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下昨天三万步的行程。。。首医顺义校区你真的麻雀虽小 五脏俱全 竟然还有健身房(我以为这是什么小众的事 结果好多大学都有[微笑])然后颠着颠着屁股坐地铁快坐烂了瞬移到了地大 来来回回四个多小时为爱奔赴[泪]没穿秋裤冻死我了 导航还给我瞎导…地大真的好大 体育馆的占地面积是三个ssd食堂[苦涩][苦涩]还有游泳馆 羡慕不了一点 开心!!!收到了老薛的dsp啊啊啊啊啊喜欢我爱你[舔屏][舔屏][舔屏]
“骑电动车被吊销汽车驾驶证”?小张起诉警方,既认定无证驾驶罚款1200元,又对驾驶证记24分,纯属“一个萝卜两头切”。
(案例来源:陕西延川县法院)
事故发生那天,小张骑的是无牌的两轮电动车,在延长县某幼儿园门前时,与同样骑行无牌电动车的老薛相撞,老薛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老薛左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对两人骑行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结果均属于机动车。
随后,交警对小张作出处罚决定,因其实施了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200元,并对小张持有的C1驾驶证计24分。
小张认为,交警的处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他属无证驾驶,对他罚款1200元;另一方面,又对他的驾驶证进行记24分的处罚;
既然持有驾驶证,就不能对他以无证驾驶为由处罚1200元,但同时又对他适用记分处罚,这又是对他持有驾驶证的事实认定,这明显是“双重标准”,是“一个萝卜两头切”。
在本次事故的行政处罚上,警方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老薛给予700元的行政处罚,而对负有次要责任的他又是罚款,又是扣分,这样的处罚不合法、不公平。
按照《道交法》第99条的规定,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他不适用,因为他持有C1驾驶证。
一次性记24分的处罚也显属过重,小张认为,他在事故中属于一次违法行为,而不是二次以上违法行为,一次记分24分显然不符合事实,是超越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小张说,在交警部门的执法过程中,他感受到的是警方不是以教育为目的,而是以罚款为目的,偏离了立法的目的,使他感受到了执法不公。
另外,小张还向法庭提供了公安部门、市场管理监督部门以及工信部门的联合文件,两轮电动车的合格证,以此证明他的车辆为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小张表示,他和老薛的车都不是电动车,如果认定为机动车的话,作为交警部门就应该给车辆上牌,保险公司就应该允许车辆买保险,否则,交警部门无权以机动车为由对他进行处罚。
总之,本案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不适当,对他的行政处罚明显违法、偏重、失衡,而且相比对事故的另一方老薛的处罚,显失公平公正,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在道交法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的有关规定中,明确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小张在事故中涉及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二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
为处罚准确,交警部门还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张的电动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小张和老薛的两轮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小张所谓车辆是超标电动车,实质上也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次记12分,另外,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是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所以,对于小张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00元和1000元,分别记分12分,所以处罚是得当的。
骑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结果汽车驾驶证被吊销,这对于电动车主来说恐怕都难以接受,但法律归法律,从本案的事实和现行规定来说,小张难逃其咎。
但是,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办案程序中却存在问题,首先是罚款1200元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不能开张罚单了之,而是应该有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送达情况的证据。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在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但是,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的第5天才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隔11天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32天后方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其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小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撤销了交警的处罚决定,小张的官司险胜。对于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小张还是耿耿于怀,到底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到底有没有说法呢?
(案例来源:陕西延川县法院)
事故发生那天,小张骑的是无牌的两轮电动车,在延长县某幼儿园门前时,与同样骑行无牌电动车的老薛相撞,老薛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老薛左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对两人骑行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结果均属于机动车。
随后,交警对小张作出处罚决定,因其实施了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200元,并对小张持有的C1驾驶证计24分。
小张认为,交警的处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他属无证驾驶,对他罚款1200元;另一方面,又对他的驾驶证进行记24分的处罚;
既然持有驾驶证,就不能对他以无证驾驶为由处罚1200元,但同时又对他适用记分处罚,这又是对他持有驾驶证的事实认定,这明显是“双重标准”,是“一个萝卜两头切”。
在本次事故的行政处罚上,警方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老薛给予700元的行政处罚,而对负有次要责任的他又是罚款,又是扣分,这样的处罚不合法、不公平。
按照《道交法》第99条的规定,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他不适用,因为他持有C1驾驶证。
一次性记24分的处罚也显属过重,小张认为,他在事故中属于一次违法行为,而不是二次以上违法行为,一次记分24分显然不符合事实,是超越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小张说,在交警部门的执法过程中,他感受到的是警方不是以教育为目的,而是以罚款为目的,偏离了立法的目的,使他感受到了执法不公。
另外,小张还向法庭提供了公安部门、市场管理监督部门以及工信部门的联合文件,两轮电动车的合格证,以此证明他的车辆为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小张表示,他和老薛的车都不是电动车,如果认定为机动车的话,作为交警部门就应该给车辆上牌,保险公司就应该允许车辆买保险,否则,交警部门无权以机动车为由对他进行处罚。
总之,本案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不适当,对他的行政处罚明显违法、偏重、失衡,而且相比对事故的另一方老薛的处罚,显失公平公正,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在道交法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的有关规定中,明确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小张在事故中涉及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二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
为处罚准确,交警部门还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张的电动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小张和老薛的两轮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小张所谓车辆是超标电动车,实质上也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次记12分,另外,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是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所以,对于小张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00元和1000元,分别记分12分,所以处罚是得当的。
骑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结果汽车驾驶证被吊销,这对于电动车主来说恐怕都难以接受,但法律归法律,从本案的事实和现行规定来说,小张难逃其咎。
但是,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办案程序中却存在问题,首先是罚款1200元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不能开张罚单了之,而是应该有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送达情况的证据。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在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但是,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的第5天才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隔11天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32天后方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其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小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撤销了交警的处罚决定,小张的官司险胜。对于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小张还是耿耿于怀,到底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到底有没有说法呢?
小越是顶顶好的小越,师父是万年柔情的师父!共情到久久不能走出来,其实2022年就已经被虐了一遍了,今天又没忍住一口气读完了第二遍,或许文中的种种永远也不能映照现实也或许所有二次元都是寄托着作者主观臆想的产物,可是就算是这样,我也永远为之动容,并真的把他当做朋友深深的祝福他:小越你真的成长的很好,历尽千帆后你拥有了直面一切的一身的浩荡长风,也相信你能够稳稳的托举起自己和师父的未来[泪][泪]
又想起了老薛那句:
台下的少年啊,如果你听懂了天外来物
记得拯救世界[心]
又想起了老薛那句:
台下的少年啊,如果你听懂了天外来物
记得拯救世界[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