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地沟油,营山这家餐厅4人获刑了!
近日,
营山法院审结一起“地沟油”案件。
判决结果:被告人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杜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制圆桶1个、漏网勺1把、铝合金架1个、勺子1把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情简介: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等人共同投资在营山县复兴二街开了一家串串香店,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为降低成本,按照他人传授方法采取回收餐厨废弃油脂再加工的方法,提炼“老油”;授意厨师李某某提炼“老油”并将其与“新油”混合后用于该店经营,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8年1月31日16时许,营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营山县公安局在联合检查食品安全时,发现该店回收废弃油脂,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及过滤油、食物残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李某某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熬制成“食用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及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对被告人可不区分主从犯,按各自的行为、地位、作用、情节等量刑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何为“地沟油”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利用餐厨垃圾、毁弃油脂、各种肉及肉制品加工毁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油”的行为均是“地沟油”犯罪,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14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营山同城) https://t.cn/R2W6aKz
近日,
营山法院审结一起“地沟油”案件。
判决结果:被告人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杜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制圆桶1个、漏网勺1把、铝合金架1个、勺子1把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情简介: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等人共同投资在营山县复兴二街开了一家串串香店,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为降低成本,按照他人传授方法采取回收餐厨废弃油脂再加工的方法,提炼“老油”;授意厨师李某某提炼“老油”并将其与“新油”混合后用于该店经营,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8年1月31日16时许,营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营山县公安局在联合检查食品安全时,发现该店回收废弃油脂,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及过滤油、食物残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李某某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熬制成“食用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及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对被告人可不区分主从犯,按各自的行为、地位、作用、情节等量刑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何为“地沟油”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利用餐厨垃圾、毁弃油脂、各种肉及肉制品加工毁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油”的行为均是“地沟油”犯罪,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14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营山同城) https://t.cn/R2W6a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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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动态# 李言福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智慧公诉”工作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近日,四川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智慧公诉应用工作推进会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树壮出席会议并讲话。全省各级检察院代表共计120余人参加会议。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李言福在会上作了题为《坚持靶向思维 依托智能语音 激活检察发展新动能》的经验交流发言。并播放了我院制作的智慧公诉汇报片。
会上,贡井区检察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唯一的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试点单位,按照省、市两级院关于科技强检和智慧公诉工作的相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项目研究论证,结合本地、本院实际,全力推进智能审讯系统、智能会议系统、智能检务输入法“三位一体”的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服务检务工作中的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分析研判与执法监督,以提高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技术的水平,增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水平的科技含量。该系统普通话识别率为95%,方言识别率为80%以上,全方位将检察官从审讯、会议以及其他检务的手打工作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提高了办案工作效率。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变化,智能办案将会是未来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会上,李言福检察长表示在科技与办案的深度融合进程中,贡井区院也将在上级院的领导和各界的关心下,继续推进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工作,以检察工作的智能化提升业务办案水平和检察公信力。
近日,四川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智慧公诉应用工作推进会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树壮出席会议并讲话。全省各级检察院代表共计120余人参加会议。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李言福在会上作了题为《坚持靶向思维 依托智能语音 激活检察发展新动能》的经验交流发言。并播放了我院制作的智慧公诉汇报片。
会上,贡井区检察院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唯一的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试点单位,按照省、市两级院关于科技强检和智慧公诉工作的相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项目研究论证,结合本地、本院实际,全力推进智能审讯系统、智能会议系统、智能检务输入法“三位一体”的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服务检务工作中的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分析研判与执法监督,以提高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技术的水平,增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水平的科技含量。该系统普通话识别率为95%,方言识别率为80%以上,全方位将检察官从审讯、会议以及其他检务的手打工作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提高了办案工作效率。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变化,智能办案将会是未来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会上,李言福检察长表示在科技与办案的深度融合进程中,贡井区院也将在上级院的领导和各界的关心下,继续推进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工作,以检察工作的智能化提升业务办案水平和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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