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的iPod真的是一代人的回忆,从最开始的iPod classic,然后是iPod mini,再到iPod nano和iPod shuffle,最后就是iPod touch,不得不说iPod touch是最接近iPhone的一款产品,除了不能打电话,iPhone可以做的它几乎都能做,让不少喜欢iOS的朋友用最低的价格体验到了iOS
我有一个iPod shuffle,在高中的时候不允许带手机,就拿着这个小小的mp3听歌,每次放假都时候都会把自己喜欢的歌曲下载下来,用iTunes导到shuffle里面,真的超麻烦,但是shuffle的续航还是挺强的,能听好久,不知道放了这么长时间还能不能用,一会找出来看看#有哪些数码界的时代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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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只是巡警,有什么权利扣我的车?”一女子开着刚买3天的电动车上路,没想到被巡警拦住,还把她的车给当场查扣了。女子不服气,把巡警告上法庭,没想到官司打了整整9年,她的这份坚持让人动容!那么,女子为了1600元的购车款,这样做值得吗?
据判决书显示,巡警认为黄女士的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不符合上路行驶的标准,所以才会当场扣押她的车辆。但黄女士对此不认可,自己在正规车行买的电动车,有发票有车辆合格证,上面清楚写明该车辆的参数和性能是合规的,是可以合法上路的。
不过,当时扣押黄女士车辆的巡警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黄女士的车,行驶速度超过20公里每小时,且车辆重量不符合规定,所以扣押了黄女士的电动车,还给她开了一张扣车处罚的决定书。这可把黄女士惹恼了,于是一张诉纸把巡警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据一审庭审记录显示,黄女士当庭提出几点质疑:
1、黄女士认为,自己花1600元购买的车辆,参数上明明写着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整车的质量低于40千克,合格证就是代表了该车辆是符合规定的,自己作为消费者,买车只能看这些,就算车辆有责任,也应该追究厂家的责任!
2、而且扣她车的单位是分局、但是按照规定,扣车是交通局管的权利,分局的巡警是没有权利扣押她的车。巡警虽然也是警察,但是不能行使交警的权利。
不过,对于黄女士的质疑,分局作出了如下辩解:
1、对于车辆合规不合规,分局出具了一份和电动车厂家负责人的谈话笔录。该厂家的负责人明确承认,他们生产的电动车,实际上是不符合规定的,在速度和质量上面都有超标。而且他们也对电动车进行了称重,确认电动车的重量有超标,而且有图片为证。
2、对于执法权的质疑,分局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只要是人民警察,都具有相关职权。所以,分局的巡警看到黄女士的车辆有问题,是有权利进行扣押的。
法院听取双方的意见后,作出如下认定:
1、对于分局出具的厂家谈话笔录不予采纳,因为不能确认这个人到底是不是厂家真实的负责人。
2、对于分局提供的称重照片,也不予认可,因为按照规定,需要由黄女士当场在场确认是她自己的车辆,并对称重的结果没有异议。但当时黄女士没有在场,所以这个证据是有问题的。
3、黄女士能够提供原始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参数指标说明书,都能证明她购买的是正规符合标准的电动车。
4、分局认为“只要是人民警察都有相关职权”的主张,用法错误,按照《警察法》,巡警和交警有明确职责分工,所以,巡警的行为属于越权。
综上所述,法官认为,分局适用法律错误且有越权行为,而黄女士的电动车符合规定。
不过尴令人尴尬的是,因为时间已经过了9年,黄女士女士虽然赢了这场官司,但她的电动车已经不知道去哪里了。后来法院认为,王女士当时的车买了才3天,而且还有购买的发票在,所以让分局赔偿黄女士1600元。
对于此事,我认为黄女士是合理买车,首先要求不准厂家生产,其次不准销售,不能要求买车的人来承担损失。一般的概念是允许卖就允许买。所以法院的判罚非常的正确。
有人问,黄女士打了9年的官司,这样子值得吗?毕竟9年前的1600元跟9年后的1600元可是两个概念。而且黄女士为此浪费的时间,又该怎么算呢?
我觉得太值得了!黄女士可以说是为国家依法治国做了重大贡献!只有这样下去,才能风清气正!法律公平公正是社会的底线,向维护法律尊严的人致敬!
所以,我要给黄女士点赞,更要给本案主审法官点赞!这是法治社会的典型案例,依法办事,依法办案,不论执法者还是守法者,都不能凭想当然,不能意气用事。
那么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据判决书显示,巡警认为黄女士的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不符合上路行驶的标准,所以才会当场扣押她的车辆。但黄女士对此不认可,自己在正规车行买的电动车,有发票有车辆合格证,上面清楚写明该车辆的参数和性能是合规的,是可以合法上路的。
不过,当时扣押黄女士车辆的巡警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黄女士的车,行驶速度超过20公里每小时,且车辆重量不符合规定,所以扣押了黄女士的电动车,还给她开了一张扣车处罚的决定书。这可把黄女士惹恼了,于是一张诉纸把巡警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据一审庭审记录显示,黄女士当庭提出几点质疑:
1、黄女士认为,自己花1600元购买的车辆,参数上明明写着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整车的质量低于40千克,合格证就是代表了该车辆是符合规定的,自己作为消费者,买车只能看这些,就算车辆有责任,也应该追究厂家的责任!
2、而且扣她车的单位是分局、但是按照规定,扣车是交通局管的权利,分局的巡警是没有权利扣押她的车。巡警虽然也是警察,但是不能行使交警的权利。
不过,对于黄女士的质疑,分局作出了如下辩解:
1、对于车辆合规不合规,分局出具了一份和电动车厂家负责人的谈话笔录。该厂家的负责人明确承认,他们生产的电动车,实际上是不符合规定的,在速度和质量上面都有超标。而且他们也对电动车进行了称重,确认电动车的重量有超标,而且有图片为证。
2、对于执法权的质疑,分局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只要是人民警察,都具有相关职权。所以,分局的巡警看到黄女士的车辆有问题,是有权利进行扣押的。
法院听取双方的意见后,作出如下认定:
1、对于分局出具的厂家谈话笔录不予采纳,因为不能确认这个人到底是不是厂家真实的负责人。
2、对于分局提供的称重照片,也不予认可,因为按照规定,需要由黄女士当场在场确认是她自己的车辆,并对称重的结果没有异议。但当时黄女士没有在场,所以这个证据是有问题的。
3、黄女士能够提供原始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参数指标说明书,都能证明她购买的是正规符合标准的电动车。
4、分局认为“只要是人民警察都有相关职权”的主张,用法错误,按照《警察法》,巡警和交警有明确职责分工,所以,巡警的行为属于越权。
综上所述,法官认为,分局适用法律错误且有越权行为,而黄女士的电动车符合规定。
不过尴令人尴尬的是,因为时间已经过了9年,黄女士女士虽然赢了这场官司,但她的电动车已经不知道去哪里了。后来法院认为,王女士当时的车买了才3天,而且还有购买的发票在,所以让分局赔偿黄女士1600元。
对于此事,我认为黄女士是合理买车,首先要求不准厂家生产,其次不准销售,不能要求买车的人来承担损失。一般的概念是允许卖就允许买。所以法院的判罚非常的正确。
有人问,黄女士打了9年的官司,这样子值得吗?毕竟9年前的1600元跟9年后的1600元可是两个概念。而且黄女士为此浪费的时间,又该怎么算呢?
我觉得太值得了!黄女士可以说是为国家依法治国做了重大贡献!只有这样下去,才能风清气正!法律公平公正是社会的底线,向维护法律尊严的人致敬!
所以,我要给黄女士点赞,更要给本案主审法官点赞!这是法治社会的典型案例,依法办事,依法办案,不论执法者还是守法者,都不能凭想当然,不能意气用事。
那么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以前给一个粉丝断年运,叫他五月份休息,因为容易亏钱,他做铁矿这样的大品种,小品种他的资金容量不允许,做几手小品种即使翻倍也没意义。
穿,我查了古代甲骨文,目前铁矿的走势就是N字形,这就是穿的取象。
中国人真是买涨不买跌,五一期间金店冷清不买,一涨又要买了。
陶朱公教我们贱取如珠玉,贵出如粪土。
但是基于人性,都是在追涨杀跌。
而且集体意识操纵个体的潜意识,如果不能训练自己的潜意识,潜意识是恶,是我执,人的命运就会向下坡路前进,而别人是劝不了的,文字的力量很小,而且慢。最有效的是南墙,问题是撞南墙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脑子撞坏了,没得救。
能在撞南墙后觉醒的人,才能自己开发单机游戏,不做网络游戏的NPC。
穿,我查了古代甲骨文,目前铁矿的走势就是N字形,这就是穿的取象。
中国人真是买涨不买跌,五一期间金店冷清不买,一涨又要买了。
陶朱公教我们贱取如珠玉,贵出如粪土。
但是基于人性,都是在追涨杀跌。
而且集体意识操纵个体的潜意识,如果不能训练自己的潜意识,潜意识是恶,是我执,人的命运就会向下坡路前进,而别人是劝不了的,文字的力量很小,而且慢。最有效的是南墙,问题是撞南墙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脑子撞坏了,没得救。
能在撞南墙后觉醒的人,才能自己开发单机游戏,不做网络游戏的N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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