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作死的也要让人赔,还讲不讲道理?”云南楚雄,61岁的唐女士到某酒店泡温泉,并在池子旁的管子处热舞摆拍,不慎滑入池中摔死。家属起诉酒店,索赔898750.14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61岁的唐女士退休后比较热爱生活,平常还喜欢拍拍生活照,然后发到网上。
2021年2月春节期间,其邀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到云南楚雄的某酒店内泡温泉。
事发当日,唐女士泡好澡后,又想着晒晒退休后的幸福生活,就让一起来玩耍的朋友帮忙拍照,自己走到了泡池外面支撑顶棚用的钢管处。
之后,唐女士摆起了各种姿势拍照,拍着拍着兴趣高涨,还围绕着管子,双手或单手扶管跳起了热舞。
突然,意外发生了,因为地面湿滑,唐女士一个没站稳,不慎滑倒在旁边未注水的泡池里,当场昏迷。
后唐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不过没来得及,因急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唐女士其家属认为其死亡是因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把酒店给告到了法院,索赔898750.14元。
唐某家属的索赔理由是,酒店明知泡池旁边地面湿滑,存在着摔倒的安全隐患,但是却只在几个不显眼的地方贴了几个很小的“小心地滑”的提示标语。
且未采取铺设防滑地垫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排除危险,安全保障不到位。
酒店感到很无语,驳斥称,首先,唐女士已经60多岁了,生活经验丰富,足以认识到在地面湿滑的地方跳舞存在着风险,就这样还要跳,这次事故完全是自己作出来的,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负责任。
其次,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镶嵌有彩色脚印图案及“小心地滑”字样的瓷砖,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大家觉得酒店应当对唐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唐女士家属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方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唐女士负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安全必保义务,这个义务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只要酒店方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要对场所内的风险首先承担一个排除义务,不能排除的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酒店经营的是温泉洗浴,在泡池旁边必然会出现一个地面比较湿滑的危险区域,这是行业服务的本身特征,任何地方的温泉都会有这样的一个危险区域,显然,让酒店方排除风险、保持泡池周边干燥是不可能的。
所以,既然风险由于其特性无法彻底排除,酒店方只要尽到一个提醒的义务,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镶嵌有彩色脚印图案及“小心地滑”字样的瓷砖,应视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唐女士已61岁,生活经验丰富,对一些基本的风险应有所认知,但她未注意安全,未考虑自身身体、年龄状况,未观察周围情况,实施个人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是成年人,对规避己身风险要承担主要义务,其跳舞拍照均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其应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但一审法院又指出,酒店明知泡池边沿过道相对容易形成湿滑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防止入住人员滑倒。
且唐女士拍照过程中,陷入风险时,酒店未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酒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唐女士家属30万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中称,酒店对唐女士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主动补偿唐女士家属148284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做出安全提示,且唐女士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酒店在提供温泉洗浴的过程中,尽到了同行业通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酒店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家属经济损失148284元,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酒店无责,判决酒店补偿唐女士家属148284元。
对于此案,唐女士家属的思维模式是以“结果推到过程”,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我家有人死了、受伤了,对方就肯定存在过错,就需要赔钱。
这种思维模式正是导致很多无理索赔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非常要不得,二审的判决让事情回到了“有错赔偿、无错不赔”的正确轨道上,个人比较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
对此,您怎么看?(网友分享)#新年快乐漫游指南#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61岁的唐女士退休后比较热爱生活,平常还喜欢拍拍生活照,然后发到网上。
2021年2月春节期间,其邀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到云南楚雄的某酒店内泡温泉。
事发当日,唐女士泡好澡后,又想着晒晒退休后的幸福生活,就让一起来玩耍的朋友帮忙拍照,自己走到了泡池外面支撑顶棚用的钢管处。
之后,唐女士摆起了各种姿势拍照,拍着拍着兴趣高涨,还围绕着管子,双手或单手扶管跳起了热舞。
突然,意外发生了,因为地面湿滑,唐女士一个没站稳,不慎滑倒在旁边未注水的泡池里,当场昏迷。
后唐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不过没来得及,因急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唐女士其家属认为其死亡是因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把酒店给告到了法院,索赔898750.14元。
唐某家属的索赔理由是,酒店明知泡池旁边地面湿滑,存在着摔倒的安全隐患,但是却只在几个不显眼的地方贴了几个很小的“小心地滑”的提示标语。
且未采取铺设防滑地垫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排除危险,安全保障不到位。
酒店感到很无语,驳斥称,首先,唐女士已经60多岁了,生活经验丰富,足以认识到在地面湿滑的地方跳舞存在着风险,就这样还要跳,这次事故完全是自己作出来的,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负责任。
其次,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镶嵌有彩色脚印图案及“小心地滑”字样的瓷砖,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大家觉得酒店应当对唐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唐女士家属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方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唐女士负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安全必保义务,这个义务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只要酒店方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要对场所内的风险首先承担一个排除义务,不能排除的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酒店经营的是温泉洗浴,在泡池旁边必然会出现一个地面比较湿滑的危险区域,这是行业服务的本身特征,任何地方的温泉都会有这样的一个危险区域,显然,让酒店方排除风险、保持泡池周边干燥是不可能的。
所以,既然风险由于其特性无法彻底排除,酒店方只要尽到一个提醒的义务,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镶嵌有彩色脚印图案及“小心地滑”字样的瓷砖,应视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唐女士已61岁,生活经验丰富,对一些基本的风险应有所认知,但她未注意安全,未考虑自身身体、年龄状况,未观察周围情况,实施个人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是成年人,对规避己身风险要承担主要义务,其跳舞拍照均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其应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但一审法院又指出,酒店明知泡池边沿过道相对容易形成湿滑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防止入住人员滑倒。
且唐女士拍照过程中,陷入风险时,酒店未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酒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唐女士家属30万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中称,酒店对唐女士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主动补偿唐女士家属148284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做出安全提示,且唐女士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酒店在提供温泉洗浴的过程中,尽到了同行业通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酒店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家属经济损失148284元,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酒店无责,判决酒店补偿唐女士家属148284元。
对于此案,唐女士家属的思维模式是以“结果推到过程”,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我家有人死了、受伤了,对方就肯定存在过错,就需要赔钱。
这种思维模式正是导致很多无理索赔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非常要不得,二审的判决让事情回到了“有错赔偿、无错不赔”的正确轨道上,个人比较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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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新年快乐漫游指南#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新年快乐漫游指南#
“求你放过我吧,我给你1000块,你去找“小姐”吧!”女生小戴去卫生间内上厕所,可没想到一陌生男子尾随而入,从身后抱住了自己!随后,男子在自己身上强行乱摸,小戴挣脱不了。眼见四下无人,求助无望,便心生一计,成功脱险!
当时,面对突然出现在教学楼5楼女厕所的男人,小戴也是吓破了胆!而且对方上来就用手捂住自己的嘴巴,威胁自己不要乱叫,然后对自己动手动脚。小戴知道自己和对方力量悬殊,如果不想办法,自己的清白很可能就会被这个男人夺去。
思来想去,她灵机一动,提出给男子1000元,让男子去找“小姐”发泄。男子被小戴的操作弄得有点懵,而小戴继续循循善导,帮男子分析,如果男子对自己使坏,那强奸就是3年起步,如果去找“小姐”,那就没事,自己也不会追究男子的责任。
权衡利弊之下,男子被小戴说心动了,同意放过小戴。可小戴又表示自己身上没有这么多钱,让男子跟着自己去取钱。男子点头同意,跟在小戴后面下楼。当两人来到3楼过道的时候,小戴看到旁边有几个同学,她就大声呼喊求救!
男子见自己被小戴戏耍,非常生气,拉着小戴就来到墙角,把她的头按在墙上想教训她。不过,附近的人已经听到小戴的呼喊,男子怕被人抓住,又放弃转身跑了。此时,学校的保安也赶了过来,可是一群人翻遍学校也没找到男子的踪影。
本以为被男子逃脱了,但万万没想到男子的胆子这么大。次日又从围墙翻进来,被保安抓个正着。目前,男子被检方以强制猥亵罪提起了公诉。(来源:南昌市红谷滩区案例)
光天化日之下,居然跑到学校里猥亵女大学生,这男子的胆子真的是太大了!经查,该男子姓朱,28岁,曾经就有多次猥亵的经历被警方治安拘留过!
20岁的时候,朱某偷拍女人的隐私部位,被警方行政拘留了10天。21岁又死性不改,再次被拘留。而且接下来变本加厉,在他25岁的时候,还故意跑到人多的地方裸露自己的身体,又被拘留了10天。
那么,这次朱某猥亵小戴,是不是又只用拘留就好呢?
这次朱某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对小戴做的事情已经构成强制猥亵了!强制猥亵和普通猥亵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一个需要刑事拘留,一个是行政拘留。
举个例子,在公交车上、地铁上或者路边,可能会有人故意摸女性身体、用部分器官蹭女性身体或者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都归为一般猥亵。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处于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而强制猥亵,就像朱某这次对小戴这样!在小戴反抗的情况,用暴力困住小戴,让小戴没有反抗能力,然后对小戴又摸又抱,其具体的判定,要看被害人是否是自愿,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就属于强制猥亵。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朱某这次的惩罚可不是简单的10日拘留了,那是要进监狱了!他这种惯犯,不但要劳改,也得从心理上疏导,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小戴真是机智勇敢地保护了自己,又帮助抓捕了不法分子。其行为值得借鉴,但中途求救还是不妥,取钱就去取,万一嫌疑人带刀,一喊的话情急之下就危险了。
既然他都答应拿1000块钱了,就放过你。那就把这1000块钱给他,比起钱人更重要,而且对方也会多一条抢劫罪,以现在遍布的监控,朱某插翅难逃!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新年快乐漫游指南#
当时,面对突然出现在教学楼5楼女厕所的男人,小戴也是吓破了胆!而且对方上来就用手捂住自己的嘴巴,威胁自己不要乱叫,然后对自己动手动脚。小戴知道自己和对方力量悬殊,如果不想办法,自己的清白很可能就会被这个男人夺去。
思来想去,她灵机一动,提出给男子1000元,让男子去找“小姐”发泄。男子被小戴的操作弄得有点懵,而小戴继续循循善导,帮男子分析,如果男子对自己使坏,那强奸就是3年起步,如果去找“小姐”,那就没事,自己也不会追究男子的责任。
权衡利弊之下,男子被小戴说心动了,同意放过小戴。可小戴又表示自己身上没有这么多钱,让男子跟着自己去取钱。男子点头同意,跟在小戴后面下楼。当两人来到3楼过道的时候,小戴看到旁边有几个同学,她就大声呼喊求救!
男子见自己被小戴戏耍,非常生气,拉着小戴就来到墙角,把她的头按在墙上想教训她。不过,附近的人已经听到小戴的呼喊,男子怕被人抓住,又放弃转身跑了。此时,学校的保安也赶了过来,可是一群人翻遍学校也没找到男子的踪影。
本以为被男子逃脱了,但万万没想到男子的胆子这么大。次日又从围墙翻进来,被保安抓个正着。目前,男子被检方以强制猥亵罪提起了公诉。(来源:南昌市红谷滩区案例)
光天化日之下,居然跑到学校里猥亵女大学生,这男子的胆子真的是太大了!经查,该男子姓朱,28岁,曾经就有多次猥亵的经历被警方治安拘留过!
20岁的时候,朱某偷拍女人的隐私部位,被警方行政拘留了10天。21岁又死性不改,再次被拘留。而且接下来变本加厉,在他25岁的时候,还故意跑到人多的地方裸露自己的身体,又被拘留了10天。
那么,这次朱某猥亵小戴,是不是又只用拘留就好呢?
这次朱某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对小戴做的事情已经构成强制猥亵了!强制猥亵和普通猥亵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一个需要刑事拘留,一个是行政拘留。
举个例子,在公交车上、地铁上或者路边,可能会有人故意摸女性身体、用部分器官蹭女性身体或者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都归为一般猥亵。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处于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而强制猥亵,就像朱某这次对小戴这样!在小戴反抗的情况,用暴力困住小戴,让小戴没有反抗能力,然后对小戴又摸又抱,其具体的判定,要看被害人是否是自愿,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就属于强制猥亵。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朱某这次的惩罚可不是简单的10日拘留了,那是要进监狱了!他这种惯犯,不但要劳改,也得从心理上疏导,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小戴真是机智勇敢地保护了自己,又帮助抓捕了不法分子。其行为值得借鉴,但中途求救还是不妥,取钱就去取,万一嫌疑人带刀,一喊的话情急之下就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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