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司法机关最终不予执行】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家住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帮邻居卖个菜,竟然要面临10万元的罚款!在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张某为什么会帮邻居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获利高出这么多?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
帮邻居卖蔬菜 农残超标面临高额罚款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的催告书上面,有两个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法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么隐情?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在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当事人 张某:那么多(芹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给拿到(镇上)市场上面去卖了。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这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
当事人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先生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款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帮邻居卖蔬菜 农残超标面临高额罚款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的催告书上面,有两个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法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么隐情?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在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当事人 张某:那么多(芹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给拿到(镇上)市场上面去卖了。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这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
当事人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先生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款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男子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司法机关最终不予执行】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家住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帮邻居卖个菜,竟然要面临10万元的罚款!在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张某为什么会帮邻居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获利高出这么多?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
帮邻居卖蔬菜 农残超标面临高额罚款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的催告书上面,有两个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法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么隐情?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在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当事人 张某:那么多(芹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给拿到(镇上)市场上面去卖了。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这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
当事人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先生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款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帮邻居卖蔬菜 农残超标面临高额罚款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的催告书上面,有两个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法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么隐情?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在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当事人 张某:那么多(芹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给拿到(镇上)市场上面去卖了。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这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
当事人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先生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款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24年2月18日(开工)-23日:日常分享[太阳]
18日:回上海,打工第1天
冬天❄️快要过去啦,毛绒拖鞋,快要被丢掉啦,回忆是慢慢的“一点一滴”的消散的,现在的我,害怕忘记,但未来的我,想努力回忆,也会记不住。
21日:给我买的KFC早餐(八宝饭)迷茫️
【饭有在好好吃,觉有在好好睡】
23日:在失眠的进程中……一去不复返了……
眼影:五彩斑斓的黑,️ 天天烟熏,诡异,脆弱
我好像对自己一点也不好,希望自己懂点事,爱自己一点,真的爱自己一点 https://t.cn/Ryhaa6H
18日:回上海,打工第1天
冬天❄️快要过去啦,毛绒拖鞋,快要被丢掉啦,回忆是慢慢的“一点一滴”的消散的,现在的我,害怕忘记,但未来的我,想努力回忆,也会记不住。
21日:给我买的KFC早餐(八宝饭)迷茫️
【饭有在好好吃,觉有在好好睡】
23日:在失眠的进程中……一去不复返了……
眼影:五彩斑斓的黑,️ 天天烟熏,诡异,脆弱
我好像对自己一点也不好,希望自己懂点事,爱自己一点,真的爱自己一点 https://t.cn/Ryhaa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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