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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给我安排小姐,不来的话她自己代替小姐,怎么会是强奸呢?”男子陈某去嘉兴出差,当地的朋友好酒好肉招待了他,酒后一群人感觉不尽兴,还去了KTV。为了助兴,还喊了几个公主,陈某钟意其中一个姑娘,让经理杨某安排她晚上跟自己睡觉,没想睡到了监狱里!
午夜时分,灯红酒绿,陈某意乱情迷。在酒精的作用下,他想要带自己喜欢的女子走。于是就把自己的想法跟经理杨某说了。杨某说没有问题,只要你钱到位,保证晚上让你玩得尽心。说完,杨某就安排人去开了个房间,还把房间号告诉陈某,让陈某先去房间等候。
陈某直夸杨某会办事,就先行去了房间。可他在房间等了半天,约好的女子却迟迟没有上门。于是,等不及的陈某就打电话给杨某,问她到底咋回事?杨某说,别心急,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保证陈某想要的女子在30分钟内到达房间。如果没来,自己愿意代替她。
见杨某说得这么肯定,陈某又相信了她。可是转眼半小时又过去了,看到自己又被放了鸽子,陈某气不打一处来,打电话责骂了杨某一通。杨某不停道歉,可陈某要求杨某来房间当面道歉,说电话里没诚意。后来,杨某在陈某的要求下,来到陈某的房间,向陈某解释自己一直在联系女子,但是对方手机关机了,联系不上。
陈某听后,觉得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加上杨某说过女子不来,她来代替的话,就提出让杨某代替女子。可是杨某不愿意,但陈某还是霸王硬上弓,强行和杨某睡了。事后,陈某当场给杨某转了1万元,说其中6000多元是当晚KTV的费用,剩下的3000多元是给杨某个人的服务费。
杨某哭着离开了房间,越想越委屈,把陈某多给的3000多元转了回去,并且报案。后来,陈某被警方抓获,被认定构成强奸罪。(来源:浙江嘉兴中院)
陈某被抓后,提出质疑,他觉得自己给了杨某钱,而且杨某向他承诺过,如果她安排的女子没来,就由她自己来代替的。所以这应该属于嫖娼,不应该说他是强奸。
但是,这一说法不能被法院采纳。因为当时陈某和杨某在电话里沟通,杨某有没有说过这句话,已经无从考证,也可能是陈某的一面之词,所以不能作为证据。
而检方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后,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陈某是强奸。检方的证据如下:
1、杨某收到陈某的钱后,马上把多收的钱转了回去,这说明她和陈某之间没有达成用钱交易的意愿,是陈某单方面给陈某转钱,想以此让杨某不追究其责任。
2、事发当晚,隔壁房间的住客,听到陈某房间发生过争吵,加上杨某身上有淤青,可以认定陈某对杨某采取过暴力的手段。
3、杨某走出房间后,就马上报案,而且还哭了,这点可以通过酒店走廊上的监控来证明。
综上所诉,检方认为陈某违背杨某的个人意愿,通过暴力的手段,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构成强奸罪。
法院采纳了检方的观点,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鉴于陈某事后再次用钱补偿了杨某,取得杨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他3年3个月。陈某不服判决,选择上诉,但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不管杨某是什么身份,只要她是女人,就要尊重她的个人意愿。哪怕她有说过“自己愿意代替”的话,但只要她在发生之前,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了,你就不能违背她的意愿,不然就是违法犯罪。
只能说陈某自作自受,出差不安心工作,却想着作乐。这下人进去了,工作也没了,名声也坏了,更没脸面对自己的父母和妻子!一个男人如果管不住自己的思想,就会容易给自己带来祸事和麻烦!通过陈某的教训,告诫大家,务必要洁身自好!
那么,你对于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午夜时分,灯红酒绿,陈某意乱情迷。在酒精的作用下,他想要带自己喜欢的女子走。于是就把自己的想法跟经理杨某说了。杨某说没有问题,只要你钱到位,保证晚上让你玩得尽心。说完,杨某就安排人去开了个房间,还把房间号告诉陈某,让陈某先去房间等候。
陈某直夸杨某会办事,就先行去了房间。可他在房间等了半天,约好的女子却迟迟没有上门。于是,等不及的陈某就打电话给杨某,问她到底咋回事?杨某说,别心急,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保证陈某想要的女子在30分钟内到达房间。如果没来,自己愿意代替她。
见杨某说得这么肯定,陈某又相信了她。可是转眼半小时又过去了,看到自己又被放了鸽子,陈某气不打一处来,打电话责骂了杨某一通。杨某不停道歉,可陈某要求杨某来房间当面道歉,说电话里没诚意。后来,杨某在陈某的要求下,来到陈某的房间,向陈某解释自己一直在联系女子,但是对方手机关机了,联系不上。
陈某听后,觉得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加上杨某说过女子不来,她来代替的话,就提出让杨某代替女子。可是杨某不愿意,但陈某还是霸王硬上弓,强行和杨某睡了。事后,陈某当场给杨某转了1万元,说其中6000多元是当晚KTV的费用,剩下的3000多元是给杨某个人的服务费。
杨某哭着离开了房间,越想越委屈,把陈某多给的3000多元转了回去,并且报案。后来,陈某被警方抓获,被认定构成强奸罪。(来源:浙江嘉兴中院)
陈某被抓后,提出质疑,他觉得自己给了杨某钱,而且杨某向他承诺过,如果她安排的女子没来,就由她自己来代替的。所以这应该属于嫖娼,不应该说他是强奸。
但是,这一说法不能被法院采纳。因为当时陈某和杨某在电话里沟通,杨某有没有说过这句话,已经无从考证,也可能是陈某的一面之词,所以不能作为证据。
而检方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后,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陈某是强奸。检方的证据如下:
1、杨某收到陈某的钱后,马上把多收的钱转了回去,这说明她和陈某之间没有达成用钱交易的意愿,是陈某单方面给陈某转钱,想以此让杨某不追究其责任。
2、事发当晚,隔壁房间的住客,听到陈某房间发生过争吵,加上杨某身上有淤青,可以认定陈某对杨某采取过暴力的手段。
3、杨某走出房间后,就马上报案,而且还哭了,这点可以通过酒店走廊上的监控来证明。
综上所诉,检方认为陈某违背杨某的个人意愿,通过暴力的手段,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构成强奸罪。
法院采纳了检方的观点,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鉴于陈某事后再次用钱补偿了杨某,取得杨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他3年3个月。陈某不服判决,选择上诉,但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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