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公音】与私董会成员(高层管理者)对话。
A:做人力资源负责人,有那些是你必须自己独立做决策的?
B: 我可以做决策的事项公司是有相关规定的,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是会有一些边界模糊的现象。
就是说很多事情是跟老板做商量。或者是与平行部门负责人商议,最后做决定
A: 我是问你可以最终做决定,
就是说这个决定是由你来下的,你也要对结果负责
B: 对结果负责的事情还是有不少的。比如说中层干部的招聘、新酬、去留,
尤其是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我可以做决定。
尽管每一个具体负责人会提出他们的诉求,
但是我会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提出自己的决策意见,
当然会报相关部门和老板做最终的审查,但决定权公司是赋予我这个人力资源负责人的。
A:用或不用一个中层的负责人不是应该由具体直管领导来做决定吗?
如果由你人力资源负责人来做决定,用或不用,会不会伤害他们直接用人的权利?
B: 程序是这样的,他们会提出自己用或不用的意见,由人力资源来做审核和审批。
人力资源可以同意他们的意见,也可以不同意他们的意见。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人力资源通过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实际表现,发现某人不可用了,就会提出自己的建议。
商议之后,最终做出决策
A: 人力资源不简单是一种从属和服务的地位,
或者说你的服务方式是要主动做出对人才的一些判断,并且提出用或不用的意见?
B: 是的,尤其是对那些已经超越公司边界或完全不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中层负责人,我会提出自己的决定意见。
如果与部门的直接领导有不同、有争议,就汇报老板进行最终的决策。如果没有争议我就决定了
A:现实工作中你否定部门直管领导最终干部任务的时候多不多?
B: 应该是个小概率事件,但是我会发表一些独立意见,因为我最终也要承担用或不用所带来的一个结果
A: 有相关的考评指标,跟你是挂钩的?
B: 是的,就是一位中层用的好不好,有没有损失,人力资源负责人,是要承担结果的。
如果产生了损失,这个损失人力资源负责人的绩效会受到较大影响
A:企业一直是这么做的吗?在你之前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也是这么做的吗?
B: 过去挂钩的比例相对较低。现在的比重大大增加。
因此,他对我个人的能力要求和负责任的意愿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A: 如果做决策最终不需要付更多代价,就是结果不和你的收益挂钩,你是不是更容易提出决策意见?
B: 那是肯定的。一旦跟自己的利益挂钩,自己在这些方面就会变得更谨慎一些
A:那因此会不会影响你的一些创意和创新的想法?
B: 会影响
A: 如果你来分析这件事的利弊,你会怎么去看?
B: 从这几年运行情况来看,我认为是利大于弊,就是说用人的结果与人力资源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利大于弊
A:他会增加你对所用人才,尤其是中层干部的动态发展情况的一种关注,
提高用人的动态管理效率
B:是的。这种动态管理的效率是随着我们的管理意愿、责任的提升和管理方法的不断改进而增加了
郑敬普 2024年3月2日7:29☕️ https://t.cn/RDUmpFL
A:做人力资源负责人,有那些是你必须自己独立做决策的?
B: 我可以做决策的事项公司是有相关规定的,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是会有一些边界模糊的现象。
就是说很多事情是跟老板做商量。或者是与平行部门负责人商议,最后做决定
A: 我是问你可以最终做决定,
就是说这个决定是由你来下的,你也要对结果负责
B: 对结果负责的事情还是有不少的。比如说中层干部的招聘、新酬、去留,
尤其是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我可以做决定。
尽管每一个具体负责人会提出他们的诉求,
但是我会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提出自己的决策意见,
当然会报相关部门和老板做最终的审查,但决定权公司是赋予我这个人力资源负责人的。
A:用或不用一个中层的负责人不是应该由具体直管领导来做决定吗?
如果由你人力资源负责人来做决定,用或不用,会不会伤害他们直接用人的权利?
B: 程序是这样的,他们会提出自己用或不用的意见,由人力资源来做审核和审批。
人力资源可以同意他们的意见,也可以不同意他们的意见。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人力资源通过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实际表现,发现某人不可用了,就会提出自己的建议。
商议之后,最终做出决策
A: 人力资源不简单是一种从属和服务的地位,
或者说你的服务方式是要主动做出对人才的一些判断,并且提出用或不用的意见?
B: 是的,尤其是对那些已经超越公司边界或完全不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中层负责人,我会提出自己的决定意见。
如果与部门的直接领导有不同、有争议,就汇报老板进行最终的决策。如果没有争议我就决定了
A:现实工作中你否定部门直管领导最终干部任务的时候多不多?
B: 应该是个小概率事件,但是我会发表一些独立意见,因为我最终也要承担用或不用所带来的一个结果
A: 有相关的考评指标,跟你是挂钩的?
B: 是的,就是一位中层用的好不好,有没有损失,人力资源负责人,是要承担结果的。
如果产生了损失,这个损失人力资源负责人的绩效会受到较大影响
A:企业一直是这么做的吗?在你之前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也是这么做的吗?
B: 过去挂钩的比例相对较低。现在的比重大大增加。
因此,他对我个人的能力要求和负责任的意愿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A: 如果做决策最终不需要付更多代价,就是结果不和你的收益挂钩,你是不是更容易提出决策意见?
B: 那是肯定的。一旦跟自己的利益挂钩,自己在这些方面就会变得更谨慎一些
A:那因此会不会影响你的一些创意和创新的想法?
B: 会影响
A: 如果你来分析这件事的利弊,你会怎么去看?
B: 从这几年运行情况来看,我认为是利大于弊,就是说用人的结果与人力资源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利大于弊
A:他会增加你对所用人才,尤其是中层干部的动态发展情况的一种关注,
提高用人的动态管理效率
B:是的。这种动态管理的效率是随着我们的管理意愿、责任的提升和管理方法的不断改进而增加了
郑敬普 2024年3月2日7:29☕️ https://t.cn/RDUmpFL
云南临沧,男子半夜回家,发现家里多了一双男人的鞋,偷偷来到楼上的卧室后,看到妻子躺在一个男人怀中睡觉。想到妻子一个晚上不接电话,原来是和别人偷欢,男子怒火中烧,决定给他们一个教训!
事发当天,庞某去市区办事没有回家睡觉。而妻子方某,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她的相好郭某。郭某收到消息后,在晚上11点来到庞某家中私会方某。俩人见面以后,就直接上楼办事,期间方某为了不想让人打扰好事,把手机给静音了。而事后又因为太累,俩人沉沉睡去。
而此时的庞某,因为不能回家,就想着给妻子打电话报个平安。可谁知道打了这么多电话,妻子就是没接。想到妻子的异常,庞某怀疑自己被带了绿帽,于是决定半夜回家一探究竟。 凌晨3点左右,庞某到了家里,看到眼前的一幕,他实在吞不下这口气。
于是,庞某给自己的大哥打了电话,让他到自家屋后守着窗户,不要让郭某跳窗跑了。大哥听到自己的弟弟受了这委屈,马上和他媳妇一起过来帮忙。准备好了以后,庞某就在自家院里大喊方某的名字,让她滚下来。
方某和郭某听到庞某的声音,顿时惊醒!不过俩人还不知道庞某已经上楼看过了,于是就商量让方某先下楼稳住庞某,郭某再趁机逃走。可谁知道方某下楼以后,庞某就直接开门见山地问她床上的男人是谁?
楼上的郭某听到事情败露以后,怕被庞某打,于是就赶紧跳窗逃跑。庞某的大哥见状,马上告诉庞某人跑了。庞某火速追赶,一直离家四五十米的地方,把郭某给追上了。郭某看到逃不掉,就向庞某求饶道歉。可庞某再也控制不了心中的怒火,挥起拳头就招呼起郭某,打完还感觉不解气,又踢了几脚。
当时庞某因为情绪激动,控制不了轻重,几个拳头下去之后,就把郭某打得躺在了地上,一动不动。旁边的嫂子见状,赶紧劝庞某住手,然后马上报案。后来,郭某被送到了医院抢救,虽然没有当场死亡,但还是在4天后不治身亡了。
此事令人唏嘘,庞某因为气不过,想教训郭某,没想把他给打死了。那么庞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首先,我们要理解下两个罪名的区别之处。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夺取他人生命的想法,一开始就想置对方于死地,行动上拿了刀具等凶器往对方要害部位招呼。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要用殴打的方式教训对方,没有杀害对方的想法,客观上没有用刀具等凶器,也不是往对方的要害部位招呼。
在回归到本案,庞某的行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杀人罪呢?其理由如下:
1、庞某发现妻子和郭某睡在床上后,没有趁机拿刀具直接把郭某杀害,而是打电话喊自己大哥帮忙,想要教训教训郭某。可见郭某开始就没有置郭某于死地的想法。
2、郭某跳窗逃跑后,庞某在后面追,追上只是拳打脚踢,并没有提前准备好利器伤害郭某。
3、郭某的死亡原因是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当时郭某抱着头求饶,庞某的拳头打到他的头上也是正常的。
4、发现郭某一动不动后,庞某也马上住手,没有趁机下死手。后来郭某的嫂子也主动打了报案电话,并且及时把郭某送到医院去抢救。
综上所述,庞某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伤害郭某的想法,只是因为情绪激动,导致下手不知道轻重,从而酿成了悲剧。
那么,庞某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毕竟郭某被他打死了。
如果是因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法院鉴于死者郭某自身有重大过错,加上庞某主动自首,认为可对庞某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9年。
通过此案,能看出法律也有人性温情的一面,不会一棒子打死!庞某做出这样的事情,是因为事出有因!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人的情绪难免会失控,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后,对庞某的行为做了轻判。而郭某破坏他人婚姻,落得如此下场,真是可怜又可恨!不值得一点同情!
庞某为了一个身心已经出轨的女人,这样做实在太不值得!在这种情况,应该冷静取证,好聚好散,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现在自己进去了,自己的老婆却一点事情都没有,估计他也很后悔。
而方某这个女人,因为自己的不守妇道,害了两个男人,实在可恶!我觉得,有必要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立法,不惩罚他们,永远不知道自己的错才是最大的!
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事发当天,庞某去市区办事没有回家睡觉。而妻子方某,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她的相好郭某。郭某收到消息后,在晚上11点来到庞某家中私会方某。俩人见面以后,就直接上楼办事,期间方某为了不想让人打扰好事,把手机给静音了。而事后又因为太累,俩人沉沉睡去。
而此时的庞某,因为不能回家,就想着给妻子打电话报个平安。可谁知道打了这么多电话,妻子就是没接。想到妻子的异常,庞某怀疑自己被带了绿帽,于是决定半夜回家一探究竟。 凌晨3点左右,庞某到了家里,看到眼前的一幕,他实在吞不下这口气。
于是,庞某给自己的大哥打了电话,让他到自家屋后守着窗户,不要让郭某跳窗跑了。大哥听到自己的弟弟受了这委屈,马上和他媳妇一起过来帮忙。准备好了以后,庞某就在自家院里大喊方某的名字,让她滚下来。
方某和郭某听到庞某的声音,顿时惊醒!不过俩人还不知道庞某已经上楼看过了,于是就商量让方某先下楼稳住庞某,郭某再趁机逃走。可谁知道方某下楼以后,庞某就直接开门见山地问她床上的男人是谁?
楼上的郭某听到事情败露以后,怕被庞某打,于是就赶紧跳窗逃跑。庞某的大哥见状,马上告诉庞某人跑了。庞某火速追赶,一直离家四五十米的地方,把郭某给追上了。郭某看到逃不掉,就向庞某求饶道歉。可庞某再也控制不了心中的怒火,挥起拳头就招呼起郭某,打完还感觉不解气,又踢了几脚。
当时庞某因为情绪激动,控制不了轻重,几个拳头下去之后,就把郭某打得躺在了地上,一动不动。旁边的嫂子见状,赶紧劝庞某住手,然后马上报案。后来,郭某被送到了医院抢救,虽然没有当场死亡,但还是在4天后不治身亡了。
此事令人唏嘘,庞某因为气不过,想教训郭某,没想把他给打死了。那么庞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首先,我们要理解下两个罪名的区别之处。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夺取他人生命的想法,一开始就想置对方于死地,行动上拿了刀具等凶器往对方要害部位招呼。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要用殴打的方式教训对方,没有杀害对方的想法,客观上没有用刀具等凶器,也不是往对方的要害部位招呼。
在回归到本案,庞某的行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杀人罪呢?其理由如下:
1、庞某发现妻子和郭某睡在床上后,没有趁机拿刀具直接把郭某杀害,而是打电话喊自己大哥帮忙,想要教训教训郭某。可见郭某开始就没有置郭某于死地的想法。
2、郭某跳窗逃跑后,庞某在后面追,追上只是拳打脚踢,并没有提前准备好利器伤害郭某。
3、郭某的死亡原因是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当时郭某抱着头求饶,庞某的拳头打到他的头上也是正常的。
4、发现郭某一动不动后,庞某也马上住手,没有趁机下死手。后来郭某的嫂子也主动打了报案电话,并且及时把郭某送到医院去抢救。
综上所述,庞某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伤害郭某的想法,只是因为情绪激动,导致下手不知道轻重,从而酿成了悲剧。
那么,庞某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毕竟郭某被他打死了。
如果是因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法院鉴于死者郭某自身有重大过错,加上庞某主动自首,认为可对庞某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9年。
通过此案,能看出法律也有人性温情的一面,不会一棒子打死!庞某做出这样的事情,是因为事出有因!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人的情绪难免会失控,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后,对庞某的行为做了轻判。而郭某破坏他人婚姻,落得如此下场,真是可怜又可恨!不值得一点同情!
庞某为了一个身心已经出轨的女人,这样做实在太不值得!在这种情况,应该冷静取证,好聚好散,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现在自己进去了,自己的老婆却一点事情都没有,估计他也很后悔。
而方某这个女人,因为自己的不守妇道,害了两个男人,实在可恶!我觉得,有必要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立法,不惩罚他们,永远不知道自己的错才是最大的!
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最近冒充我的头像和名字的号多起来,默默姐不会主动私信大家,也不推荐股票,也没有助理,主要做的是场内和场外基金。若大家后续再次发现冒充我的,私信我,我投诉一个,会被处理一个。
也在和大家说一下我的群管理去年开始陆续在群里加人,推荐股票。
基金都没有整明白,跑去投资股票,而且是让一些没有什么经验的朋友们去开创业板,买创业板的股票。
也希望后期如果曾经的管理员在私信你们,推荐股票拉你们进群,和我说一下。
也在和大家说一下我的群管理去年开始陆续在群里加人,推荐股票。
基金都没有整明白,跑去投资股票,而且是让一些没有什么经验的朋友们去开创业板,买创业板的股票。
也希望后期如果曾经的管理员在私信你们,推荐股票拉你们进群,和我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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