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谈减税降费:助企纾困解难 留住青山收获未来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向媒体记者表达了他们对近年来国家减税降费成效的切身感受,他们认为,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在为企业纾困的同时对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稳定经济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部分观点摘录如下:
全国政协委员齐向东:
真切感受到了减税降费的帮助
例图一
全国政协委员齐向东(图片来源:新华社)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奇安信集团董事长齐向东在“委员通道”集体采访时表示,2022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真切感受到了支持和帮助,创新创业谋发展的干劲更足了。
——摘自《光明日报》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王煜:
减税降费政策纾困 企业信心稳了
例图二
全国政协委员王煜(图片来源:新华社)
刚过去的2月,春秋航空航班量达2019年同期水平,迎来开门红。“得益于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助企纾困——仅去年,民航业落实应急贷款2040亿元,退税340亿元,降低燃油成本33亿元,各项补贴下,行业基本盘稳了,企业信心也就稳了。”全国政协委员,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王煜说,放水养鱼、涵养税源,企业留住了青山,收获了未来。
——摘自《文汇报》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李谢华:
税费政策支持让高质量发展更有底气
例图三
全国人大代表李谢华(图片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
“近几年,公司经历了铝价波动、成本上涨等冲击,但产销规模逐年上升,离不开税费优惠等政策支持。看到这么多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高质量发展更有底气。”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谢华说。
——摘自《新华社》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
加计扣除政策增强了企业的创新动能
例图四
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图片来源:新华社)
“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从50%、75%提高至100%,并阶段性扩大到所有适用行业,各类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规模已超过万亿元。”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段话,深刻体现了五年来政府对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表示:这极大地鼓舞了企业投入研发的信心,增强了企业的创新动能。
——摘自《中国新闻网》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种衍民:
税费政策连续性给企业吃下“定心丸”
例图五
全国人大代表种衍民(图片来源:红网)
全国人大代表、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种衍民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要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给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
——摘自《工人日报》报道
来源:综合媒体报道
责任编辑:程彩清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向媒体记者表达了他们对近年来国家减税降费成效的切身感受,他们认为,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在为企业纾困的同时对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稳定经济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部分观点摘录如下:
全国政协委员齐向东:
真切感受到了减税降费的帮助
例图一
全国政协委员齐向东(图片来源:新华社)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奇安信集团董事长齐向东在“委员通道”集体采访时表示,2022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真切感受到了支持和帮助,创新创业谋发展的干劲更足了。
——摘自《光明日报》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王煜:
减税降费政策纾困 企业信心稳了
例图二
全国政协委员王煜(图片来源:新华社)
刚过去的2月,春秋航空航班量达2019年同期水平,迎来开门红。“得益于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助企纾困——仅去年,民航业落实应急贷款2040亿元,退税340亿元,降低燃油成本33亿元,各项补贴下,行业基本盘稳了,企业信心也就稳了。”全国政协委员,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王煜说,放水养鱼、涵养税源,企业留住了青山,收获了未来。
——摘自《文汇报》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李谢华:
税费政策支持让高质量发展更有底气
例图三
全国人大代表李谢华(图片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
“近几年,公司经历了铝价波动、成本上涨等冲击,但产销规模逐年上升,离不开税费优惠等政策支持。看到这么多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高质量发展更有底气。”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谢华说。
——摘自《新华社》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
加计扣除政策增强了企业的创新动能
例图四
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图片来源:新华社)
“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从50%、75%提高至100%,并阶段性扩大到所有适用行业,各类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规模已超过万亿元。”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段话,深刻体现了五年来政府对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表示:这极大地鼓舞了企业投入研发的信心,增强了企业的创新动能。
——摘自《中国新闻网》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种衍民:
税费政策连续性给企业吃下“定心丸”
例图五
全国人大代表种衍民(图片来源:红网)
全国人大代表、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种衍民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要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给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
——摘自《工人日报》报道
来源:综合媒体报道
责任编辑:程彩清
2023年3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二)
1、我单位调整为分支机构,已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需要申报吗?
请检查您单位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如2022年无有效的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备案信息,是需要进行申报的。如下图所示:
例图一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中,纳税人备案为不就地缴纳的分支机构有效期起是从2023年1月1日起,则2022年度应按一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申报。
2、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保存失败,提示“1、《主表》第2+3栏第1列+第3列【278222.68】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栏第1+3+5列【0】+第3栏第1+3+5列【0】”,怎么办?
例图二
遇到此类问题,请您先查看《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的数据:
例图三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应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数据,不应填写其他行次的数据,请按提示信息修改,然后再进行申报。
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类纳税人,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栏“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是3****9.11,我们自己计算的是:5****0.51,数据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填表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间关系如下:
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10列
例图四
遇到此类情况,请您检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数据及本年度月(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核实申报时填写的数据及自行计算时的数据口径来源是否一致。
如您修改了《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数据,《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将按照表间逻辑关系自动取数。
4、我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是同一人,注册时选择哪一种身份?
建议您选择财务负责人身份注册。如已选择为办税人员,有未开放的功能权限情况,请法定代表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分配权限”模块赋予权限。
例图五
5、为什么在“我要查询—发票领用信息查询”模块可以查到所有的发票领用信息,但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申领状态查询”只能查询到部分发票申领信息呢?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申领状态查询”查询的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发票申领信息:
例图六
“我要查询—发票领用信息查询”模块数据来源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包含在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大厅申请的发票领用信息,如下图所示:
例图七
您可根据查询需要选择查询模块查看已申请的发票申领信息。
相关链接
(08)2023年3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07)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容缺办理等功能升级啦!
(06)2023年2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二)
(05)2023年2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04)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等功能升级啦!
(03)2023年1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二)
(02)2023年1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01)山东省电子税务局2022年度操作指引电子书来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1、我单位调整为分支机构,已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需要申报吗?
请检查您单位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如2022年无有效的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备案信息,是需要进行申报的。如下图所示:
例图一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中,纳税人备案为不就地缴纳的分支机构有效期起是从2023年1月1日起,则2022年度应按一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申报。
2、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保存失败,提示“1、《主表》第2+3栏第1列+第3列【278222.68】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栏第1+3+5列【0】+第3栏第1+3+5列【0】”,怎么办?
例图二
遇到此类问题,请您先查看《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的数据:
例图三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应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数据,不应填写其他行次的数据,请按提示信息修改,然后再进行申报。
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类纳税人,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栏“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是3****9.11,我们自己计算的是:5****0.51,数据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填表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间关系如下:
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10列
例图四
遇到此类情况,请您检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数据及本年度月(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核实申报时填写的数据及自行计算时的数据口径来源是否一致。
如您修改了《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数据,《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将按照表间逻辑关系自动取数。
4、我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是同一人,注册时选择哪一种身份?
建议您选择财务负责人身份注册。如已选择为办税人员,有未开放的功能权限情况,请法定代表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分配权限”模块赋予权限。
例图五
5、为什么在“我要查询—发票领用信息查询”模块可以查到所有的发票领用信息,但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申领状态查询”只能查询到部分发票申领信息呢?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申领状态查询”查询的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发票申领信息:
例图六
“我要查询—发票领用信息查询”模块数据来源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包含在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大厅申请的发票领用信息,如下图所示:
例图七
您可根据查询需要选择查询模块查看已申请的发票申领信息。
相关链接
(08)2023年3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07)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容缺办理等功能升级啦!
(06)2023年2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二)
(05)2023年2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04)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等功能升级啦!
(03)2023年1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二)
(02)2023年1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一)
(01)山东省电子税务局2022年度操作指引电子书来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这8项“无偿”行为,未申报则构成偷税!免费≠免税,你踩雷了吗?
近期,有不少企业因为“无偿”被罚!“无偿”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缴税”!小编这里给大家总结了8种情形,赶快自查一下有没有“踩雷”!
01、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无偿借款
企业间资金借款“无偿”并非“无税”,无偿借款,也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风险。
一、增值税的风险
例图一
如果纳税人发生无偿借款且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温馨提示:
1.利息收入一般按照当地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增值税税率。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的无偿借款存在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1、企业的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该行为由于企业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因此需要纳税调增。)
三、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未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02、企业给员工免费午餐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午餐,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同时,如果该集体享受的福利,无法分摊到个人,无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参考1 ·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参考2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3、无偿赠送礼物
企业向客户无偿赠送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且企业应当为取得该礼品的客户代扣偶然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 参考1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 参考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参考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4、无偿使用房屋
老板个人名下的房屋,无偿给公司使用,存在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 参考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05、企业之间移送货物
老板同一控制下的2家企业之间商品无偿调货,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处理:
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并且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局有权确定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参考1 ·
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参考2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06、车辆无偿租赁给公司使用
企业老板或者员工个人的车辆无偿租赁给公司使用用于经营,存在车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例图二
07、房东出租房屋约定免租期
企业出租房屋过程中,经常会约定一个免租期,再改免租期内,通常来说,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也不确认收入,同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房产税还是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 参考1 ·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参考2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08、亲属间无偿赠与房屋
亲属间无偿赠与房屋,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涉及税种较多,主要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出让方涉税处理
例图三
二、受让方涉税处理
例图四
受让方房屋再买卖: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原赠与人取得时原值-其他合理费用)×20%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近期,有不少企业因为“无偿”被罚!“无偿”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缴税”!小编这里给大家总结了8种情形,赶快自查一下有没有“踩雷”!
01、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无偿借款
企业间资金借款“无偿”并非“无税”,无偿借款,也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风险。
一、增值税的风险
例图一
如果纳税人发生无偿借款且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温馨提示:
1.利息收入一般按照当地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增值税税率。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的无偿借款存在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1、企业的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该行为由于企业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因此需要纳税调增。)
三、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未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02、企业给员工免费午餐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午餐,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同时,如果该集体享受的福利,无法分摊到个人,无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参考1 ·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参考2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3、无偿赠送礼物
企业向客户无偿赠送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且企业应当为取得该礼品的客户代扣偶然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 参考1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 参考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参考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4、无偿使用房屋
老板个人名下的房屋,无偿给公司使用,存在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 参考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05、企业之间移送货物
老板同一控制下的2家企业之间商品无偿调货,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处理:
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并且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局有权确定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参考1 ·
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参考2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06、车辆无偿租赁给公司使用
企业老板或者员工个人的车辆无偿租赁给公司使用用于经营,存在车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例图二
07、房东出租房屋约定免租期
企业出租房屋过程中,经常会约定一个免租期,再改免租期内,通常来说,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也不确认收入,同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房产税还是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 参考1 ·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参考2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08、亲属间无偿赠与房屋
亲属间无偿赠与房屋,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涉及税种较多,主要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出让方涉税处理
例图三
二、受让方涉税处理
例图四
受让方房屋再买卖: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原赠与人取得时原值-其他合理费用)×20%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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