,洗洗涮涮,半夜接屎接尿,端水送药。
照顾父母前,储大庆还是个大胖子,几年后,他把自己熬成了瘦猴,还调侃说,就当自己减肥了。
母亲临终前,拉着储大庆的手老泪纵横,哽咽着说:“儿啊,妈四个儿女,就借上你的力了,你受累了,妈走了,你爸还得拖累你几年,谢谢你了……”
储大庆哭的稀里哗啦的,他虽然四兄妹,但他从不指望其他哥姐。
对父母尽孝,是发自内心的,不能攀比,不能推诿。
父母是他心里的佛,能照顾他们百年,他觉得是自己的幸福,累也值得。
就像父母从小一把屎一把尿拉扯自己长大一样,鸦反哺羊跪乳,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可他没想到,父亲走的如此突然,让他措手不及,毫无准备,他为父亲闭眼那一刻,自己没在他身边守护而自责。
这一天,一个哥两个姐姐都来了,商量如何处理父亲房产的事。
因为父亲走的突然,没来得及立遗嘱,当然应该开启法定继承模式。
他们三姐弟应该是背后通过气了,大姐开门见山的提议,把父亲的这套房产卖掉,按现在的市场行情,1000万是没问题。
然后,4姐弟平分,每家25%,也就是250万左右。
话音刚落,其他人随声附和,说这样很公平。
可储大庆不干了,他觉得这么分配看似公正,但对自己不公。
他认为,父母都是他养老送终的,平时其他三哥姐既不出钱也不出力,在分割财产上,自己应该多分,他们少分才对。
没想到,三哥姐不答应,在他们看来,父母都有退休金,用不上储大庆花钱,他也就是照顾一下。
但他光说自己的付出,吃父母的,住父母的,沾父母的怎么不说呢。双方协商不成,闹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三哥姐认为,父亲没立遗嘱,应该按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哥姐认为,储大庆从1975年开始和父母同住,和父母住一起,当然要照顾父母多一些。
可他光说自己对父母的付出,却不提沾了父母多少光,吃喝用度,还不都是父母花钱,便宜没少占,分财产时还想拿这个说事,要求多分,他们是不答应的,这就太过分了。
2、储大庆很悲痛,原来自己的付出,在哥姐眼里一文不值,倒成了啃老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储大庆认为,他放弃了自己的生活,和父母一起生活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不为名不为利,就图个心安。
就像父母子女养大,不指望养父防老,这就是一种朴素的情感,自然而然的事情,却被哥姐们说的如此不堪。
而他们,要么不来看父母,来了也不过是走个过场,没给父母端水送药嘘寒问暖。
既然他尽到自己为人子女的义务,就有权要求多分遗产。
3、法院的判决主持了公道,让这个家庭的纷争尘埃落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而储大庆放弃了自己的生活,对父母亲力亲为的照顾,不是三五天,更不是十年八年,而是40年,这样的孝心感天动地。
相似于弟弟,其他三哥姐,对父母无论是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没尽到儿女的本分。
所以,法院判决储大庆分得房产份额的70%,其他三子女各继承10%。(辨案析灋)
(案例来源:北京二中院)
凌晨三点多,储大庆在闹铃声中醒来,睡眼惺忪的起身就往父亲的房间走。
闹铃是他每晚睡前定下的,因为父亲瘫痪在床,他摸索出规律,这个时间他会解大小便,他怕自己睡得太沉,没办法照顾好父亲。
可储大庆万万没想到,等他来到父亲的床前,喊了几声父亲没动静,他伸手一摸,不觉惊叫一声。
父亲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撒手人寰,身体都冰冷了。
储大庆哭着给一个哥,两个姐姐报丧,这个宁静的夜晚,储家因为老父亲的意外离世,而变得慌乱不堪。
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储大庆沉浸在悲痛中走不出来。
他总觉得是自己照顾不周,才导致他发生不测,没有见到四个子女最后一面,也没留下片言只语。
2012年,父母日渐老迈,疾病缠身,因为一哥两姐住的都远,只有他离父母近,他就承担起照顾父母的重任。
虽然父母都有退休金,完全可以雇一个保姆伺候,但储大庆不放心,还是决定亲力亲为。
从此,他身体力行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传统美德,一丝不苟,无微不至的照顾父母的一日三餐,饮食起居。
照顾起来他才知道,床前尽孝,承欢膝下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他一天24小时,全年无休,买菜做饭,洗洗涮涮,半夜接屎接尿,端水送药。
照顾父母前,储大庆还是个大胖子,几年后,他把自己熬成了瘦猴,还调侃说,就当自己减肥了。
母亲临终前,拉着储大庆的手老泪纵横,哽咽着说:“儿啊,妈四个儿女,就借上你的力了,你受累了,妈走了,你爸还得拖累你几年,谢谢你了……”
储大庆哭的稀里哗啦的,他虽然四兄妹,但他从不指望其他哥姐。
对父母尽孝,是发自内心的,不能攀比,不能推诿。
父母是他心里的佛,能照顾他们百年,他觉得是自己的幸福,累也值得。
就像父母从小一把屎一把尿拉扯自己长大一样,鸦反哺羊跪乳,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可他没想到,父亲走的如此突然,让他措手不及,毫无准备,他为父亲闭眼那一刻,自己没在他身边守护而自责。
这一天,一个哥两个姐姐都来了,商量如何处理父亲房产的事。
因为父亲走的突然,没来得及立遗嘱,当然应该开启法定继承模式。
他们三姐弟应该是背后通过气了,大姐开门见山的提议,把父亲的这套房产卖掉,按现在的市场行情,1000万是没问题。
然后,4姐弟平分,每家25%,也就是250万左右。
话音刚落,其他人随声附和,说这样很公平。
可储大庆不干了,他觉得这么分配看似公正,但对自己不公。
他认为,父母都是他养老送终的,平时其他三哥姐既不出钱也不出力,在分割财产上,自己应该多分,他们少分才对。
没想到,三哥姐不答应,在他们看来,父母都有退休金,用不上储大庆花钱,他也就是照顾一下。
但他光说自己的付出,吃父母的,住父母的,沾父母的怎么不说呢。双方协商不成,闹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三哥姐认为,父亲没立遗嘱,应该按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哥姐认为,储大庆从1975年开始和父母同住,和父母住一起,当然要照顾父母多一些。
可他光说自己对父母的付出,却不提沾了父母多少光,吃喝用度,还不都是父母花钱,便宜没少占,分财产时还想拿这个说事,要求多分,他们是不答应的,这就太过分了。
2、储大庆很悲痛,原来自己的付出,在哥姐眼里一文不值,倒成了啃老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储大庆认为,他放弃了自己的生活,和父母一起生活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不为名不为利,就图个心安。
就像父母子女养大,不指望养父防老,这就是一种朴素的情感,自然而然的事情,却被哥姐们说的如此不堪。
而他们,要么不来看父母,来了也不过是走个过场,没给父母端水送药嘘寒问暖。
既然他尽到自己为人子女的义务,就有权要求多分遗产。
3、法院的判决主持了公道,让这个家庭的纷争尘埃落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而储大庆放弃了自己的生活,对父母亲力亲为的照顾,不是三五天,更不是十年八年,而是40年,这样的孝心感天动地。
相似于弟弟,其他三哥姐,对父母无论是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没尽到儿女的本分。
所以,法院判决储大庆分得房产份额的70%,其他三子女各继承10%。(辨案析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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